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哲学中的辩证思维对传统法律的影响

2017-03-17 18:08杨青
学理论·下 2017年2期
关键词:辩证思维整体矛盾

杨青

摘 要:哲学是一个民族思想的集中表现,对一个民族的法律有重要的影响,辩证思维是中国古代哲学中最重要的组成部分,中国哲学中的辩证思维主要有整体思维、矛盾思维等,这些辩证思维全面影响了中国传统法律,法律理念、法典编纂体例以及司法制度等方面都受到了辩证思维的影响。

关键词:辩证思维;整体;矛盾;法律

中图分类号:D920.4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2-2589(2017)02-0139-02

愛因斯坦认为,如果把哲学理解为在最普遍和最广泛的形式中对知识的追求,那么哲学就可以被认为是全部科学之母;德国著名诗人诺瓦利斯也认为,哲学是全部科学之母,所以,对于法律而言,哲学也是其基础,哲学思想深刻地影响着一个国家的法律制定。一个民族的法律思想、法律制度、法律原则、法律规则等都有其哲学的烙印,正如弗里德曼所说,法典背后有强大的思想运动。在西方,由于古希腊罗马自然哲学的影响,西方诞生了最早的自然法思想;在中世纪神学的影响下,西方形成了教会法以及神法思想;19世纪,西方出现了功利主义哲学、分析哲学等哲学思想,法律上则形成了社会法学、分析法学等;而在现代,结构法学、批判法学、行为主义法学等也都受到了现代哲学思想的影响,这些都说明每一个时代的哲学思想都深刻影响着其法律的发展。中国的哲学思想是丰富多彩的,儒家、道家、法家、佛教等共同形成了中国人的哲学观,也影响了中华法系的形成,辩证思维是中国哲学思想的重要组成部分,其对我国的法律有着重要的影响,本文将对这一问题进行探讨。

一、中国哲学中的辩证思维

辩证法体现在人类思维中就是辩证思维,辩证思维是通过对世界万事万物的观察而得到的,根据这些观察从而形成一些基本的关于世界的观点看法,形成自己的认识思维,进而指导人们的其他活动,辩证思维是人们认识世界的一种基本方式,与逻辑思维的“非此即彼”不同,辩证思维的核心在于辩证。辩证思维自从人类开始认识世界时就已经存在了,虽然这时人们并不知道这就是辩证思维,而只是在生产生活中无意识地运用辩证思维思考问题、解决问题。

西方哲学史上有丰富的辩证法思想,而且形成了一定的理论体系以及思想传统。亚里士多德研究了辩证思维的形式;康德提出了“二律背反”问题及其在认识上的困境,表明人类科学发展中遇到的问题必须运用辩证思维来解决;黑格尔通过对思维的辩证性进行研究从而建立了自己的逻辑体系;马克思系统地提出了唯物辩证法,从而为人们认识世界提供了正确的理论基础。中国的辩证思维研究虽然没有形成系统的理论基础,中国古代也很少使用辩证思维这一词汇,但是中国传统哲学中存在丰富的辩证法思想,辩证思维是中国传统哲学最重要的特点之一,中国人很早就在运用辩证思维,而且留下了丰富的思想资料,阴阳调和的思想就是这一思想最典型的体现。

中国的辩证思维诞生于中国独特的地理环境以及特殊的文化环境,与中国的历史、地理、经济等密切相关,具有浓厚的中国特色,不同于西方的辩证思维。中国独特的辩证法思想对我国古代的法律产生了广泛而深刻的影响,中国古代法律中的很多方面都体现中国古代的辩证思维,从而使中国传统法律具有了自己独特的性质,孕育出了与众不同的中华法系。

二、整体性思维对中国传统法律的影响

(一)中国哲学中的整体性思维

中华文明诞生于黄河流域,充足的水源以及肥沃的土壤孕育了中国古代的农耕文明,自给自足的小农经济是中国古代的主要经济模式,农业与气候、水文等密切相关,农业的发展离不开良好的自然环境,所以中国人形成了对自然的深厚感情以及对自然的崇拜,对于人与自然的关系抱有美好的幻想,形成了“天人一体”的观念,形成了整体性的思想。古代哲人没有把人与自然分裂开来考虑,而是把人与自然看作是一个整体,从整体上进行把握。这种整体思想在中国古代的影响是非常广泛的,中医理论把人体看作是一个统一的整体,反对“头痛医头,脚痛医脚”,而是从相互联系的系统关系中把握疾病的治疗;在中国人的国家观念中,国家也是一个整体,大一统思想是中国古代最重要的政治理念,即使中国历史上有过国家分裂的情况出现,但是国家民族的统一始终是历史发展的主流;整体性思想表现在生活中就是普通民众对于自然的敬畏以及热爱,努力调和人和自然的关系;整体性的思想表现在法律上就是中国古代诸法合体以及法律渊源的单一性。

(二)整体性思维对传统法律的影响

1.诸法合体的统一法典

中华法系虽然具有广阔的时空性,涉及的范围也很广泛,但就其内容的属性来说,却是比较单一的,基本上只是一个刑事性的法律体系[1]。中国传统法律没有发展出现代意义上的部门法,宪法、刑法、民法、诉讼法等所有的法律规范都统一于一部刑事法律体系,所有的行为都通过刑罚手段进行调节。这种法典编纂体例受到了整体性思维的影响,“大一统”“法自君出”是我国古代政治哲学的要求,所以把各种社会关系综合在一部法律中进行调节,这是我国整体思想对政治的影响在法律上的反映,也是整体性思想直接对法律施加影响的结果。张晋藩认为,法典所采取的体例,或者是混合编纂,或者是单独编纂,是立法技术问题,是特定时代立法者的选择[2]。中国在整体性、统一性思想的影响下,古代立法者选择了混合编纂的立法方式,形成了一部部统一的法典,从《法经》《唐律疏议》到《大清律例》,两千多年的中国一直延续着诸法合体的编纂体例,直到清末修律才改变了中国传统的法典模式,诸法合体的立法体例贯穿整个中国古代法典,这种立法模式受到中国经济发展的影响,整体性的思维方式对这种立法体例的形成以及延续也发生了重要的作用。

2.单一的法律渊源

中国古代的法律在渊源上也体现了整体性的哲学思想,也可以说体现了整体性思想影响下的大一统思想。中国古代的法律渊源在形式上有:律、令、科、比、格、式、敕、例等,虽然这些法律渊源从形式上以及字面意思上看是不相同的,但是这些法律形式在本质上都是由最高权力机关发布,皇帝直接发布或者通过皇帝以及国家最高权力机关的认可才具有效力。为了保证中央以及皇帝对于权力的掌控,古代国家发展出了立法形式的单一渊源,通过对生杀大权的掌控来控制国家的权利。

三、强调同一、忽视斗争的矛盾观对传统法律的影响

(一)强调同一、忽视斗争的矛盾观

矛盾是对立统一的,西方哲学思想中重点强调的是矛盾的斗争性,在古希腊以及古罗马,早期西方哲学家的思想是通过互相辩论发展起来的,苏格拉底、柏拉图等留下的哲學著作都是以对话的形式表现的,这种互相斗争、互相辩论的思维模式使西方形成了以斗争为主的辩证哲学思维。但是与西方国家不同,我国的传统哲学中主要强调的是矛盾的同一性,对矛盾的斗争性是不重视的。道家主张“清静无为”,主张什么也不做,那么矛盾自然也就没有了;儒家强调中庸,认为任何矛盾我们都可以找到一个调和点,通过调和矛盾,从而实现矛盾双方的互相转化,实现矛盾对立面的和谐一致,这种注重矛盾同一性、忽视斗争性所导致的后果就是竭力取消矛盾、消灭矛盾、寻求和谐。

(二)矛盾思想对传统法律的影响

1.无讼、厌讼的法律文化

“法律根植于文化中,它在一定的文化范围内对特定社会在特定的时间和地点提出的特定要求产生反应[3]。”中国哲学中的矛盾观对中国传统法律的形成与发展产生了重要的影响,在社会生活中发生的人与人之间的纠纷也是一种矛盾,这种矛盾如果不及时解决将导致社会的不和谐。中西方对待矛盾的观点不同,所以造成中西方对待纠纷的态度也是不同的,中国的同一性思维强调和谐,“无讼”是我们的价值理想,通过调解化解矛盾,最终消灭矛盾,是我们处理纠纷的主要准则;注重斗争性的思维观则发展出了西方丰富的诉讼思想,形成了西方人注重通过诉讼的方式维护自己权利的历史传统以及法律文化,通过法庭辩论、法庭斗争解决当事人之间的纠纷是西方社会处理矛盾的主要方式。

强调矛盾同一性的哲学思想形成了中国无讼、厌讼的法律文化,道家主张按照自然而生活,通过无为消灭矛盾产生的根源,消极地避免争议的发生,达到和谐的生活;儒家在我国历史上首次提出了无讼的法律思想,和谐是儒家的主要思想,倡导人与人之间和睦相处,对于矛盾与纠纷要互相忍让,通过协商解决纠纷,而不是动用法律让官府来解决,诉讼在儒家的观念中是可耻的,儒家是中国古代的正统思想,儒家的这种诉讼观也一直作为主流的法律思想影响着整个封建社会,成为我国传统法律文化的基本价值取向和终极目标,对我国古代法制发展和我国传统的法律意识都产生了深远的影响,使我国形成了根深蒂固的无讼思想。

2.重视调解的司法方式

中西方对待矛盾的态度不同,导致中西方解决矛盾的方式也是有差异的,解决纠纷的主要方式有调解和诉讼,在中国和谐思想以及无讼理念的影响下,中国发展出了丰富的调解思想以及关于调解的实践经验。中国人的矛盾观形成了我们在面对冲突时寻求同一与平衡的价值观,通过调解的方式恢复被破坏的秩序,这就是中国调解的精髓,这种司法理想适应中国的哲学思想以及中国统治者对社会的统治需要,因此得到了历代统治者的大力倡导,从而在中国获得了极大的发展,形成了各种调解形式,例如官府调解、民间调解以及官批民调。民间调解是指第三人介入纠纷,对争议的双方从情理法上进行说服教育,从而解决纠纷的一种活动,民间一些德高望重的人士以及宗族首领都是中国古代进行民间调解的主体,同时亲友、邻里也可以主持调解。由于家族在中国古代的重要地位,所以宗族调解是古代解决民间纠纷中最普遍的一种方式,家法族规是解决纠纷的主要依据。由于统治者对于调解的倡导以及官员政绩的需要,所以历代的官府对于民间调解都是积极支持的。

此外,由于统治者对于无讼以及和谐的追求,讼清狱结、纠纷少、社会和谐也是考核官员政绩的重要标准,所以面对民众的诉讼案件,地方各级官吏首先要做的事就是对双方进行劝解,而且这种调解方式具有一定的强制性,官府处于主导性的地位,利用自己的地位以及权力对当事人施加压力,重点并不是通过调解维护当事人的权利,而是在于消除纠纷、教化民众、维护社会的和谐。

参考文献:

[1]张中秋.中西法律文化比较研究[M].南京:南京大学出版社,1999.

[2]张晋藩.中国法律的传统与近代转型[M].北京:法律出版社,1997.

[3][美]罗伯特·F·尤特.中国法律纠纷的解决[J].周红,译.中外法学,199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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