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异常位置更新数认定伪基站影响用户数方法初探

2017-04-18 18:00程方园王凤
中国检察官·经典案例 2017年3期

程方园 王凤

摘要:对伪基站类案件的审查中,以伪基站影响用户数作为衡量犯罪情节严重与否的标准,是司法实践中的基本做法。随着犯罪技术的更新,伪基站不存储数据成为该类犯罪的常态,这对电子证据的提取、固定以及伪基站影响用户数的确定等实践问题提出了新的要求。异常位置更新数据认定影响用户数,是从中国移动通信记录的后台数据入手,通过确定范围、排除可疑数据,提出确定涉案伪基站影响用户数的初步解决办法。

关键词:伪基站 异常位置更新 LAC码

一、问题的提出

2016年8月19日上午、下午,8月20日上午,8月21日上午、下午,张某甲、张某乙二人驾驶车辆从北京市顺义区张镇出发,沿顺平路途经南彩镇至顺义城区、马坡地区、天竺地区等地,使用手机操控伪基站设备群发短信,被查获。经北京市无线电管理局认定,涉案设备属于擅自设置、使用无线电台,如实效发射,将对中国移动北京分公司的正常业务造成干扰。经北京信诺司法鉴定所鉴定,涉案设备运行中所有产生的数据,都会储存在内存中,当系统关闭(断电)后,系统会清除所有内存数据。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北京有限公司顺义分公司(以下简称移动顺义分公司)基于MC口信令数据,通过对信令中异常位置更新,统计分析8月19日至21日,张某甲、张某乙利用伪基站发送短信影响用户数40514个。北京信诺司法鉴定所对移动顺义分公司提供的原始数据排重后,认定涉案3日影响用户数为37002户。

本案经承办人要求,进行了补充鉴定,进一步排除其他伪基站或其他因素影响用户,认定涉案伪基站影响用户数29143个。最终本案以二被告使用伪基站设备影响用户数29143个提起公诉,并获法院判决支持。

在确定本案影响用户数时,存在两方面的问题:第一,发起异常位置更新的区域与张某甲、张某乙的行驶路线能否相互印证;第二,如何从异常位置更新数据中,排除其他伪基站或其他因素引起的异常位置更新。在本案的办理过程中,承办人就异常位置更新的原理、数据提取方法、可疑数据的排除等问题,与移动从业人员、鉴定人进行讨论研究,初步形成了以异常位置更新认定伪基站影响用户数的方法。

二、认定伪基站影响用户数的“五步法”

(一)通过异常位置更新数据和涉案人员供述,判断涉案伪基站影响用户的时间范围和空间范围

异常位置更新数是电信运营商所监测到的后台数据,影响用户数是涉案伪基站作为独立的个体,对特定空间和时间内、使用特定频段的用户造成影响的数量。本案的案发是由移动公司工作人员通过异常位置更新发现,根据发起异常位置更新的区域推断伪基站可能存在的地点,然后前往现场进行信号测试最终确定伪基站位置。此种到案形式,建立了异常位置更新的最后位置和查获地点之间的联系,由此,根据异常位置更新区域的连续性,判断出涉案伪基站在查获前的移动路径。

因侦查机关是在先掌握了异常位置更新区域的情况后抓获犯罪嫌疑人,在“先证后供”的情况下,应严格审查犯罪嫌疑人供述。本案中,经全面审查犯罪嫌疑人的全部讯问笔录和同步录音录像,再次对犯罪嫌疑人的进行详细讯问,通过两名犯罪嫌疑人供述之间、犯罪嫌疑人供述和异常位置更新之间的比对,确定由本案犯罪嫌疑人引起异常位置更新的时间范围和空间范围。

在本案中,涉案3日,共分5个时间段,经查看移动顺义分公司提供的异常位置更新录像,主要监测的伪基站均是在每日的早晚高峰时段,从南彩俸伯区域开始影响移动数据,除了最后一次被查获,伪基站信号均在南彩或张镇附近消失,上述时间段和行驶轨迹,与张某甲、张某乙供述一定程度上相互印证。

(二)确保移动公司提供原始数据的来源、程序合法

经了解,移动公司所采取的提取原始数据的方法是,在地图上根据异常位置更新出现的区域划定一个封闭的多边形,同时设置一个时间段,通过限定时间和空间两个维度,提取该时空内的所有异常位置更新数据。本案北京信诺司法鉴定所做鉴定使用的原始数据,即来源于移动顺义分公司,为确保鉴定结果的准确,必须首先确保检材来源的合法性。

在本案中,原始证据存在两方面问题:其一,侦查人员未对异常位置更新的时间和空间进行录像保存;其二,未对移动公司工作人员提取证据的过程进行录像或其他记录。针对第一个问题,承办人要求公安机关重新录制予以补正。针对第二个问题,承办人一方面向移动顺义分公司工作人员制作详细询问笔录,说明其提取的过程,并根据其提取出的数据与其所称的提取方法进行比对,印证其提取方法的准确性;另一方面,承办人结合第一步中确认的时间和空间范围,针对提取方法的缺陷(同一地点不同时间或同一时间不同地点多台伪基站先后经过、同一地点同一时间两台以上伪基站交叉经过,数据均被全部统计),要求移动公司工作人员对通过观察即可分辨的可能存在其他伪基站影响的时间段的数据进行列明。

(三)通过异常位置更新显示的伪基站LAC码特点,排除LAC码特征不一致的数据

异常位置更新图像中弹出的标签所显示的数字,系伪基站的LAC码,当正常运行的基站获取到从伪基站回归正常基站的手机用户时,会记录下该伪基站的LAC码和手机的IMSI码,并发出异常位置更新的提醒。这种设置实际上提供了这样一种思路,根据正常基站记录到的伪基站LAC码的数量来确定影响用户数,那么,需要做的就是确定伪基站的LAC码。经向移动公司工作人员及鉴定人员了解,伪基站的LAC码并不唯一,在运行过程中会不断变化。但同时,负责监控异常位置更新情况的移动顺义分公司的工作人员表示,伪基站的LAC码虽然在变化,但开头数字、位数基本稳定,比如,在某一时间点,伪基站的LAC码为“1234”,在其他时间点,该伪基站的LAC码仍是以“1”开头的四位数值,不会变为以“2”开头的五位数值。但原始数据中也存在小部分个位数、两位数等其他特征的数值,据移动内部技术人员表示,该部分数据也是伪基站生成的,但如何生成的無法解释。

在本案中,对通过前两步获得的原始数据进行分析,大部分LAC码为“2”开头的五位数。对于无法解释的其他数据,按照存疑证据有利于犯罪嫌疑人的原则,均不予计算在内,承办人要求侦查机关委托鉴定机构对检材中LAC码进行筛选,排除以“2”开头的五位数以外的所有数据。

(四)对数据进行时间和地点规则分析,确定同一伪基站所获取的IMSI码

在经过上述排除后,再对数据列表进行分析,该数据以文字和数字的形式描述了伪基站移动的时间和空间。但承办人发现在相近的时间内,存在若干个发起位置更新的正常基站位置距离较远的问题。该种情况的出现说明在原始数据提取所划定的空间范围内,不同位置、同一时间点,存在两台以上伪基站设备。此种情况在第二步对原始数据的提取过程中已根据观察所见做初步排除,但由于观察的局限性和空间范围划定的随意性,以及发出异常位置更新阈值的设置(经向移动顺义分公司工作人员了解,系统可以设置异常位置更新提示的数量标准,如设置为2,则仅发现1个异常位置更新时系统不进行提示,但在原始数据中,该数据仍会被提取到),部分数据可能被误算进原始数据。

通过对数据进行分析,伪基站的LAC码虽然会变化,但在一定的时间和空间内会保持一致,而上述误算的数据的LAC码往往混在多行相同LAC码的数据中,且误算数据的位置更新地点与查明事实不符,易于分辨。尽管如此,从数万条数据中依次分辨仍需大量工作,且无法保证准确率。在本案中,承办人发现,该类数据数量较少,故利用excel表格数据统计功能,将出现次数较少的LAC码选出,再根据该部分数据在整个数据列表中出现的时间和位置,排除同一时间在不同位置上产生的异常位置更新的数据。

本案中,承办人要求侦查机关对鉴定机构提出补充鉴定要求,鉴定机构对数据按上述时间及地点规则、逻辑关系进行分析,对分析后的IMSI码确认为同一伪基站所获取。

(五)对排除其他伪基站或其他因素干扰后的数据进行排重

该步骤是伪基站类案件的传统做法,基于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罪中对通讯中断用户数量的理解,对于多次中断的同一用户的情况,在计数时以一个用户计。在此不再论述。

上述五步法中,第一步、第二步由承办人和侦查机关协同移动公司工作人员完成,第三步至第五步由司法鉴定机构完成。“五步法”中第一步、第二部所要解决的问题,是将异常位置更新所显示的轨迹抽象为伪基站的移动轨迹,如果该轨迹是连续的,且无另一条轨迹与之交叉,那么可以认定该条轨迹上所获取的数据就是涉案伪基站影响用户数。但由于异常位置更新的迟滞性,伪基站、手机用户均持续运动,伪基站影响半径的不确定性,等等因素,该轨迹并不能完全还原伪基站的移动路径,也就是说精确度不够,比如,无法通过观察分辨短距离、短时间内与移动路径交叉的其他伪基站。第三步、第四步所要解决的问题,是在精度不够的情况下,通过LAC码、时间、地点规则进行分析,对观察不到的、可能不属于涉案伪基站影响用户的数据予以排除。第五步所要解决的问题,是法律上对影响用户数的认定问题。

三、需要进一步说明的问题

笔者认识到,上述方法能够使最终获得的数据不断接近事实,但仍不能解决理论上可能存在的部分情况。比如,是否存在一种极端的可能性,另一台伪基站与涉案伪基站在相同的时间、地点,以相同的路径、速度,以同类型的LAC码发送短信,这样不论是从轨迹上看,还是从时间、地点特征上看,两台伪基站控制区域重合,无法对数据进行排除。但笔者认为,从顺义区近两年办理的伪基站类案件数量来看,此类案件数量并不多,在没有大量基数的情况下,完全相同路径的情况在理论上成立,但在实践中发生的概率很低。

相比该极端情况,实践中可能存在类似情况,比如在涉案伪基站的附近,有另一台与涉案伪基站LAC码特征类似的伪基站,与涉案伪基站存在短时间、短距离的控制区域重合(在肉眼观察所能达到的精度内不能分辨交叉点),该种情况下该台伪基站的数据有可能计入最终统计数据。笔者认为,从现有案件中的数据看,一台伪基站一天8小时左右发送,影响用户数大部分在数千至几万;从法院判决看,有期徒刑一个月刑档的变动基于数万个影响用户数。据此,上述情况中可能产生的数据误差,并不会对量刑产生实质影响。从另一角度讲,处在A、B两台伪基站控制区域内的移动用户,伪基站的功率、用户与伪基站之间的距离等决定了该用户被A伪基站中断,而此时对于B伪基站而言,其已经实行了占用频率的行为,但因外力而未能产生影响用户的后果,从法理上讲属于未遂,该部分被A伪基站影响的用户数并非不能对B伪基站苛以刑责,而是比照既遂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从这一角度讲,则进一步减少了数据误差对量刑产生的影响。

在伪基站类案件手段翻新的今天,扰乱无线电通讯管理秩序罪以“影响用户数量”作为“情节严重”的判断标准,单一的入罪标准已不能解决司法实践对该类犯罪的惩治作用。解决问题的关键在于准确把握该类犯罪侵害法益的多样性,根据不同法益的损害程度确定多种类型的入罪標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