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活的自律”:两岸信托业行业协会自律职能实证研究

2017-03-16 02:15
海峡法学 2017年1期
关键词:同业公会信托业台湾地区

“活的自律”:两岸信托业行业协会自律职能实证研究

席月民 ,刘志远

行业协会作为自律组织,学理上认为可以发挥纠正市场失灵和政府失灵的“润滑剂”作用。利用中国信托业协会和我国台湾地区信托业商业同业公会官网的数据资料,比较研究作为制度、过程与事业的自律职能及其实现的现实图景,考察评价“活的自律”总体状况,对我国大陆地区信托行业协会自律职能的充分实现以及转型回归“受人之托、代人理财”信托本源业务的大陆信托业稳健发展具有重要意义。比较发现,为促进我国大陆地区信托行业协会自律职能的充分实现,需要着力于行业协会内部运行机制的进一步健全以及外部生存发展环境的有效改善。

信托业;行业协会;自律职能;内部运行机制;外部生存发展环境

一、“活的自律”:作为制度、过程与事业的自律职能及其实现

市场机制“无形之手”神话的破灭和政府监管“有形之手”效用的质疑,共同促成了“第三只手”——自律组织的力量引入。行业协会作为自律组织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联结金融机构与负责金融监管的政府部门之间的纽带和桥梁”①席月民:《我国金融监管方式的法定化及其合理匹配》,载王晓晔、邱本主编:《经济法学的新发展》,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8年版,第375页。,并被视为“市场经济的润滑剂、协调器和保险阀”②刘凤军、庞晓鹏:《美日德行业协会的职能、网络与自身建设》,载《首都经济贸易大学学报》2004年第1期,第29页。。学理上对行业协会的职能给予了相当的理论关怀,一般认为最重要的职能即是自律。③参见郭薇、秦浩:《中国行业协会自律职能缺失的原因分析——基于角色冲突的分析框架》,载《浙江社会科学》2012年第5期,第73页。行业协会自律职能及其实现离不开主客观条件的促进与制约,并最终在应对各种复杂局面的过程中丰富发展起来。“活的自律”借鉴埃利希“活的法”思想。“活的法”认为,法扎根于社会之中,本质上是一种社会秩序;真正的和主要的法律是社会立法中的秩序;法律作为一个过程和一种事业,在这种过程和事业中,规则只有在制度、程序、价值和思想方式的具体关系中才有意义。④参见严存生、郭军明:《自然法·规则法·活的法——西方法观念变迁的三个里程碑》,载《法律科学》1997年第5期,第35~36页。我们认为,作为制度、过程与事业的自律职能及其实现,该三者的有机统一共同构成“活的自律”的实质内涵。

(一)作为制度的自律

作为制度的自律,关注行业协会对其成员的行为标准予以规范的一系列制度安排。英国学者安索尼·奥格斯认为,自律包括许多制度安排,既有无须借助法律规则的私序,也有经授权具有政府执行性质的规则。①See Anthoy Ogus,Rethinking Self-Regulation,15 Oxford J.Legal Stud.97(1995).私序与公序相对,是当事人私下自发形成的以自我约束和惩罚为内容的制度安排所形成的秩序,典型的如自律规则。②参见李艳东、郑江淮:《私序的功能与转型:一个述评》,载《产业经济研究》2007年第1期,第64页。中国信托业协会自律管理权的权源来源较为单一。目前作为我国大陆信托业监管法核心构成的《信托公司管理办法》,在其第57条规定“信托公司可以加入中国信托业协会,实行行业自律。中国信托业协会开展活动,应当接受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的指导和监督。”该办法并未明确给予中国信托业协会行政授权,中国信托业协会更多依据自律规则进行自律管理。与此不同,我国台湾地区信托业商业同业公会在自律管理权的权源上较好地体现了立法授权、行政授权与自律规则的结合。我国台湾地区在步入21世纪之初即颁布了“信托业法”,该法设专章用以规范其信托业协会,即台湾地区信托业商业同业公会。该法第45条规定:“信托业非加入商业同业公会,不得营业。”其第46条规定:“信托业商业同业公会业务管理规则,由主管机关定之。”该法另于第22条、第32-1条分别给予台湾地区信托业商业同业公会对“信托业应负之义务及相关行为规范”和“信托契约中之受益人会议应遵行事项范本”的拟定权,与此同时,台湾地区信托业主管机构“金融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台湾地区“金管会”)依据“信托业法”的授权制定了“信托业商业同业公会业务管理规则”。自律及其实现的制度安排体现在内部运行机制与外部生存发展环境两个方面,前者包括信托业行业协会内部治理结构的规范运作、重要自律规则的审慎制定等,后者主要指向行政监管与行业自律之间的关系。

(二)作为过程的自律

作为过程的自律,重视自律的实现过程及其结果的研究。自律不能停留在宗旨和理念的层次,学理认同的自律组织的“润滑剂”作用必须在实践中方能彰显其价值。与此同时,信托业行业协会自律监管可能存在的缺点也不容忽视,因为这些缺点的存在将对自律的实现和结果产生促退效应。

首先,信托业行业协会的自律监管缺乏直接的强制执行力。在金融监管领域,政府监管措施往往以强而有力的执行措施作为后盾。但是,行业协会属于社团法人,本质上并非公权力的享有者,其与分别作为海峡两岸信托业主管机构的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银监会)以及台湾地区“金管会”判然有别。因此,行业协会在行使自律监管权时往往缺乏强制手段。无奈之际,行业协会只有报告行业主管机构请求启动行政监管程序,这无形之中会助长协会成员的违规投机心理。

其次,信托业行业协会可能放松对会员的自律制裁。自律制裁需要勇气,需要较真,自律心理中的“家丑不可外扬”、“舐犊之情”等在信托业行业协会自律监管过程中会因为缺乏勇气、不敢较真而不当发生。《中国信托业协会章程》第5条规定,信托业协会履行行业自律职责,其中包括自律惩罚权和会员违法违规报告义务两项。但通过检索中国信托业协会官网,尚未发现一起协会主动行使自律惩罚权或者对会员违法违规事项上报中国银监会的信息。我国台湾地区“信托业商业同业公会会员自律公约”第16条等,则详细设置了自律案件的惩罚主体、惩罚流程、惩罚措施与惩罚救济规范。检索该公会官网以及近三年年报,同样未发现公会处理自律案件的信息。显然,未公示并不意味着协会所有成员无任何违反法律法规、自律规则的情形,但未公示起码说明,即使有该类自律处罚案件而且协会也作出了惩罚措施,但其效果肯定大打折扣。时任中国信托业协会专职副会长王丽娟女士在2010年曾表示③2016年10月13日,中国信托业协会第三届会员大会第十一次会议在京召开。会议同时通报了中国对外经济贸易信托有限公司伊力扎提同志接任协会副会长、王丽娟同志卸任协会专职副会长两个事项。参见http://www.xtxh.net/xtxh/topnews/42562.htm,下载日期:2016年10月20日。,该协会下一步的重点是“建立自律情况监督制度,对自律公约执行情况进行跟踪检查,适时组织会员单位自查、检查,在行业内开展评选‘自律标兵’、‘违约案例警示’等活动,并将结果上报监管部门,作为监管评级和业务准入的参考,以鼓励自觉自律,抵制和谴责恶意竞争和损害行业利益行为。”①王丽娟:《中国信托业的自律与发展》,载《中国金融》2010年第11期,第34页。可惜的是,我们并未发现后续报道。这在一定程度上表明,我国海峡两岸信托业协会尚未拿出“挥泪斩马谡”的魄力,对违反自律规范的协会成员可能存在着姑息纵容、心慈手软方面的问题,导致不应出现的“向最低点竞争”的现象。这也就难以据实回应“行业协会的作用往往仅限于培训、咨询、调查、统计、会议交流等浅层次”②宫保芝、赵倩:《我国行业协会自律功能的缺失与拓展》,载《江苏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8年第5期,第37页。的批评,更为严重的后果是,惩罚性协调功能的缺陷或丧失可能会动摇一个自治性行业协会的生存基础。③参见余晖:《行业协会组织的制度动力学原理》,载《经济管理》2001年第4期,第27页。

(三)作为事业的自律

作为事业的自律,强调行业自律应在政府监管、行业自律、内部控制、审计监督以及社会监督五位一体的结构中发挥更大的作用。政府监管、行业自律、内部控制、审计监督以及社会监督分属他律和自律两个层次。从实施监管的主体看,上述任何一种监管方式都有其局限性,合理匹配政府监管、行业自律、内部控制、审计监督和社会监督等法定监管方式十分重要。行业自律是对政府监管的有益补充,如前所述,它是联结金融机构与负责金融监管的政府部门之间的纽带和桥梁。因此,必须注意发挥行业自律组织和中介机构的作用,形成政府监管、行业自律、内部控制、审计监管以及其他社会监督力量之间的合理分工与协作,明确各类监管权力的行使边界。相较于他律机制而言,自律机制更具有内生力,而且其实施成本最低,充分发挥自律机制的作用,可以有效弥补政府监管方式的局限性。④席月民:《我国金融监管方式的法定化及其合理匹配》,载王晓晔、邱本主编:《经济法学的新发展》,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8年版,第376页。

我国大陆信托业的发展和监管历程可谓坎坷曲折。1979年10月4日,中国国际信托投资公司由前国家副主席荣毅仁创办成立,这标志着我国大陆信托业正式复业。此后,经过5次大规模的行业性清理整顿,信托公司从鼎盛时期的上千家到如今的68家,走过了一条跌宕起伏的发展之路。据统计,截止2015年,信托资产管理规模达到16.3万亿元,68家信托公司总人数合计17,566人。⑤中国信托业协会编:《中国信托业发展报告(2015-2016)》,中国金融出版社2016年版,第14、49页。作为事业的自律,不仅关注信托业微观个体的自律,还重视提高整个行业的自律性。行业协会在“五位一体”的监督体系中应有更大的作为,不断完善信托业经营自律规则,保障委托人、受托人和受益人权益,协调同业关系,增进行业共同利益。

二、两岸信托业行业协会自律职能实证研究

有学者将中国安全防范产品行业协会构建的自律制度总结为“行为规则是核心、准入协调是两翼、信用制度是载体、教育培训是保障的基本模式”。⑥余凌云:《行业协会的自律机制——以中国安全防范产品行业协会为个案研究对象》,载《清华法律评论》2007年第2卷,第81~103页。结合信托业行业协会本身的特点,我们认为,我国信托行业的自律机制业已形成“一核心、三保障“模式,即自律规则是核心,信息公开、经费会费、教育培训分别发挥诚信保障、自省保障和业务保障功能,这种“一核心、三保障”模式从维护行业整体形象、形成良性自省机制、提升专业服务水平等三个方面,共同着力于信托行业自律职能的充分实现。下文将对海峡两岸信托业行业协会自律职能展开实证研究。

实证研究强调可靠性、可重复性与可验证性。本文研究的素材来源于中国信托业协会官网、我国台湾地区信托业商业同业公会官网,下文数据如无特殊说明均来自该官方网站。⑦参见中国信托业协会官网: http://www.xtxh.net/xtxh/;台湾地区信托业商业同业公会官网:http://www.trust.org.tw/home/index.asp。

(一)两岸信托业行业协会的基本情况

1.中国信托业协会

该协会成立于2005年5月,是全国性信托业自律组织,是经中国银监会同意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登记注册的非营利性社会团体法人。接受业务主管单位中国银监会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民政部的指导、监督和管理。现任会长陈一松。

中国信托业协会重视组织机构和组织制度建设。协会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由全体会员组成。协会设理事会和监事会。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并对会员大会负责。协会设常务理事会,在理事会闭会期间,常务理事会行使理事会部分职权。协会设秘书处,为协会日常办事机构。协会秘书处下设五个部门,分别为办公室(党委、纪委办公室)、会员维权与服务部、自律与监管协调部、媒体与研究部和培训部。

2.我国台湾地区信托业商业同业公会

我国台湾地区信托业商业同业公会的前身为银行公会一般业务委员会之信托业务小组,原负责信托业务的研究发展及协调同业间信托事务的处理,后因主管机关颁布“信托业商业同业公会业务管理规则”而于2000年10月25日由银行公会召开信托业商业同业公会发起人预备会议,征询各会员银行担任发起人意愿,推派中央信托局为发起人代表,并成立公会预备筹设工作小组,负责申请筹设许可,展开各项筹设的前置作业。该公会筹设案于2001年1月31日经台湾地区“内政部”函告准予设立,同年2月12日召开发起人会议暨第一次筹备会,会中推派筹备员,组成筹备会,并推选王荣周先生为召集人,全力积极进行筹设后续事宜。同年2月21日召开第二次筹备会,审核通过本会会员及会员代表资格及依法研议通过公会章程、工作计划、收支预算草案等事宜。最后于同年3月7日举行成立大会,正式成立该公会。现任理事长蔡庆年。

该公会组织化程度很高,有比较完善的组织机构设置和分工。内部组织机构包括会员大会、理事会、监事会、理事长、秘书长和副秘书长。其中理事长下辖五个委员会,分别是业务发展委员会、法规纪律委员会、查核辅导委员会、财务税务委员会和管理训练委员会;秘书长辖下设行政管理组、训练推广组、业务发展组及审查辅导组等四个工作组。

我国大陆的《信托公司管理办法》规定,“信托公司可以加入中国信托业协会”,这意味着并非强制信托公司加入协会。台湾地区“信托业法”规定,“信托业非加入商业同业公会,不得营业”,这体现了加入公会的强制性。但尽管如此,实践中大陆现有68家信托公司全部作为会员加入了中国信托业协会,另有2家非信托公司会员单位,分别是北京市中盛律师事务所和德勤华永会计师事务所。截至2015年底,台湾地区信托业商业同业公会会员机构计有56家,银行兼营者有45家,证券商兼营者有11家。虽然两岸规定各不相同,但实践效果并无明显差异。

(二)两岸信托业行业协会自律规则比较

信托业行业自律是信托业自我管理、自我规范、自我约束的一种民间管理形式,协会监管权力来源于成员机构对自律组织的章程以及决策等自律规则的普遍认可。①参见席月民:《我国金融监管方式的法定化及其合理匹配》,载王晓晔、邱本主编:《经济法学的新发展》,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8年版,第376页。信托业行业协会自律规则囊括了协会章程(内容详见表一)、自律公约、业务规范、任职资格规范、内部控制规范等一系列自治文件。这些自律规则一方面为信托业行业协会的自律监管提供法律上的正当依据,另一方面又限制、框定和拘束信托业行业协会自律监管的范围、内容、方式和程序。

表一:两岸信托业行业协会章程比较

我国台湾地区信托业商业同业公会制定的自律规则同中国信托业协会相比,突出表现在以下三个特点:

首先,我国台湾地区信托业商业同业公会制定的自律规则内容丰富、覆盖面广。中国信托业协会除制定《中国信托业协会章程》,2009年至今共计制定6项自律规则。按发布时间先后顺序,分别是《经营性信托业行业公约》、《中国信托万里行上海共识》、《中国信托业行业宣言》、《信托公司证券投资信托业务自律公约》、《关于进一步规范和促进银信合作业务的自律公约》和《信托公司开展资产证券化业务自律公约》,可见中国信托业协会制定的自律公约数量较少,覆盖面较窄。值得注意的是,这并不能说明信托公司的行为“无法可依”,实践中主要是由中国银监会出台监管文件,如《信托公司管理办法》、《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信托公司净资本管理办法》、《关于加强信托公司结构化信托业务监管有关问题的通知》、《关于加强信托公司房地产信托业务监管有关问题的通知》等。相比之下,截至2016年8月8日,台湾地区信托业商业同业公会共制定了10类87件自律性文件,涵盖了信托业关涉法律问题的方方面面,可以说自律规则的阳光已经照耀到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无法覆盖的信托业死角。两岸信托业行业协会的自律规则数量对比详见图一。

图一:两岸托业行业协会自律规则数量对比图

文件。因其并未被置于官网发布自律规则的“会员管理”一栏,故未纳入统计。

其次,台湾地区信托业商业同业公会制定的自律规则及时回应了监管需求,体现了与时俱进的精神。从2014-2016年统计情况看,每年的各个月份均有数量不等的自律规则获得修订,具体修订数量详见图二。经验表明,金融法律规则和制度的变化往往落后于市场的发展,信托业自不例外。随着信托业国际化步伐的加快,信托产品不断转型升级,监管步伐必须扎实跟进。问题在于,由谁以何种方式跟进更为有效。从新的法律问题萌芽、浮出水面到法律法规出台,再到监管部门采取具体监管措施,往往旷日持久,有时会错失监管良机。比较发现,台湾地区信托业商业同业公会实践中能够及时回应新出现的法律问题,及时创新监管思路,及时出台自律规章,及时更新监管措施,及时规范新型信托产品的利益关系。

图二:同业公会近三年月度自律规则修订数量

最后,台湾地区信托业商业同业公会制定的自律规则质量较高,体现了“科学立法”的精神。举例而言,“信托业商业同业公会会员自律公约”作为实体法,规范了公会与会员之间的权利/权力与义务关系,由“信托业商业同业公会审议会员自律案件作业要点”和“信托业商业同业公会会员业务纷争调处办法”作为程序法保障实体法的具体实现,践行程序正义,而后紧接着配套设置了一系列业务规范、业务审查规范,用以判断会员行为是否违反自律规则。可以说,不同自治性文件之间形成了一套严密而又行之有效的规范体系,借以维护信托业的整体利益和促进会员对共同游戏规则的遵守。再如,台湾地区信托业商业同业公会的自律规则对自律组织成员设定了更加严格的行为准则,细化了台湾地区“信托业法”中语焉不详的条款①例如台湾地区“信托业法”第23条规定:“信托业经营信托业务,不得对委托人或受益人有虚伪、诈欺或其他足致他人误信之行为。”该公会制定的“信托业办理共同信托基金业务之营销订约信息揭露及风险管理应行注意事项”,细化了“虚伪、诈欺”等行为的判断标准。;同时,注意填补立法空白,例如公会制定了“信托业防制洗钱及打击资助恐怖主义注意事项范本”;另外,还使原则性较强的条款更具可操作性,且深入到了法律鞭长莫及的商业伦理层面,对信托业主体提出了相应的行为准则,例如该公会制定了“信托业薪酬制度之订定及考核原则”。我们认为,形成这种局面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概括起来主要有三个:一是台湾地区信托业商业同业公会自律监管的实质是银行兼营信托业者与证券商兼营信托业者和其他市场相关主体共同参与的自律监管,在公会的自律机构框架中,监管者也是被监管者,被自律规则规范者也是自律规则的制定者,他们有意愿、也有动力制定共同遵守的良好的自律规则以维护其正当利益;二是自律规则质量本身可借由谙熟信托实务的人士获得合理而有力的专业保障,避免了“外行立法”的弊端;三是自律规则制定程序严谨、审慎。“每一提案均由各委员会或项目小组提供意见,经理监事讨论后,作成决议,或由本会建请上级机关核办,或答复相关单位酌参,或通函各会员付诸实施。”②参见台湾地区信托业商业同业公会《2015年报》,第24页。

(三)两岸信托业行业协会其他自律机制比较

1.信息公开:诚信保障功能

两岸信托业行业协会均非常重视行业信息公开机制建设。但中国信托业协会和我国台湾地区信托业商业同业公会的侧重点和公开方式有所不同。

中国信托业协会信息公开及时完整,较好地体现了持续信息公开,尽管其并不负有法定信息公开义务。信息公开主要体现在行业数据统计与分析和信托业行业研究两方面。中国信托业协会按季度公开信托公司主要业务数据(具体业务项目和内容详见表二)并发布中国信托业发展评析。信息公开的目的是,使信托投资人(委托人和受益人)对信托公司和信托产品的资产、负债、财务状况、利润与权益、前景与风险等方面的情况作出有信息依据的评估,从而在信息充分、均等的条件下作出决策。中国信托业协会发布行业研究报告,主要包括《中国信托业发展报告》、《中国信托业年度社会责任报告》、《中国信托业年鉴》、《见证中国信托》、《信托业专题研究报告》、《中国信托产业发展战略研究课题总报告》、《信托法律法规手册》等。值得注意的是,在互联网时代,信息公开的主要载体之一是官方网站,其已成为公开信托业行业信息的重要窗口,对于满足信托投资人的信息需求有重要作用。客观来说,中国信托业协会的官网建设还存在有待提高之处,如官网中“财经要闻”、“行业聚焦”、“社会责任”、“会员动态”四个子栏目内容分类不明,更像是资讯繁杂的信托业信息门户;官网中未见协会经费来源、协会专职工作人员数量等具体信息;比较具有特色的“信托维权与法律咨询”栏目,最近一次的提问与回答是在2015年8月25日,之后未见更新。

表二:中国信托业协会2016年第2季度末信托公司主要业务数据指标

台湾地区信托业商业同业公会注重咨讯整合,最大化地便利各项资讯查询。一是该公会官网公开了最近三年的信托业年报,主要内容为信托业承办信托业务概况、信托业主要业务、信托业附属信托业务的统计分析。二是该公会官网针对一般信托业务与特种信托业务作研究报告。三是该公会官网提供信托业行业研究报告,其中一些典型研究报告详见表三。截至2016年10月20日,该工会官网提供的研究报告共有47篇。除此之外,官网还提供业务统计、集合帐户与共同基金业务统计、信托业各会员单位经营与管理人员统计表的开放和下载。

表三:台湾地区信托业商业同业公会部分典型研究报告

这些行业数据统计与分析、行业研究、自律规则的整合充分体现了信托业行业协会作为信托业的信息中心地位,其掌握着一般信托公司或兼营信托业务的银行、证券公司等无法或者较难了解的全行业现状及动态,视野更宽、更深远,信息公开机制建设的直接结果是降低了单个成员搜集信息的成本。

2.经费会费:自省保障功能

经费之于协会有如血液之于人体,协会如果没有稳定可靠的资金来源,其自省能力将失去保障,自律职能将无法实现。中国信托业协会的经费来源包括会员缴纳的会费、接受的捐赠或资助、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和服务的收入、利息收入和其他合法收入。协会每个会员初次入会需缴纳初始会员费,每年会员应缴纳会员年费。但各会员之间确定缴纳会费的标准并未在协会官网公开。《中国信托业协会章程》针对经费使用也作出了明确规定,即“协会经费应用于协会履行本章程规定的职责和进行协会自身建设,不得在会员中分配。协会开展表彰奖励活动,不收取任何费用。”该章程还规定,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但是,在该协会官网上我们未能发现该类信息。我国台湾地区信托业商业同业公会的经费主要来源于入会费和常年会费,公会以成员资本额为标准确定入会费,入会费入会时依等级一次缴清,资本额20亿元以上,缴纳50万元;资本额10亿-20亿元,缴纳14万元;资本额未达10亿,缴纳7万元。(上述会费的货币单位为新台币,其中的常年会费,就每年预算之经费由会员按比率分摊。)

3.教育培训:业务保障功能

信托是“基于信任而托付”的一项制度安排,信托计划的开展作为一种决策或规划,具体内容包括了融资、投资、套利、风险管理等多个方面。①席月民:《我国信托业监管改革的重要问题》,载《上海财经大学学报》2011年第1期,第35页。首先,信托业的综合性与复杂性要求信托从业者掌握全方位的信托、法律与金融方面的知识与技能。其次,台湾地区信托业商业同业公会成立的宗旨之一即是推广信托观念、促进信托业务发展,因“信托制度起源甚早,由于其运作极富弹性,且深具社会及经济功能”。②参见台湾地区信托业商业同业公会官网“公会简介”一栏。我国大陆信托业正处于回归“受人之托、代人理财”信托本源的业务转型中,二者均强调社会经济体形成或致力于去培育一种“基于信任而托付”的观念文化,这在客观上给微观的信托从业者和宏观的信托业提出了更高要求。鉴于此,行业协会加强对信托从业人员的法律、金融专业知识和技能的培训,既具有一般行业协会培训意义上的授益性质,更具有保证和强化信托业服务质量的意义。为此,我国台湾地区信托业商业同业公会组织了信托业业务人员在职训练课程。

中国信托业协会在其章程中规定协会应当履行“组织信托从业人员资格考试和相关培训,提高从业人员素质”的行业自律职责。中国信托业协会组织编写的信托业从业人员培训教材丛书,包括《信托基础》、《信托法务》、《信托公司经营实务》和《信托监管与自律》四本,既是体系完整的一套行业入门书籍,也是了解信托行业的一套权威性参考书,可作为信托业从业人员的学习和培训用书。该协会还专门组织信托业全员培训考试,信托公司学员参加培训并通过四门考试(含补考通过)者,可获得该协会颁发的《信托业全员培训合格证书》。中国信托业协会在官网专门设置“培训认证”一栏,发布每期培训考试工作动态。

三、信托业行业协会自律制度的完善

行业协会自律职能有效、充分的实现,对信托业的稳步发展具有重要的实践意义,对处于转型期、回归“受人之托、代人理财”信托本源的大陆信托业则更是如此。我们认为,进一步完善我国信托业行业协会自律制度可从以下两方面着手:

(一)健全信托业行业协会内部运行机制

信托业行业协会自律的本质来源于市场参与者通过协议对权利的让渡,信托业行业协会应当构建完善的决策、执行和监督机制,夯实重要的自律规则的正当性与合理性基础,使内部运行机制步入法治化轨道。

首先,加强协会内部治理结构的规范化运作。行业协会作为社会团体是由权力机构、执行及经营决策机构、监督机构等构成,每一个机构或专业委员会分掌不同权力,在合作与制衡之间实现自治与自律。协会内设机构的规范化运作,重点在于按期、按程序组织召开会员大会、理事会和监事会,使其认真履行各自职责。会员大会作为中国信托业行业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原则上可以对任何重大事件进行决策部署,尽管会员大会部分权力授权给理事会,但这并不意味着会员大会形同虚设,因此需要坚持按期、按程序召开会员大会。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监事会是监督机构,要充分发挥这两个机构在执行决议、业务规则制定和修改、纪律处分、监督会员履行义务等方面的重要作用,进一步增强重大事项决策的科学性和民主性。

其次,补充制定部分重要的自律规则。针对中国信托业协会制定的自律公约数量较少、覆盖面较窄的问题,可以适当借鉴台湾地区信托业商业同业公会的经验予以完善。第一,健全自律规则制定程序。自律规则的制定程序直接涉及其合法性问题,应当予以高度重视,要增强自律规则制定的民主性。自律规则涉及信托公司、兼营信托业务的银行和证券公司的利益,该制定程序必须为协会成员提供更加畅通的意见表达渠道,并在及时汇总相关意见的基础上,向社会公众披露意见汇总及采纳情况,发挥行业协会内外的法律、金融专业人士的力量,对自律规则严格把关,提高自律规则质量,有效回应自律监管需求。第二,健全自律案件处理机制。行业协会的惩戒,理论上具有“执法”成本低、更具针对性等优势,又因为其缺少强制力、惩处力度不够,所以必须由国家正式的行政处罚来担保与补足,形成政府监管、行业自律、内部控制、审计监管以及其他社会监督力量之间的合理分工和协作,这样最终才能在政府监管和市场化约束之间实现平衡,达到公平竞争和有效监管的目的。完整的自律案件处理机制,包括了制裁主体、违规行为、制裁方式、制裁程序与救济措施等结构性内容,并且受到比例原则、正当程序、法治和合法预期保护等原则的限制。①余凌云:《行业协会的自律机制——以中国安全防范产品行业协会为个案研究对象》,载《清华法律评论》2007年第2卷,第81~103页。针对行业协会对违反自律规则的成员可能姑息纵容的弊端,中国信托业协会必须拿出应有魄力,敢于“亮剑”,严格按照自律规则制裁违规会员,只有这样才能打造行业协会的核心竞争力和自身魅力,避免那些只顾及短期利益的机会主义行为给信托业整体利益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二)改善信托业行业协会外部生存发展环境

为促进行业协会自律功能的真正实现,中国信托业协会不但应致力于进一步规范协会内部运行机制,而且应进一步改善信托行业自律机制的外部生存发展环境。我国大陆信托业的发展主要依靠政府主导和推动,存在“强政府、弱协会;强行政权、弱自治权”的现象。这从中国信托业协会自律管理权的权源来源较为单一、实践中主要是由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出台监管文件等方面可见一斑。与我国台湾地区相比,大陆信托业市场监管权配置现状更多体现的是强制性制度变迁的结果。尽管该种监管权力配置模式是信托业市场历史长期形成的结果,并可能在今后的发展中长期存在,但这并不意味着未来一定且事实上应当而且只能如此。和我国台湾地区一样,中国信托业协会需要正视“大信托时代”给信托公司造成的强烈市场冲击,更加关注兼营信托业务的其他金融机构,有效协调与中国银行业协会、中国证券业协会以及中国保险行业协会等其他金融行业协会之间的关系,妥当处理专营和兼营信托业务之间的不正当竞争或者恶性竞争,积极参与和推动分业监管与行业自律之间的金融改革互动,有效改善信托行业自律机制的外部生存发展环境。

(责任编辑:常 琳)

D922.282;D927.582.282

A

1674-8557(2017)01-0044-10

2016-11-15

席月民(1969-),男,河南灵宝人,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经济法室主任,法学系副主任兼法硕办主任。刘志远(1994-),男,山东德州人,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法学系2016级法律硕士研究生。

猜你喜欢
同业公会信托业台湾地区
反向而行,探索有意味的形色语言一一以台湾地区张美智《春天在哪里》为例
近代工商同业公会法律初探
——以上海茶叶业同业公会为例
中国信托业2016年度社会责任报告发布
当代台湾地区法学教育与司法官训练制度之现状与启示
演讲三:构筑更新的自行车理念 台湾自行车输出业同业公会秘书长 张蕙娟
探寻“ 自开商埠”城市工商业组织发展的轨迹——读马德坤《民国时期济南同业公会研究》
信托业协会:应逐步解除刚兑魔咒
台湾地区拟修订车辆容许耗用能源标准
台湾地区食品标签标准及其管理机制研究
关注我国信托金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