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社会主义青年“团一大”与“团二大”章程之比较

2017-04-01 20:39
沈阳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17年6期
关键词:执委入团青年团

杨 光 宝

(安徽师范大学 马克思主义学院, 安徽 芜湖 241002)

中国社会主义青年“团一大”与“团二大”章程之比较

杨 光 宝

(安徽师范大学 马克思主义学院, 安徽 芜湖 241002)

针对中国社会主义青年团早期的章程, 通过对比“团二大”和“团一大”,认为“团二大”章程修改幅度很大,具有重视团员素质,完善入团程序;调整组织架构,适应发展需要;加强制度建设,推进民主集中等特点。结合相关资料,论述了团章的严密化是中国社会主义青年团早期重新组建在思想上、组织上和实践上的认识深化。

中国社会主义青年团; “团一大”; “团二大”; 章程

中国社会主义青年团是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的前身,1920年在上海成立,随之各地社会主义青年团纷纷建立。但因初期内部思想纷乱,1921年5月起各地社会主义青年团的活动陷入停顿状态。1921年11月,在中共的直接领导下,各地社会主义青年团先后恢复整顿。1922年5月,中国社会主义青年团第一次全国代表大会(以下简称“团一大”)制定了团的章程,1923年8月,中国社会主义青年团第二次全国代表大会(以下简称“团二大”)通过了第一次修正章程。通过对比两个章程,不仅可以了解青年团从成立到重建的基本情况,而且有助于研究当时团的制度建设。这对于早期青年团的研究具有重要意义,同时也能够为时下的共青团改革提供一定的历史借鉴。

一、 重视团员素质,完善入团程序

团员是青年团的基本细胞。在团建初期,面临如何既保证团员质量又发展团员数量的问题,出现了特别的超龄团员。他们在团内只有发言权,导致一些团的主要负责同志却面临身份的合法性问题。而被看做阶级基础的青年工人多为特别团员,也缺乏相应权利。“团二大”章程通过提高入团门槛、赋予特别选举权、调整团费收缴等措施解决了这些问题。

1. 提高入团门槛,注重思想统一

(1) 团章对于吸纳团员有了更加严格的要求。入团介绍人由普通团员转变为正式入团三个月以上团员,还需在被介绍人退团时作担保。此外,组织发展在小组讨论通过后还新增了上级执委批准的流程。入团三个月以上的“老团员”对于团的性质、宗旨等有了较为深入的认识,由于介绍人责任重大,在介绍新成员入团时,会对被介绍人进行认真仔细地考察,尤其是对政治素养的考察,加之上级组织的审批考核,一定程度上保证了被介绍人符合团组织的要求,具有一定的阶级觉悟和共同信仰,是团组织所想要发展的“真同志”[1]。

(2) 团章中新增了团员自请出团的规定。“团员自请出团,经地方之决定,收回其团证及其他重要文件,并须由介绍人担保其严守本团的一切秘密”[2]377。自请出团的规定是对团员制度的完善,由可入不可出转向可入可出的制度设计,对于不适应团组织革命要求或者信仰主义不一致的人,有了选择自我退出的途径。对于团组织而言,这也是对马克思主义信仰的强化,避免像之前因各种思想复杂,相互冲突,使团组织暂时宣告解散的情况发生。这一制度对团组织起到了自我净化的作用,一定程度上避免了思想和动机不纯者的混入,尽可能保持团在思想上的统一,维护了团组织的纯洁性。

2. 关注特别团员,赋予被选举权

“团一大”章程对于青年的入团有着年龄的要求。凡是15岁以上至28岁以下的青年,认同团的纲领和章程,即可加入社会主义青年团。凡年满28岁仍在团组织中的人员,称之为特别团员。青年无产阶级是青年团的阶级基础,但在当时已经发展了的青年工人中,“大多数是特别团员,且局限于一二处”[2]262,因此,“团二大”章程中关于特别团员的内容保留了下来。

“团二大”章程对于特别团员新增了被选举权。特别团员此前在团组织中只有发言权,“团二大”章程新增规定,“经过各级代表大会四分之三议决认为有必要时,可以给予特别团员被选举权”[2]377。通过赋予被选举权,一方面,让表现突出者进入团的各级机关,增强超龄团员对于团组织的向心力和归属感;另一方面,当时团中央及地方的一些主要负责同志,实际年龄已经超过28岁,如蔡和森、恽代英、邓中夏等,他们作为特别团员在青年团中领导工作,被选举权的规定解决了其领导身份上的合法性问题。

3. 调整团费收缴,扩员收费并重

“团二大”章程对于团费的免缴对象有较大调整。青年团成立初期的经费状况并不乐观。团中央书记施存统曾说过,团中央机关报《先驱》就因为经费问题无法及时刊印,部分机关甚至连基本运作都成了问题,可见团的经费窘迫状况。部分地方为此还组织团员进行特别团费的捐款,以解决燃眉之急[2]291。这从团费的收缴上可以看出。“团二大”章程规定“但有二十元以上收入之团员,除团费一角外,须按照其收入额缴五十分之一”[2]382。免缴的对象由劳动者入团免费调整为“失业及在狱团员均免缴团费”“穷苦同志酌减免”[2]382。通过免缴对象的调整及对高收入团员的团费征收,青年团在对经济困难同志进行适度照顾的同时,也保证了一定的经费收入以维持团的基本运作。

在经费拮据的情况下,入团首月团费却下降了,由首月交大洋五角,调整为一角。青年工人是社会主义共青团的主要发展对象,五角是一笔不小的开销。将团费降低为一角,减少先进分子的经济负担,使其不至于因经济压力错失入团机会。社会主义青年团多次下发关于扩大团组织、增加团员的文件,如中央执委会第三十五号通告《促各地同志多介绍青年工人入团》、少年共产国际三大的《东方运动决议案》中,都明确指出了加快在青年工人群体中发展团员。社会主义青年团作为群众性的青年组织,通过降低团费等措施,发展先进的青年工人,增强团的阶级代表性,扩大群众基础,从而加强青年团对于青年运动的领导。

二、 调整组织架构,适应发展需要

执行委员会是实际工作中的中枢,但其操作的过程,存在着不足。中央执委偏重于具体事务工作,与地方联系不够;地方执委委员人数过多;各级执委职责不清;基层组织单位经多次调整仍在变化。“团二大”章程对中央和地方执委架构进行调整,明确权责,并把团支部作为基层组织。

1. 中央执委架构调整,重视联络地方

(1) 中央执行委员会总负责人称呼的改变。总负责人由当选的中央执行委员会委员相互选举而产生,“团一大”是称呼为“书记”,“团二大”则改称为“委员长”。

(2) 中央执委人员构成的改变。由“团一大”时所限定的5名中央执行委员、3名候补委员,调整为“团二大”时7名中央执行委员、4名候补委员。

(3) 中执委员主要工作的变化。由5人负责的中执委日常的书记部、经济部、宣传部,调整为由中执委选举产生的委员长、秘书、会计、编辑4人组成新设的中央局负责日常事务,其余人员分派至各地活动。由原先笼统说明总体工作到明确每个人的职责。删除了改良青年工人农民经济状况等的经济部工作,新增了负责内外文书及通信开会记录、管理本团文件的秘书;会计则是负责团的财政和行政事务。原本经济部职能由中执委之下的各专门委员会分担,中执委的职能设置更偏于团整体上的统筹领导。

在青年团成立的一年多,中央与各地方组织关系并不密切,中央委员会不明白各地方的情形,没有指挥各地方活动的能力,没有权威可以领导指挥各地方团组织。旅俄中国社会主义青年团支部在《对于第二次全国大会的意见》中提到“各地方执行委员会须严密分配各团员工作”“上级机关应当派代表到各地方调查活动情形”[3]。在这样的情况下,明确责任的4名中执委员负责中央局的日常事务,其余3人则在各地方活动,了解各地方情况,加强对于地方的指导,便于中央制定合理有效的政策,促进中央与地方的联系。

2. 地方执委架构调整,注重机构隐秘

地方执行委员会的人员组织发生变化。对于区和地方执委的组建,“团一大”章程仅提及按中央执行委员会组织原则组成,即区及地方执委会均由对应的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按中执委5名委员、3名候补委员的方式组建。“团二大”章程对此作出调整,地方执行委员会委员3名、候补委员3名,区执委人员构成没有改变。

社会主义青年团组建的初期,处于较为隐秘的发展状态。因为各地军阀对于共产主义团体如临大敌,所以青年团对外宣称是研究马克思主义的团体。作为支部的干事会是由组长推选产生而不是团员投票产生的,且对于团员保密,对于团在机关或者工厂中的组织或者干事会,对外更是要求绝对保密,以免团员被所在机关或工厂开除[2]148。初期地方团组织人数并不多,满20人即可组建地方执委会,并不需要过多的地区执委委员。由此可见,地方执委人数的减少不仅是保密工作的需要,也是受初期地方团员发展规模的限制。

此外,“团二大”章程对各级执委和委员的主要工作作了详细的说明。中央执行委员会负责执行大会的各种决议,审议及决定本团所采取的一切路线方针等;区及地方则负责执行上级机关的决议,并在其范围及权限内,也负责审议及决定具体举措等。对委员和候补委员的关系详细提及,委员因事离职时,则后补委员代理其工作,以免权责不清,问题不能及时解决。

3. 基层组织架构调整,支部延续至今

团的基本单位由“小团体”调整为“支部”,支部下设团小组若干。团的基本单位经历了一个发展演变的过程,“团一大”章程的组织设置基本上仿照苏俄,对于“小团体”这一新名词,地方组织并不明白其含义,社会主义青年团二号通告对此作出解释,有团员3人以上的“小团体”即是“组”,是团的基本单位,要求以单位组织的方法去扩展团员,在有2组以上,满10人即可组织干事会,作为统帅所在学校或者工厂中的所有基本单位的机关,若只有两个“小组”,不满10人,则只选一书记即可[2]147-148。为避免“小团体”和“组”概念混淆,社会主义青年团第九号决议中进行调整,将两者分开,“组”仍然是团的基本单位,一组及两组以上,均叫做“小团体”[2]160。

在“团二大”章程中则又进一步调整。团员3人以上即组建支部,“支部”是团的基本单位,在支部之下按3~5人分成小组,每组推选一组长,每支部设一干事会,有一书记专门负责。以支部作为团组织的基本单位,发挥其组织训练团员、宣传动员人民群众、发展巩固团组织的作用。在支部人数多的情况下,支部下设团小组,以便在秘密环境中开展工作。“团二大”对于基层组织的制度设计延用至今,具有鲜活的生命力。

三、 加强制度建设,推进民主集中

作为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社会主义青年团,在组织原则上也是采取民主集中制,但是在“团一大”后的实践中,这一组织原则没有得到较好的落实,出现中央与地方的关系松散、地方执委内部各自为政、学生团员自由散漫等现象。“团二大”章程通过加强中央权威、维护执委内部的委员长领导、加强纪律约束等来解决,同时进行了民主建设的探索。

1. 增强中央权威,加大地方控制

(1) 中央权威的加强体现在各级执委会组建方式的变化。“团一大”章程对各级执委的组建,仅提及“按中央执行委员会组织原则组成,但须经过中央执行委员会之认可”[2]132。换言之,各级执委由相应的各级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其结果得到中央认同即可。“团二大”章程对此做出重大修改,地方有20人以上,经过区或者中央执委的许可,派员去该地方召集全体大会。各区有三个地方团以上,中央执委认为有组织区执委的必要时,即派员到该地区召集代表会,选举区执委。从修改后规定看,地区执委的组建,有了基本条件的设定,要满足相应的人数才有组建的基本资格;执委由原本自行召开地区全体大会或者代表大会选举,改为由中央执委或上级执委决定并派员组织召开会议选举。

(2) 地方临时会议的召开以及言论的发表都受到中央的约束。上级执行委员会可临时命令下级执行委员会召集各种形式之临时会议;且可随时派员参加下属各地的临时会议,会议应以特派员为主席。同时,中央执委认为必要时,可委托地方执委暂时代行区执委的职权。凡关系全国重大政治问题,各级执委不得单独发表意见,各级执委所发表言论与团的章程、决议、政策有抵触时,中央可令其改组。区的范围由中执委决定,并随时变更。

(3) 团员入团过程中登记方式的变化。“团一大”章程规定新入团员向书记处登记,调整为“须在地方执行委员会登记,报告区及中央备案,并由该地方执行委员会盖章发给团证”[2]377。这就加强了中央对全国团员人数的掌握,切实了解各地方团的组织发展状况。

中央与地方关系的松散是中央权力加强的主要原因。施存统曾说“中央这一年来共发了三十九次通告,实际发生效力的究竟有几次?”“就是中央向各地方要一个区区的报告,各地方能如命应报者究有多少?”“本团实际上并不是中央集权的组织,本团在近期间很难实现名实相符的中央集权。”[2]294-295足见当时团中央与地方关系之松散程度。少年共产国际三大的《东方运动决议案》指出“社会主义青年团须采取许多标准并实行严密的集权制”[2]213,“团二大”《关于中央执行委员会报告的决议案》也指出“中央与地方之关系太不密切;而地方对于中央亦大半不能遵行命令,按时报告,以致中央不知道各地情形”[2]357。中央介入各地方执委之组建以及临时会议等还有另一种考量,就是以团中央之力量加强各级团组织建设,形成强有力的地方团。有了强有力的地方团做基础来拥护中央,中央自然会变得强有力了。

2. 强调执委统筹,维护书记领导

在地方到中央的垂直体系中,强调向中央或上级机关集权;在同一级机关中,则注重向各级执行委员会集权,在执行委员会的实际工作中,又形成了向执委书记集权的趋势。

“团一大”章程中对于地方执行委员会的内部运作并没有详细说明。“团一大”结束后,地方执委会内部出现了各自为政的倾向。地方执行委员会由执行委员会和委员会下属的各个部门组成,有时还有各种特设运动机关,因为初期权责不清,执行委员会内部协调不佳、指导混乱,存在诸如部门主任对特设运动机关发布指示、对团员发布命令等现象。对此,社会主义青年团十号通告明确指出,地方团大会闭幕期间,地方执行委员会是最高机关,并不是执行委员会里的各部;除书记外不能用各部或各部主任名义对团员发命令,并不能在该执行委员会以外使用;各种特设运动机关,均须统属于执委会而不统属于各部[2]161。在“团二大”的章程中又新增“各委员会均互推委员长1人,总理团务,其余委员协同委员长分掌团务”,“本团的一切文告须经委员长及秘书之正式签字”,“中央及区与地方执行委员会,均有委员长及秘书随时召开”[2]379-380。这就明确了执委在地方团的领导地位,执委中以委员长为总负责,避免了内部的权责不清,各自为政。

3. 加强纪律约束,发挥学生优势

对于团员的纪律要求,“团二大”章程对于违纪表现和违纪处分都进行了细化。在开除团员的规定中,在原有的“言论行动有违背本团纲领章程及大会各执行委员会议决案者”,“无故连续三次不到会者”,“无故欠交团费三个月者”的基础上,新增“无故连续两月不为本团服务者”,“不守纪律,经各级执行委员会命令其停止出席留团查看期满而不改悟者”,“洩漏本团秘密者”[2]381等违纪表现。对于团员的处理方式,新增留团查看的处分。凡是不看本团纲领、章程、议决案及机关报者,团员离开某地或来到某地而不通知该地方执行委员会者都会给予留团察看的处分。

从早期青年团的人员构成上来看,学生是团员的重要组成部分,但学生存在着先天不足。在当时,中共党员把中共称之为“大学”,青年团则被称之为“中学”,党员之间互称为“大学同学”,而把青年团员称做“中学同学”[4],许多党团领导人也是最先在学生运动中展露头角。这些都足以说明青年团和学生群体的密切联系。但是学生没有独立的经济地位,他们有革命激情的同时,也最富有小资产阶级的情感,具有自由主义和浪漫主义思想。在实际的工作中往往不负责任、不守纪律、自由行动,思想和行动时时起变化,使组织涣散、纪律不振。青年团作为有严格纪律要求的革命团体,必然加强对团员的纪律约束,尽可能克服学生团员自身不足,充分发挥学生的优势,增强团组织的凝聚力、战斗力,避免松散的无组织状态。

4. 注重相互联动,加强民主建设

列宁主义政党强调以“民主的集中制”为根本的组织原则,社会主义青年团在早期建设的过程中,在加强权力集中的同时,也在探索民主制度的建设。

(1) 注重中央与地方的联动。除原有的对于中央执委会不满可以向全国代表大会提起裁判外,“团二大”章程中就地方向中执委提议发起全国临时会议的要求也做了改变,所需地方团数量由过半数调整为三分之一,这就赋予地方团对中央执委会更强的控诉权。换言之,地方执委启用对于中央执委的决议提起判决的程序更容易,赋予地方对中央更强的监督权力。一方面是中央加强权力的集中,另一方面则是地方对中央监督的加强,体现青年团在制度设计上尽可能避免因权力集中而导致人为错误的思路。

在赋予地方对中央监督权的同时,青年团又注重维护地方各级组织的稳定,下级机关对于上级文件命令存在质疑,可以提出抗议。“团二大”章程关于抗议的地方团员人数由之前五分之一提升至二分之一:“各地方团员半数以上对于地方执行委员会之命令有抗议,得提出上级执行委员会判决”[2]381,这条规定不仅体现了团内民主,而且保证了少数服从多数原则的落实和团内组织生活的严肃性,不仅有利于维护地方组织的稳定,做好地方工作,也有利于团中央各项方针政策的落实。

(2) 注重地方与地方之间联动。“团二大”章程对于参加全国代表大会或临时会议代表人数做出明确规定,每个地方必须派一个代表;但团员数量在50人以上的地方派代表2人,满百人再加派代表1人。对于投票权的分配也进一步细化,地方有20人则有一票表决权,对于没有成立地方团之地方,中央执行委员会认为有必要时,可以让其派出代表1人,但有无表决权由大会决定。“团二大”章程在代表名额及投票权的分配上既注重了地区团员数量上的差异,又照顾了地区之间的代表性。

总之,通过比较可以发现,“团二大”章程注重新入团员的思想政治素质、严格入团程序、强化组织建设、落实民主集中制等规定,为当前的共青团改革提供了一定的历史借鉴。当前,要顺应时代发展需要,厘清团建新任务、新使命、新特点,赋予团建发展新内容;要强化思想建设和理论学习,在落实团中央“一学一做”教育实践活动中,注重培育思政工作新载体,“使思政工作开展形式更活泼、操作性更强”[5],“引导青少年接受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其主流价值观”[6];积极落实共青团中央改革方案,使共青团焕发生机活力,更好地引导青年、服务青年。

[1] 中国青年运动六十年[M]∥北京:中国青年出版社, 1990:57.

[2] 中国青年运动历史资料:第1卷[M]∥北京:中央党史资料出版社, 1998:377.

[3] 青年共产国际与中国青年运动[M]∥北京:中国青年出版社, 1985:109.

[4] 李一氓. 模糊的荧屏[M]∥北京:人民出版社, 1922:46.

[5] 张凡迪. 青少年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接受程度及其对积极心理资本的影响[J]. 沈阳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15(4):547-551.

[6] 隋志成. 浅谈新时期学生的思想政治工作[J]. 沈阳教育学院学报, 2001(S1):108-109.

【责任编辑祝颖】

AComparisonbetweenConstitutionof“The1stNationalCongress”and“The2ndNationalCongress”ofChineseSocialistYouthLeague

YangGuangbao

(School of Marxism, Anhui Normal University, Wuhu 241002, China)

In view of the early constitution of the Chinese Socialist Youth League, by comparing the constitution of “The 1st National Congress” and “The 2nd National Congress”, it is considered that the constitution of “The 2nd National Congress” has significant changes. It has the characteristics of taking the quality of members seriously, and completing the procedure of joining the Youth League; adjusting the organizational structure to meet the development needs; and strengthening the system construction to promote the democratic concentration, et al. Combined with the relevant information, it is discussed that, the strictization of the constitution is the deepening in ideology, organization and practice of the early reorganization of the Chinese Socialist Youth League.

the Communist Youth League of China; the 1st National Congress of Chinese Socialist Youth League; the 2nd National Congress of Chinese Socialist Youth League; constitution

2017-05-21

教育部人文社科研究专项(高校思想政治理论课)项目(13JDSZK0022)。

杨光宝(1993-),男,安徽六安人,安徽师范大学硕士研究生。

2095-5464(2017)06-0693-05

D 297

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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