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俄土地政策与西柏坡土地会议共性研究

2017-06-15 18:43姜维生
河北青年管理干部学院学报 2017年3期
关键词:贫农苏俄中农

姜维生

(河北师范大学 法政与公共管理学院, 河北 石家庄 050024)

苏俄土地政策与西柏坡土地会议共性研究

姜维生

(河北师范大学 法政与公共管理学院, 河北 石家庄 050024)

十月革命之后,苏俄为应对复杂纷纭的国内和国外威胁,巩固新生政权,维护农民利益,恢复和发展农村经济,在列宁领导下,制定了一系列土地政策,在土地使用权方面做了细致的探索,在农村基层政权组织的构建方面也做了有效的实践;然而,发生在同时代的中国,随着内战的爆发,在中国共产党党中央的指示下,刘少奇、朱德、任弼时等同志紧急召开西柏坡土地会议,进行了浩浩荡荡的土地改革,制定了土地纲领,允许土地典当、转让、出租等,成立了贫农会、基层人民法院等机构,加强了农村基层组织建设,为取得解放战争的胜利,提供了强大的群众和物资基础。苏俄和中国共产党制定的土地政策在发生的背景和内容上具有共性,而且都实现了“耕者有其田”的目标,是对马克思主义土地理论的继承与发展,推动了农村政治民主化的进程,对当今解放农村生产力,加快土地流转,进行适度规模经营,为精准脱贫、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具有一定的历史意义和时代价值。因此,值得我们去研究。

苏俄; 西柏坡; 土地政策

抗战胜利之后,以蒋介石为首的国民党发动派,制造惨案,破坏和谈,在美国的支持下大肆进攻解放区,拉开了中国内战的序幕。中国共产党党中央在敌强我弱的形势下,在西柏坡召开全国土地会议,商讨解决土地改革中的各种问题,包括:怎样才能有效地获得广大农民的支持,怎样才能提高农民生活水平,怎样才能解决日益复杂的农村阶级关系,从而取得新民主主义革命胜利的问题。刘少奇、朱德、任弼时等同志代表党中央,根据当代中国具体实际和各阶层的状况,实行了区别性的土地改革,起草了《关于土地问题的指示》,颁布了《中国土地法大纲》。在解放区实施减租减息的基础上,进行反奸清算运动,纠正了“五四指示”的缺点,检查和指导各地的土改运动,废除了地主土地私有制。解放区的广大农民获得了土地,真正实现了“耕者有其田”的目标。同时,对土地的使用权作了细致的探讨,允许土地买卖、出租、典当,解决了土地分配问题,极大地解放了农村生产力,正确处理了地主与农民之间的关系,为保证解放战争中取得“三大战役”的胜利奠定了政治和物资基础,为以后的土地制度改革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一、列宁土地政策与西柏坡土地会议产生的共同背景

首先,我国跟苏俄最主要的共同点就是农民人口数量占国家的大多数,农民在革命时期是工人阶级的同盟军,在革命进程中发挥着至关重要的作用,然而,随着反奸清算、减租减息的不断推进,土地问题成为关注的焦点,苏俄和中国共产党在这种情况下,把土地问题作为党的历史任务。其次,列宁的土地政策和中国西柏坡土地会议都发生在20世纪上半叶,都在世界大战之后面临复杂的国际和国内环境下,作出有关土地方面的调整。

在国际环境方面,在政治上,世界大战之后,以英美为代表的帝国主义国家经济和军事实力迅速膨胀,为了争夺海外利益,维持原有的世界秩序,遏制共产国际的发展,不惜使用武力,大肆侵犯别国主权,干涉别国内政,支持本国资产阶级政权发动内战,企图消灭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共产国际,从而实现世界性资本主义社会的目的。在经济上,国外资本主义国家对苏俄和中国进行经济封锁,限制国内商品的出口,以及从国外引进先进的机械设备和物资等国际贸易,无疑是在给本就孱弱的两国国内经济雪上加霜。当时的苏俄和中国都是在这种国际大背景下,为了应对这种复杂的国际局势,作出了土地制度方面的调整。

在国内环境方面,苏俄和中国都面对着两种主要矛盾:一种是资产阶级与无产阶级的矛盾,一种是地主阶级与人民大众的矛盾。具体表现在:首先,在军事上,苏俄和中国共产党都面临着国内资产阶级反动武装的包围和进攻,形势危急。当时,苏俄在十月革命后最大的敌人就是以资产阶级为代表的白军以及农村中势力庞大的封建地主,导致人民长期处于水深火热之中;中国共产党面临的敌人就是以大地主大官僚为代表的国民党反动派,由于其力量强大,阻碍了新民主主义革命的进程。其次,在政治上,苏俄和中国的农村存在着复杂的阶级成分,包括地主和农民(富农、中农、贫农),阶级矛盾十分尖锐。由于地主阶级对农民进行长期的封建剥削和压迫,地主占据了大量的土地,农民失去了很多的生产资料(包括土地、耕畜、劳动工具等),导致农民生活水平低下;此外,地主与城市的资产阶级、工商业主和旧官僚等有着密切的联系,导致民主革命的任务十分艰巨。最后,在经济上,20 世纪上半叶的苏俄和中国,仍然是一个小农占优势、自然经济成分占主导的国家。在农村人口约10%左右的地主、富农占有70%以上的土地,而占农村人口90%的贫农和中农仅占有30%的土地。地主、富农占有的土地中,其经营的面积一般不超过30%,其余的土地租给农民耕种,使得农村生产力得到束缚,工农业经济贫困落后,因此,在这种环境下,苏俄和中国进行了土地改革运动。

二、列宁土地政策与西柏坡土地会议内容的共性

(一)苏俄和中国共产党在土地改革中都制定了相关的法律和政策

苏俄和中国共产党都根据马克思主义的土地理论和具体实际制定了符合本国国情的土地法律和政策,废除了存续长久的封建地主土地制度;实现了土地的平均分配,真正达到了“耕者有其田”的理想效果。改革土地使用权,解放了农村生产力,促进了农村经济的恢复和发展,从而支援了国内革命战争取得胜利。

在1917年11月9日,苏俄颁布了《土地法令》,规定废除地主土地私有权,没收地主的所有土地,乡土地委员会和县农民代表苏维埃负责收取地主的田庄以及一切皇室、修道院、寺院、教堂的土地,连同耕畜、农具、庄园建筑等一切附属物,并把其作为公共财产,平均分配给一切耕种土地的农民使用[1]11。此外,对于苏俄境内一切土地、矿藏、水域、森林等的所有权一律废除,对于普通农民的土地和财产予以保护;对于土改后无劳动能力或完全丧失生活来源的农村地主或豪绅,在经过地方法院和土地局的相关证明下,可以申请领取优抚金或者一部分土地,以备生活之需;对于土地的平均分配,按照劳动定额、消费定额和每户的成分及人口数把土地分配给劳动者。新经济政策中,苏俄改革土地使用权,放松对个体农户的限制,赋予农民土地使用权的自由,允许农民对土地进行雇工、转让、买卖、出租等自由。苏俄土地改革后的土地分配情况见表1。

表1 苏俄地区实行土改之后的土地情况

1947年9月,中共中央委员会颁布了《土地法大纲》,规定:对于封建性与半封建性剥削的土地所有权一律废除,一切地主土地所有权一律废除,一切祠堂、庙宇、寺院、学校、机关及团体的土地所有权一律废除,一切乡村中的在土地制度改革前的债务一律废除;对于乡村中一切地主的土地及公地,连同乡村中其他一切土地,由乡村农会接收,按乡村人口数,统一平均分配[2]1。此外,将农村中全部山林、水利、平地等以乡、村为单位,采取了平分土地的办法,除少数反动分子外,农村居民不论男女老少(抽多补少),质量上(抽肥补瘦)平均分配,不但使山林、水利、平地进行平均分配,而且将富农和地主多余的粮食、耕牛、房屋、农具等财富分配给缺乏的居民,至于大规模的森林、水利工程不能分配的,由政府集中进行管理。《土地法大纲》对土地的使用权作了明确规定,允许农民完全享有土地的耕种、居住、典当、转让、赠与的权利,任何人不得侵犯。此外,政府分给农民的土地,由政府发给土地所有证,承认其自由经营、买卖以及特定条件下出租的权利。

近年来,胃部疾病的发生率呈现出逐渐增加的趋势,属于消化系统发生率较为显著的疾病之一。对于此类患者在进行临床诊断期间,选择胃镜检查方法完成,对患者造成的痛苦感以及恐惧感较为显著,所以患者表现出较低的接受程度,从而使得诸多患者的最佳治疗时机错失,在病情不断发展后,使得生命安全受到威胁[1]。本次研究将针对胃部疾病患者确定应用价值显著方法完成疾病诊断,以此说明口服速溶胃肠超声助显剂超声造影方法应用可行性。

以武安县什里店村的土地分配情况为例,见表2。

表2 武安县什里店村平均分配土地后的土地情况

(二)苏俄和中国共产党在农村建立了各级政权组织或机构

苏俄和中国共产党为了顺利推进土地改革运动,化解农村复杂的各阶级关系,重新划分土地和财产,保证分配的公正性和合法性,在农村设立了乡村农民委员会、贫农委员会、人民法庭,劳动监督委员会等政权组织或机构,对于惩恶扬善、多劳多得、保障农民利益、巩固政权等方面产生了很大的作用。

苏俄为了更好地解决农村土地分配问题,合理地分配土地、粮食、生活必需品和农具等,首先,在苏维埃全俄中央执行委员会和粮食人民委员会的领导下,组织并建立乡和村的贫农委员会,该委员会是由本地的和外来的农村居民(不包括地主和富农)通过选举和被选举组成的,没有任何限制[3]。贫农委员会主要负责将所有没收地主和富农的田庄、耕畜及教会和寺院的土地等集中起来并进行登记,交到乡土地委员会和县农民代表苏维埃集中进行分配,最终分配给耕种土地的贫农或中农使用。其次,苏俄成立专门的村、乡土地局,负责在农业劳动中公正分配农业用地,最有效地利用国民财富。此外,苏俄为了监督政权组织机构是否保护劳动群众的合法利益,专门成立了劳动监察院,负责监督土地法令、决定和执行情况,对违反法令的过失人进行罚款或交付法庭[4]。

中共中央委员会吸取了“五四指示”的经验和教训,为了推进土地改革的顺利进行,依靠贫农成立了贫农团,负责解散旧农会、旧组织,筹备新农会和民兵组织;对农村居民定成分,撤换旧干部任用新干部。为了把没收过来的土地、耕畜、农具等财产进行接收、保管和分配,决定在解放区各地成立农民委员会,简称“农会”。“农会”是从乡村中的贫农团选出的,是农村自治的执行机构,是土地改革的合法机关,有对农村事务的直接管理权[5]。此外,为了在改革过程中保障农民的合法利益,对领导干部进行监督、问责,赋予农民更多的政治权利,由农民代表与政府代表共同组成人民法庭,对本地区农村事务进行管辖,有利于改造党、政、民组织和干部,树立了民主作风,有利于维护农村社会秩序,保证社会的公平正义。

(三)在正确处理农村中的各种关系上趋于一致

苏俄和中国共产党在严峻的革命形势下,为应对农村中复杂的阶级关系,区别对待,争取一切可以团结的力量,都采取了“依靠贫农、团结中农、中立或妥协富农”的策略,有效地巩固了无产阶级政党的政治基础——工农联盟。

由于苏俄长期受到地主和专制政权的残酷压榨,农村关系复杂,从而采取了区别方式来处理农村中的各种阶级关系。对贫农,由于贫农生活极端困苦,人数越来越多,在反对地主剥削方面斗争激烈,成为农村中一支主要的力量。苏俄采取的态度是团结贫农,把没收的地主的土地分给他们,把贫农变成巩固苏维埃政权的可靠力量;对中农,十月革命后,中农占农民人数约为55%,在农村反地主、反专制的斗争中,与贫农并肩战斗,成为农村中最重要的阶层,由于中农的立场不稳,随着农村革命形势的发展,苏俄共产党采取了团结他们共同战斗,逐步实现了由“中立中农”到“同中农妥协”的转变;对富农,由于富农不仅承担一部分税收,而且还要向地主支付地租,在不同程度上受到专制统治的压迫,又受到地主阶级的剥削,因此,富农对社会现状极为不满,曾一度加入到反对地主的阶级队伍中来,由于富农人数占到20%,是农村中举足轻重的力量,控制着农村中的组织[6]。苏俄对富农保持既警惕又谨慎的态度,对违法搞破坏的严厉打击,对反对压迫、爱国的给予支持和鼓励。

中国是一个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的国家,小农经济占主体地位,地主土地私有制根深蒂固,广大农民长期受到官僚和地主阶级压迫,生产力发展滞后,生活贫困,农村中社会阶层较为复杂。中国共产党根据中国具体国情,在土地改革的过程中,采取了区别对待这四种成分的措施。对贫农,由于贫农人数较少,但与地主积怨很深,有很高的革命热情,针对革命形势的变化,依靠贫雇农,成立贫农团,赋予贫农团解决土地改革问题中的权力,把贫雇农变成土改的骨干和领导力量;对中农,在大多数农村,中农占到很大比例,且贫雇农与中农的关系比较和谐稳固,都反对地主压迫,表现积极,因而,对全体中农采取的政策是坚决不动他们的财产和土地,并且要保证他们的土地财产不受其他阶级的侵犯,对于已经侵犯的要补偿,从而达到稳定中农、联合全体中农的目的;对于地主,有所区别对待,在不牺牲群众利益的前提下,对于大恶霸、大地主、豪绅,除了给他们饭吃外,直接没收其土地,并进行平均分配;对于抗日有功的地主、开明绅士等,要适当照顾,给予一部分土地。对于富农,在《中国土地法大纲》颁布之后,确定了富农也是受剥削的对象,除封建剥削的部分实行减租外,不应加以打击,不变动他们的土地[7]。

三、列宁土地政策与西柏坡土地会议历史意义的共性

(一)是马克思主义土地理论的继承与发展

马克思主义土地理论是无产阶级政党在民主主义革命时期制定革命战略和土地政策的理论依据。马克思在《资本论》《剩余价值论》等著作中对土地使用权作了重要的阐述,他认为,土地使用者和土地所有者之间要界定“土地使用权”,即土地的处分权与继承权、土地的出租权和抵押权、土地的转让权等。此外,马克思认为在商品经济条件下,土地产权是一种商品[8]695。在农民人口占大多数的苏俄和中国,土地问题一直是无产阶级必须重视的问题,关系到民主主义革命的成败。根据本国国情和具体实际,苏俄和中国共产党对农村土地制度作出了重要改革,分别提出了《土地法令》和《中国土地法大纲》,废除了长期的地主土地私有制度,把地主的土地和财产平均分配给农民使用,允许土地出租、转让、抵押和继承等多种方式经营,解放了农村生产力,提高了农民的生活水平,团结了贫农、中农和富农,正确地处理了农村中各种阶级关系,巩固了工农联盟,为争取国内革命战争的胜利提供了重要的政治和物资基础,继承和发展了马克思主义土地理论,为土地产权配置市场化提供了理论基础。

(二)推动了农村政治民主化的进程

首先,苏俄和中国共产党分别在土地改革过程中,颁布了《土地法令》和《中国土地法大纲》,不仅彻底废除了长期的封建与半封建的土地制度,而且还确定了土地归劳动私有的原则,把土地证作为农民合法占有土地的凭证,体现了用法律手段来保证“耕者有其田”真正实现的思想,从而推动了农村法制建设。其次,苏俄和中国共产党成立了乡村委员会、贫农委员会、贫农团等基层组织机构,对农村土地和财富进行平均分配,满足了农民对土地的要求,实现了“耕者有其田”。农民不仅在经济上得到翻身,也破天荒的在政治上得到了民主权利,成为了土地的主人,同时,也成为了乡村权力的获得者和监督者,真正实现了政治的解放。再次,两国共产党在土地改革的过程中没收了地主的土地和其他财产,沉重地打击了封建官僚、地主、恶霸、豪绅等统治阶级,扫除了封建残余,为社会主义建设提供了前提。最后,两国共产党在农村建立法制机构,成立人民法庭和监督委员会,对违法犯罪的旧地主、旧官僚和腐败的干部等进行清算和审判,对各阶级思想进行清洗,整顿党风、政风,有利于树立清风正气,维护广大人民群众的利益,保障了社会的公平,还有利于加强和改进党的建设,保持党的纯洁性和先进性,从而推动农村民主化的进程。

(三)为以后加快农村土地流转,进行适度规模经营,实现精准脱贫和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提供了前提和保障

首先,苏俄和中国共产党针对当时国内外各种复杂的局势进行土地改革运动。废除传统的土地制度,平均分配土地,改革土地使用权制度,允许土地买卖、出租、转让、典当、承包等形式,打破了原来的地主土地所有制制度,消灭了封建地主剥削和压迫,使农民获得了基本的生产资料,保证了农民基本的生存权利,大大地解放了农村生产力,扩大了农民的就业,为工业资本的积累提供了人力和物力保障,推动了农村工农业发展,为以后的社会主义农村大生产和建设提供了前提和保障,对当今加快农村土地流转,进行适度规模经营,从而实现农村精准脱贫具有重要的时代价值。其次,两国共产党在整治农村复杂的阶级关系中,确立了“依靠贫农,团结中农,中立和妥协富农”的战略,化解了农村复杂的社会关系,保护了农民的利益,确保党的群众路线得到贯彻和实施,使党的政策目标朝着有利于农民利益维护、农村经济恢复和发展前进,从而为以后的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提供了政策和理论依据。最后,苏俄和中国共产党在农村成立各级委员会、农民代表大会、贫农委员会、人民法庭、土地和粮食局、劳动监督委员会等组织机构。有效地解决了土地和其他财产的合理分配,规范了党员干部的行为,有利于破除农村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享乐主义和奢靡之风,树立良好的党风和政风、民风,巩固了基层政权,充分保障了人民当家作主的权利,加强了农村党组织建设,推动了农村民主法治的进程,为以后社会主义新农村政治和法律建设提供了良好的经验借鉴。

[1] 苏联共产党和苏联政府经济问题决议汇编:第1卷 (1917-1928)[M].梅明,李鹤亭,等译.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87.

[2] 罗平汉. 土地改革运动史[M].福州:福建人民出版社,2005.

[3] 许蓉. 列宁关于解决苏俄农民土地问题的重要思想[J].求实,2008(1):17-21.

[4] 刘从德,向夏莹. 列宁时期苏俄土地纲领的演变[J].学术论坛,2013(1):25-29.

[5] 蔡运花,彭军. 浅析西柏坡全国土地会议的群众路线实践[J].绵阳师范学院学报,2013(12):110-113.

[6] 俞敏. 苏俄国内战争时期列宁“同中农妥协”的思想及其当代意义[J].当代世界与社会主义, 2011(3):185-189.

[7] 牛崇辉. 刘少奇与解放战争时期的土地改革[J].淮阴师范学院学报,1998(4):62-65.

[8] [德]马克思. 资本论:第3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75.

编辑:刘小明

2017-02-25

2017年度河北师范大学校级科研项目“苏俄土地政策与西柏坡土地会议共性研究”(CXZZSS2017006)

姜维生(1989—),男,河北师范大学法政与公共管理学院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国际政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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