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校园贷及其存在的突出问题

2017-05-30 09:05张宜阳侯海薇
企业科技与发展 2017年5期
关键词:校园贷

张宜阳 侯海薇

【摘 要】校园贷,泛指网络平台面向在校大学生开展的贷款和赊销业务。文章选取信誉担保贷款这一最常见的校园贷类型作为调研对象,比较了其与国家助学贷款的区别;并分析了当前部分校园贷平台运行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市场主体准入门槛低,鱼目混珠;放贷与借款双方信息不对称,地位失衡;贷款合同约定的利率普遍较高、还款期限短、贷款数额的上限不明确;管理部门的监管不力等。这些问题是下一步进行校园贷规范治理的重要内容。

【关键词】校园贷;P2P贷款平台;国家助学贷款

【中图分类号】F724.6;F832.4【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4-0688(2017)05-0211-04

现实中,校园贷领域鱼目混珠。校园贷平台中存在着许许多多的陷阱和问题,校园贷平台坑人、骗人的事件时有发生。不规范的校园贷严重地危害着涉世不深的大学生的生命、健康和财产权益,进而影响大学生的学业,甚至毁掉了其一生的前途。乱象丛生的校园贷成为2017年全国“两会”的焦点话题之一。全国政协委员、全国政协外事委员会委员、致公党中央常委、同济大学教授蔡建国在《关于规范校园借贷的建议》提案中指出:“部分不良网络借贷平台采取隐瞒实际资费标准、虚假宣传的方式降低贷款门槛手段,诱导学生陷入高利贷陷阱,许多校园网贷平台出于抢占市场和竞争的需要,在宣传时打着利息非常低的口号,隐瞒资费标准、违约金等。但事实上,如果加上服务费、违约金等各种费用,利息并不低。”“有些平台贷款门槛低,不考虑学生还款能力进行超额贷款,并设置繁琐的程序让学生逾期还款并支付高额滞纳金。”所以,急需深入分析校园贷存在的问题,以便为进一步规范校园贷平台的运行做到有的放矢。

1 校园贷在我国的产生和发展

最广义的校园贷,即校园网贷,泛指网络平台面向在校大学生开展的贷款和赊销业务。其中,互联网消费信贷是互联网金融的一种业务形态,是指各类金融机构或者互联网企业基于互联网平台,向借贷人发放的,用于购买以消费为目的的产品和劳务的中短期贷款[1]。

校园贷确切的产生时间很难考证。但可以肯定的是,国家助学贷款的不足和贫困大学生的资金需求合力促成了校园贷的产生和流行。调查发现,2015年以来,此类平台呈爆发式增长,国内市场先后出现了如“趣分期”“分期乐”“爱学贷”“名校贷”“诺诺镑客”“优分期”等多家专门针对大学生的信用贷款平台。在百度、360等搜索引擎输入“校园贷”关键词后,搜索结果的第一页几乎都是P2P借贷平台的链接;校园内,多种多样的“无需担保”“0利息”“10分钟到账”的广告也随处可见,刺激着大学生的神经。这些校园网贷产品的共同特点是只要是学生身份,即可以申请信用贷款,通过支付一定的手续费,先消费,后还款付息。

与银行所设的贷款、国家所设的助学贷款相比,校园贷平台拥有所放贷款申请便利、门槛低,贷款金额极其灵活,而且手续简单,放贷迅速等优点。大学生只需填写身份证、学生证和手机号码等基本信息,就可以申请网络贷款,在零首付、无担保的条件下享受提前消费的便利和快感。网络贷款平台的高信用额度同时也满足了大学生高消费的需求,而这些特点是传统信贷模式所不具备的,因此备受大学生青睐。

但是,“繁荣”的景象背后孕育着严重的问题。正是校园贷的简便和快捷,信息审核不严,信息不透明和不对称,高利率、高违约金等问题或者“陷阱”向社会发出了“警报”。2016年年初,河南某高校的一名在校大学生用自己身份及冒用同学的身份从不同的校园金融平台获得无抵押信用贷款高达数十万元,最终其无力偿还,跳楼自杀。这一首例校园贷恶性事件的曝光,引起了社会的高度关注。

作为对社会热点、焦点问题的快速反应,教育部、银监会、公安机关等部门相继制定了规范性文件,发布命令,加强对校园贷的监督和管理。例如:2016年4月,教育部与银监会联合发布了《关于加强校园不良网络借贷风险防范和教育引导工作的通知》,明确要求各高校建立校园不良网络借贷日常监测机制和实时预警机制,同时建立校园不良网络借贷应对处置机制。2016年8月24日,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联合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发布了《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对于网贷行业的经营规范提出了明确的要求,提出整改校园贷问题五字方针:“停、移、整、教、引”。2016年10月13日,国务院正式印发《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对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进行了全面部署和安排,并要求在2017年3月底前完成整治工作。

2 校园贷与国家助学贷款的区别

“校园贷”有多种具体的运作形式,从广义上,可将其可分为3类:一是专门针对大学生的分期购物平台,例如“趣店”(趣分期)、“任分期”等,部分还提供较低额度的现金提现;二是P2P贷款平台,用于大学生助学和创业,如“投投贷”“名校贷”“生活消费”等;三是“阿里”“京东”“淘宝”等电商平台提供的信贷服务。

从研究对象的典型性考虑,本课题将以最常见的、也是产生乱象最多的P2P网络借贷模式的校园贷作为调研对象展开研究。P2P网络借贷是指拥有一定资金的放贷人通过网络借贷平台寻找借款人进行投资,第三方作为中介机构制定与审核借款资质及还款条件、监管借款人资金的使用去向及提醒还款,收取一定的服务费用后将收益作为资金出借方的投资所得的借贷形式。

这类校园贷与国家助学贷款完全是两回事。国家助学贷款是由政府主导、财政贴息,由银行、教育行政部门与高校共同操作的专门帮助高校贫困家庭学生的银行贷款[2]。它的特點是借款学生不需要办理贷款担保或抵押,但需要承诺按期还款,并承担相关的法律责任。借款学生通过学校向银行申请贷款,用于弥补在校学习期间学费、住宿费和生活费的不足,毕业后分期偿还。

比较国家助学贷款与P2P网络借贷,二者的区别主要有以下几点。

(1)性质不同。前者是政府主导的公益性质的扶贫性贷款,公益性显著;后者是平等市场主体之间的个人信誉担保的贷款,商业性质突出。

(2)贷方主体的资格限制不同。前者的主体是特定的银行及其各分支机构,有资格限制;后者的主体更加广泛,不限于商业银行,还包括其他社会金融主体。

(3)借方资格要求不同。前者对贷款者有诸多资格条件的限制(例如,除了要求是“普通高等学校全日制本专科生(含高职生)、第二学士学位学生和研究生”之外,还特别要求“家庭经济困难”“诚实守信,遵纪守法,无违法违纪行为”“学习努力,能够正常完成学业”等);后者除了要求是普通高等学校全日制本专科生(含高职生)、第二学士学位学生和研究生等资格之外,没有更多的资格条件限制。

(4)贷款限额、利率、还款期限等方面存在差别。前者每人每学年贷款原则上最高不超过6 000元;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公布的同档次基准利率执行。在学生校学习期间的国家助学贷款,其利息全部由财政补贴,直至毕业,其毕业之后的利息才由贷款学生本人全额支付。学生可以根据自己毕业后的就业和收入的实际情况,于毕业后的1~2年内选择初始偿还本金的时间,只要在6年内还清贷款本息即可。后者在贷款限额、利率、还款期限等方面,基本上由当事人双方约定,通常期限较短、数额较小、利率较高(个别校园贷的借款利率远远高于同期银行贷款率的4倍,是十足的高利贷)。

(5)违约责任不同。前者由国家规范性文件明确规定双方当事人的权力义务内容和违约责任。如果借款学生没有按照还款协议约定的期限、数额偿还贷款,经办银行有权对其违约还款金额计收罚息;对于连续拖欠还款行为严重的借款人,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和银行通过新闻媒体和网络等信息渠道公布其姓名、公民身份号码、毕业学校及具体违约行为等信息;对恶意拖欠贷款的违约借款人采取限制措施,不予提供住房贷款、汽车贷款等金融服务等[3]。如果经办银行违约的,其违约情况将录入中国人民银行的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供全国各金融机构依法查询。

后者的违约责任因属于借款的民事性,双方当事人的权力与义务内容、违约责任等由双方约定。实践中,最大问题的是违约责任的约定源于学生的单纯幼稚往往使其处于不利的境地。

3 目前校园贷存在的主要问题分析

3.1 当事人主体方面存在的问题

3.1.1 贷款机构没有资格限制

2016年4月,在《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颁布之前,并没有明确的文件和措施规范行业主体。校园贷贷款主体多种多样,没有审查其有无资格放贷、经营能力和信誉。由此,贷款交易便有了潜在的危险性。

在《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颁布之后,停顿整改合并了一部分校园贷平台和贷款主体,但仍有一些不良校园贷主体转为地下,造成了行业监管困难。在学生贷款市场需求如此大的背景下,会源源不断地出现短期牟利者,其中个别乔装成校园贷平台,而实质却是高利贷,甚至是诈骗团伙。调研发现,有的私人贷款公司能做“裸条”贷款,这些公司中不少是高利贷或者是有不良企图的,这也是他们把裸照当做抵押的原因。这些“黑户”主体,他们的经营和介入,完全取决于是否有利可图和有无坑人、骗人的机会;他们处于“匿名”状态,进出市场对他们而言,几乎是来无影去无踪。个别的校园贷在一片舆论的质疑和社会各方正义力量的压制之下,随着国家的治理和惩治力度的加大,甚至转入“地下”,更有的心怀鬼胎地化名为“裸贷”或者“果贷”等自辱其名的多种叫法,继续着坑人骗人的勾当。校园贷平台被一些别有用心的歹人恶意利用。

3.1.2 大学生消费不理性、知识和能力不足

在目前曝光出来的校园贷事件中,受害学生都有共同的特点:不能够理性地消费和对贷款规则的不明确、对违约后果缺乏清醒的认识。当他们看到了自己想要的东西后,不能根据自己目前的经济状况来判断该不该消费,而是盲目地选择了校园贷贷款。很多学生在进行校园贷款时,根本不知道具体的利率是多少,也完全不了解放贷人的基本信息、联系方式、住址和有无放贷资质、商业信誉,更没有仔细阅读合同。但是,相对应的一方却是中介机构或者放贷人,是娴熟的执业者,他们在其业务领域内能够自主地制定利率和拥有贷款人的基本信息资料。双方对比,大学生在不清楚、不了解自己所进行的贷款的具体细节的情况下,糊里糊涂地签订了贷款合同,到后来吃亏上当,被坑害和蒙骗,也就不足为奇了。因此,解决校园贷问题,既要求大学生理性消费,又要求学生提高自我保护意识和能力。

3.2 贷款合同约定的利率普遍较高、还款期限短,贷款用途和数额无限制

3.2.1 贷款利率太高

校园贷的盈利所依靠的是收取贷款利息及各种逾期的违约金。许多校园平台利息率的不透明和不明確就是引发校园贷危害事件的重要原因。调研发现,纯P2P学生网贷平台年化借款利率均在10%~25%,分期付款的购物平台的借款利率则更高,有的甚至可以达到35%。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的有关规定:“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依此,许多校园贷则是十足的高利贷。而对如此高的利息,很多校园贷机构在产品介绍和宣传中都是遮遮掩掩。这是致学生于不利境地的主要“陷阱”。

3.2.2 贷款数额和贷款用途不限定

调查发现,多数校园贷平台没有明确的贷款数额限定。即使一些校园贷有上限的限制,但是,由于市场的开放性,一个学生在A平台贷款之后,还可以同时自由地去其他平台再次贷款。深圳某大学生贷款近7万元、跳楼而死的河南某高校的大学生的贷款总额达数十万元,都说明目前校园贷在最高贷款数额限定方面存在着管理漏洞。

贷款用途、贷款去向无限制。学生进行贷款时,会被要求填写贷款用途。然而,大部分学生在填写贷款用途时只是简单地勾选了消费贷款或其他贷款,并没有详细地说出其用途。贷款申请下来以后,平台也没有去追究学生拿这些贷款究竟干了什么。在大学生还不能很好地控制自己的消费欲望之前,不监管大学生贷款的用途,存在着交易安全的隐患。

3.3 监管主体多元而职责分工不清

2016年4月,在教育部与银监会联合发布《关于加强校园不良网络借贷风险防范和教育引导工作的通知》之前,监管主体虚位。高校方面认为,借贷是学生的个人行为,校方很难干涉;教育主管部门认为,这是金融类业务非权限所及也非职责擅长;金融监管单位认为网贷管理暂行办法尚在研究讨论,更为细分的校园贷业务有待行业整体监管的明确;而公安机关通常无力参与到经济金融纠纷中,他们一般只是制止和打击因高利贷而引起的暴力违法犯罪行为,而法院往往难于认定和判断高利贷的事实和疑点。因此,校园贷便变成了各方都不想插手的灰色地带。于是,不少不良校园贷平台在校园兴风作浪、肆意妄为、毫不顾虑。

上述《办法》的出台对各个监管主体的职责,做了明确规定。不过,有关各主体之间的协调和配合是一个需要逐步建立和完善的过程。各监管主体切实力行职责并密切配合,深挖潜藏在黑暗中的校园贷不法之徒,以净化市场,严惩违法犯罪者,将成为未来监管工作的首要任务。

3.4 贷款资料虚假、手续不全、风险控制不到位

调研显示,风控环节和催收方式是区分正规校园贷与不良校园贷的重要特征之一。一位曾从事过校园网络借贷的风控人士透露,校园网络现金借贷平台的逾期率普遍较高,在10%~30%。一些校园贷平台的风控能力不足,一些中介就会帮助学生提供虚假信息,蒙蔽平台的信用审查。例如,提供虚假的父母电话。更有甚者,由于管理的漏洞,中介为了促成交易,则利用获知的其他学生的信息在多个平台上帮助申请者借款,以至于贷款数额远远超出学生的还款能力,从而使得资质较低甚至没有借贷资质的人都可以经由黑中介之手,在校园网络借贷平台上获得贷款。这种情况已不符合正规金融借贷平台风险控制的标准,致使校园贷弥漫着很高的信用风险。据校园贷跳楼的受害者郑某的系主任反馈,他在处理被郑同学所骗其他学生的余款问题时发现,信息被郑某所冒用的其他学生们本人并不知情,郑某的贷款资料不真实、手续不严谨。作为正面的平台之一,“爱学贷”素以风控严著称,当我们登陆它的平台后,该平台系统向我们展示了郑同学半年内5次申请被拒的记录,同时也可以查到其他在该平台获得贷款的同学有本人持证照片、电话确认录音、视频活体检测等记录,可以说是信息资料齐全、手续严谨。

风控薄弱正是不法校园贷平台们用来向小郑这样信用不良用户“投怀送抱”的契机所在。这就是说,正规平台有严格的额度限制和严密的程序制约,而不法校园贷平台们则会毫无底线地向没有收入来源的学生放出动辄几万元的贷款,其后便是无节操、无底线的暴力催收手段。通常情況下,大学生的借款路径,首先是银行,其次是校园贷或者高利贷者。但是对于信誉不好或者已经在银行有贷款的学生而言,不法的校园贷平台则是他们无奈的选择。较低的借贷门槛、粗暴的催收方式、卑鄙的放贷动机,污染了校园贷行业。

参 考 文 献

[1]陈岩.互联网消费信贷的可持续发展研究[J].南方金融,2016(12).

[2]杨亮.创新型国家助学贷款机制发展研究[J].长春大学学报,2012(2).

[3]吴永明.大学生恶意欠费的法律对策[J].云南大学学报:法学版,2008(6).

[责任编辑:高海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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