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礼为正
——《左传》中断语“礼也”“非礼也”研究

2017-03-24 02:22刘光洁
关键词:礼义诸侯左传

刘光洁

(重庆大学 国际学院,重庆 400044)

以礼为正
——《左传》中断语“礼也”“非礼也”研究

刘光洁

(重庆大学 国际学院,重庆 400044)

“礼”为春秋时代评判个人、国家等行为主体的通行标准,在《左传》中即体现为“礼也”“非礼也”断语的大量使用。《左传》以“礼”进行评判时遵循“常事不书”的原则,评判范围以人事中的政事为主而鬼神之事较少,吴、楚等国已纳入与中原诸国相同的价值评判体系中。“礼也”“非礼也”中所包含的“礼义”与“礼仪”之分,体现了春秋时代对于“礼”内在正当性、合理性的自觉探索,散发着强烈的政治实践理性色彩。

礼也; 非礼也; 《左传》

司马迁称《春秋》为“礼义之大宗也”,董仲舒言《春秋》是“孔子知言之不用,道之不行也,是非二百四十二年之中,以为天下仪表,贬天子,退诸侯,讨大夫,以达王事而已矣”[1]3297。孔子作《春秋》褒贬二百四十二年中之行事,其评判是非的标准即是“礼义”,正所谓“垂空文以断礼义,当一王之法”[1]3299,而《左传》的记述对此有清晰的体现。杨士勋《谷梁传疏》引郑玄《六艺论》云:“左氏善于礼,公羊善于谶,谷梁善于经。”[2]《左传》作为传释《春秋》的一部以记录史实为主的著作,具有很强的“以礼释经”[3]的倾向。据杨伯峻先生统计,《左传》中“礼”字共讲了462次[4],另外还有“礼食”“礼书”“礼经”“礼秩”各1次、“礼义”3次,足见“礼”在《左传》中的重要地位。这些与礼相关的记载不仅展现了大量春秋时人行礼的事实,而且保存了许多有关礼的论述,其中包括大量明确以“礼也”“非礼也”为标志的断语。通过对《左传》中这类断语材料的统计分析,不仅可以窥见春秋时代礼的实际存在状况,而且能够体现时人的关注焦点及其所反映的社会环境、思想观念的发展变化等问题。

一、对材料本身的说明

与《谷梁传》中以“正也”“非正也”为主要评判用语形成鲜明的对照,《左传》中大量以“礼也”“非礼也”对一些行为和事件及礼自身的规定、作用、原则等进行了判断说明。此类断语具有明显的突出、强调意味,通过“礼也”“非礼也”的明确评判,以表明自身的立场观点,从而更好地起到“别嫌疑,明是非,定犹豫,善善恶恶,贤贤贱不肖”[1]3297的作用,因而那些在当时看来习以为常、无关紧要或显而易见、人尽皆知的合于礼或不合于礼的行为和事件则未必明确用“礼也”“非礼也”来点明。

《春秋·庄公二十三年》:“夏,公如齐观社。”《传》(后凡言《传》者皆指《左传》):“夏,公如齐观社,非礼也。”孔颖达《春秋左传正义》(以下简称《正义》)于其经下注曰:“《释例》曰:‘凡公出朝聘、奔丧、会葬,皆但书‘如’,不言其事,此《春秋》之常。’然则丧葬常事,故不书;观社,非常,故特书。”[5]275-276《正义》所言“常事不书”的文例虽是针对《春秋》经文而发,但同样适用于《左传》的断语,其对平常易晓的合礼或违礼之事多未加评判,而对于那些非常、重要之事,如此处的“公如齐观社”,则明确用“非礼也”进行了评判,以期达到垂戒惩恶的效果。

又《春秋·庄公二十二年》:“冬,公如齐纳币。”杜预注:“无传。公不使卿而亲纳币,非礼也。母丧未再期而图昏,二传不见所讥,左氏又无传,失礼明故。”[5]267《文公二年传》:“襄仲如齐纳币,礼也。凡君即位,好舅甥,修婚姻,娶元妃以奉粢盛,孝也。孝,礼之始也。”杜注:“谓谅闇既终,嘉好之事通于外内,外内之礼始备。此除凶之即位也。于是遣卿申好舅甥之国,修礼以昏姻也。”[5]498《成公八年传》:“夏,宋公使公孙寿来纳币,礼也。”杜注:“纳币应使卿。”[5]733同样为纳币娶妻之事,但庄公母丧未除而图婚姻,且亲自纳币而不使卿,此二者皆失礼甚明,人所易晓,故“二传不见所讥,左氏又无传”,三传对此采取了相同的处理方式,均未加评判,而于文公二年、成公八年的合礼行为,《左传》作者则明确地用“礼也”突出强调,以对其进行褒扬肯定。

《左传》中除了如上所举由作者所下的直接断语外,还存在事件的记述中所录的时人言语及所称引的“君子曰”中对行为事件及礼本身的评判,我们称此类断语为间接断语。例如《襄公二年传》:“夏,齐姜薨。初,穆姜使择美槚,以自为榇与颂琴,季文子取以葬。君子曰:‘非礼也。礼无所逆。妇,养姑者也。亏姑以成妇,逆莫大焉’。”[5]817-818此条断语材料中作者以“君子曰”的形式对季文子“亏姑以成妇”的违逆行为进行了“非礼也”的评判,并交代了评判的原则,体现了时人对妇姑伦理关系的认识。

又如《昭公十七年传》:“夏,六月甲戌朔,日有食之。祝史请所用币。昭子曰:‘日有食之,天子不举,伐鼓于社;诸侯用币于社,伐鼓于朝,礼也。’平子御之,曰:‘止也。唯正月朔,慝未作,日有食之,于是乎有伐鼓用币,礼也。其余则否。’大史曰:‘在此月也。……’平子弗从。”[5]1358此段有关日食的记述,《左传》直接引述昭子、平子和太史的言论以补足史实。昭子与平子均以“礼也”对救日之礼的内容进行了强调说明,昭子详举了天子与诸侯行礼时具体的仪节要求,认为此月应当实行日食之礼;而平子因不知周之六月即夏之四月,亦即为“正月”,故认为此月不当实行日食之礼而御止之;太史则对此进行了辨明,但平子仍未听从,最终没有举行救日之礼。通过这段材料中对事件过程及人物言辞的记载,我们不仅了解了日食之礼的具体内容,更重要的是展现了时人对日食之礼的认识和施行状况,为我们了解春秋时代礼在人们观念与行动中的具体存在状态提供了更为直接的一手材料。

二、断语数量及内容、层次分析

我们对《左传》全书中以“礼也”“非礼也”为明显标志的评判进行了详尽的分年统计。从统计结果来看,断语总数为144处,约占杨伯峻先生所统计的《左传》中“礼”字出现462次的1/3;其中肯定性断语“礼也”共94处,包括间接断语13处,否定性断语“非礼也”共50处,包括间接断语18处。“礼也”条目明显多于“非礼也”条目,而时人君子言中的“非礼也”却多于“礼也”,说明春秋时代循礼而行仍是社会主流,礼制规范仍是人心所向,并不如后世所言的礼崩乐坏之甚;但“非礼”的评判达到了所强调的“礼也”评判的一半以上,足见当时社会礼制规范的权威性和普遍有效性受到了较大的挑战。

究其原因,主要是社会自身的演进发展使旧有的家国天下的封建宗法等级秩序格局出现了松动解体,作为其外在表征的礼乐制度也出现了同样的状况,僭礼越制行为不断出现,进而使家、国以及天王、诸侯、卿大夫、士等贵族各阶层直至个人渐渐从僵化凝固而森严的秩序和规范中脱离并凸显出来,不再受旧有礼制秩序的约束,而利欲之心渐起,被压抑的个人欲望、需求释放出来,“欲败度,纵败礼”[5]1282,于是无礼、违礼、非礼之事渐增。

至春秋后期的襄、昭之世对礼的关注达到了一个高峰,在其较长的63年中出现的断语条目几占半数,间接断语达18条之多,超过了间接断语总数的一半,可见此阶段“礼”在时人心目中的地位之重要,从侧面反映了这一时期社会变动的加剧,刺激了人们对礼仪规范与行为原则的关注。其时晋国韩氏、魏氏、赵氏、知氏、范氏、中行氏六卿专权,齐国陈氏家施及国,民人多附,几出现了大夫将“国其国”[5]1479的局面,可见封建宗法等级秩序破坏之严重,昭示着权力和利益面临着新一轮的重新分配、调整,而各个社会行为主体间的伦理关系、行为准则等需要重新界定,春秋乱世之后战国争霸、百家争鸣的局面已见端倪。

从断语所关涉的事件内容来看,主要有以下特点:

第一,范围广。《左传》中用“礼也”“非礼也”进行评判的行为和事件主要有郊禘、告庙、视朔、禳灾、救日,荒灾患难之恤吊、丧葬吊赠,军事之征伐、献捷、表功、任免、建制、部署、田猎、治兵,盟会、朝聘、宴飨馈劳、大国小国之交往,婚冠、相见;赏罚、赋税、土功、历法、职官及天子、诸侯、卿大夫的个人行为等。可以说举凡国家之一切政治、经济、军事、外交行为及贵族所有个人行为都在以礼评判的范围之内,礼几乎是衡量一切的标准规范和价值原则。

第二,人事多神事少,人事中以政事为主。在所有断语中评判有关祭祀鬼神祇的条目仅有13条,包括郊禘5条、日食3条、告庙2条、视朔2条、禳灾1条,不及总数的十分之一;所有人事中丧葬吊赠恤救、盟会朝聘婚宴、征伐存灭等所占比重最大。这体现了春秋时代人本思想兴起,对于现实人间世界更加关注,而鬼神之事在现实生活中的地位与影响则相对削弱,因而徐复观先生称“春秋时代是以礼为中心的人文世纪”[6]。同时如司马迁所说:“《春秋》之中,弑君三十六,亡国五十二,诸侯奔走不得保其社稷者不可胜数。”[1]3297春秋时代由于封建宗法等级秩序的松动崩解,内乱、战争不断,国家的生死存亡成为这一时期统治阶级关注的焦点,政事成为各项社会事务的主要内容,整个社会呈现出政事为主的倾向,使得“礼文化的重点由‘礼乐’而向‘礼政’转变”[7]19,政治实践理性逐渐弥漫开来,成为社会行为的指导原则和考量标准。

第三,所评判行为、事件的实行者除王幾、秦、晋、齐、鲁、郑、卫等中原各诸侯国外,楚国与吴国已进入这一评价体系中。如《昭公十三年传》:“楚之灭蔡也,灵王迁许、胡、沉、道、房、申于荆焉。平王即位,既封陈、蔡,而皆复之,礼也。隐太子之子庐归于蔡,礼也。悼太子之子吴归于陈,礼也。冬,十月,葬蔡灵公,礼也。”杜注:“国复,成礼以葬也。此陈蔡事,传皆言礼,嫌楚所封不得比诸侯,故明之。”[5]1331楚本为南蛮不行周礼,但随着与中原各诸侯国的交往,渐被文明所化,其行为也逐渐以礼义为标准。兴灭继绝是周礼精神的重要体现,楚平王即位后使被灭掉的陈、蔡重新复国,又让两国的继承人各返其国,并安葬了已死的国君,在这一事件过程中《左传》连用了四个“礼也”来对其进行称扬,体现了夷夏之辨的核心惟在礼义,“诸侯用夷礼,则夷之;进于中国,则中国之”[8]。

春秋时代人们已开始对礼进行反思,通过对“何谓礼”的深入思考,学者们逐渐对礼的本质与构成有了清晰的认识。在《左传·桓公二年》所记载的“臧哀伯谏纳郜鼎”[5]137-150中,臧哀伯将礼的构成分为“德俭”“度数”和“文物声明”三个严整而统一的层次,“德俭”为“度数”与“文物声明”所蕴含的内在深层思想观念,相当于我们所说的礼义层面;而“度数”与“文物声明”则属于外在表层的礼制仪节,为礼仪层面;“度数”又通过具体的“文物声明”来体现。至春秋末期的襄昭之世,由于现实的刺激,贤人君子对礼的本质进行了更深入自觉的理性反思,逐渐将揖让、周旋的“仪”(礼仪)与作为政治秩序核心原则和伦理规范原则的“礼”(礼义)明确区分为本末两个层次,人们更加惟礼义是从,而非仅仅追求礼制仪节的合于度数规范。《昭公五年传》与《昭公二十五年传》分别记载了晋国的女叔齐[5]1216与郑国的子太叔[5]1447对礼、仪之别的精彩言论,礼之根本大用与礼之正当性问题成为了时人关注礼的焦点,能否治国安民修身成为了“礼”与“非礼”的实际检验标准。正如陈来先生所言:“人对‘礼’的关注已从‘形式化’转到‘合理性’。形式性的仪节体系仍然要保存,但代表这个时代的贤大夫们更加关心的是‘礼’作为合理性原则的实践和表现。从《左传》各种‘礼也’和‘非礼也’的评论可见,人们更多的是把礼作为规范、衡量人的行为的正义原则。”[7]270

《左传》中以“礼也”“非礼也”对行为事件的评判同样体现在礼义(德俭)与礼仪(度数、文物声明)两个层面,而并无偏废,如《襄公元年传》:“冬,卫子叔、晋知武子来聘,礼也。凡诸侯即位,小国朝之,大国聘焉,以继好、结信、谋事、补阙,礼之大者也。”[5]816“诸侯即位,小国朝之,大国聘焉”为朝聘之礼的具体规定,属于礼仪的度数层面,而“以继好、结信、谋事、补阙”等作用与目的则属于礼义德俭层面。《左传》以“礼也”对“卫子叔、晋知武子来聘”的行为进行评判,既包含了对其合于“诸侯即位,小国朝之,大国聘焉”礼仪度数的肯定,又包含了对因朝聘所带来的“继好、结信、谋事、补阙”等作用、目的的褒扬称赞。需要指出的是,在所有断语中对于礼仪层面的评判主要集中在礼节仪式的等级规格上,充分体现了春秋时代封建宗法等级制度的社会性质,因而特别重视身份等级的差别,以此来限定贵族各阶层的权力地位,进而实现各等级的安分守职。

三、断语所体现的政治实践理性分析

《左传》中以“礼也”“非礼也”在礼义层面所进行的评判展现了很强的政治实践理性,且带有明显的伦理道德倾向。这种政治实践理性首先体现在对国计民生的重视上。内政与外交决定了国家的兴灭,春秋时代大夫专权虽弑其君,但皆更立君主宗亲,还不至于灭国绝祀、毁家灭姓,因而只是国君一身之生死还未危及国家,但来自外部的侵伐则常使国家覆灭。所以各个诸侯国更需要通过一系列的外交手段来增强与其他盟国或邻国间的友好关系,以获得足够的国际庇护、支持和援助,从而维护、保全国家自身在整个大的政治秩序格局中的地位和利益。因此,国际间的丧葬吊问、盟会朝聘、婚姻救恤在春秋时代特别受重视,而《左传》中以“礼”对此类事件进行的评判也最多,且《左传》作者对此类活动所能达到的实际政治作用具有清楚的认识。

如《隐公八年传》:“齐人卒平宋、卫于郑。秋,会于温,盟于瓦屋,以释东门之役,礼也。”杜注:“定国息民,故曰礼也。”[5]112《文公元年传》:“穆伯如齐,始聘焉,礼也。凡君即位,卿出并聘,践修旧好,要结外援,好事邻国,以卫社稷,忠信卑让之道也。”[5]488又《襄公元年传》:“冬,卫子叔、晋知武子来聘,礼也。凡诸侯即位,小国朝之,大国聘焉,以继好、结信、谋事、补阙,礼之大者也。”杜注:“礼以安国家利民人为大。”[5]816会盟朝聘可以“践修旧好,要结外援,好事邻国”,从而“定国息民”,故《左传》称其为“礼之大者”。

凡是有利于国计民生,能够正德利用厚生之事,皆在《左传》以“礼”称赞的范围之内,这与孔子在《论语》中所体现出的价值取向相同。孔子称赞管仲曰:“桓公九合诸侯,不以兵车,管仲之力也。如其仁!如其仁!”又说:“管仲相桓公,霸诸侯,一匡天下,民到于今受其赐。微管仲,吾其被发左衽矣!”[9]《昭公十三年传》记载的平丘之会,晋国主盟而诸侯皆有二心,晋国以武力相威胁,使齐、鲁、郑、卫、邾、莒等国皆惧而听命,“甲戌,同盟于平丘”,“及盟,子产争承(贡赋之次)”,“自日中以争,至于昏,晋人许之”。《左传》引孔子的评价曰:“子产于是行也,足以为国基矣。《诗》曰:‘乐只君子,邦家之基。’子产,君子之求乐者也。”且曰:“合诸侯,艺贡事,礼也。”杜注:“嫌争竞不顺,故以礼明之。”[5]1330管仲相桓公,九合诸侯,一匡天下,不以兵车,使民免于被发左衽而皆受其赐,孔子以仁称之;子产不畏强晋,为国家的利益奋而“争承”,孔子同样称赞这种行为“足以为国基”,并且对“合诸侯,艺贡事”的会盟之事以“礼也”进行了称扬,而没有因为在盟会过程中的争竞不顺否定它的实际政治效果和作用,这都体现了价值取向中为国为民的政治实践理性。

其次,以“礼”为断所展现的政治实践理性体现在兴灭继绝、伐不灭姓上。《礼记·乐记》云:“武王克殷,未及下车,而封黄帝之后于蓟,封帝尧之后于祝,封帝舜之后于陈。下车而封夏后氏之后于杞,投殷之后于宋。”[10]《史记·周本纪》亦载:“武王追思先圣王,乃襃封神农之后於焦,黄帝之后於祝,帝尧之后於蓟,帝舜之后於陈,大禹之后於杞。”[1]127可见兴灭继绝、伐不灭姓是自周初以来的优良政治传统,春秋时代人文理性与政治理性的崛起使这一传统得到了很好的继承发扬。

如《僖公二十二年传》:“二十二年,春,伐邾,取须句,反其君焉,礼也。”杜注:“得恤寡小之礼。”[5]401《文公七年传》:“三月甲戌,取须句,寘文公子焉,非礼也。”杜注:“邾文公子叛在鲁,故公使为守须句大夫也。绝大暤之祀以与邻国叛臣,故曰非礼。”[5]517同为“取须句”,而一则“反其君”,“得恤寡小之礼”,故《左传》以“礼也”称赞之;一则“绝大暤之祀以与邻国叛臣”,故以“非礼”而贬斥之。

《左传》中的兴灭继绝事件不仅表现为存恤中原诸侯各国及附庸国,还表现在存蛮夷及国内大夫之祀方面,其继祀者则多选宗族之贤者,更体现了选贤任能与量罪定刑的政治理性。《襄公十年传》载:“晋侯有间,以偪阳子归,献于武宫,谓之夷俘。偪阳,妘姓也。使周内史选其族嗣纳诸霍人,礼也。”杜注:“善不灭姓,故曰‘礼也’。”正义:“《礼》:‘天子不灭国,诸侯不灭姓。其身有罪宜废者,选其亲而贤者,更绍立之。’《论语》所云‘兴灭国、继绝世’者,谓此也。晋侯以偪阳之罪,不合绝祀,故归诸天子,使周内史选偪阳宗族贤者,继嗣偪阳之后,令居晋之霍邑,以奉妘姓之祀。”[5]886偪阳为妘姓夷族,晋侯虽将其首领抓来作为俘虏献于宗庙,并没有对其采取种族灭绝政策,而是将其献于周天子,使周内史选择偪阳宗族中的贤者,继嗣偪阳之后,并且还给他们提供了生存的土地空间,让他们居住在晋国的霍邑,以奉妘姓之祀,表现出了极高的德性与理性光辉。《左传》善其不灭夷姓,故以“礼也”称赞之。

又《襄公二十八年传》:“卫人讨宁氏之党,故石恶出奔晋。卫人立其从子圃,以守石氏之祀,礼也。”杜注:“石恶之先石碏有大功于卫国,恶之罪不及不祀,故曰礼。”[5]1037卫国宁喜子弑卫殇公而纳卫献公,后因其专权而被杀,石恶身为大夫,曾为宁喜子之同党,故遭到国人的讨伐责难,因此出奔晋国。由于石恶的先代对卫国有大功,且石恶之罪不及不祀,国人处理此事功过分明,不以后代的过错而否定先代的功绩,另立其从子使守石氏之祀,《左传》对此同样以“礼也”进行了肯定。

最后,“礼也”“非礼也”的评判所展现的政治实践理性体现在对贿赂事件的认识上。春秋时人们认为接受贿赂是失德违法乱纪的行为,受贿之风的盛行将会导致国家败亡。《左传》中关于受贿危害的理性论述主要集中在臧哀伯对纳郜大鼎的劝谏之中。

《桓公二年传》记载:“以郜大鼎赂公,齐、陈、郑皆有赂,故遂相宋公。夏,四月,取郜大鼎于宋。戊申,纳于太庙,非礼也。臧哀伯谏曰:‘君人者,将昭德塞违,以临照百官,犹惧或失之,故昭令德以示子孙……今灭德立违,而寘其赂器于太庙,以明示百官。百官象之,其又何诛焉?’国家之败由官邪也,官之失德,宠赂章也。郜鼎在庙,章孰甚焉?”[5]137-150宋华父督杀大夫孔父嘉而娶其妻,又弑其君宋殇公,鲁、齐、陈、郑欲平宋乱而治宋督之罪故会于稷,结果四国皆收受贿赂、贪货纵贼,不仅未治华氏之罪,反而使其主持宋政而辅相新即位的宋庄公,说明其时行贿之风已甚炽盛,不是一国一时一地的个别现象,体现了春秋时代各国政治渐趋腐败。鲁桓公不但接受了赂鼎,而且大张旗鼓将其放置于太庙之中。《左传》以“非礼也”对这种行为进行了否定和贬斥,同时引了臧哀伯的劝谏,表达了对这件事的看法:一国之君作为各级官员的表率,自己的行为当以昭德塞违为标准,发扬德义,阻止邪恶,从而起到监察百官的效果,使百官戒惧而遵纪守法,这样才能阻断、避免违礼失德之事的发生。鲁桓公把赂鼎置于太庙,抛弃道德,树立邪恶,将受贿行为大肆张扬展示于百官之前,如果上行下效,整个国家将随官员的邪恶不正、政府的失德无礼而败亡。可以看出,臧哀伯对鲁桓公的违礼行为进行的劝谏体现了为政以德、君人正己的思想,德政作为自西周敬德保民观念发展而来的政治传统,在《左传》中得到了发扬。

春秋时人不仅认为受贿是灭德立违的行为,而且行贿者对于行贿行为本身的不正当性具有明确自觉的认识,即认为是“非礼”之事。《成公二年传》云:“晋侯使巩朔献齐捷于周。王弗见,使单襄公辞焉,……士庄伯不能对。王使委于三吏,礼之如侯伯克敌使大夫告庆之礼,降于卿礼一等。王以巩伯宴,而私贿之。使相告之曰:‘非礼也,勿籍!’”杜注:“相,相礼者。籍,书也。王畏晋故私宴贿以慰巩朔。”[5]709-710周天子在整个西周封建体系中本为地位最高、权力最大者,然而自平王东迁之后,周王室的地位逐渐衰落,出现“礼乐征伐自诸侯出”,“挟天子以令诸侯”的局面。晋国在文公时建立了中原霸主的地位,至景公时楚国渐强,经过齐晋鞌之战,晋国巩固了中原诸侯盟主的地位。战后晋侯献齐捷于周天子,而此不合献捷之礼,所以周王不见晋国前来献捷的使者,但晋国实力强大而周王室微弱,且周诸多事务还需仰仗晋国的庇佑、协调,因此对晋国心存畏惧,故周王亲自设宴以礼款待,并且私下对其贿赂。负责记录的史官有“君举必书”以为后世法的传统[5]276,周王清楚地意识到自己的行贿是“非礼”的行为,因此使赞礼者偷偷告诉晋国大夫巩朔不要把自己的行贿行为记载在史册上。由此可以看出,尽管统治者明知道行贿是“非礼”的行为,然而时势所迫,为了自身和国家利益不得不为之,这更反映了乱世中为保全自身而不择手段的功利主义色彩。

通过以上对“礼也”“非礼也”断语的分析可以看出:“礼”在春秋时代仍是国家与个人一切行为活动的标准和规范,但随着封建宗法等级制度的衰败,至襄昭之世僭礼违制越演越烈;社会的危机促使贤人君子对“礼”本身进行思考,“礼”与“仪”相分;作为制度、仪式而存在的礼仪虽仍为人们所重视,但以伦理道德为其内涵而具体展现为政治实践理性的礼义则成为了时代关注的焦点;在价值理性显扬的过程中,以功利主义为表征的工具理性在战乱不断、民不聊生的现实生存境遇中蔓延开来,成为了战国争霸、追名逐利的思想基础。

[1] 司马迁.史记[M].北京:中华书局,1959.

[2] 杨世勋.春秋谷梁传注疏[M].长春:吉林出版集团有限责任公司,2005:4.

[3] 王竹波.论《左传》“以礼释经”[J].现代哲学,2012(4):105-111.

[4] 杨伯峻.论语译注[M].北京:中华书局,1980:16.

[5] 孔颖达.春秋左传正义[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1999.

[6] 徐复观.中国人性论史:先秦篇[M].上海:上海三联书店,2001:40.

[7] 陈来.古代思想文化的世界[M].北京: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2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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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朱熹.四书集注[M].北京:中华书局,1983:153.

[10] 孙希旦.礼记集解[M].北京:中华书局,1989:1025.

JudgingbytheStandardofLiThe Study of the Concluding Words “Li Ye” and “Fei Li Ye” inZuoZhuan

LIU Guangjie

(School of International Education, Chongqing University, Chongqing 400044, China)

“Li” is the common standard to judge a person and the state during the Spring and Autumn period. InZuoZhuan, it is embodied in the large use ofthe concluding words “Li Ye” and “Fei Li Ye”.ZuoZhuanfollows the principle of “no writing for common things” in judgment, whose scope focuses on people’s business affairs rather than ghosts. Wu and Chu states were put into the same value systems of the central states. The differences of “Li Yi” (morality” and “LI Yi”( etiquette) contained in “Li Ye” and “Fei Li Ye” effectively embodies the conscious exploration of the interior legitimacy and rationality of “Li” during the Spring and Autumn period and sends forth a strong rational color of political practice.

Li Ye; Fei Li Ye;ZuoZhuan

2017-02-16;

2017-03-07

重庆市社会科学规划项目“孔子正名思想考论”(2015BS091)

刘光洁(1985—),男,山东潍坊人,重庆大学国际学院讲师,文学博士,研究方向:训诂小学与经学思想。

H131

A

1674-0297(2017)05-0114-06

(责任编辑张 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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