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益相对受损群体经济行为的政府管制

2017-05-17 11:37张健
商业经济研究 2017年9期
关键词:博弈

张健

内容摘要:利益相对受损群体是经济社会转型过程中出现的一个值得关注的利益群体。其特征是他们总是将自己劳动付出的成本和获取的收益与参照群体进行比较,产生了“相对剥夺感”心理。本文运用博弈论分析利益相对受损群体的经济行为发现:他们为了从地方政府获得较多的经济补偿,会产生与之讨价还价的重复博弈或者谋取占优策略。因此,地方政府必须坚持依法依规、维护公共利益和强制执行的原则,规制利益相对受损群体的经济行为,消解其“相对剥夺感”心理。

关键词:利益相对受损群体 相对剥夺感心理 参照群体 博弈 政府管制

问题的提出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经济持续增长,居民生活水平普遍得到提高。但城乡居民收入差距却持续扩大,贫富分化呈上升趋势。贫富差距扩大导致了两个社会问题:一是社会结构的紧张。即在贫富迅速分化下,人们渴望成功的期望值与社会结构所能提供的获得成功的手段之间产生了严重的失衡,使社会群体之间的关系处于一种敏感的、容易对立的或者很强的张力之中。二是人们主观上容易产生“不公平感”。在社会结构紧张状态下,人们将贫富差距归因为社会规则不公平,主观上产生了“公正失衡”心理。在弥漫着“不公平感”心态的社会氛围中,一些人盲目地将自身的生活水平与那些生活水平较好的人或群体做反向的比较,滋生了“相对剥夺感”。“相对剥夺感”与“参照群体”是孪生关系。“参照群体”理论认为,一些人会将自己的处境与“处于一个共同的隶属群体或内群体”和“处在非隶属群体或外群体”进行比较,一旦他们有了不满足感,就会产生被剥夺感。滋生了“相对剥夺感”心理的人们容易产生非理性的信念或行为,成为激化社会矛盾的社会力量。李培林等人(2005)认为,具有较强相对剥夺感的人会将自己认同在社会低层人群中,是现实中对社会稳定威胁最大的群体。王培刚(2008)也认为,在利益格局变动中,利益受损的群体对于贫富差距的现状和未来影响都有着切肤之痛。当他们主观上将自己认同为底层群体时,就会承受同质的心理压力,很容易形成阶层归属感,一旦“仇富”情绪产生,便会迅速蔓延,心理上的“不平”就会转化为行为上的“报复”,对社会稳定构成极大威胁。学界将滋生了“相对剥夺感”的人们界定为利益相对受损群体。本文试图以经济学的相关理论解决以下问题:什么经济因素刺激着利益相对受损群体,使其产生了“相对剥夺感”心理;利益相对受损群体的经济行为表现如何;地方政府如何规制利益相对受损群体的经济行为,才能化解社会矛盾冲突,维护社会稳定和构建和谐社会。

利益相对受损群体“相对剥夺感”心理产生的经济因素

心理学理论认为,人的心理过程是心理活动发生、发展的过程,不同心理过程会形成不同的心理状态,表现出不同的心理特征。心理过程包括认知、情感和意志,是客观现实的主观映像,即人的心理是客观现实的反映,同时人的心理也是人对客观现实有意识的、主观的、能动的反映。伴随科技发展和社会进步,经济因素主要是收入和消费对人们心理过程的影响越来越大,已经成为影响人们心理的主要因素。正如学者所云:“人类活动中最受忽视和被掩盖的一个领域,特别是经济利益和政治利益,它们是人类活动最重要的动力,因为这些利益给人们带来了重大刺激力”。就数量的多少来看,人们的收入和消费具有客观现实性;而就程度或高低来看,人们的收入和消费则具有一定的主观意识性。其中,选择“参考群体”并与之进行比较决定着人们对收入和消费高低的认知以及社会群体之间的关系。因此,刺激利益相对受损群体产生“相对剥夺感”心理有两个要素源:一是人们收入与消费的客观状态;二是人们对收入与消费状态及其途径的主观认知。具体包括以下经济因素:

第一,收入和消费差别迅速扩大的结果。改革开放以来,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推进,无论是城乡居民之间还是城乡内部居民之间的收入差距和消费水平都迅速地拉开了档次,这种客观现实使工作于经济效益较差企业的职工、原来工作和生活在体制内的城市企业下岗职工以及通过辛勤劳动还不能获得基本利益需求满足的农民,产生了极大地失落感。另外,官方连年公布的一系列经济数据如国民总收入、国内生产总值、人均国内生产总值、分行业增加值、居民消费水平等均呈现为逐年增长的态势,使利益相对受损群体明显看到自己收入和消费落后于整个国家和行业的平均增长水平。另一方面,利益相对受损群体看到经济繁荣的景象,比如一幢幢高楼拔地而起、汽车保有量的增长,自己却买不起,必然就会认为当前的收入分配制度存在着不合理因素,产生了“相对剥夺感”。

第二,与“参照群体”生活境况的比较。利益相对受损群体并非生活条件最差的人,与贫困人口相比,他们的生活状况还要好一些。但是,他们总是将生活条件好的人作为“参照群体”,进行比较。在比较的过程中,利益相对受损群体往往忽略自身的经济资源、教育程度、生存能力,只注重利益需求的滿足程度。当他们看到生活条件好的人拥有优于自己的住房、医疗保健、交通和通信、教育文化娱乐服务等方面的消费品时,就将自己认知为社会底层阶层,认为自身利益受到了剥夺。从经济学原理来看,利益相对受损群体认为自己劳动消耗的人力、物力和财力所获得报酬和收入与生活相对较好或高收入群体的投入和收获的比率相比并不相等,自己实际收入增长较慢,且呈现着边际效用递减,就产生了“相对丧失感”。

第三,权势阶层不合理,甚至违法获取收入和消费的方式。改革开放以来,利益主导成为社会的基本准则。由于规约“经济人”的相关制度、法律、规范尚不完善,而且社会“用利益导向行为取代了价值导向行为”,权势阶层利用自己掌握的权力、社会地位和身份、资源获取不合理的、违法的收入并进行毫无节制的奢侈消费。比如一些政府工作人员通过入股、参股企业获利;一些国有企业管理者倒卖国有资产谋取非法利益;一些公职人员利用行业垄断地位敲回扣、收红包;一些企业克扣、拖欠工人或农民工工资;村干部通过非法出租、倒卖农民承包地等,而且他们将非法获得的收入大肆挥霍。利益相对受损群体也将这些人也作为“参照群体”,就直接产生了心理失衡感和被剥夺感。

第四,地方政府自利性经济行为。在市场经济中,本来政府介入经济的目的是限制垄断,克服市场经济的外部性;通过再分配等手段,实现社会公平,这是政府的经济职能。然而,一些地方政府在利益的驱动下,将权力与经济不正当联姻,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出现了许多不规范、违法的经济行为,这就是所谓的“权力市场化”现象。诸如强行征地,从农民手中低价买地,再以高价卖给开发商获得收入;非法拆迁获取大量的利益等。地方政府的自利性经济行为使利益相对受损群体失去了生存、发展的机会,引发了较强的不满和对抗情绪,成为威胁社会安定的主要因素。

利益相对受损群体的经济行为

产生了“相对剥夺感”心理的利益相对受损群体往往将矛盾焦点指向地方政府,他们既希望地方政府能够积极主动解决其自身的生存生活问题,维护其权益不被侵害,同时又会采取或选择自己认定的策略与地方政府博弈来实现自己的利益要求。博弈论认为在决策活动中,每个局中人都会依据他可能盈利的多少,认真计算盈利函数,选择利益最大化的策略。本文运用博弈论来分析利益相对受损群体经济行为的模式,洞察其经济行为的特征。

(一)经济补偿中的讨价还价行为

在博弈论中,罗宾斯泰英建立了轮流出价的讨价还价模型。在这个模型中,两个参与人分割一块蛋糕,参与人1先出价(offer),参与人2可以接受(accept)或拒绝(reject)。如果参与人2接受,博奕结束,蛋糕按参与人1的方案分配;如果参与人2拒绝,他还价,参与人1可以接受或拒绝;如果参与人1接受,博奕结束,蛋糕按参与人2的方案分配;如果参与人1拒绝,他再出价;如此一直下去,直到一个参与人的出价被另一个参与人接受为止。罗宾斯泰英认为讨价还价过程就是一个合作博弈的过程。但这个模型并不涉及参与人心理对结果的影响,而参与人心理对博弈过程和结果却产生着重要的影响。损失规避理论认为,人们总是强烈倾向于规避损失,一定数额的损失所引起的心理感受,其强烈程度约相当于两倍数额的获益感受。因此,行为决策中的决定因素是客观结果导致的主观心理效用。现实中,地方政府为了发展地方经济或改善居民的生活生存状况,对城乡居民居住地进行改造,或对破产的企业进行整合重组,或征用、储备土地以供城市开发所用。在这个过程中,地方政府就会给居民经济补偿。然而,有强烈“相对剥夺感”心态的利益相对受损群体总是唯恐自己的利益再次“被剥夺”,所以他们在交出自己拥有的资源时,会想方设法谋取补偿最高价,这就使他们与地方政府的谈判博弈表现为不断地讨价还价行为。

本文将利益相对受损群体设为A,地方政府设为B。在经济补偿过程中,通常B先出价,如果A被迫接受,则博弈结束,经济补偿就会按照B的方案分配,A的相对剥夺感就会进一步加剧,因为A本身对B产生着不信任感,A的接受经济补偿又是被迫的,所以A不会接受;如果A拒绝,他就会提出自己的要求(还价),如果B接受,则博弈结束。而现实中,B是不会接受的,因为B有预定的分配方案和自己的行动规则。在这种情况下,A会“耐心”等待,因为他认为强大的心理承受能力可以为他赢得更多的利益。因此,B会再次出价,A会依据B的报价情况,猜测B报价的回旋余地范围的大小,如果他接受,则博弈结束,说明他获得了一定满足感;如果他拒绝,则相对剥夺感还依然存在,博弈还会继续。从利益相对受损群体与地方政府的博弈过程可以理解:在经济补偿过程中,为什么有些人会选择与地方政府激烈对抗;为什么有人成为了“钉子户”;为什么有人不断的越级上访等。总之,产生了“相对剥夺感”心理的利益相对受损群体出现各种抵制、对抗行为的情况是可能的。

(二)占优策略行为

博弈论认为,每个参与人的效用是博弈中全部参与人的策略的函数。一个参与人的最优策略可能并不依赖于其他人的策略选择。即不论其他参与人选择什么策略,他的最优策略是唯一的。这样的最优策略被称为“占优策略”。 占优策略均衡要求每个参与人都是理性的,但并不要求每個参与人知道其他参与人是理性的,其他参与人是否理性并不妨碍理性参与人的最优选择。

现实中,利益相对受损群体认为,在经济结构调整过程中,自己没有得到应该得到的利益需求,主要原因在于地方政府的政策对自己不利,使自己失去了获得更多财富的机会。即政策让一部人富了起来,而富裕阶层又没有用自己掌握的资源回报社会。也就是说,政策护驾一部分人的获益,导致另一部人的利益受到了损害。在这种思想的支配下,利益相对受损群体就会利用各种机会与地方政府博弈,尽力争取有利于自己的政策。

本文仍用A代表利益相对受损群体,用B代表地方政府。假定在政策执行过程中,A和B面临着两种选择,要么强制执行政策,要么不执行政策。第一种情况,如果A不执行政策,B强制执行政策,双方态度都非常强硬,那么双方必然会发生激烈冲突,结果将是两败俱伤;第二种情况,如果A不执行政策,B也就停止了政策实施,那么A获得了偏好满足;第三种情况,如果A顺从的执行政策,B坚决地执行政策,则B获得了偏好满足。事实上,对于利益相对受损群体来讲,这三种纯粹情况都不会存在,第一种情况,A和B的收益函数均为0,A的“相对剥夺感”更进一步增强;第二种情况,看似A的收益函数大于B的收益函数,但A什么也不会得到,“相对剥夺感”依然存在;第三种情况,A的收益函数小于B的收益函数,A的相对剥夺感进一步被强化。因此,最有可能的情况是,A计算了自己的收益情况,通过各种行动影响B的策略,力图实现利益最大化。如果A获得了最优策略,则利益满足;如果A获得了占优策略,则利益相对满足;如果A获得的是劣势策略,则利益绝对或相对受损。这就解释了为什么利益相对受损群体与地方政府博弈行动表现为无规则、无方向地争取利益最大化的原因。

利益相对受损群体行为的政府管制

在与地方政府博弈过程中,利益相对受损群体对自身能够获取经济利益的满意程度并不取决于他们具体的、实际的获得经济利益的绝对值,而是取决于与他人或他群相比较获得利益的相对值。如果他们能够得到优于他人或他群体的收入、报酬、资源或消费,就认为结果是合理的,否则就会产生心理失衡。因此,加强对利益相对受损群体经济行为的政府管制具有重要的意义。

政府管制是指“政府基于公共利益或者其他目的依据政府制定的法规对被管制者[包括个人和组织(包括政府组织与非政府组织)] 的活动进行的管制”,其目的在于维护公共利益,实现社会公平。政府通过管制可以解决不完全市场条件下造成的资源配置不合理、市场经济的外部性,保证公共产品公平地、有效地供给,从而缩小城乡差距,消解利益相对受损群体“相对剥夺感”,创造良好的宏观经济环境。更重要的是,政府可以运用法规、政令、处罚以及授权等政策手段以及影响力,规范利益相对受损群体无规则的博弈行为,保证政府实现经济社会发展目标。地方政府对利益相对受损群体经济行为进行管制必须遵循以下原则:

(一)依法依规

法律法规是任何社会主体和客体必须遵守的最高准则,任何人、任何组织都必须严格遵守国家相关的法律法规。这就要求地方政府必须依法行政,遵循法治精神,严格用法律法规约束利益相对受损群体的经济行为。地方政府依法规约利益相对受损群体的经济行为必须做到:第一,管制程序要合法化。地方政府在经济决策、经济政策实施、经济活动评价和经济行为监督等过程中,要依法行政,做到管制程序法治化。第二,执行程序要透明、合法。地方政府要向利益相对受损群体明确告知经济活动必须遵守的相关法律法规,使他们充分理解法律法规的具体内容。在尊重他们合理的利益诉求时,告知他们什么是违法行为,什么行为会受到法律的制裁,将双方具体的利益博弈限定在一定的轮次之中,避免无休止的纠缠。第三,主动接受依法监督。地方政府要直面利益相对受损群体对自己行为的监督,保证他们在市场经济竞争过程中的机会平等,增强他们的公平意识。

另外,地方政府还要充分理解国家规则,依据国家规则保护利益相对受损群体的经济利益。所谓国家规则既包括国家的相关法律法规,也包括国家的执政理念。利益相对受损群体往往将国家的执政理念认同为国家的政策法规。在经济活动中,他们经常会引用党的执政原则如尊重人民的主体地位、经济发展是为了改善人民的生活等与地方政府讨价还价,使两者之间的博弈持续进行。地方政府要充分理解利益相对受损群体的规则意识,谨慎行政,增强管制的责任感和治理能力。

(二)维护公共利益

政府管制的目的无疑是为了维护公共利益。从政府经济职能来看,政府介入市场,通过税收、财政、对垄断行业的直接管理以及限制,就是为了建立正常的市场秩序,克服市场经济的外部性,保护公共财产,避免因对公共财产的过度使用而造成公共资源的枯竭。总之,政府干预经济生活,就是保证每个人都有权利获取或享用公共品。政府通过管制维护公共利益就必须遏制利益相对受损群体追求利益最大化的经济行为,遏制利益相对受损群体不考虑社会公共利益,为了获取比参考群体更多利益的“搭便车”和自利行为。

但是,地方政府对利益相对受损群体经济行为的管制可能会诱发其利益相对剥夺感。因此,地方政府在管制过程中必须与利益相对受损群体进行有效的协商。第一,地方政府要向利益相对受损群体提供足够、透明的政策、经济信息,与其共同商讨利益分配方案,解决因信息不对称导致的风险;让利益相对受损群体充分表达利益诉求,降低双方讨价还价的成本。第二,地方政府要与利益相对受损群体之间建立协商机制,通过协商机制达成契约关系。一旦双方达成一致的协商机制,双方就必须按照约定执行。一般情况下,双方通过平等协商是可以达成一致的合约安排,因为非合作博弈的结果只能是两败俱伤,而且利益相对受损群体的利益损失更重。第三,地方政府与利益相对受损群体进行协商,能够节约经济活动的成本。在信息对称情况下,协商能够使双方讨价还价博弈在较少轮次内完成,避免因多轮次的讨价还价而增加交易的费用。

(三)强制執行

政府管制是对法律的替代和补充,因为法律具有强制性,就要求政府管制也必须体现强制性。政府管制只有体现出强制性才能限制经济主体的不当或违法行为。在利益格局调整和经济补偿过程中,利益相对受损群体为了实现利益最大化,可能会违反法律和社会规则,不惜铤而走险为自己谋取利益;还可能会不顾及集体或国家利益,只选择满足私人利益的策略。因此,地方政府对于利益相对受损群体的违法行为,必须采取强制措施,提高他们的违法成本,使之接受法律的严惩。

当然,地方政府对利益相对受损群体管制时,也要甄别不同性质的经济行为。虽然利益相对受损群体具有共同的特征—相对剥夺感,但是毕竟他们还会表现出不同性质的经济行为。对于能够与地方政府协商、合作的利益相对受损群体,地方政府要尽可能与之就利益分配方案达成一致,满足他们的利益需求;对于与地方政府无限博弈的利益相对受损群体,当他们的经济行为对公共利益危害较小时,地方政府要坚决停止与之博弈;对于利益相对受损群体严重的违法经济行为,地方政府必须严惩不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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