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青少年权益法律保护情况的调研与思考

2017-05-30 09:13许畅
企业科技与发展 2017年5期
关键词:法律保护权益青少年

许畅

【摘 要】对青少年权益给予特殊法律保护,关乎社会稳定。目前,我国初步建立起了多元化的青少年权益保护法律体系,但是立法、法律实施、法制教育等方面还存在诸多漏洞。文章认为应当从立法完善、法律实施、法制教育3个方面加强青少年权益的法律保护。

【关键词】青少年;权益;法律保护

【中图分类号】D922.18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4-0688(2017)05-0237-04

青少年由于心理和生理发育不成熟而属于社会的弱势群體,对青少年权益给予特殊法律保护是法律文明进步的标志,也是法治国家应该表现出的对社会个体权利的尊重。我国研究青少年问题的学者将青少年界定在14~25岁,这个年龄段包含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和18周岁以上的刚成年青年人。本文则仅限于未成年人权益的特殊法律保护进行论述。

1 青少年权益法律保护立法现状

宪法作为国家的根本大法,在法律体系中处于根本法地位,具有最高法律效力。《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四十六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国家培养青年、少年、儿童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宪法的这一规定成为各部门法保护青少年合法权益的立法根据。

我国专门保护青少年权益的立法工作兴起于20世纪80年代中后期。1985年10月,党中央发布《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加强青少年教育、预防青少年犯罪的通知》,建议立法机关制定保护青少年权益的相关法律。1987年6月,上海市率先制定出台《上海市青少年保护条例》。1991年9月,我国制定出台了第一部旨在全面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保障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专门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自此开始了以专门的青少年保护法和非专门法律法规共同保护青少年权益的时代[1]。

1.1 专门的青少年保护法律法规

专门的青少年保护法律法规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的若干建议》等。这些法律法规初步明晰了保护青少年工作的基本原则和主要内容,确定了政府部门、家庭、学校、社会团体和成年人在青少年合法权益保护工作中应尽的义务,与此同时,也对侵害青少年合法权益的法律责任进行了规定,逐步将繁琐、零碎的内容纳入到规范化、法制化的法律体系中来。

1.2 其他法律法规中保护青少年权益的规定

在民事法方面,《民法总则》规定了未成年人享有与成年人平等的民事主体资格;8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只能实施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其他民事活动应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征得其法定代理人的同意;对未成年人设立监护人制度,监护人负责保护未成年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合法权益。《婚姻法》规定了家庭成员间禁止虐待、遗弃,禁止家庭暴力,父母对子女具有抚养教育义务,非婚生子女享有婚生子女的同等权利,离婚后父母对子女仍有抚养教育的义务等内容。

在刑法方面,《刑法》规定了未满14周岁的人犯罪不负刑事责任;已满16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青少年,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14周岁不满18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犯罪的时候不满18周岁的人,不适用死刑等内容。

在行政法方面,《行政处罚法》中规定,不满14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不予行政处罚,责令监护人加以管教;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违反治安管理的,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不满14周岁的人违反治安管理的,不予处罚,但是应当责令其监护人严加管教。

在教育法方面,《义务教育法》《教师法》《教育法》等法律也对青少年的权益做出了一系列规定。

在社会保障、劳动及其他综合立法方面,主要是《劳动法》《禁止使用童工规定》《未成年工特殊保护规定》等。其中, 《劳动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国家对女职工和未成年工实行特殊劳动保护;第六十四条规定,不得安排未成年工从事矿山井下、有毒有害、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第六十五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定期对未成年工进行健康查体。《禁止使用童工规定》和《未成年工特殊保护规定》中保护青少年合法权益的规定更加详细具体。

在程序法方面,主要是《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公安机关办理未成年人违法犯罪案件的规定》中的相关规定。例如,《公安机关办理未成年人违法犯罪案件的规定》中第二条规定,办理未成年人违法犯罪案件,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贯彻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应当照顾未成年人的身心特点,尊重其人格尊严,保障其合法权益;第五条规定,办理未成年人违法犯罪案件,应当保护未成年人的名誉,不得公开披露涉案未成年人的姓名、住所和影像;第十五条规定,办理未成年人违法犯罪案件时应当严格限制和尽量减少使用强制措施;等等。

由此可见,我国青少年保护的立法范围相当广泛,涉及青少年生活、教育、工作等各个方面,初步建立起了以宪法为龙头,多种法律法规相结合的,以保护青少年健康成长、劳动用工、预防青少年犯罪等为内容的多元法律体系。

2 青少年权益法律保护中存在的问题

2.1 立法层面上关于青少年权益保护的法律法规仍不完备

要想切实推进我国青少年权益保护工作,首先必须做到有法可依。从目前我国的法律情况来看,第一,系统性不强。针对青少年的专门性立法数量少,有关青少年权益保护的内容大都分散在各个不同的法律法规中,没有形成相对系统完整的权益保护体系。第二,存在法律空白。例如,我国至今没有明确亲权制度。虽然在立法中有关于亲权内容的法律条文,但是都散见于各个法律之中,不足以涵盖亲权制度的全部内容,相关规定也过于概括抽象,权利义务要求不明确。目前,用以替代亲权的监护制度内容过于简单,实践中难以操作,远远无法胜任调解日益复杂的亲子关系的角色。第三,模糊性条款较多。例如,《民法通则》对未成年人进行了完全民事行为能力、限制行为能力、无民事行为能力的区分,而《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只规定了不满18岁的都是未成年人,对8周岁以下、8~16周岁、16~18周岁的未成年人没有再具体进行区分,而这些主体在法律责任承担和受保护程度上是存在差异的,应给予区别对待。第四,缺乏制裁性条款。大部分法律条文仅仅停留在呼吁性、倡导性的宣传号召层面上,缺乏必要的处罚条款,对相关维权机构的权利义务、具体职能、法律地位都没有具体的说明,难以用国家强制力保障法律实施。

2.2 实施层面上关于青少年权益保护的法律落实仍不健全

一是部分保护青少年权益的法律法规在司法实践中无法完全落实到位。例如, 《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中规定,对于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一律不公开审理;已满16周岁不满18周岁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一般也不公开审理。但是,法院在判决时必须公开披露当事人的姓名、住址等信息,个别媒体通过信息检索进行案件跟踪曝光,侵犯了青少年的隐私权,对他们的健康成长造成了不利的影响。再如,《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中规定,任何经营场所不得向未成年人出售烟酒。而在現实生活中,几乎没有商店会过问烟酒消费者的年龄问题,也没有任何一个机构监督管理这些经营者的销售行为,许多青少年尚未成年即成为瘾君子,该项规定形同虚设。

二是相关维权机构发挥的作用十分有限。目前,未成年人保护委员会、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工作领导小组、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等维权协调机构多是依托共青团和妇联这样的群团组织而设立的,这些机构没有法律授权和行政授权,权威性明显不足,维权能力不强。很多部门没有长远规划和计划,大多是临时性举办活动,重形式、轻实效。部分部门的职能、职责重叠交叉,权责不明晰,缺乏统一的协调管控机制,在处理青少年权益侵害事件时容易出现多头负责、推诿扯皮的现象,办事效率低下。

2.3 意识层面上关于青少年权益保护的法制教育仍不到位

一是宣传教育力度不足。在学校方面,多年来,在应试教育体制下,学校办学指导思想始终受制于社会、家长及政府职能部门对学校的评价标准,只注重升学率,法制教育、心理教育内容少之又少,普遍存在重形式、轻内容,重灌输、轻实效,重教书、轻育人等现象,有的学校虽然设立了法制课和配备了兼职老师,但法制教育没有固定教材,课程内容安排随意,大多是为了应付上级要求,建组织、搭班子、走过场,徒有虚名,实效甚微。在家长方面,大多数家长只要求子女学习成绩好,对思想品德、心理成长和行为规范很少过问。部分家长自身的法制素质不高,一旦子女出了事,教育方法简单粗暴,容易使孩子产生逆反心理。在社会方面,许多部门认为教育只是学校的事情,仅仅把开展法制宣传、法制教育作为阶段性的工作,对法制教育宣传不够、开展不够。

二是自我维权意识薄弱。青少年作为一个相对弱小的特殊群体,没有取得独立的社会地位和经济地位,大都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所以对成年人有着很大的依赖性和盲从性。我国传统文化对青少年更多的是强调“孝、顺从”,普遍忽视了个体法定权利认知和维护的教育,这就进一步加深了这种依赖性和盲从性。青少年认为自身的权利应由其父母做主或由学校老师代办,没有意识到自身应是被社会所确认的独立的个体,是在家庭、学校和社会中应当享有积极、主动权利的主体,从而导致青少年在知法、懂法、用法的能力和意识方面的薄弱与缺失。

3 加强青少年权益法律保护的建议

3.1 完善立法,织密青少年权益保护法律保障网络

建议在现有专门法律的基础上,把分散在其他法律法规中的青少年权益保护条款进行优化整合,合并成一个有机完整的青少年法律权益保护体系,使实体法、程序法等相互协调,彼此呼应,形成系统。指定统一规则,明确相同位阶法律规范出现冲突时的优先适用问题。保障立法质量,尽量减少呼吁性、倡导性的法律规范,消除各个法条间的冲突规定,对实践中存在争议的条款及时出台司法解释,确保立法落到实处。广开言路,拓宽发言渠道,使更多的人参与到青少年权益保护立法中来,最大限度地填补空白,努力增加青少年权益保护的立法数量和显示可操作性。例如,对《未成年人保护法》中方向性、原则性条款予以明确化,借鉴我国《民法通则》相关规定,对8周岁以下、8~16周岁、16~18周岁未成年人进行区别对待;明确社会各界、团体组织等不同组织机构承担的相应职责,如何相互协调;等等。

3.2 配强机构,推动青少年权益保护法律落地见效

一是要做好司法实践保护。提高司法人员素质,有选择性地学习先进国家的少年司法制度,进行宣判、追究刑事责任、打击犯罪的同时,也应完善对青少年自身权益的司法保护。未成年法庭要配备熟悉青少年心理、生理特征的司法人员,各级法庭之间要有良好的沟通与配合,在司法过程中公平、准确适用法律的同时,尽可能地减少对青少年在司法过程中所受到的二次伤害[2]。

二是要做好专业机构保护。梳理整合我国现有的青少年维权机构,形成组织严密、系统完整的维权机构体系,赋予与其自身所承担的义务相对等的法律权力,明晰机构性质、职能职责、工作范围,针对不同时期影响青少年健康成长的突出问题,根据各自职能和社会功能开展专项整治或专题维权活动。各机构内部要制定规范的运行管理机制和建立完整的档案制度,在机构内显著位置或机构网站上公布维权内容、维权电话、单位地址和负责人,以便青少年能够知晓维权途径,便于社会各界的监督。

三是要做好联动机制保护。按照“轻重缓急、急事特办”的原则,明确青少年维权的快速反应事项的内容、程序、时限要求等,制定相关规定。如果属于多个部门共同办理的事项,应尽快确定牵头单位,严格落实首问负责制,确保青少年维权诉求的问题“件件有着落、事事有回音”。为保证青少年诉求快速反应机制落到实处,还应建立以领导责任制为核心的目标管理体系,把解决群众诉求情况纳入各部门、各单位的政绩考核,并作为政风行风评议的重要依据。

3.3 营造氛围,确保青少年权益保护法律入脑入心

一是要进一步深化校园法制教育。建议以法律法规的形式明确规定中小学法制教育制度,将法制教育纳入中小学国家课程标准,对各个阶段的法律知识体系做出明确的界定,加大法制教育课程的比重,通过开展法律知识竞赛、旁听庭审、参观劳教所等多种教学形式使学生掌握法律知识、增强法治观念,由浅入深,循序渐进,打好基础。

二是要进一步提高家长的法制意识。家长要彻底转变重智育、轻德育的传统观念,把教育的重点放在法律意识和德行培养方面,多渠道、多方面地掌握孩子的心理发展动态。同时,要教给孩子最基本的预防意外、远离危险、自我保护的方法,积极配合参与各类普法实践活动,与孩子共同增强法律意识。

三是要进一步净化社会环境。加强青少年法制教育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各有关部门和社会组织要充分发挥自身的资源优势,积极参与青少年法制宣传教育,为青少年的健康成长营造良好的教育环境。司法部门要设立青少年维权热线和青少年法律援助中心,及时受理侵害青少年的投诉,并聘请专家为他们提供法律及心理咨询;公安部门要会同文化、工商等部门定期对校园周边的文化娱乐场所、网吧等进行专项整治,为青少年的健康成长营造良好的社会环境;教育、财政部门要在人、财、物方面提供必要的支持,保证法制教育工作顺利开展[3]。

参 考 文 献

[1]刘金霞.我国青少年权益法律保护制度体系研究[J].北京青年政治学院学报,2004,13(4):17-18.

[2]郭晓岚.我国青少年人权益保护的法律研究[J].世纪桥,2016(8):45.

[3]王海.新常态下青少年法制教育现状及反思[N].大理日报,2015-10-23(A3).

[责任编辑:高海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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