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中国的事实婚姻

2017-10-20 07:40熊楚峰
知识文库 2017年9期
关键词:结婚登记夫妻关系要件

熊楚峰

婚姻,究其根木,它是一种社会现象,是社会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它作为一种社会现象,历来就是其自身的自然属性和社会属性的辩证统一,是为一定的社会制度所确认的男女两性结合的社会形式。事实婚姻也是婚姻关系的一种,它在我国存来以久。

1.事实婚姻的相关概念

事实婚姻的传统定义是:指没有配偶的男女,未进行结婚登记,便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群众也认为是夫妻关系的两性结合。这一概念是直接依据1989年11月31日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

(以下间称《若干意见》)第1,2条之规定确定。

2001年12月27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以下简称解释(一)第5条对此已经做了新的规定:“未按婚姻法第八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起诉到人民法院要求离婚的,应当区别对待:一是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己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二是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按解除同居关系处理。”第33条规定:“此前最高人民法院作出的相关司法解释如与本解释相抵触,以本解释为准。”很显然,《若干规定》中有关确认事实婚姻的规定己经失效,而原来以该规定为依据就事实婚姻所下的传统定义已经与解释(一)的规定不一致。

在法学界,对事实婚姻的概念存在有诸多争论,要阐述事实婚姻,这里有必要先明确事实婚姻的概念。

有关事实婚姻的定义,目前法学界大致有以卜几种表述:

第一种:男女双方未经登记,但以夫妻关系同居生活,群众也认为他们是夫妻关系的婚姻。

第二种:没有配偶的男女,未進行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关系共同生活的婚姻。

第三种:没有配偶的男女,未进行结婚登记,便以夫妻关系同居生活,群众也认为是夫妻关系的两性结合。

第四种:符合结婚法定实质要件的男女双方,为履行法定形式要件,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即行夫妻之实,无夫妻之名。

第五种:没有配偶的男女,未经结婚登记,而公开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群众亦认为其是夫妻的,备有条件的确认为事实婚姻。

“认定事实婚姻的成立的目的并不在于肯定其婚姻的法律效力,而是为了区别事实婚姻与法律婚姻的界限。履行了法定结婚程序的称为法律婚姻,而欠缺形式要件的即为事实婚姻。具备结婚实质要件的男女可以构成事实婚姻,不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男女也可以形成事实婚

姻。”在以上几种表述中,除第四种以外,其他几种表述都对男女双方的主体条件作了限定,认为当事人双方应是没有配偶的男女。也有表述中提到事实婚姻关系应有周围群众的认可。 笔者认为,这也不应成为事实婚姻成立的构成要件。在某些情况下,婚姻关系是否向社会公开,是否得到了群众的认可,并不是婚姻关系当事人所关心或追求的。

笔者认为,前述几种事实婚姻的定义还有值得商讨的地方。

另外,追求长久、持续的同居生活是婚姻关系当事人的希望,同样事实婚姻当事人也不例外。把长久、持续的同居生活作为事实婚姻的一个构成要件,不仅符合婚姻成立的木意,也可把“一夜情”、短期拼居等非婚姻行为区别出来。

综上所述,笔者认为,根据解释(一)的规定,我们不妨把事实婚姻重新定义为:符合结婚的实质要件,但未经依法登记便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被人民法院有条件的确认具有婚姻效力的男女两性的结合。

2.事实婚姻的特征分析

分析解释(一)第5条的规定,结合实践中事实婚姻的实际状况,可知其具有如下特征:

(1)符合法定结婚的全部实质要件(区别于非法同居)。

(2)欠缺结婚的形式要件,即未经依法登记(区别于法律婚)。

(3)具有目的性和公开性,即当事人具有终身共同厮守的目的,并以夫妻名义公开同居生活(区别于娇居、通奸)。在实践中,应综合市查当事人是否公开举行结婚仪式、同居时间的长短、是否有固定的住所、是否有生育子女或共同收养子女的等事实,认定其结合是否具有目的性和公开性。

须注意的是,群众是否认为是夫妻关系已经不是事实婚姻的必备特征。本来,事实婚姻就是一种两性结合的客观状态,群众的认识只是一种主观评价,受个人知识、判断能力和主观好恶的制约和影响,同时受自身道德素质和法律水平的局限,不一定准确和正确,不能也不应当影响对事实婚姻的认定。

近几年,我国虽加大对《婚姻法》的宣传教育,结婚要登记的观念己被群众所接受。但由于人们对两性结合重内容、轻形式,追求自由,不愿承担责任等因素的影响,事实婚姻屡禁不止。根据我国目前的政治、经济和文化发展水平,事实婚姻這种婚姻关系短时期内不会从我国社会中消失。所以,我们要正确对待事实婚姻,不能回避这个问题,特别是对事实婚姻的效力问题应予以正确的定位。我们不能单一的认为,事实婚姻有其不合乎法律的方面,就否定所有的事实婚姻关系。毕竟法律所能做到的,也只是禁止其效力,并不能有效的控制事实婚姻的存在。从有利于婚姻家庭关系稳定和社会和谐,笔者认为,符合我国国情的做法是应当建立以登记婚姻为主,有条件的承认事实婚姻制度,以实事求是的态度解决我国事实婚姻关系普遍存在的现实。

(作者单位:湖北省荆州市长江大学文理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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