清代妇女宗族养老保障研究

2017-03-11 18:00吕宽庆
兰台世界 2017年9期
关键词:义庄宗族妇女

吕宽庆

(郑州航空工业管理学院 郑州 450015)

史料研究

清代妇女宗族养老保障研究

吕宽庆

(郑州航空工业管理学院 郑州 450015)

清代妇女可以通过宗族保障的方式来实现养老。其最主要的方式是清代宗族通过设立义田义庄来实现对年老妇女和守节妇女的养老保障,其次是宗族内部个人针对妇女提供的生活与养老保障。清代宗族对妇女提供养老保障有一定的限制性条件,而且宗族由于经济条件的缘故而导致不同宗族及地区的妇女养老保障存在差异性。故此,清代妇女宗族养老的整体保障能力并不强。

清代 妇女 宗族 养老保障

清代宗族制度盛行,各省特别是江南地方宗族组织更是普遍。宗族既是一个以血缘关系为纽带的共同体,又是一个聚落而居的生活共同体。宗族的血缘关系带来的是祭祖及祭田等社会内容,宗族的聚落群居的生活共同体带来的是互助及族田义庄等社会经济内容,而后者往往形成事实上的宗族养老保障等福利[1]37。同时,清代统治者积极提倡宗族内部的养老保障事业,雍正在《圣谕广训》中鼓励宗族“置义庄以赡贫乏”。在最高统治者的鼓励下,清代宗族组织的养老功能不断得到发展。

清代宗族组织中有关养老保障的措施及行为具有一定的普遍性,但每个宗族经济力量存在差异,由此也带来了清代宗族有关妇女养老保障实现程度的差异化现象。清代宗族的养老保障等福利性措施及行为是面向宗族全体成员的,当然包括宗族内部的妇女。也即是说,清代妇女除了通过家庭养老方式以解决养老保障问题外,还可以通过夫家宗族的力量来实现养老保障,即依靠宗族内设立的义田义庄等族产,通过宗族内部互助救济的形式来养老。因为宗族是一个血缘关系组织,由宗族提供的养老保障与近代的慈善及社会养老有相当大的基础性差异,故宗族内部提供的养老保障在此被看作血缘关系上的互助。

一、清代妇女依赖夫家宗族的“义庄义田”提供养老保障

《周礼》中讲地方官教养万民之六条中,其三为“睦”,其六为“恤”,而清代康熙、雍正两帝的施政方略《上谕十六条》和《圣谕广训》中都对“睦”字规定为“笃宗族以昭雍睦”,对于“恤”字的政治体现则为“爱民”,具体表现为清代诸帝不断地蠲免钱粮。民间对此也有自己的实践,最早且影响最大的就是范仲淹设立义庄之制,以此来帮助宗族内的鳏寡孤独者,以体现儒家的“睦”亲族和“恤”贫人的王政思想。

清代宗族设义庄置义田的规模在帝制时代的中国是最大的。张妍先生指出清代苏州义庄义田超1000亩以上的宗族达54个之多[2]56。著名的范氏义庄在清代置义田高峰时有5000余亩(有记载为8000亩),民国时更是高达2万余亩。这显示出清代宗族义庄具有一定的经济力量,能够为宗族提供一定程度的生活保障。有学者甚至认为清代宗族的义庄是宗族保障最重要的基金[3]71。清代义庄的发展在很多程度上来自宗族捐赠,如乾隆十四年(1749),黟县余延椿赠予余氏宗族大笔金钱,购买义田一千二十六砠,“为宗祠祭祀,族童延师,及赡给孤孀费。”[4]卷七“人物志·尚义”苏州潘芝轩向义庄“捐田二百亩”。范氏义庄存在了800余年,其宗族守望相助的精神影响较大,后代宗族对此纷纷效仿,清代宗族亦如之。清代宗族义庄“关涉族众的生、老、病、死、教育等生活的核心环节,形成了一整套‘从摇篮到坟墓’的宗族保障机制。”[5]74

清代很多宗族置义庄义田以保障族人的社会生活,其中保障宗族内年老妇女的生活也是其内容。如康熙年间范氏义庄规定:“祖泽本以周急不以济富,嗣后子孙寡妇贫无子老至六十、贫有子老至七十者,俱计年递加优给。”“寡妇守节满三年者,本房房长及亲支保明,批给本名一户米,五年以上加一户,十年以上加二户,十五年以上加三户,二十年以上加四户,过此不加给。”[6]146

清代宗族义庄义田对于妇女的养老保障供给有两种,一是年老类型的,一是特殊身份类型。

(1)清代义庄义田针对宗族老年妇女的养老保障。如前文所述,清代宗族义庄义田设置时就是针对宗族成员提供一定的生活保障,特别是针对宗族内部年老成员。那么,清代年老妇女就成为宗族义庄义田提供养老保障的对象了。从清代宗族谱牒等资料中能非常清晰地看到这些保障的真实性。苏州东汇潘氏荥阳义庄规定:51岁以上的贫老者,每日给米5合,61岁后给米7合,71岁后日给米1升,81岁给米1升5合,91岁以上日给米2升。王氏成志义庄规定:女子年满50岁者月给银4角,以资养膳。王氏怀义堂义庄规定:“男、妇贫老、五十以上无棉衣御寒者,每名给棉衣一件。”[7]卷七“义庄·王氏怀义堂义庄规条”

苏州陆氏《赡族条规》规定:“凡贫老无依不能自养者,无论男女,五十一岁为始,每月给米一斗二升,六十以上每月给米一斗五升,七十以上每月给米二斗,八十以上每月给米二斗四升,九十以上每月给米二斗八升,百岁建坊,贺仪七十串制钱一百两,以申敬老之意”;道光十七年(1837)苏州潘氏《松鳞庄赡族规条》规定:“凡贫老无依者无论男女,自五十一岁为始,每月给米一斗五升,六十以上给二斗,七十以上给二斗四升,八十以上给二斗五升,九十以上给三斗。”

李学如、王卫平曾考察了近代苏南22个义庄关于养老的相关规定,指出这些宗族义庄养老措施“应当能满足一个老人的最低衣食需求,在实际上起到一定的养老保障作用。”[5]77—78江苏江阴常熟《暨汤章卿赵氏宗谱》规定:“族中鳏寡孤独及有废疾者,无论男女,每日俱给白米柒合。年届六十以上,除给月米外,每年十月初一日起,至来年二月晦日为止,每日另给盐菜钱十四文。”[8]423赵氏对族内年满六十以上者,每日提供白米。江苏苏州程氏“成训义庄规条”规定:“(一)族姓中,除产业优裕、年力富强不给外,间有贫乏年老、不能自养者,无论男女,自五十一岁起,月给米一斗五升,至六十一岁,月给米二斗,七十一岁月给米二斗四升,八十一岁月给米二斗八升,九十一岁月给米三斗,百岁建坊,送礼从厚,以伸敬老之意。”资敬义庄瞻族条规:“(一)年老贫乏者,无论男女,自五十一岁始,每月给米一斗五升,六十岁以上二斗,七十岁以上都五升,八十岁以上三斗。”[8]430—432江苏金山钱氏规定:“逐房计口给米,每日一升,并支白米,用部颁五斗三升斛斗较准应斛;男女自五岁起,每口日给米五合。自十六岁以上,成日给米一升。闰月照给。女於出嫁日停给;年过六十以上,于本分应支月米外,准许加给。如鳏寡孤独,兼有废疾、无人侍奉者,亦许加给。惟加给之数,不得多于应给之数。”[8]450—451

从上文中可知,清代地方宗族设立义田为宗族内部老人包括妇女提供养老保障的内容,从中可以看出清代地方宗族对族内妇女尽可能提供保障。如有三百余亩义田的金山钱氏竟是对宗族内每一名成员提供口粮,而老年人更是加给,其族内妇女养老保障较为充分。

(2)清代宗族义庄义田针对特殊身份的妇女养老保障。清代不少宗族针对族内特殊身份的妇女——寡妇单独提供一分养老保障。如清代徽州歙县鲍氏宗族设数百亩义田——体源户义田,其田租专用于帮助宗族内的鳏寡孤独者,“谷系给本族鳏寡孤独四穷之人”,标准为“每人每月给谷三斗,闰月如之。”赵华富先生发现了鲍氏宗族内寡妇罗氏及其子于咸丰六年(1856)领取宗族救助的资料,其中记载鲍罗氏母子每月从宗族内领取粮食“谷九斗”[9]304。

常熟王氏《怀义堂义庄规条》规定:“族中孀妇除给米外,每年加给棉花二十斤以资纺织,俟伊子孙年交十七岁后停给;无子孙之孀妇常给;守寡不终者不给。”苏州陆氏《赡族条规》中也针对特殊身份的寡妇养赡做出了规定:“凡寡妇贫乏者,每月给米一斗二升,至六十岁以上,照年老例递加。其守节在三十岁以内者,每月给米一斗五升,至六十岁以上,仍照年老例递加”。《广东顺德大良乡龙氏族谱》中规定:“议鳏寡孤独赡口银,将三股之壹,除有产者不送外,按人数多寡,尽分无存。凡鳏夫老独,年五十以上、无子女赡养,寡妇无子女赡养,按例照送。”[8]347—348浙江海宁《查氏族谱》规定:“无子恤嫠:四十以外,嫠妇无子,贫无以养者,定额二十号,每号月给膳费伍百文,至六十岁,改归养老太例。有子恤嫠:四十以外,有子嫠妇,贫无以养者,定额伍拾号,每号月给膳费叁百文。养老太:妇人年逾六十,孤身无嗣,贫无以养者,定额二十五号。每号月给膳费伍百文,终其身。虽遇歉年,亦不得短数给发。”[8]419—420江苏苏州《皋庑吴氏家乘》规定:“寡妇贫乏者,月给米三斗,如有子女,子照幼孤例给发,女减半,月给米一斗五升,出嫁日停止。俟子能成立,一并停给。”[8]444浙江海盐《丰山徐氏重修家乘》规定:“恤嫠妇以励守节也。美卿公以下有孀居节妇、贫无产业资养者,每年给膳米一石二斗。有子过二十岁、可以奉养者,停给。无子七十、八十岁以上,照前加给。有子而子不成人者,照给。出嫁之女不幸而寡,守节贫苦,照数给半;守贞之女照嫠妇给。”[8]459—460江苏苏州程氏“成训义庄规条”规定:“贫乏寡妇,无论年岁,月给米一斗五升,至六十一岁,照年老例前规递加,至七十一岁再加。其子成立,已婚配有室成业者停给。”资敬义庄瞻族条规:“寡妇贫乏者,无论嫡庶,每月给米一斗五升,六十岁以上照年例递加,其守节在三十岁以内者,月给米二斗,至七十岁以上,照年老例递加。”[8]430—432

由上可知,清代地方不少宗族针对族内特殊身份的妇女能够额外提供养老保障,这对于孀妇而言意义重大。

二、依赖夫家宗族个人捐助来解决养老问题

在清代,夫家宗族为表彰守志妇女,有时宗族中的人物会赠予财产给妇女,以资表彰,以助守节。这些财产对于清代妇女的生活乃至其养老提供着保障。这些赠予中以不动产赠予为最重要,故此在文中只论述清代宗族赠予妇女不动产,以解决其生活和养老保障的情形。

光绪江阴《刘氏宗谱》中要求对族中“孀妇守节贫乏不能自存者族人各出资财”予以救助。广东茂名葛氏,夫亡无子而守节,孝敬寡姑,姑丧尽礼,族人感之,于是宗族中一贡生、一举人出于同情而捐赠给葛氏田地八石,供其生活,并为其立嗣[10]卷七“列女”。徐闻杨氏,“西坡村增生欧士悱妻,年二十二悱故,无子,甘贫守志。终事翁姑,操作自给。至于后饗餐莫继,族人给尝田四亩以赡之。”杨氏夫亡无子而守志,孝敬翁姑,族人见其生活艰辛,而给其族中祭祀田四亩作为养膳之资[11]卷十四“列女志”。广东丰顺县寡妇陈氏夫亡守志,能够孝敬婆婆,抚养幼子,亲族中人也馈赠其田产,对其守节和孝顺进行表彰。淳安胡黄氏,“年十八夫故,怀姙三月,矢志守节,族生员胡际培怜其孤苦,按月给粮,并保孕药饵。生子锜,抚育成立,娶妇方氏。”[12]卷十一“人物志三·列女·胡嘉瑨妻黄氏”南昌贞女周氏受到族人周常炌照顾,周氏“受聘夫亡,守节不嫁,常炌筑室以居,恒衣食之,为置棺以待老,贞女年八十免饥寒,常炌力也。”[13]卷三十九“人物志·善士”湘乡李行玉遗孀刘氏,誓死守节,孝养婆婆,“其夫叔嘉其节,偕侄遗以田,易其册名曰‘李旌节’,表其志也。”[14]卷二十“列女志三·节妇·李行玉妻刘氏”李刘氏因节孝得到族叔的赠予,并将赠田税赋名册更改为“李旌节”。山东贡生丁仰文,“性慷慨好义,族有孀孤贫无以生,于属为尊长行,公悯之,承命于母而迎养以终其身。”

类似的宗族中人通过捐助等方式救助妇女个体的行为不乏史册。当然,这种宗族人士的赠予对清代妇女养老及社会生活而言并非常态,其保障意义与宗族义庄义田等坚实经济基础上的物质保障不可同日而语。

此外,清代宗族针对妇女的养老保障内容中还有一些临时福利,特别是年终福利。如萧山来氏在《来氏家谱》中规定“每岁终,听米三十石给鳏寡孤独之极贫者。”这些福利尽管少,但也能对清代妇女尤其是贫妇的生活和养老起到积极的帮助作用。

清代宗族组织中有关养老保障的措施及行为具有一定的普遍性,但每个宗族经济力量存在差异,由此也带来了清代宗族有关妇女养老保障实现程度的差异化现象。故此,清代妇女通过宗族组织只能部分地实现养老保障。

三、清代妇女得到宗族养老保障的限制性条件

清代宗族针对妇女提供的保障往往附带有一定的条件限制。一是资格要求:老年妇女要是“贫而无子”、“贫不能自养”、“穷而无告”等等;二是针对年轻妇女的守节要求:要求族内孀妇守节,不再醮,如此才能享受宗族提供的养老保障。如江苏京江盛氏规定:“早寡之妇能守节不二者,族中当优礼之,时加馈问。其孤贫无依者,赡之终身,卒后当求名笔传文附入家谱之内,以表彰之。”这些限制性内容在前文中均有反映,下面就针对孀妇守节的要求再略具几例。

吴江施氏义庄规定,寡居家贫坚守苦节者(倘有中途改嫁,立即停止),如无子嗣,准给终身,倘有子孙,所有赡费给至子孙年满二十岁为止。湖北善化周氏族规规定:“族中孀妇能守节者,察实果冰清玉洁,兼能上事翁姑,下抚幼子,以继夫志而增祖光,族人小则给与匾额,大则族众捐资禀请旌坊以表节孝,若家贫苦节无后可依而能矢志不回者,合族宜捐银帮补。”湖南长沙谷塘余氏规定:“族内丧夫之妇,年在三十以内,能抚孤守节者,至六旬寿诞送节寿现银拾元,无论贫富皆给,以示奖劝。”湖南宁乡余氏亦规定:“妇道重在节义,族属或有早寡而守义不回,苦节自矢者,特表以励规范。”

具体行为如河北东光《马氏家乘》中载马永图,其“从父显娶于夏,数载而亡,夏抚孤守节,孤复夭逝,贫不能日一食”,但仍坚持守节。马永图听说之后,“蹶然起曰:纲常人之纪也,节烈家之荣也,收宗恤族,士大夫之责也。”从此,“永图以钱帛恤其家,岁时靡缺,三十年无倦色。及夏卒力为请旌建坊,复以从子兆清为之后。”并为之置产,“捐田五十亩,宅基一处赡之。”马永图帮助族内孀妇的条件也是该孀妇能够守节,是马家“家之荣也!”

通过上文可知,清代宗族一般情况下要求妇女守节,在此条件之下实行针对孀妇的救助和提供生活保障,如果妇女不愿意守节,则宗族就不会提供帮助和保障。宗族以此为“利”,诱使妇女守节,守节妇女得到了一定的生活与养老的保障,但也失去了个体的选择,这体现了宗族保障的封闭性和功利性。

[1]毕云天.中国传统宗族福利体系初探[J].山东社会科学,2014(4).

[2]张妍.清代族田与基层社会结构 [M].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1.

[3]张翔凤.近代苏州碑刻中的乡绅自治与宗族保障[J].史林,2003(4).

[4]嘉庆《黟县志》.

[5]李学如,王卫平.近代苏南义庄的宗族保障制度[J].中国农史,2015(4).

[6]王卫平,黄鸿山.中国古代传统社会保障与慈善事业——以明清时期为重点的考察[M].群言出版社,2005.

[7]《太原王氏家乘》.

[8]陈建华,王鹤鸣主编;陈绛整理.中国家谱资料选编·经济卷[M].上海古籍出版社,2013.

[9]赵华富.徽州宗族研究[M].安徽大学出版社,2004.

[10]光绪《茂名县志》.

[11]宣统《徐闻县志》.

[12]光绪《淳安县志》.

[13]乾隆《南昌县志》.

[14]同治《湘乡县志》.

Study on Old-age Security of Women by Clan in the Qing Dynasty

Lv Kuanqing
(Zhengzhou University of Aeronautics,Zhengzhou 450015,China)

In the Qing dynasty,old-age security of women is achieved by Clan.Its main way is that the clan established Yitian and Yizhuang to provide help and security for aged women in the Qing dynasty.Secondly,someone in the clan volunteered help and security for women.The clan in the Qing dynasty had some limits about volunteering help and security for women. And furthermore,there were some differences in the security because of different economic capability of the clans.On the whole,old-age security on women volunteered by the clan wasn’t sufficient in the Qing dynasty.

the Qing dynasty;women;clan;old-age security

10.16565/j.cnki.1006-7744.2017.09.37

国家社科基金“清代妇女养老保障问题研究(16BZS062)。

吕宽庆为郑州航空工业管理学院博士、副教授,研究方向为中国法制史。

K249

A

2017-0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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