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达国家现代家庭补贴与税收减免的政策法律

2017-05-25 06:49马蔡琛那万卿
社会政策研究 2017年6期
关键词:产假津贴福利

马蔡琛 李 萌 那万卿

一、从福利国家走向家庭福利:概念的演化脉络

“福利国家”(welfare state)一词最早由英国大主教威廉·坦普尔(William Temple)在《公民与教徒》一书中提出(刘脩如,1982)。但真正作为一种国家层面的制度被广泛使用,是在1942年英国发布了《贝弗里奇报告》之后。20世纪30年代的“大萧条”乃至第二次世界大战之后,发达经济体希望能尽快开展恢复建设。英国1942年颁布了《贝弗里奇报告》,其中正式使用了“福利国家”这一概念,为英国战后重建提出了系统的理论和政策建议。随后,1948年英国工党正式宣布英国建成“福利国家”,欧洲和北美等发达经济体也在20世纪50年代前后宣布建成“福利国家”(祁亚辉,2005)。

近代福利国家制度最初来源于1601年英国颁布的《济贫法》。1883年,德国俾斯麦政府颁布的《德意志工人疾病保险法》以及相关社会保险法律,标志着社会保险制度的初创。德国依据个人收入多少确定保险费缴纳,以及保险待遇水平的形式,这是不同于英国贫困救济的传统福利保障形式的。此后,法国、意大利、瑞典等国纷纷效仿德国推出社会保险立法。社会保险制度的创立是福利国家制度建设的标志性事件。1935年,美国罗斯福政府针对由教会、慈善机构等社会团体主导的社会福利救济事业在经济危机期间的困境,颁布了《社会保障法》,逐步完善了以社会救助和社会保险为基础的福利保障制度(祁亚辉,2005)。第二次世界大战后到20世纪70年代,各国经济平稳快速增长,这一时期福利保障制度的制定和实施由国家起主导作用,各项政策的覆盖人群也从劳动者向全体社会成员转变,由选择性救助向普救主义转变,并且各项福利的给付标准得到提高。

1973年爆发的第一次世界石油危机,在经济增长减速以及经济全球化背景下,各国政府和理论界开始对福利国家制度进行深刻反思。自此,关于“福利危机”的探讨成为20世纪70年代至今的研究重点。反对福利国家制度的研究者认为,福利国家的政府过多干预市场,征收过高税负,导致市场经济运行的效率损失,同时高福利致使国民对福利产生依赖,丧失劳动积极性,引发了道德风险。伴随全球化进程生产要素的跨国流动,劳动力市场和资本市场发生了新变化,同时人口老龄化及单亲家庭、未婚母亲家庭等多样化的家庭形式,成为福利国家政策制定的新的重要影响因素。福利制度的刚性也成为近年来各国家执政当局不得不审慎考虑的问题。

为应对经济全球化以及各国经济社会的内部变化,各国政府纷纷缩减福利项目和开支,降低福利给付标准,通过将私营化、混合经济引入福利保障供给中来缓解政府财政负担,逐渐提高个人在福利保障中的负担比例。并且政府越来越重视鼓励受助者参与到工作中去,变被动的寻求帮助为主动的解决自身困难,政府同时提供各项就业技能培训和儿童照料服务,严格控制福利给付条件。

2008年,全球金融危机给各国经济带来了重创,失业率常常居高不下,低生育率和人口老龄化问题也一直困扰着发达经济体。危机的发生是政治、经济等多方面因素所致,长期以来,希腊、意大利、爱尔兰等国实行的高福利也带来了巨大的财政负担,成为债务危机发生的重要原因之一,由此人们再次开始反思福利国家的高福利政策。希腊、爱尔兰、葡萄牙等陷入危机的国家相继出台了大幅财政削减计划和社会改革,包括劳动力市场解制、冻结公务员薪水和养老金、提高退休年龄以及缩减社会转移支付和减少社会服务(安东·赫梅尔赖克、 马赛厄斯·斯特潘,2013)。

哥斯塔·埃斯平–安德森在其著作《福利资本主义的三个世界》中对福利国家模式进行了划分,依据劳动力“去商品化”的程度以及福利受益人身份的“分层化”程度,划分成自由型福利国家、保守型福利国家和社会民主型福利国家。“去商品化”是指个人福利既独立于其收入之外,又不受其购买力影响的保障程度,与市场和政府在分配福利资源中所起的作用大小相关。去商品化程度高,意味着政府在分配福利资源中发挥着更多的主导作用。“分层化”是指在福利国家的制度安排中,人们的社会身份或地位不同。分层化程度高意味着福利政策的面向人群具有选择性(即“补救性”),而分层化程度低则意味着制度安排更具有“普救性”。

按照这种划分方式,英国、美国、加拿大、澳大利亚属于自由型福利国家,其特点是去商品化程度低,分层化程度高,在福利制度安排上以市场交易原则为主导,往往采用家计调查的方式提供福利供给。德国、奥地利、法国、意大利的去商品化和分层化程度均较高,政府在福利制度安排上起主导作用,注重福利给付的分层化效果,可归类于保守主义福利国家。瑞典、挪威等则被划分为社会民主型福利国家,这些国家的福利政策去商品化程度最高、分层化程度最低,福利制度安排具有普救主义的特性。

二、发达国家现代家庭补贴制度的变迁与演进

家庭补贴是指政府针对有抚养子女的家庭提供的现金转移和各种社会服务,主要包括各种家庭补贴和税收优惠政策、产假制度,以及对儿童的看护和教育服务等。从欧美等现代发达国家家庭补贴制度的发展历程来看,大致经历了建立、发展和改革三个阶段(丁建定、李薇,2013)。

20世纪30年代的经济危机造成失业率和贫困人口数量急剧上升。1935年,美国出台了《社会保障法》,其中第四款提出了抚养未成年儿童援助计划(Aid to Dependent Children,简称ADC),法案规定:对 16 岁以下无依无靠的受抚养儿童、残疾儿童和盲人进行救济;规定各州对抚养儿童的救济金及妇幼福利补助金的拨款数额;对需要抚养未成年子女的单身母亲家庭提供资助(黄安年,1998)。 随后的杜鲁门执政时期,对1935年的《社会保障法》中抚养未成年儿童的援助部分共进行了5次修正,扩大了儿童福利的覆盖范围,补贴标准也有较大提高。1942年12月,英国发布《贝弗里奇报告》,提出将家庭补贴制度纳入英国社会保障计划之中。

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后,联合国1948年发布的《世界人权宣言》承认了国家对其公民承担的责任与义务,并且阐明了公民有获得生活安全与国家支持的权利,福利和安全被认为是公民应该从国家那里享有的权利。在相对稳定的外部环境下,各国经济持续发展,家庭补贴也从选择型救济性质转变为具有普遍性特征。这一时期主要通过普适性的福利政策救济贫困,保障家庭生存和生活,旨在对社会成员实行全面的福利保障。西方发达国家推行了福利国家制度,国家跨越家庭通过福利政策直接与个人联系,国家成为社会保障的直接责任主体,大大弱化了家庭的责任。这一时期,发达国家的家庭政策主要体现在设立专门的家庭政策机构,如英国在1948年创立了儿童部,德国在20世纪50年代初创立了家庭部,瑞典在1954年创建了家庭委员会。同时,家庭补贴的范围也有所扩大,战前家庭补贴只提供给子女众多的家庭,只有1个孩子的家庭以及农业工人或自我就业者的家庭都无法获得家庭补助金。战后家庭补贴开始覆盖所有居民,实行普遍型补贴计划,原本只针对产业工人的家庭补贴范围也有所扩大(吕亚军,2010)。

1947年瑞典开始实施普遍的儿童津贴政策,普遍式儿童津贴针对所有未满16岁的儿童发放,实行统一补贴标准,不必经过家庭收入情况调查。此后还颁布了《带薪亲子假》法案。1957年,瑞典将儿童保障纳入了社会救济制度范围,儿童成为重点救济对象(邹明明,2009)。

20世纪70年代后,主要发达经济体出现了经济停滞或衰退,高失业率伴随着高通货膨胀率。有些人认为,福利依赖日益严重,全面的福利保障制度滋生了懒惰,本来属于紧急救助手段的家庭补贴被贫困人口作为主要的收入来源,促使人们不愿意工作。与此同时,西方国家已完成人口转变,随着生育率的下降,受社会思潮的影响,女性开始追求更高的社会地位和社会权利,妇女越来越多地参与社会劳动,同时产生了众多单亲家庭、未婚母亲家庭等家庭形式,使得传统家庭核心地位弱化。战后初期实行的普遍性家庭政策难以为继。各国专家对家庭贫困现象进行分析后,提出应该将福利政策帮扶的重点定位为最需要帮助的家庭和个人,变普适性的援助计划为更有针对性的家庭福利政策,通过家计审查,为最有需要的家庭提供家庭补贴,这也成为各发达国家实施家庭福利政策的主要手段。此后针对低收入家庭的津贴、针对单亲父母家庭的津贴等形式的补助政策开始建立。

在英国,1979年以撒切尔为首的保守党上台执政,开始对英国的社会保障制度进行改革,主要目标是降低社会福利支出。保守党在家庭补贴制度方面提出两项改革措施:一是提出一种新的补贴计划——家庭收入补充计划。在家庭收入调查的基础上,有孩子的低工资收入者可以申请这项补贴。二是发表一份绿皮书,建议实施一项针对所有孩子的课税扣除计划①西方国家家庭补贴制度的发展与改革,http://scholar.google.com/schhp?hl=zh–CN&as_sdt=f446e40 0d01a64f1b6a9e83ee14c5daa。。

在美国, 1969年8月,尼克松在内森计划和贝特曼计划的基础上,提出了“家庭援助计划”。新的福利计划遵循三个原则:一是全国范围内的公平对待,二是工作要求,三是工作刺激。这一计划承诺联邦政府为每个贫困家庭提供基本收入保障;采取措施鼓励福利受助者就业,如以负所得税的形式消除福利救助金高于工资的现象,并且要求参加该计划的有工作能力的受助者注册就业或参加就业培训;采取评估和随机抽查的方式,取代原先的家计审查制度;制定相关配套措施,如提供日托服务、扩大就业培训等。然而由于福利制度的刚性以及利益集团的争议,导致计划以失败告终。虽然“家庭援助计划”失败了,但它的提出标志着美国家庭福利由扩张向紧缩的转变。同时,将福利与工作联系起来,鼓励有工作能力的受助者参与就业以摆脱贫困的思想也成为后续家庭福利政策的主导思想。

这一时期在保障家庭福利的同时,更关注人口发展,鼓励生育,促进家庭关系。随着女性独立意识的增强和劳动市场参与率的提高,在照顾家庭抚、养孩子和工作之间寻找平衡,显得尤为重要。20世纪80年代后,以北欧国家为代表,促进性别平等、保护女性权利、关注家庭与工作的平衡成为这些国家家庭政策的重点。1975年瑞典颁布的《学前教育法》规定,儿童在入读小学前一年,可以接受一天3小时的免费学前教育。1982年瑞典颁布了《儿童服务法》,规定各地方政府设立社会服务委员会为家庭提供社会服务。同时这一时期产假和亲子假成为保障家庭福利、支持家庭发展的重要形式。一些发达国家在战后对产假计划进行了改革,实施强制性的产假计划,取代先前的自愿性计划;发放现金津贴时与工资挂钩,取代以前统一标准的津贴或一次付清的津贴。产假与亲子假期限较长的国家,其提供的工资补偿与现金津贴也较高。大多数工业化国家,除澳大利亚、美国、瑞士与新西兰外,产假平均期限从1975年的15.5周延长至1990年的22.1周,同时对于产假补贴的标准也有所提高。在这两方面北欧国家如丹麦、瑞典,提升幅度最大(Gauthier A H.,1998)。 随着国家越来越重视父亲在家庭中作用的发挥,70年代伴随产假改革,奥地利和意大利率先开始推行亲子假,随后其他国家也开始采取这一做法。亲子假津贴有些国家按照固定金额发放,如奥地利、德国、法国等,而丹麦按照申请者生育前收入的一定比例发放,瑞典则是融合了这两种形式。

这个阶段许多国家开始重新界定政府与家庭的责任划分,注重强化家庭在提供福利时的责任,以及对家庭功能的保护和促进。对于家庭补贴制度的改革基本围绕补贴标准的降低、补贴资格的提高等方面,同时更关注对家庭和儿童提供帮扶服务。

随着20世纪80年代工业经济向服务经济的转变,发达国家对劳动者技能的要求有所提高,对劳动力市场造成重大影响。特别是进入90年代,随着经济全球化的到来,生产要素快速流动,对家庭的稳定和发展带来新的挑战。在国家层面,对家庭的关注不再只着眼于家庭的基本生存和生活功能,而是从战略发展的角度给予家庭积极的支持,从家庭入手注重人力资本的培育和提升。于是,技能培养、女性家庭与工作的平衡、鼓励生育、提供产假以及亲子假、提供儿童照料服务等相关的家庭政策逐渐受到重视。家庭政策由单纯的强调责任转为重视帮助他们履行责任(赵芳,2013)。

美国里根时期继续对美国社会保障制度进行改革,削减了一些社会保障项目。其中包括削减对抚养未成年儿童的家庭补助项目,规定已有职业的家长取消受益资格,取消1982年因通货膨胀在食品券方面做出的补贴调整,取消大部分建房补贴等。据统计资料显示,福利开支削减后,1982到1985财政年度与1981年相比,抚养未成年子女家庭的补助减少了13%,儿童营养补助项目费下降了20%,住房援助费下降了4.4%,医疗补助减少了5%,一般就业和训练基金削减35%,工作刺激项目费用削减33%(丁建定、李薇,2013)。克林顿任职期间提出增税和减少社会福利开支的计划(黄安年,1998)。1996年克林顿签署了社会福利改革法案,该法案规定将“对抚养有未成年子女家庭的援助” 项目(Aid to Families with Dependent Children,简称 AFDC)与工作机会和基本技能项目、有孩子家庭紧急援助项目改成“贫困家庭临时援助” 项目( Temporary Assistance for Needy Families , 简 称 TANF),取消联邦政府对有孩子贫困家庭的现金补助,有劳动能力的成年人在接受福利救助两年内必须参加工作,多数家庭领取贫困家庭临时性救助项目救济金的时间不超过5年(丁兴富,2008)。

2008年的全球金融危机使英国经济面临空前挑战,缩减福利开支也再次成为2010年上台的卡梅伦政府的工作重点,提出了诸如缩小家庭补贴范围、补贴对象主要针对贫困家庭、下调对单亲家庭和儿童的补贴标准等政策措施。2012 年,英国政府通过了“高收入儿童津贴费”的提案。2013年儿童津贴出台了新规定,父母当中一方年收入超过5万英镑的,需要交纳高收入儿童福利费,而父母一方收入达到6万英镑的则无法享受该福利。这是首次依据父母的收入水平来设定补贴覆盖对象和补贴标准的儿童补贴制度,变普惠式儿童福利为只针对穷人的福利。2009年底金融危机进一步发酵,欧盟成员国希腊发生主权债务危机,进而蔓延到意大利、西班牙、葡萄牙、爱尔兰等国。2000年到2010年,希腊、意大利、西班牙、葡萄牙、爱尔兰五国的政府社会福利支出年均增长率均高于GDP年均增长率,葡萄牙、希腊、爱尔兰均高出3个以上百分点,且这五国政府社会福利支出占其GDP百分比的年均增长率超过2%,而法国和德国则超过1%①资料来源:http://ec.europa.eu/eurostat/data/database。。此次危机迫使希腊等国对国内福利制度进行改革,调节税收、削减财政赤字、延长退休时间等措施成为各国改革的重点。例如,希腊将女性退休年龄从62岁调高至65岁,与男性一致,西班牙则将男性退休年龄从65岁提高至67岁②资料来源:http://news.xinhuanet.com/world/2012–01/11/c_122565312_4.htm。。

三、发达国家现代家庭补贴制度的政策体系

家庭补贴是指政府为有子女的家庭提供的现金转移和各种社会服务,主要包括各种家庭补贴和税收优惠政策、产假与亲子假制度以及对儿童的看护和教育服务等,目的是帮助家庭的建立和正常发展。

不同福利国家为家庭提供的家庭补贴形式略有差别。从表1中我们可以发现,奉行社会民主型体制的国家(如丹麦、瑞典、挪威等)家庭补贴占GDP的比重较高,而且比较重视公共服务支出在家庭补贴中的占比。其他保守型欧洲国家大都是现金转移占比多于公共服务。而自由型国家(如日本、美国、加拿大等)的家庭补贴占GDP的比重较低,其中美国的公共服务投入高于现金转移。直接的现金转移可以增加家庭的可支配收入,而服务供给则直接降低了抚养儿童的成本。

表1: 各类型家庭补贴占GDP比重(%,2011年)

在现存众多类型的家庭补贴制度中,为了儿童的成长,从其出生到成年独立这一阶段,政府向家庭提供的儿童津贴,在实施家庭补贴制度的发达国家中都有所涉及,可以被认为是家庭补贴制度中最基础和重要的制度。其他类型的补贴在支付条件上往往有各种各样的限制,在不同国家的实施过程中也有各种要求,所以本节把除儿童津贴以外的补贴制度归为其他类型的津贴①该部分对各个国家家庭补贴制度内容的介绍均来自于各个国家相关的社会保障制度网站。。

(一)儿童津贴

儿童津贴的发放标准在各个国家的规定有所不同,从儿童津贴建立至今,对于儿童或父母的国籍、居住地以及职业、收入等的限制一直在变化。津贴覆盖人群和津贴发放数额是组成儿童津贴的两大要素。

20世纪50–70年代是英国家庭补贴制度的发展时期,发展的重点在于制度覆盖人群的扩展和补贴标准的提高及细化。1952年,英国颁布了新的《家庭补贴与国民保险法》,将《贝弗里奇报告》中的补贴标准提高到每周8先令,1956年,家庭补贴扩大到第一个孩子,补贴标准提高,第一个子女每周补贴8先令。其他子女每周补贴10先令。然而,补贴范围的扩大和补贴标准的提高给政府财政造成了一定的压力,1959年,对第一个子女的家庭补贴被取消,第二个子女接受的补贴标准降到每周8先令,第三个及其后每个子女的补贴标准为每周10先令。1975年5月,《儿童津贴法》以儿童补贴代替以往的家庭补贴,规定儿童补贴向包括第一个子女在内的所有孩子支付,同时还向有孩子的贫困父母、单亲父母或其他监护人提供一定的补贴。现阶段英国实施的儿童福利金(Child Benefit,简称CB)制度于1997年4月开始实施,取代了先前的家庭津贴(Family Allowance)和儿童税收津贴(Child Tax Allowance)。儿童福利金制度规定儿童福利金仅发放给年龄在16岁以下的儿童,在16–20岁之间的儿童如果仍全日在非高等教育机构、培训机构中就读,也可领取。另外,年龄在16–17岁的儿童离开教育或培训机构,入伍或在等待工作时可获得20周的儿童福利金(张华,2012)。

法国的家庭补贴制度包括三部分:一是维持生存的基本津贴,二是用于生育以及儿童早期照料的津贴,三是针对特殊目的的津贴。其中,儿童津贴(Child benefit)、固定费率津贴(Flat–rate allowance)、家庭收入补充(Family income supplement)和家庭支持津贴(Family support allowance)属于第一类。儿童津贴支付给20岁以下的未工作或者月净收入低于898.83法郎的儿童,两个孩子的家庭每月可获得130.12法郎,三个孩子的家庭每月可获得296.83法郎,对于额外增加的一个孩子每月可获得166.72法郎。对于家里至少三个孩子的家庭,若最大的孩子达到20岁且月净收入未达到898.83法郎,政府给予这样的家庭每月82.28法郎的固定费率津贴。对于家里有三个及以上且年龄在3到21岁的孩子的家庭,在进行家庭收入调查后,对于满足条件的家庭给予家庭收入补贴。

瑞典规定,对于16岁以下所有居住在瑞典的儿童发放儿童津贴,在某些情况下居住在欧洲经济区内其他国家的儿童也可享有儿童津贴。对于第一个孩子,如果是父母联合抚养,父母每人可获得每月525克朗的补贴;如果是一个人抚养孩子,则个人可获得每月1050克朗的补贴。如果家庭儿童不只一个,父母可获得大家庭补充补贴(Large Family Supplement),例如父母联合抚养的情况下,两个孩子可以获得额外的75克朗/月,三个孩子则可以再领取302克朗/月。如果孩子在满16岁后仍然在接受义务教育或在特殊学校,则仍可继续领取该补贴(殷蕾,2013)。

(二)其他家庭补贴制度

儿童津贴在各发达经济体属于一种普遍的补贴制度,其他针对生育、儿童照料服务以及特殊儿童照料的补贴等,在各国则有所不同。

1.与生育相关的津贴

(1)法定产假工资(Statutory Maternity Pay,简称SMP),是指当雇员休产假(Maternity leave)时,雇主必须支付给该雇员的法定最低工资。雇主支付的法定产假工资可以从政府那里得到大部分的补偿。从这个意义上讲,法定产假工资是一种社会福利,而非企业员工福利。实际上,许多怀孕妇女从雇主那里得到的工资远高于法定产假工资。在英国,申请法定产假工资时申请人需具备以下要件:在婴儿预产期的前15周结束时(含第15周),已连续在同一雇主下工作至少26周;每周平均工资至少达到112英镑(王璐莎,2013)。法定产假工资最多支付39周,申请人在前六周可以获得税前每周工资的90%的补贴,剩余33周可以获得每周139.58克朗或每周工资的90%(按照较低标准支付)。2003年4月,英国政府出台了法定父亲陪产假津贴制度(Statutory Paternity Pay,简称SAP),规定符合资格的雇员可以选择一个星期或连续两个星期的陪产假,要求雇主在雇员的陪产假期间发放法定的最低津贴。而雇主则可从政府那里获取一定补贴。2010年4月6日,英国政府出台了额外法定父亲陪产假制度(Additional SAP),目的是使父亲在照看婴儿方面发挥更大的作用。该假期的最长期限是26周。如果申请人的伴侣重回工作,额外父亲陪产假期可以选择在婴儿出生(或收养)以后20周至一年的任何时间开始。补贴标准和法定父亲陪产假津贴制度的较低标准相同。

(2)生育津贴(Maternity Allowance,简称MA),是专为没有资格领取法定产假津贴的孕妇和新母亲而设立的。如果孕妇最近已停止工作待产,而又不符合资格获得由雇主发出的法定产假工资,那么她可能获得生育津贴。与法定产假津贴不同的是,生育津贴的申领经办机构是就业与养老金部下属的特别就业中心。在婴儿出生前的66周中,申请人至少有26周是受雇佣就业或自我雇佣的(不需要是连续的13周),同时在婴儿出生的前66周中,申请人必须有13周的收入不低于收入门槛(不需要连续13周)每周30英镑。生育津贴共计发放39周,而最早的发放开始日期是预产期前11周,最晚的发放开始日期是婴儿出生日。申请人在怀孕满26周后就可申请生育津贴。生育津贴的标准给付金额为每周139.58英镑和申请人每周平均工资的90%中的较低者。

法国同样制定了现金生育津贴制度,要求被保险人必须有至少10个月或者在被认定为怀孕前的三个月有200个小时的就业。被保险人必须至少提前八周停止工作。按照被保险人生育假期前三个月平均工资的100%(减去税收扣除)的标准,对第一个和第二个孩子预产期前6周和后10周进行支付;对于第三个孩子的支付时间为预产期的前8周和后18周;对于双胞胎则为预产期前12周和后22周;对多胞胎或三个及以上子女支付预产期前24周和后22周的补贴。同时,父亲补助(Paternity Benefit)支付给所有受薪的新生儿父亲,包括正在寻找工作或已经接受了12个月失业补助的求职者,以及在12个月内停止工作的人。

(3)父母津贴(Parental Benefit)规定,瑞典父母双方各有两个月不可转让的亲子假,可在小孩8岁以前的任何时间申请(2014年1月1日及以后出生的到12岁)。此外,新生儿的父亲还可因孩子出生而额外享受10天的假期,如果是双胞胎,时间可延长至20天。瑞典父母津贴发放时长总共为480 天,对于有收入的父母可以获得为期390天工资收入的80%作为补贴(最高每天不超过944克朗),剩余90天每天按照最低标准可得到180克朗。无收入或年收入低于117590克朗的父母,每天可按照疾病津贴的水平获得250克朗的补贴。如果有两个及以上孩子,补贴会相应增加(何玲,2009)。

2.儿童照料服务

食品券是美国政府向低收入家庭提供的用于换购食品的代币券。2008年,食品券项目改名为补充营养援助项目,由电子福利转账卡(Electronic Benefit Transfer Card)代替。食品券计划最早可追溯到大萧条时期,为缓解当时农产品过剩以及救济贫困者,联邦政府在1939年开始实施该计划。随后,该项目由于滞销农产品和失业问题的消失,于1943年终止。1961年肯尼迪总统在竞选中承诺重启该项目。1964年美国国会通过了《1964年食品券法案》,使试点项目成为永久项目,食品券几乎完全取代了实物救济。提高低收入家庭营养水平和加强农业经济发展,成为该项目的主要目标。

美国政府为保障中小学生的饮食营养与健康,实施了各类学校营养计划,包括“全国学校午餐计划”“全国学校早餐计划”“特别牛奶计划”“暑期食品服务计划”等。自1946年国会通过《学校午餐法》开始,一系列学校营养计划逐渐展开(谢菲,2012)。这一系列供餐计划由各州主导,联邦农业部为参加供餐计划的学校提供现金补贴,补贴标准随上年度提供的膳食数量以及消费者物价指数逐年调整。

在英国也有免费校餐(Free school meals),享有该项福利的儿童的父母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例如享有收入补贴、基于收入的求职者津贴或者享有儿童税收减免等。除上述要求外,如果家庭里的孩子年龄小于开始上学的义务教育年龄,并且接受全日制教育,也可以享有该项福利。

在瑞典,政府提供不同形式的育托中心,供半岁到6岁的孩子选择,托儿费包括伙食费和管理费,多子女的家庭或收入低的家庭可以少交或免交。多数瑞典地方政府还提供儿童看护服务,为孩子生病而无法进行照料的家长提供帮助,国家给予一定的补贴。瑞典的儿童教育分为学前教育和义务教育两个阶段,7岁后进入9年义务教育阶段。瑞典从1975年就开始实行义务教育,这一阶段对每一个孩子都是完全免费的,包括免费书籍、文具、午餐等。完成义务教育继续深造的高校学生可以获得无息贷款、奖学金等帮助其完成学业。

3.特殊儿童照料津贴

法国设有每日父母照顾津贴(Daily Parental Attendance Allowance)对20岁以下有残疾或行动障碍需要持续帮助和照料的儿童进行援助。为符合资格,受益人必须请假且要被授予父母考勤假期(Parent's Attendance Leave)以及提供相关的医生证明。此外还设有针对残疾儿童的教育津贴(Education Allowance for a Disabled Child),此项津贴不需要经过家计调查,对严重残疾或永久伤残等级达到80%或在50%到80%之间、接受机构照料或家庭照料的20岁以下儿童进行支付。

英国设立了看护者津贴(Carer’s Allowance),需要每周至少花费35小时来照顾满足一定要求的特殊人群的看护者,每周可以获得62.1英镑。关于特殊人群的定义和看护者需要满足的条件,都有较为详细规定(赵溪、郭春宁,2012)。

瑞典对于身有残疾儿童设有儿童救助补偿(Assistance Compensation for Children)。关于受益人资格有明确规定,例如必须在瑞典是被保险人,儿童在日常生活方面需要每周超过20个小时的帮助。 同时,为身患残疾或长期患病的19岁以下儿童提供看护津贴(Care Allowance)。

4.特殊目的津贴

在法国还设立有家庭住房津贴(Family Housing Allowance),目的是帮助家庭支付其住房费用,该项津贴的支付随住房面积和居住条件、支付的租金以及家庭收入情况而定。同时还设立搬迁补助(Moving Allowance),在家计调查的基础上,对至少有3个孩子的、将要搬进新家且有资格享有住房津贴的家庭进行补贴,补贴数额在不超过最高限额的情况下,与实际搬迁费用相同。

在英国,对于正在接受全日制本科教育以及初始教师培训的、需要抚养孩子的学生,根据家庭收入的情况可以获得每年50到1573英镑不等的补贴,用于支付课本、学习和交通等费用,被称为父母的学习津贴(Parents'Learning Allowance)。对于需要养育孩子的全日制学生,英国还设立了育儿补助(Childcare Grant),要求孩子需是15岁以下或者17岁以下有特殊教育需求的儿童,该学生需是英格兰永久居民、需要拥有或者有资格享有一项学生融资方案、育儿服务提供者需在指定机构注册登记,如果孩子在家照料,则照看者不能是亲属,并且需要到指定机构进行登记。补贴依据家庭收入、育儿成本以及需要照看的儿童数量来确定。

瑞典设立了一项家庭津贴(Family benefit),对因在部队服役而丧失收入来源的人员家庭给以补助,具体包括住房津贴(Housing Allowance),家庭补助(Family Allowance)及葬礼补助(Funeral Benefits)。

5.儿童信托基金

儿童信托基金(Child Trust Fund,简称CTF)是英国工党于2001年提出的,政府原本规定,每一个2002年9月1日以后出生的新生儿的家长,都可以领到250英镑的儿童信托基金作为启动资金,然后由该儿童家庭每年缴存资金,封闭运行至该儿童到18岁。该项措施促使父母提前为孩子预留资金进行长期储蓄和投资。同时还规定儿童到16岁后可以自行选择投资方式来管理该项资金,年满18岁后可以自由提取账户资金(其他人无权提取)。2010年5月24日,英国政府宣布逐步取消向CTF账户缴费的做法。2011年11月,儿童信托基金被儿童储蓄账户(Junior ISA)所取代。对于申请儿童储蓄账户只需要孩子未满18岁且居住在英国。儿童储蓄账户,可以按照两种方式运行:一种是现金儿童储蓄账户,利息免税。另一种是股票份额儿童储蓄账户,对于储蓄资金进行投资获得的股利也免税。

6.贫困家庭临时援助计划

在美国,现有80余种不同的由联邦、州和地方政府管理和资助的基于家计调查的项目,包括提供现金、社会服务、教育补助、住房补助、职业培训补助、医疗补助、能源和公用事业补助、儿童照料以及儿童发展计划。

1961年,美国肯尼迪政府将“未成年儿童援助”改名为“对抚养有未成年子女的家庭 的 援 助” (Aid to Families with Dependent Children,简称 AFDC),并在原有对单身的未成年儿童母亲提供援助的基础上,将父亲失业的家庭囊括进未成年儿童援助的对象中(林万亿,1992)。从而解决了人们为领取福利补助金而离婚的问题,使离婚率大大降低。1963年,约翰逊上台后提出“伟大社会”计划,扩大了社会性福利补助的范围和标准,放宽了援助抚养未成年子女的家庭的资格条件,放弃了限制居住地的要求。

AFDC计划在20世纪50–60年代发展迅速,但是到70年代,因各国经济出现滞胀以及其他社会问题,其规模开始缩减。AFDC计划自实施以来一直备受争议,因为在所有公共援助项目中,AFDC规模最大、花费最多但是效果最差,对贫困家庭生活的改善程度有限,造成福利依赖以及非婚家庭数量的上升。1996年克林顿通过“贫困家庭临时援助”(Temporary Assistance for Needy Families ,简称 TANF)计划取代了AFDC。该政策是由联邦政府对各州给予一定的资助,允许各州制定自己的援助方案。州政府通过收入补助、儿童照料、教育和就业培训、交通补助、对儿童遭遇虐待和忽视风险的援助等方式,来帮助低收入家庭。多数州对接受TANF援助的时间限制在5年,对于受助人也有严格要求,受助家庭的孩子需未满18岁,对于家庭收入以及儿童照料需要的费用都有标准限制。此外,该项援助还要求接受者(除少数例外)必须尽快或者在接受援助两年后做好就业准备,单亲家庭每周必须至少有30个小时的时间参与工作,双亲家庭也必须达到每周35小时或55小时的工作时长。未达到这些要求的受助人,这些补助可能遭遇削减或终止。

四、发达国家促进家庭福利的税收政策

税收优惠政策与家庭补贴政策是发达国家普遍采用的促进家庭福利的财政政策。税收优惠政策由来已久,第一次世界大战后,西方国家通过对不同社会阶层设计征收不同的所得税来调节家庭收入,以缩小不同家庭之间的福利差距。第二次世界大战后,随着发达经济体社会保障体系的建立与完善,家庭福利的税收优惠政策也随之发展,形成了以税收减免和税收补贴两种形式为主的家庭税收支持政策。

税收减免政策主要通过个人所得税进行,在早期,发达经济体国家希望通过个人所得税的减免来平衡税收负担,减轻因抚养子女、照顾老人等家庭支出带来的生活负担。1799年1月,英国政府通过的《个人所得税法》规定了税收减免的具体范围:个人收入来自人寿保险的可以全额扣除;来自建筑物收入的可以扣除3%–10%的维修费用;收入水平在60–400英镑的,每个孩子抵扣5%的收入;收入水平在400–1000英镑的,超过六岁的孩子可以抵扣4%,六岁以下的抵扣3%;5000英镑以上收入的,超过六岁的孩子可以抵扣2%,六岁以下抵扣1%。1803年,英国政府对个人所得税进行了修订,开始采取分类征收、源泉扣缴的模式。其中涉及到个人和家庭税收减免的内容包括,将收入分为五个大类,其中,来自财产的所得,农场房屋可以扣除租金的2%作为维修费用,其他房屋可以扣除租金的5%作为维修费用;来自政府部门雇佣的工资薪金所得,年收入60英镑以下的免税,年收入150英镑以上的税率为5%。收入水平在60–400英镑的,每个孩子抵扣4%的收入;收入水平在400–1000英镑的,每增加一个孩子抵扣4%的收入;收入水平在1000–5000英镑的,每个孩子可以抵扣2%;5000英镑以上收入的,每个孩子可以抵扣1%的收入(解学智,2014)。这与1799年的税法相比,征收范围覆盖更加广泛,税收减免政策也进一步细化。

与英国分类所得征收模式相对应,美国采用的是综合所得征收模式。1861年制定了美国第一部税法,到1872年废止。1913年,美国修订宪法,赋予了政府对个人所得征税的权利,个人所得税开始逐步发展完善。早期的美国个人所得税涵盖了针对家庭的税收减免政策,包括:抵押购房贷款的利息可以在税前扣除,支付给政府的其他税收也可以在税前扣除,联邦和地方政府的债权利息免税,1917年又增加了慈善捐款可以从税前扣除的规定。而后,美国进一步推进家庭税收的税制改革,执行《所得收入赋税返还金法案》,以减轻低收入与中等收入家庭的税收负担。税收减免成为美国福利政策的核心内容。目前,美国的税收减免项目大致可以分为四类:一是有关教育、养老金、医疗保险上的可调整支出,例如当年家庭的医疗支出超出总收入的7.5%,则可以扣除相应的个人所得税。二是普遍的家庭税收减免项目,按照家庭成员人数来减免税收。三是针对不同家庭所得有着不同的免税额,如低收入家庭可以获得低收入补助,从而有助于改善其生活水平。四是有关儿童抚养等方面的纳税扣除项目。在年收入11万美元以下的家庭中,抚养17岁以下的孩子,每个孩子可获得1000美元的免征额。

税收补贴的家庭税收支持政策的出现,主要是由于部分发达经济体进入21世纪以来存在陷入经济发展低迷阶段的危险,为了支持特殊的家庭,如贫困、伤残、单亲等家庭,政府以税收补贴的形式,形成国民收入的二次分配,实现对特殊家庭的鼓励。

例如,德国对父母双方没有工作或尚处于工作培训阶段,以及单亲或者父母中有疾病、伤残情况的家庭,设置了孩子的抚养补贴。如果孩子在 14 岁以下,那么孩子抚养费用的2/3,最高为每年每个孩子 4000 欧元作为特殊的减免税收; 孩子的年龄在 15 岁及以上时,特殊家庭可以享受子女抚养费用的 20%,最高至每年每个孩子 600 欧元作为减免税收。另外瑞典、丹麦、比利时、卢森堡对单亲家庭设置了完全负担照料孩子费用的生活费支付计划(盛亦,2012)。

参考文献

[1]张绍平,《西方社会保障政策改革的理念启示》,《中国劳动关系学院学报》,2005年,第3期,第73–77页。

[2]程逸楠,《养老保险税开征可行性及实施探究》,河海大学硕士学位论文, 2007年。

[3]丁芸、胥力伟,《美国社会保障税及对我国的启示》,《国际税收》,2014年,第12期,第18–22页。

[4]崔军,《西方国家的社会保障税制》,《税务研究》,2002年,第3期,第72–75页。

[5]西蒙·詹姆斯、克里斯托弗·诺布斯,《税收经济学》,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1988年。

[6]高强,《德国税制》,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04年。

[7]陈志楣,《税收制度国际比较研究》,经济科学出版社,2000年。

[8]盛亦男、杨文庄,《西方发达国家的家庭政策及对我国的启示》,《人口研究》,2012年,第4期,第45–52页。

[9]亨瑞·J·艾伦、威廉姆·G·盖尔,《美国税制改革的经济影响》,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0年。

[10]世界银行,《世界税制改革的经验》,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1995年。

[11]韩仁月,《税制结构变迁、效应及优化研究》,经济科学出版社,2011年。

[12]刘脩如,《中外社会政策比较研究》,中央文物供应社,1982年。

[13]梁向阳,《危机中的福利国家》,华夏出版社,1990年。

[14]祁亚辉,《福利国家的制度分析——全球化背景下福利国家的改革与选择》,西南财经大学博士学位论文,2005年。

[15]哥斯塔.埃斯平–安德森,《福利资本主义的三个世界》,商务印书馆,2010年。

[16]伯恩哈德·埃宾豪斯、杨解朴、李靖堃,《欧洲福利国家的未来在哪里》,《德国研究》,2008年,第23期,第24–33页。

[17]安东·赫梅尔赖克、马赛厄斯·斯特潘,《当福利国家改革与欧元危机不期而遇》,《欧洲研究》,2013年,第1期,第101–126页。

[18]张占力,《金融危机后福利国家新转向》,《中国社会保障》,2015年,第4期,第48–49页。

[19]赵芳,《家庭社会工作的产生、实质及其发展路径》,《社会工作与管理》,2013年,第13期,第53–57页。

[20]丁建定,《英国社会保障制度的发展》,中国劳动社会保障出版社,2004年。

[21]丁建定、李薇,《西方国家家庭补贴制度的发展与改革》,《苏州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3年,第34期,第36–41页。

[22]黄安年,《当代美国的社会保障政策》,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8年。

[23]丁兴富,《美国家庭福利政策的演变》,山东师范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08年。

[24]郑春荣,《英国社会保障制度》,上海人民出版社,2012年。

[25]李超民,《美国社会保障制度》,上海人民出版社,2009年。

[26]粟芳,《瑞典社会保障制度》,上海人民出版社,2010年。

[27]成新轩,《国际社会保障制度概论》,经济管理出版社,2008年。

[28]徐建中、陈鲁南,《英国的儿童福利》,《社会福利》,2011年,第8期,第50–51页。

[29]汪燕敏、金静,《长期贫困、代际转移与家庭津贴》,《经济问题探索》,2013年,第3期,第10–15页。

[30]何欢,《美国家庭政策的经验和启示》,《清华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3年,第1期,第147–156页。

[31]刘中一,《构建符合我国国情的家庭福利政策体系研究》,《社会保障研究》,2011年,第3期,第78–88页。

[32]Hartley·Dean, “Re–conceptualising Welfare–To–Work for People with Multiple Problems and Needs”, International Social Policy,2003∶ 441–459。

[33]Thomas L, “Hungerford. Increasing the Social Security Payroll Tax Base∶ Options and Effects on Tax Burdens”, Congressional Research Service Report for Congress, 2013(2)。

[34]He Jianhu, “Family Policy in France and its Impact on Balancing Women's Work and Life”,Collection of Women's Studies 6,2008∶ 89,70–76。

[35]Siburn, “R.Beveridge and the War–Time Consensus”, Social Policy and Administ ration , 1991(1)∶80–86。

[36]“Research on Families and Family policies in Europe State of the Art”,Final Report,published 01.09.2010。

[37]Family Allowance. ISSA. Report II, 1954

[38]Montanari I, “From Family Wage to Marriage Subsidy and Child Benefits∶ Controversy and Consensus in the Development of Family Support”, Journal of European Social Policy, 2000,10(4)∶307–333.

[39]Jacques Hochard, “Scope of Family Benefits ”, International Social Security Review,Volume 27, Issue 1, 1974(1)∶98–114

[40]Felderer B, Ritzberger K. “Family allowances as welfare improvements”, Journal of Economics, 1995, 61(1)∶11–33.

[41]Gauthier A H, “The state and the family∶ A comparative analysis of family policies in industrialized countries”, OUP Catalogue, 1998∶230–231.

[42]Anne H. Gauthier, “Family Policies in Industrialized Countries∶ Is there Convergence”,Population (English Edition 2002– ), 2015,57(3)∶447–474.

[43]Thévenon, Olivier. “Family Policies in OECD Countries∶ A Comparative Analysis”,Population & Development Review, 2011, 37(1)∶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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