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水江文书中的林业生产:侧重方法论及林农生产的视角

2017-10-21 17:41林芊杨春华
关键词:林业生产林农清代

林芊 杨春华

摘要:从笔者观察梳理的6000余件清水江林业契约文书可知,清水江流域林业生产自清康熙后期起呈现出自下游向上游推进,并向邛水河—小江、乌下江等支流扩散的总体特征,并由此逐渐进入“林农时代”;伴随乾隆时期生产规模扩大又经历了一次由油茶、油桐向以杉木为主的林产品变革。乾隆至民国清水江流域林业生产特征是:有社会性林农群体,未能形成社会化大林业生产;林木产出相对的长周期与小林农产生决定了林农收益不豐。“栽手”相对较高收入及相对的稳定性,显示其身份并非通常意义上的林业生产中的“佃农”,可能是一个活跃于林区又与个体林农不同的专业生产者。

关键词:清代;清水江文书;林业生产;林农;苗、侗民族;方法论

中图分类号:K206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0-5099(2017)03-0030-11

国际DOI编码:10.15958/j.cnki.gdxbshb.2017.03.05

贵州东南部清水江流域是我国最大的侗、苗民族聚居地,明清直至民国这里皆被以王朝“边疆”相称。[1]清水江流域内山崇林莽,是我国南方重要木材富积区,明代中晚期逐渐发展起林业产生,清初文献将从这里砍伐输送到外面的木材称之为“峒(侗)木”,但社会发展一直较为迟缓,尤其是在清水江南岸的广阔林区。民国晚期一项研究报告对这里社会面貌多有描述,称侗、苗民族在“清之中叶,尚属苗疆,鲜与外界往来。彼等在此纵横数百里之林区中,仍安度其部落之生活。然木材一项,即在彼时,已成为苗疆的主要产物,为交换盐布之需,通称‘苗木,久负盛名”。“苗胞而外,尚有峒人一族,其语属于僤语系统,因其开化久,较之苗胞,更为聪慧。多居住在剑河以下各地,放运木排,颇称得力”。[2]社会发展相对滞后与繁茂的“苗木”、“峒木”资源以及时起时落的林业生产构成了直至近代清水江流域社会生活的一个显著特征。

一、林业契约的历史学内涵

关于明代以来清水江流域林业生产的研究,前贤已取得许多优秀成果,尤其是清水江文书的发现利用更是高潮迭起佳作不断。[3]但是,借助于清水江文书等原始文献而繁荣起来的“清水江学”研究存在着一个显著的“弱项”,即最为基础的林业生产及历史过程尚未充分展开论述。一般而言,不同主题的研究都存在着历史叙述,但恰好在各种主题的历史叙述中,流域内林业生产的基本面貌反而变得模糊不清,如林业生产的区域性规模(体量)及历史进程、林业的基本生产者林农——林地所有者和栽种者以及初级原木提供者的生产生活等基本历史现象,都缺少明确叙述。即使在关注基本林业生产与经营的历史研究,如从木材贸易研究清水江流域的林业生产与社会生活等,由于涉及主体往往是“行户”“水客”与“三江市场”等,而恰是林业生产历史主体林农的生产生活研究则不曾触及。如果缺乏清晰而丰富的林农基本生产生活真实“情节”,那么其他主题的研究难免会出现似是而非的推论。张新民先生针对利用清水江文书探讨清水江流域社会生生活史的研究现状,倡导在运用多重知识与问题意识研究時,也应当做好社会经济历史研究是一真知灼见,[4]本文就是回应这个学术视点所做的些微探讨。

清水江文书中的林业契约文书(以下简称林契)、尤其是收集在《清水江文书》中的林契,更多的是林地买卖契,更重要的是林契内涵着许多基本的林业经济史信息。被涵盖在林业生产范畴内的林契,主要有“林地买卖契”“林木买卖契”“佃栽山林契”“主佃分成合同”卖木“分银合同”等等。已有研究多从单件阅读解说林契性质、类型等,这种关注于契约学本身的研究已有很好的成果;[5]或囿于主题限制,如单纯判定契约所表达的法意主题或者产权主题,或林业生产的技术过程,忽略了其内在经济史史料的历史学要素。其实,林业契约最基本的特征是其历史学内涵。如林地买卖契中的一个专业名词“山场杉木”就秉赋着深厚的历史涵义。“山场杉木”中的杉木是指劳动产品,而山场即不光是林农劳动的对象——林地,它作为生产资料还有林地单位面积的指向,更拥有林农(包括契约内的买卖双方)“杉木林地”所有权的特质。因此众多的“山场杉木”买卖契很好的将林农、林地面积与林地所有者联系起来,它构成了衡量历史上林业生产规模的证据要素:林农人数、林农所占有的林场、林场面积等,涉及到见证区域内林业生产规模由“量”构成的“面”上各要素;而林地买卖过程中各参与分配成员及所得、形成的林地产权及变化,还是林业生产中生产关系的最好见证,它与林契中的“分股合同”和“分银合同”等对一块林地上所有权的限定、所承担的面积与合同人数,不仅是观察林农生产的劳动方式、劳动量等生产规模的量与面上的最直现史料,更涉及林产品的收益分配及生产关系及变化等质的特征,它是林业生产规模在纵深度上的体现。

林芊,等:清水江文书中的林业生产:侧重方法论及林农生产的视角如果说通过观察上述文书内涵信息及相互间的联系,能自然地复制和再现林业经济生产生活“量”及“质”上的现场水平情景,那么,林业契约文书的经济史重要价值,更在于它提供了一个历史时间与地理空间相联系的动态叙事场景。通过链接不同时期林契内涵信息及相互间的联系,区域内不同时期林业生产的“量”与“质”的不同样态及变化轨迹便显现出来。目前为止涉及到的林业生产研究还缺少这种从量与质上的实际数据分析,缺少量与质在由空间与时间上所构成的历史变化的观察,在叙述林业生产规模与性质上,只能提供一种印象似的面貌;只有表现出量与质的水平状态与时空阶段性间的密切变化关系,才是再现历史真实过程的前提条件。清水江流域汇集起的不同时期林业契约则可满足这个条件,它恰好集两者于一身。因此,林业契约的历史学价值意义更为重大。利用好林业契约能再现中国西南少数民族地区社会经济发展的过程及水平,所以本质上对林业契约的研究是一项历史学的研究。

可否通过林业契约进行经济史的量化研究?有学者表示了担心。如梁聪撰文担心不可能穷尽清水江文书,认为统计没有意义。[6]历史研究本来就不可能穷尽史料,但依据相当数量和翔实可靠的判断与类型比较,是可以作为研究的样本。即便不可能利用到全部的清水江文书,但一定量的研究做为样本是可行的,本文参阅分析文书样本达6000余件,主要来自于三穗、天柱、锦屏、黎平、剑河五县共62个行政村寨的部份文书本文参阅分析的6000余件林业契约文书样本主要来源如下:张应强、王宗勋主编:《清水江文书》第一辑、第二辑、第三辑,(《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07、2009、2011年);张新民主编:《天柱文书》1-22册(江苏人民出版社,2013年);锦屏县档案馆局编:《贵州清水江文书 锦屏卷》1-19册(锦屏县档案馆藏,未刊稿);黎平县档案局编:《贵州清水江文书 黎平卷》第一辑,1-15册(黎平县档案馆藏,未刊稿);剑河县档案局编:《贵州清水江文书 剑河卷》第一辑,第2册(剑河县档案馆藏,未刊稿);三穗县档案局编《三穗县“锦屏文书”》,编号:WS-SS-滚马-德明-53至WS-SS-滚马-德明-475(三穗县档案馆藏,未刊稿),以及其他已出版的区域性契约文书集《贵州清水江流域明清土司契约文书·九南篇》《贵州清水江流域明清土司契约文书·亮寨篇》,贵州凯里学院龙泽江教授在小江流域收集到的天柱县石洞乡柳寨村、剑河县盘乐村等地的部分林契。, 它整体上可对林业生产做面上的宏观描述,又可利用文书的归户性对具体生产生活情节做细微分析。就此意义而言,如果说清水江流域的林业生产是清水江流域社会经济生活的一组瑰丽史诗,那么,一件件林契则是其每一首诗篇的深情诗句,它将清水江流域林业历史娓娓道来。

二、林业生产的轨迹:下游向上游推展并在流域内发育壮大的林业分布从不同时期山林买卖契约的分布,是可以观察到流域空间内林业生产发展状况。到目前为止反映清水江流域林业生产分布区域的研究有两个方面:一是梗概介绍,概括黔东南或者清水江流域林业生产总貌;一是典型分析,主要选择锦屏县文斗寨做样本。前者主要是一些林业志书的概述,内容主要是民国及新中国时期;后者主要为研究地方社会论著尤其是对清水江文书研究所关注。这样有两个方面的历史缺憾:即我们知道民国的生产,清代的清况只是只言片语了;我们看到了文斗的树木不见流域内的森林。于是在认识上出现两个盲点,一是笼统地知道有“发达的林业生产”,却对林业生产发展变化缺少历史时间与空间的对应;知道有繁荣的林业经济,却对林农生产规模及林农收益知之甚少,以至于所形成的大林业与发达林业经济都是模糊的概念。而导致盲点的原因,根本上是用以分析历史现象的史料严重不足。

分析清水江文书,可以弥补对上述两个盲点因史料缺失而带来的史实上的“真空”现象。从空间上对清水江涉及林业生产的契约文书作梳理,将整个流域大空间林业分布落实在具体地理坐标上:

第一,已收集到的流域内林契分布点及其文书数量,自然就是林业生产分布的空间态势。本文共观察梳理的林契主要来自于《清水江文书》《天柱文书》《黎平文书》此外取材于部分《三穗文书》及部分学者调查研究收集到的文书共计6 000余件。这些文书的来源地,最真实地记录了林业生产林区分布区域,如图1所示。从圖1可知,从东到西形成了从湘黔边界的翁洞伸延至南加的清水江干流两岸分布态势;而在南北两岸支流上,有从黎平县北流而来的亮江、从罗里北流而来的乌下江;在北岸有从三穗县衮马南流而下的邛水(六洞河、八卦河)小江一线。文书广泛分布于剑河、三穗、天柱、锦屏、黎平五县的山水间,实际上将流域内林业生产大空间分布一览无余地清晰展现出来:林业生产从清水江下游的天柱县伸延到中游上的锦屏、剑河,并在支流上的亮江、乌下江、邛水—小江等小流域渐次展开。

图1清水江部分林业契约分布示意图第二,从时间上划出生产发展的阶段性历史进程。清水江文书不仅给了我们观察林业生产的空间实像,同时也能让我们观察到发展的时间变化实像。分析文书产生的时间,可为我们进一步看清林业生产发展在时间上的先后状况。表1是对梳理过的各时期林地买卖契的统计情况。

不同時期林业契约对林业生产历史来说,本质上是一种林业生产时间性与空间性的相互对应关

天柱取自于《天柱文书》1-22册,但其中所收集的石洞乡摆洞、冲敏、勒洞三村寨林契未统计入该表内;龙泽江收集的石洞乡柳寨林契也未统计入该表内。锦屏取自于《清水江文书》第一、二、三辑。《九南篇》《亮寨篇》《贵州清水江文书·锦屏卷》等中的林契末计入表内。系,如果将表1内林业契约时空对应关系链接起来,它实际上构建了林业发展历史进程的面貌。它在时间维度下展现流域内林业生产的规模变化与空间变化的维度,构建了一幅林业生产在时间、空间及作为生产规模标志的林地买卖契约数量的三维历史图景。首先,对应林契在时间与空间上的关系,可以从“宏观”观察到清水江流域林业生产在空间上的发展变化,表1显示出林业生产由下游向上游推展并在流域内发育壮大的空间变化轨迹。这一“宏观”历史现象的建构通过文书的叙述可具体的展示出来。例契1的内容是康熙二十二年潘显宇将位于地名叫做“妻重嫁元头山”的一处山场出卖。

例契1立卖山场人潘显宇。今因家下要银使用,无从得处,夫妇商议,将到自己妻重嫁山场土名元头山一所,东抵囗山,西抵得所,上抵路,下抵元墦背,并不包卖他人寸土在内。凭中出卖与房下侄儿潘魁明处承买,当日三面议作卖价银伍钱三囗正,其银入手去讫,其山场付魁耕管。一卖一了,二卖二休,在后不许争论,如有返悔争论,在于卖主理口,今欲有凭,恐人不古,立此卖契为照。

凭中潘荣卿潘用卿

代笔书人潘显华

康熙二十二年岁次癸亥拾月初八日立文书来源于张新民主编之《天柱文书》第一辑,第106页(江苏人民出版社,2013年)。例契1是目前所能见到的最早的“卖山林地契约”,它搜集于天柱县竹林乡高坡村。天柱县已发现康熙时期林契绝对地多于其他地区,如果考虑到文书保存是在共同环境下的结果,那么,这一现象只能表明天柱县林业生产先于其他地区。

表1的林契分布从宏观上体现了流域内林业生产发展的特征。从林契数量规模看,林契分布各空间内的密度大致与林业生产发育程度相一致,那么,表1所显示的典型形态是:林业生产主要在天柱与锦屏一线清水江干流两岸,其次是乌下江与邛水—小江等小流域,再次是亮江小流域;而从文书体现出的时间差序维度看,则表达出历史时期与空间对应的一种关系,它在动态方面可以观察到林业生产发展的水平曲线:经过康雍时期准备阶段在乾隆时期起飞,至嘉道间进入到大规模持续增长,历经高峰后于咸同时跌入低谷,然后又在光绪间再度起飞至民国前期进入峰值。再次,取各地某一个村林契比较分析表明,乾隆时期各地文书数量上的差数比显著地小于其它时期,一方面说明乾隆时期是清水江流域林业生产的初期阶段,各地生产大致共同处于一个水准上。另一方面表明进入嘉庆道光间,中游上的锦屏取得了一个明显高于其它地区的飞跃式发展,奠定了其后持续一个半世纪的林业生产核心区的优势地位。且进一步地推论是,林业生产起飞阶段可能是一个共同力量的作用,即政策的引导,而后来出现在锦屏为中心的繁荣发展则主要得益于市场推动。

总之,对林业契约分析可以真实地看到,自乾隆时代在整个清水江流域展开,并随时间变化林业生产有一个从下游天柱县向上游锦屏县、剑河县推进的过程;从生产规模看,嘉庆与道光是林业生产的黄金时期,形成了以锦屏为核心的林业生产。空间与时间关系所体现出的林业生产发展特征不证自明,我们之所以要做这一工作,是因为以住的研究所提供的知识较为模糊,原因在于用于分析的文书数量较少。

三、由“茶山油树”向“山场杉木”的转产:流域内一次林产品结构的重大转变同样,可否再现清代以来清水江流域林农所从事的林业生产结构变化?阅读一些清水江林业生产的研究,容易形成林业生产即杉木生产的基本认识。同时,现存林业志上对林业产品分布的解释,实際上也是以民国时期业态格局的叙述来区别杉木、油茶及油桐树的不同空间分布,这一叙述容易形成“幻觉”,仿佛自“古”以来一成不变。但是阅读大量康熙以来的林业契约文书,一个清晰的实事摆在面前:早期山林买卖提到的是茶山、油树,此外还夹杂着白蜡树、松柏、杉木等“产品”。可见,那种认为自“古”以来清水江流域杉木为主产业,杉木、油桐及茶林的分布格局也是一个先入为主的判断。

实际上,清水江流域林业生产经历了一个由经济林——油茶林、桐油林向用材林(主要是杉木)的“产品”转变。文书表明最早的林地契约内明确书写的大多是买卖茶山、油山,参见例契2。

例契2立卖番(墦)冲潘明宇,今因家下要银使用,无从得处,自己将到马路番(墦)冲并茶山两边□□连在内卖与贵明。凭中言卖价纹银柒钱整,其银与手亲领度日,其番(墦)冲付与□贵明耕管,日后不得异言。一卖一了,二买二收。今人不古,立此卖契为照。

卖主潘明宇

同侄潘金华

孙潘□寿米一升 潘□元米一升

代笔潘应□

康熙肆拾年辛巳岁正月初九日立契

天理人心资料来源于张新民主编之《天柱文书》第一辑第4册,第113页(江苏人民出版社,2013年)。该契约与例契1共同来自于一个村寨。联系两件契约的内容似乎可以读到的历史情景是,当时已兴起了林业生产,而且林业生产是以油树(油茶与油桐树)为主。从山场买卖契数量上看,早期林地茶山桐油地所占比重较大。表2统计了竹林乡林地买卖契208件,出卖林地多为油茶甚至松柏杂木,直接书写为杉木的仅32件。当然天柱县的林地契虽然多写成“卖油地”,但并非就是完全的油地,其中也间种着杉木。但以油地称呼客观上反映出其林地早期性质,同时也反映出其由茶山油树衰败而杉木兴盛的转变轨迹。

天柱县竹林村的林业生产不是孤立现象,其它林区村寨最早文书中都可以见证。涉及到文斗、中仰与苗馁村寨的一件康熙四十三年契约,卖出的是荒山,买入一方只言挖山种树,而无具体树种如杉木的叙述[7]第9册:313,相似事实在平鳌寨康熙四十九年姜汉卿与姜成云“管业定山合同”也见到[8]。这样,我们可以解释一个现象,就是为什么在阅读包括表2在内的乾隆以来山场买卖契约时, 为何会不断出现分明是杉木林场的买卖,却将林地书写成出卖某某茶山或者油地?原因就在于该块林地之前曾经种植的“品种”是油树及其他树种,此后改种为以杉木为主的山场。无论是在天柱,还是锦屏、黎平和三穗等林区,类似书写契约都很普遍。

这种实杉木林场而名茶山或油山的契约,隐藏着一个重要的林业生产故事,它告诉我们,在清水江流域出现过一次重要的林产品转型。真得感谢文书留给我们的这一历史馈赠,它为我们找到清水江流域林业生产发展变化提供了确凿的历史信息。天柱县竹林村一件康熙五十五年文书(例契3)透露了转变的线索。

例契3立卖杉木□场契人潘庚保同男潘丁丑父子二人,今父要盘钱用度,无从得出,父子商议将到土名马路冲杉木□场,请中在内上门投到堂兄潘贵明承买。凭中言定价壹糯米二斗七升,先壹斗五升六钱三分,并冲寨山壹□在内,父子亲领用度,其杉木□场付与堂兄潘贵明子孙收理耕管。一卖一了,二买在后,不得异言憣悔。今人不古,立此卖契存照(照)。

凭中潘先明

代笔潘□□

康熙丙申年十一月十七日立契资料来源于张新民主编之《天柱文书》第一辑,第4册,第116页(江苏人民出版社,2013年)。康熙丙申年应是康熙五十五年。联系例契1与例契2两件文书,从康熙二十二年历康熙四十年再到五十五年,林业生产由荒山到茶山再到杉木的变化轨迹一览无余。这一转型轨迹同样在黎平、锦屏等地文书中都能看到。在黎平与锦屏毗连的烏山寨,康熙四十三年吴告良所立“断山场契”就是“白蜡树”夹杂的“杉山坡”参见锦屏县档案馆局:《贵州清水江文书·锦屏卷》第一辑(未刊稿)。。类似契约到乾隆时频频出现:乾隆二十一年契约明摆着是“油改杉”:“油树卖与侄潘进林、潘进德兄弟耕管,……,大小彬(杉)木在内”[9]。加池寨乾隆二十三年“官司文书”诉讼事件就是“中抑寨陆良海越界种茶油”同②。。乾隆三十五年姜老安、姜老得名为“卖茶油山约”,[10]第12册:319实际上都是杉木山场。文斗乾隆三十八年“六禁碑”内“杉木”与“四至油山”并举。[11]

林业契约中所体现出来的清水江流域康熙前后的“油树”经济,实与康熙初黔阳县令张扶翼号召推广种植油桐树的经济政策有密切关系张扶翼初到黔阳县,即颁布“植桐”告示:“黔邑山多而土少,山气能生百物,桐油又利之大者。然利在五年之后,人以其无近功,遂忽而不种。不思今日无种,后日何获利。今与汝父老约,各督其子弟,乘此秋成之余力,农功既毕,即治山场,……俟来春遍植桐树。桐树未成,先种芝荞,本年亦可得利。桐树长成,则其利自远。是尔民之勤劳,不过农功闲余之日月,而得利乃数年、数十年之后。尔父老为子孙计长久,何不计出此!”(载康熙五年《黔阳县志》)该油树种植随后也在清水江流域铺开。,该油树种植随后也在清水江流域铺开,雍正五年镇远府知府方显回复鄂尔泰开辟苗疆对策中就写道:“清江南北两岸及九股苗一带,泉甘土沃,产桐油、白蜡、棉花、毛竹、桅木等物。”[12]也与形成于清时期的地方志记载相吻合[13]。许多研究只征引《黔南识略》对当时栽培杉木的描述,而置同书“清江厅”条所言“往时苗人未习种杉”于不问。如果仅从文字阅读无疑是一个矛盾,若从“油改彬”背景来理解,矛盾迎刃而解。

上述文书分析告诉我们一个清水江流域林业生产发展的历史过程。清水江流域的林业生产最早见诸于天柱清水江流域一线,然后在康熙后期至雍正时向上游及纵深的支流推进;最早的主要林产品是油茶林、桐油甚至白蜡树等经济林,康熙后期经雍正至乾隆间向杉木用材林大转换。油树到杉木是一次经济转型,至嘉庆后期清水江主流锦屏与剑河间杉木生产成为主要产品,最终形成了到民国时期清水江流域林业生产的基本模式与林产品分布格局:杉木生产主要集中在流经锦屏、天柱境内的小江下游两岸与锦屏清水江干流两岸的平略乡、河口乡至剑河加南加一线。而在三穗县的邛水河-小江上中游与黎平的乌下江中上游一带、天柱清水江段、锦屏县亮江两岸则是油树与杉木兼顾,至民国时期“油杉兼顾”更为突出。

林产品转型的次生后果深刻地影响了林业生产与林区社会生活:第一,伴随“油改杉”的一个重大后果是林区由“自用林”“用柴林”向生产性“用材林”的“山场杉木”转换,引起了大规模地开发荒山与广植杉木,这一现象在在文书中多有反映。康熙晚期至雍正的文書中看到所出售山场一般较大,且初始无股,它意味着什么?应当是“用柴林”、经济林向“用材林”转化推动了对荒山的大力开发的结果。这一现象体现在支流上则是乾隆早期,到嘉庆道光时林业生产进入到一次高峰阶段,表3各时期文书数量是其重要见证;第二,导致种植技术由油杉间种向杂粮杉木间种的变化。大量文书出现油地与杉木共同书写,是其混种的历史事实。为此《杉木》一书认为清水江流域林业生产有油桐混种的传统,然后又发展起杂粮与杉木混种的创新[14],这是从技术上解释历史。若从实际生产过程上看历史,则是林业产品结构变化引发的间种变化,尤其是当玉米杂粮在康雍时期引入清水江流域后,间种杂粮成为自然选择。它表明这种创新不是单纯的技术原因,背后有社会经济发展引发的产品需求发挥着重要的推动力作用;第三,引发了林区内社会成员身份变化。那些从事林业生产的小林户自己有了一个身份识别的称呼“山友”,及一个类似于“山友”的新社会阶层也在林区活跃起来,即文书中所称的“栽手”。他们似乎构成了一个新的“技术性”社会阶层。许多研究者将其身份与“佃农”等同,如果细致研究会发现佃农的定义可能貌似神离。

四、林农的生产与经营:社会性林农群体与小林场规模的不对称性林业生产进入林农时代的清水江流域,是以生产性为主导的林业生产。迄今为止尚还没有一项研究量化出林业生产的规模。这里的林业生产规模有三层内涵,一是面上的规模有多大?所谓“面上规模”,是将清水江流域的林业生产视为一种产业,那么总有一定量从事其产业活动的生产者与经营者群体,由他们构成流域内社会性的林农群体;二是如果有广泛的社会性林农,那么其中一户占有多少生产资料从事生产?它是面上规模的另一个指标;三是林业生产中存在着林农大户。林农大户往往标志着产业的深度,它是林业生产规模在面上(社会性)与生产能力(社会化生产)上的统一。林农大户从事林业生产与经营其产业有多大?从现有历史文献看,民国以前的生产规模很难有清晰史料予以揭示。目前的情况是,只有林业契约是我们了解清水江流域林生产规模最实际的第一手资料,那么它能否再现林业生产规模这一历史面貌。

林业契约文书能为我们提供清水江流域林业生产规模信息。可从几个方面统计林地买卖契约来观察从事其产业活动的生产者与经营者。首先,清代以来各个时期有多少林地买卖契约,其买卖频率与数量是可认定生产规模指向。其次,在进入统计的林地买卖契约中,有多少是林地出卖者,则能较为精确的量化林业生产的社会性群体,如果再辅助于统计出这些林地买卖契约中有多少买方,应当说,林业生产在面上的规模就表现出来了。本文尝试对已收入到三穗、天柱、锦屏、黎平县等部份村寨林业买卖契约做“取样”统计,粗略统计出各县在各时期的林地买卖频率如表3所示:

仅表3统计看,表中出卖林场方林农3247户,购买林场方林农1074户,这样参与买卖林农有4321户。同样,林农中还有“载手”,虽然不能说栽手是林地的自然主人,但栽手身份是林农却无疑义。仅在《清水江文书》(第1—3辑)就统计出506件“卖栽手契”和551件“佃山林契”共1057件,其中栽手保守估计至少600余户。此外,有些买卖林地契约是几户人家共同行为,因此林农户数远远大于上述统计林户。上述對林农的量化统计从一个侧反映出,自清乾隆朝以来清水江流域林业生产广泛地活跃着一个林农群体。

其实,上引各地买卖林地契仅是对各县少数村寨的统计,从该统计中成交频率与数量看,林业生产在每个地方都不是孤立的经济行为,显现出社会化生产倾向。若从买卖双方看,各地林业生产从业者人数均不在少数,表明存在着一个广泛的社会性林业生产与经营者群体;这个群体从乾隆起至民国三百年间构成了林农的主体。还要指出的是,上面统计的买卖契虽然从数量上表明了林农群体的规模,但买卖契体现的又不是绝对林农群体的数量,它实际上只是林农社会性群体的一种折射,其折射出的事实是,清水江流域还潜藏着至少与之等量齐观的那些没有出售林地的林农群体。而且毋庸置疑的是,如果用统计的尺码去量度整个清水江流域林区现存林契,揭示出的将是一个拥有庞大群体的林农社会。

清至民国清水江流域存在着广大林农,只是流域内生产规模在面上的体现,它与图1显示的空间性组合观察,看到的是在流域内呈现出林业生产社会化产业倾向。但林业生产的规模还有纵深性,即作为一种产业对地方经济有多大影响。换句话说,从事林业生产的生产经营者拥有多少林地?他从林地中能获得多少收益?林业生产中是否有大林地所有者?他们是否左右着当地的林业生产与经营?这是观察林业生产经营规模在面与纵深上的统一。它们是深度衡量林业生产规模即社会化生产的又一重要指标。

一户林农拥有多少林地?林地有多大面积?通过分析现存各类型清水江文书中的一些信息,是可以为我们判断单位面积有所帮助。《清水江文书》《天柱文书》《贵州清水江文书·黎平卷》和《三穗“锦屏文书”》都是从归户性分类整理,这就提供了明确的一户林农的家庭背景,还可以观察到一块林地面积的大小与一户林农占有多少座林地山场。具体地讲,一件买卖契有林地出卖者与买入者,它既是林地所有者的身份信息,又有所出售或者买入林地的确切信息,因此通过买入一方可以观察到该块林地面积,这就为我们测算一般山场面积提供了样品。同时,文书“归户性”将一户家庭不同时期由不同的家庭成员买进林地的林契汇集起来,这就有益于观察到一个家族或家庭不同时期的林地产业的所有状况,可视为一个家庭山场积累的总量。但是有一个统计方法问题还须讨论,一般买卖林地契中没有写明该山场单位面积,那么如何测算出一次林地买卖中所出售的林地面积?价格是每一件买卖契文书都不可缺少的要素,只须做一些技术性方法处理,通过价格则可判断林地单位面积。所谓技术性方法的处理,就是找到一些能够规定单位面积的“常数”和价格“参数”。经对所找到的部分各类文书的分析,大致形成表4内1亩林地的价格参数(详细内容及具体操作方法另文再讨论)。虽然这些参数不太准确和全面,但却是目前能够利用推算林契山林面积最可靠和可行的方法。

还引用锦屏县档案馆张继渊先生收集于苗埂村的4件买卖林契,天柱县木杉、竹林等村文书4件,黎平樟溪村文书5件。判断一户林农有多少座山场,一座山场有多大,运用上述分析方法形成的“常数”“参数”,与契约文书内价格要素相比照,就可从中观察到所出售林地单位面积,如果将一户林农所有林契总合,则可推算出一户林农拥有的林场面积。将《清水江文书》中林地买卖契与表4内的三类亩价参数比较,就林地活立木(嫩木)而言,一般一户林农出售价格在1~2两间;单纯的“山场杉木”价格大都不及1两,一般出售仅是银几钱几分;从砍伐杉木情况看,一次砍伐杉木出售的价格可有数十两至百两,但平均到户后,也仅数两到十数两。因此,从整体上看各户所拥有林地大都在1~3亩间。在《三穗“锦屏文书”》《天柱文书》和《贵州清水江文书 黎平卷》涉及到的邛水-小江和小江林区、亮江流域及黎平乌下江林区也能看到这一常态,甚至林农所有林地还略少。

那么,清水江流域有无林农大户?从清水江买卖契约文书中都能看到,部份林农一生购进了数座或者许多“山场杉木”。现有一些研究所分析的所谓林农大户,直接依据是将其拥有数座山场作为实证。这一方法不错,然而仔细观察各种林契可以发现“山场杉木”有大有小,单纯以山场数目定义大户就显得简单了。那么,拥有几座山场能否称作大户,作為概念的一座“山场杉木”就很重要了。因此,要真正量化出一户林农所拥有林地,须要有一些前提工作要做:

第一,一般买卖契约文书中一座“山场杉木”面积有多大?因此必须对作为一座完整山场的山岭大小稍事分析,以确定一座完整“山场”的概念。经对相关文书史料的分析(具体分析方法将在另文中讨论),推断出一般一座完整山场或大到10余亩,或小不足1亩。清水江文书中所谓一座山场大都是相似规格与模式。

第二,林农有数座山场能否定义其为大户,不仅在于他有数座山场,主要还得观察其山场实际面积。那么,一户林农能有多少座“山场杉木”?山场实际面积多大?本文参考林契6000余件,但没有一件能明确回答这个问题,还得借助各类林业文书内含信息做综合分析,其中“分关书”是一个重要线索。原本分关书性质是分割财产,但它潜在的一个历史内涵却是财富积累终极结果的见证。我们从几件分关书中可以知道一户林农占有几座山场,并由此可判断出林场大致面积总合。由平鳌寨姜之谟经历两次分家所形成的分关文书,看到姜之谟一家名义上拥有15座山场,通过对文书相关资料技术比对(具体分析方法将在另文中讨论),拱党格4股山约2.5~2亩、皆眼12股山2~3亩间、 七桶100股山4亩左右、该在帮山2.1亩、丢桑12股山0.3亩、 菩萨坡(乌沙坡)山3~4亩左右、皆敢山1亩左右、领对忧约山 0.5亩、引响了山约1亩,引大也山20亩山(实占有约1亩)、南污故(南乌固)山约0.55亩,孟污桑12股山约4亩(实占有约0.5亩),合计约20余亩山場这里用于分析的契约文书,来自张应强,王宗勋主编:《清水江文书》第二辑,第1、第2册,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09年。。需要说明的是,姜之谟山场是一家三代人积累的结果,从乾隆三十一年其父姜应显买”拱党格”开始,直至其子孙姜启姬在道光咸丰年间购入。因此,无论是由姜应显祖孙三代组成的大家庭还是由姜之谟所构成的核心家庭,这个家庭拥有的林地山场在20亩左右。姜之谟虽然是作为嘉庆道光间平鳌寨较多山场的典型代表,但从本文所分析契约文书看到,无论是在林业生产“发达”的干流中游一带,还是在亮江、乌下江及小江一线,拥有较多山场的林农其山场面积大体如此。

现存文书中也能看到流域内有规模较大林场记载。如锦屏县扒洞乌界溪山“杉木一万有余”[8]第8册:274、天柱县竹林乡“嵊界头养木壹块,计栽树壹仟有余”[15]、石洞乡柳寨“段丘坡”山场“子木两千有余”参见龙泽江:国家社科规划课题结题成果“清水江文书的价值与开发利用研究”(附录一),未刊稿。,黎平县罗里乡八卦村“者告”杉山有500余株参见黎平县档案馆:贵州清水江文书·黎平卷(打印未刊稿),第一辑,第3册,第223页。。影响山场面积判断还有一些要素,如一些契约中提到山场股份都很大,文斗寨“党假山”为90两山,[8]第8册:314平鳌寨“七桶山”为100股[15]第2辑第1册:27、“扒洞溪”山144股[15]第2册:158、“井俨”大山160股[15]第1册:306。再从山场“分银单”看,民国十七年岑梧寨陆相保卖“污盖溪山”一所,“得钱45万4千8百80文”[8]第7册:438,折合银为250.71两,道光元年文斗“陋见山场”卖木得银273两[8]第6册:68,道光十五年文斗卖“地租”3股价银130两[8]第7册:397。上引扒洞乌界溪山契约讲到“杉木一万有余”,而该契约是出售载手股与地租股,作价170两。如果与本件地租股价130两比较,两者价格大体一样,可以认为本契出售地块上的林木也差不多1万有余。上述各类契约包含的多重林业信息都是相对的,有些的确表明山场面积较大,但大面积山场或大股份山场并不意味着就是“林业大户”,它们往往被十多户甚至数十户林农所“派分”;一件道光年间诉状词稿文书讲到“冉中勇山杉木一所”砍伐出售,木价共银2650两,可谓很大一笔收入。但此山由四十八户林农共分[16],因此落实到每一户林农手中也没过60余两。从大多数“分银单”也显示出,山场每股折合银两也多大在1~2两间,这样一来那些貌似大山的山场经众多林农的股份分割后,每一户林农拥有山场面积也不会有多大。此外,《天柱文书》《贵州清水江文书·黎平卷》及《三穗“锦屏文书”》中收集的买卖契约,一般出售山林独立产权占多数,而仅数钱银两就将山场转让的事实更明确的表明,一户林农即便占有数座山场,可能因其林场总合面积不够大而无“林场大户”资格。

研究历史上清水江林业生产还有一个须深入探讨的问题,即林农的生产效益。林农生产效益既是林业生产规模在面上的反映,更是制约林业生产发展的动因所在。清水江流域林业生产经济收益,已有研究多是从林业生产的“市场”一面反映出的经济收益,它只是清水江流域林业经济的一个侧面。林业经济收益的另一面林农的收益,目前还没有引起足够的重视。但若要将林农收益具体历史面貌完整真实地反映出来,不仅面临着巨量的契约数据解析与统计的实证分析,还得找到实证分析的研究方法,目前的困难是这两个方面的工作都尚处于盲区。本文希望通过对林契的简约分析探索一个初步路径。

林农从林业生产所得收益一般有两种途径,一种是出售产品——杉木收入,一种是出售林地(山场)收入。而产品收入有两种形式,一是出售砍伐成材杉木,一是出售活立木(嫩木);林地(山场)收入也有两种形式,除了出卖林地获得利益外,林农还可以通过一座山场的二次买卖形成地权流转中的增值而获得收益。本文主要分析产品收入即通过砍伐一座山场的“产值”来观察林业生产中的效益。稍须指出的是山场产值的“一次林业生产周期”问题。今天人们习惯以“十八杉”来概述生产周期。但就能观察到的杉木栽种与出售间有逻辑关联的文书,其中是很难看到18年就将杉木砍伐出售的事实,大都在20多年至30年间。“十八杉”的概念是指杉木成材的“物理时间”18年,但出售“十八杉”成材的“商品”时间则又是一回事;杉木买卖行为更受到林场地理环境、生产人员、市场需求等内外因素影响,实际上我们从文书中看到的“生产周期”更多是30年左右。“十八杉”成材的物理时间并不与“产值”收益的“商品”时间周期同步,是测算一座特定山场收益时必须考虑到的因素,因此,本文在测算林农收益时,以30年为一个生产周期作统计单位。

那么,砍伐一座山场能创造多少产值?从一座特定山场砍伐卖木“分银合同”上,是能够对一座林场的“产值”作出判断的。经对平鳌寨一个家族自嘉庆到民国间部分山场卖木收入的统计(具体分析方法另文讨论),一座完整山场一个生产周期的收入分别是:“污假乍山”收入(钱)4688~7280文[16]第1册:86、87、87、“该在邦山”收入(银)34两或(法币)22.8万元[16]第1册:148、331、 471、476、“眼响了山”收入(银)4.8两[16]第1册:32、42、79、“南思些山”收入(银)6400文[16]第1册:52、85、“皆里白得山”收入(银)21~31两[16]第1册:101、432、268、“引相宜山”收入(钱)11.8098万文[16]第2册: 23、43、424、“大龜尾山”收入(洋)643元[16]第2册: 368、486、“党求山”收入(洋)157元[16]第2册:332、379、426、430。上述产值只是一座完整山场的相对收益,但毕竟是一座山所创造出经济效益的能力反映。林农从经营林业中获得收入还有其它形式:有通过出售活立木(嫩木)产值获取差价,如姜应显父子在乾隆五十九年出资0.13两买到“皆敢”杉木一幅(1/8股),在嘉庆五年又以0.35两购买该山杉木一幅(1/8股),嫩木经过六年郁闭期生长,六年后产值升值近3陪;有通过买卖林地所有权从地价差价中获取收入,如“七桶山”嘉庆十年出售1/100股获利1.4两,至嘉庆十四年出售该山场1/50股,获利4两,该山场四年间增值0.6两。

从山场林地所有人处租佃山场从事栽种杉木生产,这类生产者在林契中称为“载手”;栽手当然也是林农。那么,栽手在林业生产中有多大收益,也是我们认识清水江流域林业生产的一个指标。一般地主与栽手的分成比例为3∶2,我们从部分“分银合同”中“栽手”所得分成收益看到,相对于地租(地主股)在绝对数上也是一笔不小的收入。再从一些出售栽手股文书也能看栽手所得也相当“丰厚”,嘉庆十八年姜启武两弟兄出售栽手一股得银24.4两[16]第2册:214,嘉庆二十五年龙胜云等出售栽手股得银33两[16]第2册:223,嘉庆二十三年唐金支两次出售栽手股分别得银6两8两[16]第2册:215、220。如果跟踪一户栽手长期收益这一特征尤其明显。平鳌寨栽手唐保升(身)父子两代佃山植木,从嘉庆七年到十三年,通过出售栽手股获银50两[16]第2册:116、172。

观察上述所引文书反映出的各山场经济效益,对于推论清水江流域林农在林业生产中所获经济收益有几方面的认识价值。首先,一般山场一个周期产值都不大;其次,部分山场虽然有较高产值,如果考虑到该山场内的股分分割,那么每一户持股林农实际所得收入也有限。第三,栽手的收益并非如某些研究所称“遭受严重的盘剥”,他们也有不菲的收益前景及实际所入,由此判断这些被研究者定义为佃农身份的“栽手”,实际上是职业的林木栽种者,以其说是佃林农,不如说成是林业雇工更恰当。

通过对本节所引文书的分析,我们可以从几个方面去认识清水江流域林业生产的特征。从对清水江流域林契区域性分布分析,清水江流域林业生产有其共性,即林地买卖文契多但买卖规模小。林契多表明,林业生产是当地经济生活中一个非常活跃的组成部分。规模小则是指每一件林契中交易的无论是林地还是出售林木的收益,林农一方无论是卖主还是买主,都不是很大的林场所有者,即便是经过长期积累林场者,其一生所能积累起的林场规模也有限。上述历史事实从深层方面揭示出清水江流域林业生产特征:清水江流域林业生产呈现出社会化林业生产倾向,其中一个重要的方面就是拥有一个从事林业生产的社会性林农群体。但林农也有三个层次,首先是众多的小林农,他们大多占有林地1-3亩;其次有较多林场所有者,如上文中的姜之谟家庭;最后是林农大户,如嘉庆道光年间河口乡的“姚百万”家族,清末—民国时期加池寨姜恩培—姜源林家族、文斗寨“三老家”,他们经长期持续地积累拥占有大规模林场,但流域内小林地所有者构成了林业生产的主体。于是就整个清水江流域林业生产来说,一方面我们看到的是漫山遍野的杉木铺天盖地般地源源不断地生长,另一方面其内部是经过契约文书确权被独立而又狭小的山场分割得鸡零狗碎的生产单位。这也许是清水江文书中至今还保存着数万件林业契约的原因所在。

历史上形成的这一相对多的林农与林农经营山场狭小的不对称性,规定了流域内林业生产的规模与发展方向。一方面,它反映出流域林区内活跃着许多以它为生的林农,独立而狭小的生产规模有利于林农自主地进行林业生产与再生产,为大多数林农提供了发展机会;另一方面也反映社会化商品生产还没有真正地进入到林业生产的广阔领域内。再从林业收益来看,林农的收益也推动了经济增长的空间,但也是其扩大生产的局限;清水江流域林业生产主要大业主还是商人,林业生产中的收益大都被流通领域的商人们所攫取。因此,在经济分配倚重倚轻的不平等环境下,林区广泛的生产者——林农形成的财富观念是:林地的重要性不及田产的重要。这种财富心理制约了林业生产的扩展却推动了农业生产,尤其是刺激了农业经济中的土地买卖。这就是为什么林业大户往往将林业收入投入到田产上,他们不但占有大规模林场,更占有大量田产。即使有了如官僚资本“企业公司”进入到林业生产领域,这一面貌至民国时期都未能彻底改观。如有研究指出林业生产繁荣的三江地区,民国时期“最大的作坊主阮开士购买的土地可收产量一百多挑和8000多斤,并经营下河木商”。于是,从整体上来看,清水江流域自清乾隆朝以来形成了社会性的林业生产,但其生产过程却自然地分裂为两个部分,一是从事林业生产一端的种植杉木或者“原木”的生产者,我们称之为林农,一是从事于“原木”收购买卖一端的商人,如水客,行户。前者从事的林业生产我们称之为“林农经济”,而另一端的生产者有研究者称之为“木商经济”。两种经济并存各自发展而非相互渗透的趋向,影响了流域内林业生产向社会化大林业的扩张与转型。这就得出一个可以评价清水江流域林业生产规模的认识:自乾隆至民国时期清水江流域有社会性的林农群体,但却止步在社会化大林业生产的门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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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杨军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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