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代童养媳现象探析*
——以巴县档案为中心

2017-03-25 15:10张晓霞
关键词:夫家童养媳领养

张晓霞

(成都大学 文学与新闻传播学院, 四川 成都 610106)

·巴蜀文史·

清代童养媳现象探析*
——以巴县档案为中心

张晓霞

(成都大学 文学与新闻传播学院, 四川 成都 610106)

童养媳是指女孩在年少或者年幼时期就被未来的公婆家领养,待达到成婚年龄时再正式结成夫妻。童养媳的名称多种多样,在类型上也各有不同。探究童养媳现象形成的原因,主要可以从抱养童养媳的男方和出抱女儿的女方两方面来进行分析,清代巴县档案中的童养媳诉讼案例对这些原因有着较为全面的体现。归根结底,经济的贫困、男女性别比例的失调以及重男轻女的广泛存在是滋生童养媳现象的主要因素。童养媳是中国封建婚姻制度的产物,但是现在个别地方依然还存在此类现象,应该引起足够的重视,并予以明确的禁止。

清代;童养媳;巴县档案

在《民事习惯调查报告录》中,对童养媳的解释为:女子于年龄最幼时,协议送交男家抚育,名曰“童养媳”。迨至年龄已长,即行成婚,童养媳之名始去。[1]根据考察,童养媳并不一定是在年幼时出抱给夫家,有刚出生就出抱的,也有在娘家到一定年龄再出抱的,还有15岁以上才由夫家领养的,具体情况多种多样。郭松义对332名童养媳的领养年龄做了统计,发现0-5岁被领养的有46.5%,6-10岁被领养的有24.8%,11-15岁被领养的为27.3%,16岁以上被领养的有1.4%,其中最大领养年龄为18岁。[2]由此,笔者认为,尽管女孩在婴幼儿时期被领养占了相当大的比例,但11岁以上女孩被领养也有28.7%,前述童养媳的定义似乎有不全面之处,只是强调和突出女孩年幼时被童养的情况,忽略了年龄较大尤其是15岁以上女孩被领养的情况。郭松义认为:童养媳婚姻指的是女孩刚刚出生或出生不久,在年少时期就被未来的公婆家领养,待年岁稍长,达到习惯成婚年龄,再略具仪式,正式结成夫妻的做法。[2]251虽然既提到了年幼时期,也提到了年少时期,但两者之间的并列关系体现得不是很明显,如果用“女孩在年幼或者年少时期”来表示女孩被童养的年龄,可能要更为妥当一些。

一、童养媳的名称

在童养媳的名称上,各地多有不同。最为多见的是“童养媳”、“养媳”、“小媳妇”,此外还有“苗媳”(江苏江北各县)、“团圆媳妇”(山东历城、东阿、德平等县)、“媵养媳”(陕西长安、扶风、岐山、兴平、武功等县)、“孩养媳”(陕西白河)、“童养儿媳”(河南长葛)、“养媳妇”(江苏松江)等称呼,童养亦称为“豚养”(山西、河南)、 “童引”(陕西府谷)等。巴县档案中童养媳最普遍的称谓是“娴媳”,童养多称为“娴抱”、“小抱”、“抱娶”。如: “蚁凭媒邓广洪聘蹇贵之妹蹇姑於蚁子邓广元为婚,娴抱过门,年方八岁”[3]、“氏凭媒与氏次子罗金堂说娶饶贵玖之妹饶姑为婚,小抱过门为娴媳,今饶姑年甫十六岁,尚未婚配”[4];“小妇人向在本城住坐,道光三十年,廖膏荣为媒,抱娶小妇人的女儿颜细女与蒋裁缝为娴媳”[5];“情蚁凭熊文斗为媒,娶张老幺侄女张姑为室,娴抱过门四载”[6];等等。

二、童养媳的类型

在童养婚的类型上,主要有三种情况。

其一,先生子后抱媳。生有儿子的人家,出于为儿子将来婚配的考虑,为儿子抱养媳妇,这是最为常见的童养婚类型。抱养的媳妇可能比儿子年幼,也可能比儿子年长。道光年间,民妇文张氏抱刘姑过门与儿子大全为童养媳,彼时刘姑16岁,大全7岁,刘姑比大全年长9岁。[7]巴县档案中关于童养婚双方年龄的记载太少,不能获得相关的第一手资料。不过,郭松义从档案、方志等材料中搜集了31对童养夫妻的年龄,发现妻子年龄大于丈夫的有12对,丈夫年龄大于妻子的有14对,另有5对夫妻同岁。[2]280虽然此调查涉及对象数量只有31对,还不够全面,但已经给我们提供了童养媳与丈夫年龄差别的各种情况。特别值得注意的是,妻子年龄大于丈夫的情况占比达到38.7%。①

光绪七年十二月,四川总督曾经札发告示,严禁男女匹配年岁不均,主要针对的是女长男幼的情况。告示中对年长女子匹配幼男的原因做了说明,主要是婆家贪图年长儿媳的劳力,也对这种男幼女长可能导致犯奸甚至酿成命案的危害表示了担忧。在告示末尾,要求男女婚嫁须得男子成丁、与子媳年岁相当,嫁娶及时,切勿以长配幼。②说明民间长女配幼男情况普遍存在,与郭松义的研究较为吻合。

太子少保头品顶戴四川总督部堂管巡抚事丁为出示严禁、以端风化事。案据署峨眉县奎令禀,访查四川省末俗,往往接娶年长之女匹配幼男,以致女心不甘,犯奸之案不一而足。大都因翁姑贪图媳年长,大可以力作操劳,而不顾子媳之年齿大相参差。殊不思以已萌情窦之妇女而配茫无知识之儿童,势必不安于室,始而憎嫌,久而厌恶,或被外人引诱,甚或因奸酿成命案,事后追悔莫及……合行出示严禁,为此示仰居民人等知悉,嗣后凡男女婚嫁,须俟男子成丁,方可授以家室,使子媳年岁相若,嫁娶及时,万勿以长配幼,致启衅端,自贻后悔。[8]

其二,未生子先抱媳。没有儿子的人家,为了得子,先抱一媳抚养,如果后来生子,则将此养媳配之,故所养之媳称为“望郎媳”、“等媳”(安徽太湖、秋浦等县),“压子”(湖北竹山县),“抱媳等子”(湖北通山县),江西赣南各县将此类童养媳称为“花等女”、“花不女”,有“插朵花儿待儿生”之意。如果后来没有生儿子,也没有抱养儿子,或者多年以后所生儿子与童养媳年龄差距过大,则将养媳作为义女出嫁,养媳的夫家和母家可能会为了争夺主婚权产生矛盾和纠纷,甚至引发诉讼,所以被称为一大陋俗。巴县档案中,因对有关情况缺乏细节性的记载,所以从档案中无法看出是否存在未生子先抱媳的情况。

其三,带女作媳。据山西寿阳县、江西宜黄县等地民事习惯记载,孀妇再醮时,如果前后两夫家有年龄相当之子女而未订婚者,将前夫未嫁之女带至后夫家为媳,母女姑媳各得其所。不仅可以抚养女儿,而且又视后夫之子如己出,不致虐待,故后夫极为欢迎。其他地方也有类似习惯,如直隶宝坻县的王氏,8岁时母亲改嫁,王氏随母亲来到继父李前家,并与李前4岁的儿子李八结为童养亲。[2]298此习惯虽被清代法律所禁止(“前夫子女与后夫子女苟合成婚者,以娶同母异父姊妹律条科断”,见《大清律例通考校注》)[9],但在民事习惯调查报告录中依然有此记载,说明民间的实际与法律的规定存在一定的差距。不过在巴县档案中,笔者确实没有见到类似“带女作媳”的案例,也有可能虽然民间存在此类情况,但大家皆知此为法律所禁止之事,即使有纠纷也就私下解决了,并没有到衙门控案,如果民不告,官自然也就不会追究,所以也就没有此类案件的记载了。

童养婚在清代普遍存在,有童养媳记载的州县厅共有561个,约占全国州县厅总数的32.54%,而实际存在数还要高于这个百分比,在清代已经是一种流行面广且经常可见的婚姻形式[2]251。不管抱养幼女的男家还是出抱幼女的女家,经济因素是最为主要的原因。“不管是为儿子还是为女儿,办婚事对于哪个阶级的父母来说都是一个财政负担”[10],这句话不仅在宋代适用,在清代亦如此。尽管也有中等乃至少数上等官宦人家抱养或者出抱幼女作为童养媳③,但此现象绝大多数还是发生在底层贫苦家庭。

三、男家抱养童养媳的原因

探究男家抱养童养媳的原因,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男家贫苦,担心将来儿子成人无力聘娶,因此花费很少的钱④抱养幼女,抚养作媳。尤其在某些婚姻重财的地区,图省财礼、抱养幼女以作养媳的情况最为突出。“贫人抱养异姓女孩,预谋后日与子为妇者,谓之童养媳。及笄婚配,女之父母尊长不得妄持异议”[1]676,“贫无资历者,虑子弟无力娶妇,遂先选择女子,养于家中,为将来之配偶”[1]686,强调的都是男方因贫困忧虑将来娶妻问题,所以抱养童养媳。

第二,男家母寡儿孤、照料乏人,先迎过门撑持门户。元代戏曲家关汉卿的杂剧代表作《窦娥冤》反映的就是这样一种情况:蔡婆婆丈夫亡故,只有一个8岁的儿子相伴,见7岁的窦娥“生得可喜,长得可爱”,就有心将她收了作为儿媳妇。

第三,儿子年幼,娶年长的童养媳回家,可以帮助照顾儿子,料理家务。沈从文《萧萧》中的童养媳萧萧做媳妇时12岁,而小丈夫年纪还不到3岁,比她年少9岁,断奶还不多久。萧萧在夫家的主要任务就是照顾自己的小丈夫。山东商河县令曹完我只有一个儿子曹云中,年方9岁,因曹县令多病,侍妾又不善于理家政,遂抱养10岁的魏氏过门,帮助理家政。[2]271

四、女家出抱女儿为童养媳的原因

相对而言,女家将女儿出抱为童养媳,其原因应该更为多样。

第一,因家贫无力抚养幼女,遂抱给男家抚养,及笄之后再行婚配。“乡间贫人生女,多幼即许与他人男儿,以媒证过婚书后,送归翁姑扶养。俟成年后再商之男女两家父母,定期行礼招客,成为正式婚姻”[1]649,即主要强调女方因贫困而出抱女儿。

第二,为节省女儿长大后婚配所需要的嫁妆。嫁妆对于新娘来说非常重要,主要体现在:嫁妆可以证明她不是被娘家卖掉的,家人将她看得很重;嫁妆可以为她提供讨夫家欢心的资本;嫁妆可以使她得到一定的安全保障,不至于一贫如洗。[10]98既然嫁妆如此重要,女儿当然希望出嫁时能够风风光光,而父母为了不让别人说长道短,也为了自己的女儿在夫家能够站稳脚跟,即使再穷,也会想方设法给女儿做好准备,但是这无疑会给父母带来极大的思想负担和经济负担。为了以后不至于产生这样的烦恼,在女儿年幼或者年少时期就将女儿出抱给夫家抚养,不失为一种节省嫁妆的好办法。

第三,女方希图得到财礼,所以将女儿出抱。“贫乏之家图得财礼,以女字人,因年幼不便迎娶,先行换书收受聘财,将女送至婿家抚养,俟及笄,再行婚礼,……其后往往有争添财礼,或起他念而涉讼者”[1]683,名曰“抱养”,实则与买卖无异。

第四,重男轻女、厌弃女婴,但又不忍心将女婴溺亡,即将稚龄幼女许配并送给夫家,由其抚养成人。从这个角度上来说,童养媳现象对抑制溺女之风起到了一定的积极作用。

巴县档案中的相关案件对女家出抱女儿为童养媳的原因和类型有所反映。童养媳的婚姻确定时间有不同的情况:有的女孩婚姻关系一旦确定,就出抱给夫家抚养,待长大后再行婚配,这种情况一般是娘家贫困或者重男轻女,根本无力抚养或者不愿意花费时间和财力对女孩进行抚养。也有的女孩婚姻关系确定之后,还在娘家抚养,但因为家庭发生重大变故,导致女儿无人照顾,才将女儿抱给夫家抚养。更有因为家庭发生重大变故,无奈之下将女儿许配并同时出抱给夫家。这种家庭重大变故,主要指的是女孩母亲或者父亲亡故甚至父母双亡带给家庭的重大变化,亦包括母亲或者父亲发生的其他重大变故,或者发生战争、自然灾害,而女儿在这些变故中,成为首当其冲的受害者。

母亲发生重大变故,是导致女儿出抱为童养媳的最为常见的原因之一,此“重大变故”,包括母亲因各种原因改嫁或者亡故。相比父亲,母亲对女儿的抚养负有更多的责任,如果母亲改嫁或者亡故,无法再照顾女儿,父亲或者其他家庭成员选择将女儿出抱是非常普遍的做法。冉三合以小贸为生,有妻简氏,还有两个女儿,年龄不详。因冉三合家贫苦、日食难度,本城的王二把简氏估娶为妻,冉三合无奈,随将长女照英抱与谢和顺为娴媳,次女冉丙亦抱李大成家为娴媳。[11]洪幺姑本应姓田,父亲田占魁,母亲蔡氏。蔡氏改嫁给张洪顺为妻(具体原因是丈夫亡故还是生妻再嫁不清楚),幺姑跟随母亲到了继父家。根据抱约中的信息可知⑤,后来蔡氏染病,家贫无度,无人抚养女儿,所以把幺姑抱给洪唐氏作童养媳[12]。

简氏改嫁、蔡氏改嫁与生病,与女儿被出抱为童养媳有着直接的因果关系,此因果关系在母亲病故后女儿被出抱的案例中体现得更为明显。在郭松义整理的“士绅阶层送养或领养童养媳举例”中,张氏因继母许氏去世,无人照管,送往李家童养;陈氏15岁丧母,归屠家为养媳;武生高姓之女幼年丧母,领往翁家童养;庠生高昶之女幼年丧母,父亲长年外出教书,12岁为养媳;生员李高之女丧母,过门为陆家养媳。在所举案例中,有确切出抱和领养原因的共9例,其中因母亲去世出抱为童养媳的就有上述的5例。[2]271-273母亲对于女儿人生道路的重要性不言而喻,母亲亡故成为将女儿出抱夫家童养的非常重要的原因。

母亲亡故后女儿出抱可以分为先许配后出抱、许配随即出抱两种情况。

第一,先许配后出抱。这类人家先将女儿的婚姻关系确定下来,但女儿仍在娘家抚养,待长大后再过门,与正常的婚姻程序一致。但因为娘家发生变故,导致女儿无人照顾,提前将女儿送至夫家抚养,长大后再行婚配。

秦玉亨有一女名秦桂秀,于同治八年四月凭媒王兴发许与李三喜之子为妻。当年五月,秦玉亨妻子病故,女儿无人抚育照顾,秦玉亨才将女儿交与李三喜娴抱过抚,待女儿长成完配。哪知李三喜趁秦玉亨相隔较远,又在外手艺营生,于同治十年七月,也就是抱抚秦桂秀两年之后,私将娴媳秦桂秀卖与吴炳之子吴长寿为娴媳。吴炳图财,托蔡春堂又欲转卖。秦玉亨查知,到衙门控案,要求将女儿归还自己抚养择配,知县李批:“候差唤讯明察究”。[13]秦玉亨女儿秦桂秀许配李三喜之子为婚,当时秦桂秀年甫6岁。为什么在女儿这么小的时候就为她定下姻缘,这是因为清代早聘风气盛行。郭松义统计了63名男子和37名女子的聘定年龄,发现有41.27%的男性和40.54%的女性于9岁之前聘定,其中4岁以前聘定的男子为9.52%,女子为13.51%;5-9岁聘定的男子为31.75%,女子为27.03%[2]193,秦桂秀就属于这27.03%之中,根本不算是特例,只是为数众多的早聘女子中的一员而已。另一方面,根据秦玉亨妻子的病故时间来看,秦玉亨许配女儿之时,其妻可能已经患病沉重。因为妻子患病,造成家庭的更加贫困,或者女儿无人照顾,又或者为了让妻子能够安心,秦玉亨才想到将女儿许配。具体什么原因,根据案件内容还无法准确判断。不过秦玉亨妻子病故,无人抚养照顾女儿,是秦玉亨将女儿交给夫家抚养的直接原因。哪知夫家才抚育两年,就将秦桂秀转卖,甚至还面临被第二次转卖,秦玉亨到衙门具控,要求将女儿归还,自己抚养择配,也在情理之中。

第二,许配随即出抱。这类人家女儿的婚姻关系尚未确定,因为家庭发生重大变故,导致女儿无人照顾,这才将女儿许配并出抱给夫家抚养,许配时间与出抱时间一致。

严德超,56岁,妻子亡故,次女严招年甫13岁,无人照顾,道光十九年五月间,严德超长女婿李志德为媒,说合严招许其胞叔李必仲之子李二为娴媳。因两家相隔20余里,来往不多。道光二十年,严德超去接女儿回家探望,李家却称其女严招正月十五出外捡柴,一直未归。严德超怀疑李家将女儿另行嫁卖,于道光二十五年五月初八日以嫌匿无踪事控案。知县杨准案,批:“候唤讯”。五月二十日,李必仲具诉状,称李家并未嫁卖之事,而且严招既懒惰又不听教训,曾不止一次私逃“讵严招疏虞懒惰,不听教训,屡次私行逃走,已经俱皆找回”,因此断定这次也是私逃。经过审讯,断令严德超同媒证李志德以及李必仲们共同找寻严招回家。[14]

严招已经13岁,娘家还没有为其选好婆家,说明娘家不着急将她的婚姻关系早早确定,在当时普遍流行早聘的社会环境之下,算是较为开明的父母了。当然也有可能是因为女家贫困,没有足够的嫁奁可以为女儿准备,所以还没来得及考虑女儿的婚嫁问题。本来以为要在娘家一直待到婚配年龄再谈婚论嫁,没想到母亲的病故改变了严招既定的生活道路。因为母亲的病故,严招无人照顾,姐夫李志德为媒,将她许给其胞叔的儿子为娴媳。按理说,这是亲上加亲的婚事,两家也互相对彼此有所了解,再理想不过了。孰知严招过门不久就不见踪影,虽然知县责令娘家、夫家和媒证三方共同寻找,但能不能找到,谁也不清楚。如果不能找到,那严招到底是被夫家嫁卖还是自己私逃,将成为一个谜案。翁公李必仲在供词和结状中均称严招懒惰、不听教训、曾经屡次私逃,而其父严德超在告状中则称“李必仲之妻李左氏乘蚁隔伊二十余里,素无往来,屡将蚁女嫌贱不堪”,娘婆二家站的角度不同,夫家说其懒惰又不听教训,娘家说夫家嫌贱女儿,不管哪一种说法正确,可以确定的是严招与夫家关系不好,因此才会屡次私逃。

父亲亡故同样给女儿带来巨大的影响。父亲亡故,家庭失去经济支柱,母亲只有两种选择:孀守抚子,择户再醮。如果母亲孀守在家,独自抚养子女,家庭经济状况必然拮据,在无法养活女儿的情况下,母亲会首选将女儿出抱给夫家抚养,不管女儿的婚姻是否已经确定下来。周王氏丈夫亡故,独自抚养女儿,针工度日,异常艰难,于是凭媒将幺女秋姑抱与傅万才之子傅元为娴媳,并未索取分厘财礼。[15]丈夫去世,家庭贫困,无法抚养女儿,才选择将女儿出抱为童养媳。因为带有请求对方帮忙的意思,所以财礼分文未取。如果母亲选择再醮,女儿的出路亦令人堪忧,相比将女儿带到后夫家抚养,可能会遭到后夫家的白眼甚至虐待,母亲们更愿意选择将女儿出抱给夫家,毕竟女儿迟早是要嫁出去的。更何况母亲再嫁的对象可能根本就不愿意她将自己的女儿带过去,给本来就不富裕的家庭增加一张吃粮的嘴。基于这种原因,有的母亲再醮时,并没有将女儿带走,也没有将女儿出抱,而是将女儿留给夫家爷爷奶奶抚育,而爷爷奶奶无奈之下,只好将孙女许配并出抱。

廖明盛(68岁)的孙女廖二姑,自幼凭媒许与魏洪尧长子魏有兴为妻。后来廖二姑父亲亡故,母亲再醮,廖二姑无倚,廖明盛才将其出抱给夫家抚养。[16]对于廖二姑来说,比秦桂秀的情况更糟,父故母醮,家庭遭遇重大变故,无人可以倚靠,才出抱给夫家抚养。如果廖二姑的家庭不发生此变故,父母俱在,廖二姑也不会这么早就过门做童养媳。本来还是在父母膝下承欢的年纪,却早早地经历了父故母醮的重大打击,而且还要来到一个陌生的家庭,面对翁公、婆婆、自己的丈夫以及姑嫂等其他家庭成员。等待她的是福还是祸,一切都是未知的。可以说,家庭的变故对女儿未来的婚姻家庭生活影响深重。

父母中的一方或者双方亡故,对女儿的打击可谓空前,这是毋庸置疑的。儿子无论何时都是这个家庭的成员,即使父母都不在了,他还有爷爷奶奶、叔叔伯伯等长辈可以倚靠,家里的财产无论多少都是属于他的,长辈们会帮助他进行监管。但是女儿就不同了,女儿从一出生就注定不是这个家庭的一员,她迟早都得嫁到别人家,所以,当父母不在的时候,长辈们首先会想到的就是将她出抱给夫家抚养。基于以上的原因,当人们谈论童养媳现象的原因时,总是把父母俱亡、无所依归和家道贫穷、迫于饥寒,作为同时并列的两大理由。[2]260此外,还有因匪徒扰境等原因,女家将女儿送到夫家童养的情况。尹氏自幼凭媒许与张辅臣儿子张子方为室,同治元年因贼匪扰境,母亲周氏把女儿送在张家为娴媳,目的在于保证女儿的安全。[17]

前述案例,都反映了家庭或者环境发生重大变故之后,女儿被出抱为童养媳的情况。对于女孩来说,父母俱在是最大的幸福,不管家庭经济状况如何,父母总是最大的依靠。虽然也有重男轻女的人家,但无论如何,对待自己的孩子也不至于太差。无论父母哪一方不在人世,女孩的处境都是极其糟糕的,她们的命运就会在父亲或者母亲去世的那一刻发生重大的转折。如果父亲亡故,母亲再醮的可能性大,女孩可能随着母亲再嫁,到陌生的继父家,命运未卜,也可能出抱给夫家为童养媳,比如廖二姑。如果母亲亡故,即使父亲仍在,女儿出抱给夫家为童养媳的可能性更大。因为父亲总要外出谋生,女儿在家无人照顾,也是非常危险的,还不如早早抱给夫家抚养。严招父亲严德超以外出帮人放鸭为生,此次严招失踪,他正在綦江县帮人放鸭。如果女儿独自在家,他肯定是无法放心的。于是,即使女儿还没到婚配年龄,提前出抱给夫家抚养,长大后再行婚配就成为失去妻子的父亲们普遍采用的做法。但是女儿在夫家的生活状况如何,夫家对其是否良善,只要不是太出格,娘家都不会过问,因为女儿已经是夫家的人了。一旦女儿失踪或者被嫁卖,失去妻子的父亲们、孀守在家或者已经再醮的母亲们还是会站出来,为女儿讨回公道。实在无法解决的时候,他们就会到衙门控案,请求父母官的帮助。

童养媳是中国封建婚姻制度的产物,严重影响到被童养女性的身心健康。童养媳从小离开父母,在夫家抚养长大,与自己的丈夫之间很难培养爱情,有的只是类似兄妹的亲情。这种由兄妹关系演化而来的婚姻没有感情基础,只是为了繁衍后代,给当事人双方都带来一生的痛苦,夫妻不睦、家庭不睦、讼端纷争,婚姻质量差、家庭关系恶劣。虽然这种野蛮的婚姻陋习已经为1950年婚姻法明令禁止,但在个别地方仍然存在童养媳的现象⑥,应当予以禁止,并对有出抱童养媳、拐逃幼女作为童养媳等恶行的相关当事人予以重惩。此外,还应该看到,经济的贫困、男女性别比例的失调是滋生童养媳现象的主要因素,只有对症下药,才能从根本上杜绝童养媳现象的发生。

注释:

①《窦娥冤》中蔡婆婆儿子8岁,窦娥7岁,童养媳年龄小于儿子年龄。沈从文《萧萧》中的童养媳萧萧做媳妇时12岁,小丈夫年纪还不到3岁,比她小9岁。

②沈从文《萧萧》中的童养媳萧萧比丈夫大9岁,被村里的花狗引诱而怀孕,其经历与四川总督在禁令告示里所讲的完全一致:“以已萌情窦之妇女而配茫无知识之儿童,势必不安于室,始而憎嫌,久而厌恶,或被外人引诱”。萧萧虽然没有憎嫌、厌恶,但她最终还是被花狗所引诱。虽然萧萧最后并没有被淹死或者嫁到外地,反而因为生了个儿子而因祸得福,与小丈夫结了婚。但随着小丈夫年龄的长大,他们夫妻之间只有亲情而没有爱情的婚姻必将使小丈夫最终将萧萧抛弃,萧萧的命运从抱给小丈夫作童养媳的那一天起就已经注定了这样的结局。

③此类情况的记载见郭松义《伦理与生活——清代的婚姻生活》第271页“士绅阶层送养或领养童养媳举例”,其中童养媳分别为经历、处士、布政司理问、署巡抚、监生、武生、庠生、贡生、生员之女,而抱养童养媳的夫家身份有县令、翰林院侍读、军机处章京、知府、监生、学问家、生员等。这些士绅由于家庭贫困、远出做官、远迁外地、逃避战乱、无人照顾等原因将女儿送养,而男方则因为需要人帮助料理家务等原因而抱养。嘉庆六年,文人沈复也曾经将自己的女儿青君送人作童养媳,他在《浮生六记》中对此事有所记载。

④一般而言,童养媳花费很少的钱即可过门,相比正式婚姻的聘金少得多。在巴县档案中,几乎没有童养媳聘礼数额的记载,但在其他地方,能够见到一些。比如,《呼兰河传》中的团圆媳妇,婆家花了8两银子定下。郭松义的著作中提到,一般花费5-6两银子即可领童养媳过门,同时提到乾隆年间的二妞过门童养时,夫家给了8两银子的聘金,见《伦理与生活——清代的婚姻生活》第282页。民国年间,抱养童养媳的花费也极少,多则10-20元钱,少则几元钱或者肉、面数斤,或者少量的蛋、酒,甚至办一席酒菜了事。更有甚者,不仅男方不给女方钱,反而由女方每月补贴给男方生活费用。相比而言,一般意义上的缔婚,男方需要交纳彩礼四百元左右。见何定华:《童养媳考略》,《社会》,1983年,第1期,第38页。

⑤抱约上的信息显示因为蔡氏生病、家贫无度,才把幺姑出抱。但事实是否如此,我们并不能妄加断语,因为在档案中所见之文约,有很多都被证明有虚假信息,需要客观加以分析,不能尽信,所以在此加上“根据抱约”四字,似乎更为准确一些。

⑥据腾讯大闽网《走进举世震惊的当代“童养媳村”》报道:福建省莆田市东海镇坪洋村由于经济贫困、无法正常娶妻,盛行抱养童养媳。仅1987年、1988年,全村就抱养“童养媳”600多名。童养媳有的来自福建本省的小乡村,那些生三胎或四胎的人家,通过“媒婆”的说合,以极低的价钱把女婴抱养到坪洋村,也有的童养媳是通过人贩子拐卖而来。这些抱养回来的“妹妹”长大成人后会顺理成章地和他们的“哥哥”结婚,由于夫妻之间没有爱情,很容易产生家庭矛盾。朱秀美出生于福建省闽侯县的一个乡村,因家贫,生下四天后她就被抱养到200多公里外的坪洋村朱世文家当童养媳,而朱世文师范学校毕业后,在家乡的小学教书,家庭的贫困使得朱世文无法与自己心仪的女孩结婚,最终在家人的催促下,与朱秀美举行了婚礼。婚后,二人感情并不好,朱世文与之前的恋人又有了来往。2003年春节后的一场争吵最终导致朱世文用凳子将妻子朱秀美砸死。正是因为此案件,导致“童养媳村”的秘密被世人所知晓,并引起广泛的关注。2005年,记者对当地一所小学进行调查,发现五、六年级学生中,童养媳占女生总数分别为22.6%、42.4%。http://fj.qq.com/a/20101020/000218-2.htm,2010年10月20日。

[1]前南京国民政府司法行政部.民事习惯调查报告录[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5:609.

[2]郭松义.伦理与生活——清代的婚姻生活[M].北京:商务印书馆,2000:275.

[3]《巴县档案》6-3-8646,道光年间,具体时间不详.

[4]《巴县档案》6-3-9104,道光十五年九月.

[5]《巴县档案》6-4-5015,咸丰二年十月初一日.

[6]《巴县档案》6-4-5719,咸丰十一年.

[7]《巴县档案》6-3-8982,道光十二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8]《巴县档案》6-6-2235,光绪七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9]马建石,杨育裳.大清律例通考校注[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2:448.

[10]【美】伊沛霞著,胡志宏译.内闱——宋代妇女的婚姻和生活[M].南京:江苏人民出版社,2010:89.

[11]《巴县档案》6-5-07103,同治元年二月二十五日.

[12]《巴县档案》6-4-5380,咸丰九年六月.

[13]《巴县档案》6-5-8073,同治十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14]《巴县档案》6-3-9306,道光二十年五月十二日.

[15]《巴县档案》6-3-8785,道光七年十月初十日.

[16]《巴县档案》6-3-8686,道光年间,具体时间不详.

[17]《巴县档案》6-5-7273,同治三年三月十六日.

(责任编辑:刘晓红)

2016-12-11

国家社科基金项目“清代巴县婚姻档案研究”(批准号:13CTQ048)。

张晓霞(1975-),女,成都大学文学与新闻传播学院教授,博士。

C913;K249

A

1004-342(2017)03-59-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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