宗教极端主义恐怖组织与邪教组织比较

2017-04-11 08:00孙晓娟
四川警察学院学报 2017年1期
关键词:教主邪教极端主义

孙晓娟

(铁道警察学院 河南郑州 450000)

宗教极端主义恐怖组织与邪教组织比较

孙晓娟

(铁道警察学院 河南郑州 450000)

宗教极端主义恐怖组织与邪教组织是国际社会普遍、长期存在的现象,近几年随着世界性宗教热的出现,这两类组织再度活跃起来。宗教极端主义恐怖组织和邪教组织在与民族问题的关系、、崇拜的偶像、侵害对象等方面操作区别,在组织实质、组织的意识形态、组织体系等方面又具有联系。把握好其区别和联系才能精准有效地予以打击。

宗教极端主义恐怖组织;邪教组织;区别;联系

一、界说

(一)宗教极端主义恐怖组织。

2010年年底“阿拉伯之春”席卷西亚和北非地区的多个国家,宗教极端主义再次甚嚣尘上,其效仿上世纪90年代苏联解体时的发展模式,利用局势紧张、权力真空等“有利”条件,伺机扩大势力范围。2014年成立的“伊斯兰国”(简称“IS”)恐怖组织就是宗教极端势力发展壮大的有利印证,该组织不止在叙利亚发动战争,扩大疆域,更指使其追随者在世界多地制造恐怖袭击,如2015年11月13日法国巴黎连环恐怖袭击案、2016年1月11日伊拉克巴格达连环恐怖袭击案、2016年1月14日印尼雅加达连环恐怖袭击案等等,该组织的残忍行径已对国际社会造成严重危害。宗教极端主义恐怖组织已成为当今世界的一大公害。

目前,国内外学者对“宗教极端主义”等相关基础理论在法律框架下并未达成一致。美国《神赐恐怖——宗教暴力在全球兴起》一书中,将宗教极端主义称之为“宗教暴力”即“神赐恐怖”,是通过宗教极端思想所实施的暴力行为。我国对“宗教极端主义”的表述,理论界也是观点诸多。在本文中笔者主要以马品彦观点作为阐述依据,马品彦指出:“宗教极端主义是指一些利益集团打着宗教旗号,对宗教进行歪曲和极端解释,煽动宗教狂热和宗教极端思想主张,制造不同信教群众之间的仇恨和斗争,并采取极端手段,以求摧毁一切现存社会秩序和世俗国家,建立神权统治为目的的一种思想和行为体系”[1]。国内外虽然对宗教极端主义的表述不尽相同,但是宗教极端主义并不是特指某一种宗教,世界上的多种宗教在发展过程中,都曾存在过宗教极端主义,这一观点是一致的。

宗教极端主义恐怖组织是指由宗教极端主义意识形态为内在支撑,宣扬暴力恐怖方式推翻世俗政权,建立“神权高于一切的政教合一国家”的组织。组织领袖对成员实施绝对控制,要求成员对其指令不加辨别的完全接受,并且在意识形态中将“献身”精神,从事暴力恐怖活动认定为神圣的“圣战”,并达到极度的狂热,使组织成员极具有进攻性和残忍性。因此,世界上的多个国家均将此类组织认定为恐怖组织,并予以严厉打击。目前在我国危害最为突出的为上个世纪90年代渗透入境的“伊扎布特”组织,该组织是由巴基斯坦前法官纳巴哈尼创建的具有伊斯兰原教旨主义色彩的极端组织。成立于1952年,最初活跃于阿拉伯世界。苏联解体后,迅速进入中亚。在阿富汗战争之前,该组织宗教色彩浓厚,坚持“非暴力”理念,但在美国攻打阿富汗塔利班政权时,开始转型为极端的原教旨主义组织。目前世界多个国家已宣布“伊扎布特”为恐怖组织。该组织在中亚各国和俄罗斯重拳打击下,将目光转向我国新疆,最初在新疆以办学讲授阿拉伯语的方式进行发展,后传授宗教极端思想,开展宗教非法活动。该组织在新疆发展迅速并已将触角延伸至内地其他省市,成为威胁国家安全,影响社会政治稳定,破坏民族团结,制造民族分裂的恐怖之源。

(二)邪教组织。

邪教在世界多个国家长期存在,当前世界具体有多少个邪教,尚没有一个明确的数字。据相关数据统计,全世界邪教有3300多个,信徒数千万[2]。我国明确认定的邪教组织共有14种,在2014年制造了“5.28山东招远麦当劳惨案”的“实际神”邪教组织就是其中之一。

对于邪教性质的认定因国情的不同,各国对邪教的认知也不尽相同,有的将其认定为“新兴宗教”,有的将其认定为“新兴膜拜团体”,也有的将其认定为“异端邪说”,争论点主要集中在邪教是不是宗教的问题上,西方一些国家认为邪教也是宗教,为维护所谓的宗教信仰自由,政府对宗教不予以介入,对邪教不作法律层面上的定义。我国认为邪教不是宗教,而是利用宗教、迷信等歪理邪说危害社会的非法组织。我国刑法第三百条对邪教组织进行明确的定义:“冒用宗教、气功或者其他名义建立,神话首要分子,利用制造迷信邪说等手段蛊惑、蒙骗他人,发展、控制成员,危害社会的非法组织。”这一概念很明确的表明邪教与宗教有着原则上的区别,邪教为了谋取合法地位以宗教面目示人,拼凑出所谓的“教义”,蒙骗不明真相的群众,但是无论邪教以何种公开合法的面目示人,其危害社会的实质是无法改变。自上个世纪80年代以来,我国的邪教组织发展迅速,其反人类、反社会的暴行律见报端,其已严重危害到民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政治稳定。

二、宗教极端主义恐怖组织和邪教组织的区别

(一)与民族问题的关系。

在我国宗教极端主义往往与民族分离主义结合在一起,所以国内的宗教极端主义恐怖组织也带有十分明显的民族分离主义色彩。以“伊扎布特”为例,该组织在我国发展过程中就已显示出民族分裂思想的特征。首先,在宣传煽动中就具有十分明显的民族分离主义特征,鼓吹“解放新疆”将“新疆分离出来”,建立一个独立的“东突厥斯坦国”。其次,在组织成员的吸纳中,极力拉拢民族分裂分子加入组织,壮大实力。第三,试图通过制造穆斯林群众与其他民族的对立情绪和摩擦,制造民族矛盾,通过民族矛盾达到分裂国家的目的。

而邪教组织方面,以我国认定的14种邪教组织为研究对象,其组织的基本教义和成员发展并没有十分明显的民族特征,尤其在成员的吸纳上并没有特殊的要求,只要是接受邪教的教义,服从教主的指示,无论你是何种民族、何种国籍都可以成为邪教成员。但是有一部分邪教组织在成员吸纳中更加针对有信仰基础的人,例如全能神在吸纳成员中更加愿意拉拢有基督教信仰基础的人员,并制定一整套“走捷径”的传教策略,甚至使用暴力、恐吓等手段拉人加入邪教组织。

(二)崇拜的偶像。

作为宗教极端主义,普遍认可“宗教极端主义是一种与宗教有密切联系的极端主义。它用一些偏执、无限扩大化、极端片面、绝对化的观点来诠释的信仰体系。其显著特点是排斥理性,煽动宗教狂热”[3]。宗教极端主义恐怖组织,是带有明显的宣扬宗教狂热和打着宗教旗号从事活动的组织。其与传统宗教组织崇拜的偶像是一样的,如基督教崇拜上帝,伊斯兰教崇拜安拉,犹太教崇拜创世主等等,组织内领袖虽具有至高无上的权力,但是仍然崇拜超人间的“神”,组织中的领袖是神的仆人,而不是神本身或神的化身,组织使用暴力手段也是为了履行神的旨意。2014年成立的“伊斯兰国”,对整个阿拉伯世界拥有统治权,其领袖巴格达迪也只是自称自己是“哈里发”(“安拉”在大地的代理人)。在我国活动的“伊扎布特”组织也具有同样特点,组织中的最高领导人埃米尔,也只是极端思想的传播者和方针的制定者。

作为同样具有偶像崇拜特征的邪教,无论国内国外,各邪教教主无不把自己奉为世上最高的“神”,唯一的“神”。邪教的“神”和宗教极端主义恐怖组织的“神”最大的区别还在于:邪教的“神”是现实社会中客观存在的实体,是看得见、摸得着的“神”。邪教教主为了加强自身权威,一方面宣称其他一切理论学说都是邪魔歪道,惟有自己的才是绝对真理。另外一方面抓住一些人的脆弱心理和愚昧落后的迷信观念,宣扬自己具有各种特异功能,迷惑信徒,要求信徒对其象“神”一样顶礼膜拜。

(三)侵害对象。

我国的宗教极端组织具有十分明显的宗教狂热特征,为实现组织神圣目的(即通过所谓“圣战”在我国建立一个政教合一的“哈里发”国家)不惜采用极端激进的方式,甚至效法境外暴力恐怖组织鼓动信徒做“人体炸弹”制造暴力恐怖事件。组织宣扬暴力,通过暴力手段实现自己的政治主张,侵害的对象大多为无辜群众。

邪教组织也同样暴力手段的使用来实现其组织目的。例如日本“奥姆真理教”制造“东京地铁沙林毒气事件”被日本当局定性为“奥姆真理教有组织的恐怖事件”,这并不能说明奥姆真理教就是恐怖组织。在我国邪教组织相较于宗教极端主义恐怖组织使用暴力的程度要弱化的多,邪教更加注重的是吸纳成员壮大实力,收敛钱财,或者满足教主的私欲。邪教中出现较多的是信徒走火入魔后,自残或者自杀的行为,或者发现组织中出现所谓“叛教者”,对“叛教者”实施暴力行为。邪教危害的对象主要为该组织成员和信徒,一些邪教组织虽也针对无辜群众使用暴力手段,但相较于恐怖组织来说更加具有针对性。例如邪教成员在传教过程中如果出现所谓的抵抗和阻碍,被邪教人员认为是“恶魔”、“邪灵”,就会对所谓的“恶魔”、“邪灵”使用暴力手段,轻则伤残重则剥夺民众的生命。“5.28山东招远邪教故意杀人案”中,犯罪分子主观意图是该组织成员向死者所要电话号码遭到拒绝后,认为死者是“恶魔”应将其消灭,而对于案发现场的其他人并没有实施暴力。邪教虽然对暴力的使用对象上相较于宗教极端主义恐怖组织要有一定的甄别,但并不能因此就认为邪教组织危害性就弱。邪教组织和宗教极端主义恐怖组织都是人类和社会的公敌,在对国家安全和社会秩序以及人民生命财产均造成严重威胁。

三、宗教极端组织和邪教组织的联系

(一)组织实质。

邪教组织和宗教极端主义恐怖组织虽然是两种截然不同性质的组织,但是其组织的实质都带有政治属性。在我国无论是邪教组织还是宗教极端主义恐怖组织,其组织建立的根本目的就是建立一个政权神权合一的“国度”。从马品彦对宗教极端主义的表述中不难看出,我国宗教极端主义恐怖组织建立的根本目的就是推翻世俗政府,建立一个神权政治。从相关部门查获的“伊扎布特”宣传品中大量充斥着这种内容。该组织为了实现这一目标制定详细的工作步骤:第一步,改变意识形态。通过“地下讲经班”、“培训学校”等形式用篡改的伊斯兰教规和被歪曲的伊斯兰意识形态改变、教育大众意识。第二步,显露政治目的。建立“伊扎布特”组织,鼓动信徒按伊斯兰教规,勇于使用极端手段与世俗社会进行战斗。第三步,建立政权。通过极端手段建立统一的伊斯兰“哈里发”政权。

在我国邪教组织中的教主大多都具有政治欲望,他们不仅仅满足于自己在“秘密王国”的权威,妄图通过极端手段将自己的权力凌驾于社会及法律之上,对全国乃至全世界实施政权神权的统治。但是邪教教主在建立和发展邪教之初并没有这一目的,一般只是为了敛财或者满足教主个人私欲,随着组织的不断扩大,这种政治野心则愈加明显。

(二)组织的意识形态。

无论是宗教极端主义恐怖组织向信徒传播的“圣战”思想,还是邪教教主宣扬的“末世论”思想,这些独特的犯罪意识形态都是违背宗教善良本质,是对宗教教义的篡改。

我国极端宗教主义所宣扬的“圣战”思想,充斥着暴力和对无辜者生命的肆意践踏。“圣战”(英文翻译“Holy War”)是西方社会对阿拉伯语“吉哈德”(英文“Jihad”)的误译。“吉哈德”在我国伊斯兰教学者马坚翻译的《古兰经》中译为“奋斗”,即包括一切领域的中的奋斗,如政治、经济、文化、生活、教育、健康、家庭生活等等,任何吉哈德的行动目的是为了国家、他人和自身家庭的幸福,不许迫害和损坏他人的利益,也就是说不许自己的幸福是建立在他人的痛苦之上,即使是“武力吉哈德也是在伊斯兰教敌人发动进攻的前提之下”[4]。这和宗教极端主义向信徒宣扬的“圣战”思想有着根本的区别。

由此可见,宗教极端主义不是宗教,是宗教产生的异化物。宗教极端主义恐怖组织奉行的“圣战”思想是违背宗教本意,是对原有宗教的歪曲、亵渎和践踏,是假借宗教形式,煽动信徒狂热行为,以实现其险恶用心。

对于“末世论”的说法宗教中也确实存在,但是宗教中的“末世论”大多没有具体期限,虽然也有“末劫”、“世界末日”、“人类灾难”的说法,但是宗教的目的是引导信徒忘却现世痛苦,期盼来世幸福,缓解社会矛盾,从而具有帮助统治阶级“教化”民众的功能和稳定社会的作用。邪教所宣称的“末世论”是有具体期限,甚至具体到某年某月某日,教主利用“末世论”恐吓世人,加强对信徒精神控制。严重破坏社会稳定,危害人民的生命财产安全。如“实际神”宣扬2012年12月21日为世界末日,鼓吹“信教保平安”,鼓动信徒离家出走,将全部财产和身心奉献给教主,致使众多家庭妻离子散,对社会造成极大的危害。

(三)组织体系严密,活动隐蔽。

从组织的本质来看,因其都具有反人类、反社会、反政府的特性,这两种组织的体系建构十分严密,活动十分隐蔽。首先以“伊扎布特”为例,从相关部门查获的《“伊扎布特”组织活动章程》、《“伊扎布特”上下级汇报工作的规定》、《“伊扎布特”尾随者权利和职责》等材料看,该组织有着非常严密的等级关系,上级与下级采取垂直领导,不允许交叉领导和越级联系,违者按所谓的“伊斯兰教法”处置。组织活动十分隐蔽,成员之间单线联系,联系使用化名,经常更换联络方式,通过细胞裂变的方式发展成员,断后再生能力强。

邪教的组织体系建构也是十分严密,采取秘密结社的方式,对内制定严格的清规或戒律,大搞教主崇拜,在信徒中建立等级森严的非法组织,妄图在法制社会构架之上,建立一个“秘密王国”。1992年赵维山建立“实际神”邪教组织,该组织有着严格的内部规章制度,各级机构有着明确的职权和分工,形成了一个完整的管理体系。在其组织体系中共有8种等级,最高级别为“女基督”,下设“大祭司”(实际掌权者)、“监察组”、牧区、区、小区、教会、小排或小组,通过这种编制,即使赵维山已逃往海外仍旧牢牢控制着全国的信徒。

这两种组织体系严密,活动隐蔽,为我公安机关打击处理带来极大的难度。单从外部途径进行打击很难触及到组织的核心,如何从内部进行瓦解是打击处理这两种组织的关键点和难点。

四、结语

宗教极端主义恐怖组织和邪教组织虽然在人类历史中存在较长时间,但是都存在活跃期和蛰伏期,在近二三十年来,随着世界性宗教热的出现,这两类组织再度活跃起来,成为非传统安全因素中较为突出的问题,严重危害到我国社会发展、政权稳定和国家安全。对宗教极端主义恐怖组织和邪教组织进行比较研究,旨在为有效打击宗教极端主义恐怖组织和邪教组织提供理论依据,以遏制非法、保护合法、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保持社会稳定和团结的有效措施。

[1]马品彦.宗教极端主义的本质和危害[J].新疆社会科学,2008,(6).

[2]陆中俊.我国对当代邪教组织犯罪问题的对策和治理[M].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6:(1).

[3]陆忠伟.非传统安全论[M].北京:时事出版社,2003:270.

[4]约·阿·克雷维列夫.宗教史(下卷)[M].乐 峰,等译.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4:147.

Comparison of Terrorist Groups of Religious Extremism and Evil Organizations

SUN Xiao-juan

Terrorist groups of religious extremism and evil organizations are common and cult long-standing phenomenon in international society,which become active again with the emergence of world religion hot in recent years. There are differences in nationality problems,idols and infringement objects between these two groups,and relations in essence,ideology and system.Having an understanding of the differences and relations is helpful to crack down on crimes.

Terrorist groups of religious extremism;evil organizations;difference;relation

D917.6

:A

:1674-5612(2017)01-0116-05

(责任编辑:吴良培)

2016-09-12

孙晓娟,(1981-),女,河南新乡人,硕士,铁道警察学院侦查系讲师,研究方向:反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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