瑶汉分治:清代粤北民族政策

2017-11-23 00:24
广西民族研究 2017年6期
关键词:连山粤北

李 双

瑶汉分治:清代粤北民族政策

李 双

清代,粤北瑶事成为政府重点关注的内容之一。在镇压和治理粤北瑶民过程中,清朝政府通过武力威慑和社会控制的手段,逐渐形成瑶汉分治政策。在这种政策长期影响下,粤北瑶区出现瑶汉冲突不断、瑶汉边界固化、瑶民社会落后、政府背负沉重的防瑶经费等负面效应。究其原因,除了施政失误之外,还有瑶汉不同社会形态的差异与冲突、行政双轨体系的重叠与缺陷、长期忽视瑶民社会发展、“内地边缘”下的自身限制等。

粤北瑶族;瑶汉分治;社会控制;边界固化;内地边缘

自宋以来,瑶族大规模向广东迁徙。从明代中后叶起,政府通过武力镇压、经济开发、商品交易、兴办教育等,使广东的瑶族逐渐融于汉族,瑶区逐渐缩小,至清康乾之后,除粤北之外,其余地区的瑶族先后悄然消失,形成今天广东瑶族的居住格局。[1]在清代,粤北瑶族却与官府发生35次的军事对抗、0次朝贡,顽强地保留着异于汉族的社会组织形态,显示出该地区瑶族问题的复杂性、特殊性。粤北瑶事成为历代统治者所关心的重要事务,一系列民族政策得以提出和实施。对此,清朝政府的粤北民族政策,值得我们继续深入研究。①据笔者视野所及,今人论及清代粤北民族政策的学术文章有李默:《广东瑶族历史若干问题再探索》,《广东社会科学》1998年第3期;练铭志:《试论粤东历史上的畲族和瑶族》,《民族研究》1998年第5期;练铭志:《广东明清时期黎、瑶、壮、畲等民族起义述论》,《广西民族研究》2002年第4期;冼剑民、王丽娃:《明清时期广东瑶族的锐减与迁徙》,《中南民族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06年第1期等。

一、粤北瑶区的治理

清代,政府为镇压粤北瑶民起义,不仅牺牲了副将,临阵撤换总督,宗室督阵,还在广东、广西、湖南、贵州、湖北等数省调兵数万围剿,耗费大量的人力物力。在此情形下,政府制定一系列的政策法规,在粤北瑶区设立日益完善的行政和军事组织系统,逐渐采取明确的瑶汉分治政策。

(一)武力威慑:遍设营汛、族群隔离

明清二代,在治理粤北瑶民过程中,“都将军事力量的‘兵’放在首位,以作为其推行方略、实施统治的基础和后盾”[2]114。在征讨粤北瑶民时,兵防是其善后的重要内容。明朝景泰二年(1451年),设总兵、参将,分捕“瑶匪”,兵防首次对瑶族而设。天顺元年(1457年),连山增设守备一员。崇祯十一年(1638年),连山知县余懋俨创设清巢营,崇祯十五年(1642年),总督沈犹龙设清巢营,以此镇压瑶民起义。同年,撤销守备司,设防瑶参将。清代继续加强该地区的军事部署,顺治九年(1652年)在连县置连阳营,康熙四十一年(1702年)在连县三江口置三江口协,兼管连阳营。至此,防瑶的常驻兵力约2820名,平均每5名瑶民受到1名官兵监控。故有“防猺之法,肇自前明,至今而大备”。[3]44

族群隔离,是清政府在治理民族地区过程中的一项重要的民族政策。在清治蒙古地区,政府采取封禁政策,禁止汉民进入蒙地垦殖。在清治台湾地区,官府操弄族群政治,建立三层制族群分部制度:汉人在界内,生番在界外,而熟番则居间分布于近山的界外平埔,以此隔绝汉人与生番。[4]155在苗疆,清政府在明代基础上加大修筑边墙的力度,修筑一道绵亘三百余里的边墙,以此作为苗汉的物理界限,形成墙外为苗、墙内为汉的生活空间。而在粤北,清政府的族群隔离政策则有三方面的内容:一是瑶民与汉民的隔离;二是瑶民内部的隔离;三是粤北瑶民与外省瑶民的隔离。

为避免瑶汉杂处带来治安上的麻烦,同时希望瑶民叛乱不要波及山外的汉民,官府在瑶民没有大规模出来骚乱之时,借助军事力量,采取防止其出山的措施。为此,官府对其实施族群隔离制度,瑶民在山内,汉民在山外,严禁汉人进入瑶区,也对瑶民进入汉区进行限制。官府以山为墙、营汛为链锁,作为隔离瑶汉的军事防线,“共设汛防三十六处……各处汛卡,虽有冲僻地殊要,皆内通瑶寨,外接民村,嘹哨递传,声援相接,均足制排冲而卫闾里。”[4]231对于瑶民赴汉区赶圩,官府则严格限定时间和地点,以便监控,“凡瑶人贸易等事,必须刻定限期,违者即绳以重法。而于散居各邑之良瑶,亦当设法严加钤制”[5]45。同时,官府将进山与瑶民往来的汉人视为不法之徒,并对其限制,“又如瑶人所需盐斤,向藉挑贩进排卖给,遂有不法奸贩,高抬价值,勒索瑶人,更或引诱为匪,致贻民患”[5]51。这种扩大化的族群隔离制度,严重阻碍了瑶汉正常交流。

传统意义上,粤北排瑶有八大排二十四冲,每一排冲为一独立运行的自治组织,均分置在高山之中。为防止排瑶形成强有力的政治同盟,官府有意使彼此隔离。为此,官府在排瑶出行要道设汛驻守,监视各排瑶人。每一营汛,均是隔离瑶民内部交流极具威慑力的工具,“鹿鸣关高踞鸡笼山隘,古名鸡鸣关,连山之管钥,亦猺排出入之咽喉也,有明之季,猺獞猖乱,城堡为墟,总兵郑芝龙扼守是关,断绝猺兵往来,猺是以不得逞”[6]508。在族群隔离政策影响下,排瑶内部逐渐分化。具有八排瑶民部落政治联盟性质的二十四冲的白石洞会议,议事地点选择地势险要、易守难攻的八排瑶腹地,显然有躲避官府监视之义。[7]26这也使白石洞会议成为松散的、不定期召开的排际政治会议,难以形成超越排的高层政治组织。为此,大多数瑶民起义中未出现强有力对抗政府的瑶民领袖。

为监控粤北瑶民与外省瑶民的交流,政府又在与粤北瑶区交界处的广西省怀集、贺县设三江峒汛、高乡汛、梅峒汛、山峒汛、上帅汛,在与湖南省宜章、临武县交界处设凤头岭汛、潭源洞汛、朱岗汛、私人坳汛、顺头岭汛、水口汛。同时,粤北防瑶官兵定期与界连的湖南、广西各营汛巡会哨,“以联声势”[8]40。在政府隔离政策影响下,粤北瑶民与外省瑶民交流日少,并在语言、文化习俗等方面出现较大差异。瑶民社会组织的差异化,成为各省瑶民交流的障碍,进一步造成粤北瑶民与外省瑶民的分化与裂变。自道光十二年(1832年)后,已无粤北瑶民参与湘桂瑶民发动的起义或外省瑶民参与粤北瑶民发动的起义。

(二)社会控制:理瑶机构、瑶长练

社会控制是为了解决纠纷和维护社会秩序而建构的由一系列规章制度、社会控制途径和目标所组成的社会机制,也是任何社会维系社会秩序不可缺少的机制,具有普遍性。[9]作为一种正式的社会控制机构,理瑶机构担负着维护瑶汉和睦安定及瑶区社会秩序的重责。康熙四十二年(1703年),政府首次设立专门处理瑶务的行政机构——理瑶同知,直隶于广州府。鉴于理瑶同知为一临时机构,行政级别仅为府属,雍正七年(1729年)改为广东理瑶军民直隶同知。[8]40改革后的广东理瑶军民直隶同知在工作上虽较前顺利,但与连山、阳山、连县三县政府在处理瑶汉事务中存在诸多矛盾,并且理瑶同知大多数为连山县知县兼任,雍正至嘉庆时期,连山县的14位知县中,就有8位是知县兼理瑶同知。有鉴于此,嘉庆二十一年(1816年)将连山县升为连山直隶厅,并与理瑶同知合并,全称为连山绥瑶直隶厅。连山绥瑶直隶厅的建立,表明清廷更加重视粤北瑶民问题,也标志着清廷理瑶机构日益完备,治瑶政策也日臻周密。

实际上,在粤北瑶区,既无羁縻州县和土司,又无郡县乡里,官府与瑶民缺少一个可以有效沟通的渠道,这也是瑶乱频频的一个重要原因。为此,道光十二年(1832年),镇压广东八排瑶民起义的两广总督禧恩汲取康熙以来政府治理瑶民的经验,认为“率留防兵勇驻扎弹压,以杜衅端。但亦能辑匪于一时,而不能辑患于久远”。于同年九月向道光帝奏呈《剿瑶善后章程》,提出在瑶民中寻找代理人——瑶长练,并得到道光帝的同意。[8]43瑶长练制内容:在排瑶地区编户、挑选瑶长、挑选瑶练、由官府为瑶长练发饷等。设立之初,共有瑶长18名,瑶练64名。政府每月给每位瑶长饷银3两,瑶练半之。瑶长为世袭,瑶练则否。瑶长练制是一种“以瑶治瑶”的统治手段,将排瑶原有的自治组织纳入政府掌握之中,以便涉瑶事端责成有人,避免政府直接处理事倍功半。这种间接治理手段,不同于西南地区的土司,瑶长练在排瑶中无特权,是官府与排瑶间的话事人。

二、治瑶政策之失误

对于政府而言,首要考虑的是“防患”,采取何种措施才能有效防止“瑶寇”出山侵扰汉民,并让粤北地区社会趋于稳定是其政策的出发点,进而发展成剿抚并用的瑶汉分治政策。然这种政策长期执行,严重损害瑶族的自身利益和瑶汉之间的关系。

(一)瑶汉冲突不断

粤北瑶民与官府发生了多次激烈的军事对抗,明朝有24次,清朝有35次。[10]6其中崇祯十二年至十五年、康熙四十年至四十一年、道光十二年,粤北瑶民爆发了三次起义高潮。频发的瑶族起义,给粤北汉民的安宁和正常的社会秩序带来严重影响,“邑(连山县)山多田少,户口向不繁盛,自明末猺匪为患,几七十年,民多逃亡,迄康熙四十一年调查,只有五百余户”[11]100“连山、连州、阳山三处,附近瑶山村庄被难,徙避民人自剿抚平定后陆续闻信归来,惟室家荡然,田园荒芜,衣食无资,且有被戕生命不及掩埋”[5]229。同时,瑶民也是战乱的受害者,每次起义,官府兴大兵征剿,导致‘犁庭焚穴’的残酷场面出现。

同时,流窜作案的盗匪在劫杀连山县三江、阳山寨岗等富庶汉区民众后,多次利用地势险要又缺少政府管理的瑶境躲避官军追捕。对此,粤北官绅早已指出:“况今盗贼如毛,异常猖獗,万一乘机诱结婪猺,依猺山峻险为巢穴,祸患更不堪设想”。[12]粤北大龙山部分瑶民与盗匪勾连,“清末以至民国十八年间,因土匪为害,汉人不能安居,多相率离境,而徭人则与土匪勾结,仍留山中”。[13]11

(二) 无王管之民

清代,政府将粤北瑶民视为“化外之民”,不关心瑶区社会发展,任瑶民自生自灭,“司民牧者纵抚有此二族,亦不复以人类相待,惟菱夷淘汰之,恐其未尽”[14]。面对此种情形,民国时期粤北大王岩等地瑶族曾向广东省政府上呈哭诉,“附近各县以鞭长,亦不理治,成为无王管之地区,毫无法律保障,任人宰割,任其欺侮,既无伸雪之处,又无援助之人。言念及此,不禁涙下。”[15]

同时在缺少政府教化政策情况下,瑶民文化教育落后,“猺人无所谓文化,间有一二私塾,亦是以僧道所诵佛经为课本。日用文件,虽沿用汉字,但其文义,汉人不能解”[16]。且在族群隔离制度长期作用下,经数百年近乎孤立的发展,瑶民社会发展远落后汉区民众,其生活日益贫困化,并深受风灾、疾病、饥寒等侵害。如南岗排,在1881年、1883年、1902年的三年间,仅因天花一项死亡人数约达1100名。以上种种,使得粤北瑶民日益衰减,“未沐教化之黎猺,遂终身沦九渊而陷九幽,永不能自拔”[14]。

(三) 瑶汉边界固化

官府为达到防瑶的目的,加强在瑶区及附近的驻军力量,通过增加驻军、修筑城池及遍设营汛,构筑一道军事防御和民族隔离墙,防范瑶寇出来骚乱,维持瑶民与汉民的界限,把瑶民的活动限于军事哨所之内的那个世界。同时我们应注意到,这种人为的封锁与隔离,阻碍了瑶民与汉民正常的经济文化交往和发展。这对粤北地区民族关系乃至当地社会的发展产生了非常不利的影响。在族际关系中,许多民族为了本族的根本利益,不与外族通婚,固化了民族边界。历史上,粤北汉瑶两族正常通婚率极低,瑶族“嫁娶必同类”“与汉族无结婚嫁娶”,汉族也强调两族间的界限,耻于与瑶族通婚。同时,粤北瑶区驻军及后裔的汉民歧视瑶民,仅在称呼上,反映瑶民政治地位低下的他称有“瑶狗”“死瑶子”“瑶贼”等多种。同样,在当地瑶语中也存在许多敌视汉人的称呼,如“坚呆”(死汉人)、“坚堆”(瘟鬼)、“代坚”(该杀的汉人)等。①以上瑶语及汉译由连南瑶族自治县县志办前主任许文清(瑶族)提供。2015年6月29日,连南瑶族自治县。

(四)防瑶经费之沉重

政府为镇压瑶民起义,耗费了大量的人力物力,仅镇压道光十二年(1832年)赵金龙领导的瑶民起义,清政府耗银不下60万两,“如此地令清政府劳师糜饷,为有清一代绝无仅有”[17]。为防瑶出寇,政府遍设营汛,承担了巨大的军费开支。康熙四十一年(1702年),在镇压排瑶起义后,清政府加强粤北军事部署,每年防瑶经费达5万两白银,而粤北一州二县赋税的总和还不到2万两。这对本已财政困难的粤北地区政府而言,瑶务产生的经费支出已经造成地方财政的严重赤字。

三、治瑶政策之反思

至于治瑶政策失误的原因,不能依照一般官方史书将其归于瑶民“既属犬羊,奸宄犹同魑魅”或“猺性实顽犷,掳掠以为常”[6]516所致,也不应一味地强调仅是政府施政失误之缘故。深究其因,是两种不同社会形态的差异与冲突、行政双轨体系的重叠与缺陷、严重忽视瑶民社会发展及“内地边缘”下的自身限制。

(一)不同社会形态的差异与冲突

粤北瑶民与汉民处在两种不同的生活空间和社会形态。瑶民长年生活于闭塞、贫瘠的山区,社会组织形式及其习惯法独立于汉区。粤北瑶民习惯法内容分为偷盗、奸情、杀人、放火、和战及其他等六种,其中“宽于奸而严于盗”。这些习惯法,对维护瑶区社会稳定发挥了重要作用。但瑶民的劫掠、无税等思想,与汉区的社会形态发生了严重碰撞。在瑶区,劫掠盛行,虽有习惯法惩治劫掠行径,但让位于强者理论,即使自己有错在先,在自己势力强大时,也会强迫对方接受一些不合理的要求,如瑶区盛行的械斗之风即遵从这一理论。问题是,若瑶人与汉人发生纠纷,瑶人依然以本族习惯法或采取强者理论为依据,是难以通行的。如康熙四十一年(1702年),广东提督殷化行在《剿瑶奏疏》中指出,“被害男妇盈路呼号,咸称八排傜贼劫杀为业,两粤、楚省俱被荼毒,而粤北村庄逼近巢穴,恣其鱼肉,日甚一日,毋论大小俱与银三分五分不等,名曰傜饷……通计所阅历年以来被杀死乡民男妇共一百二十余名,被伤共六十余名,被掳赎回逃回共六十余口,内有三人被割耳朵。被抢耕牛合计一千余只,烧去民房,割去田禾,剥去男妇衣服,及抢去财物甚多”[8]32。瑶民劫掠汉民及围攻汉族村寨,已严重损伤了汉民,这是官府武力镇压瑶民的一个重要理由。

瑶民为游耕型民族,与中国南方许多山地民族一样,无国家和政府的概念,也就没有向政府缴纳赋税的观念。实际上,身处明清帝国腹地的瑶民无法逃脱政府的征税体系。为此,瑶民往往以《过山榜》为依据,请求免除赋役。顺治《阳山县志》曾记:“三坑猺人……万历间,邑令赵文帧亲往谕招,为编氓,乃丈田升科,□□供赋,置猺目,立社学,派定山租,与三乡均……而己寻以山瘠不能纳,前租虚悬,邑以逋税受累”。[6]20对于官府而言,瑶民耕种的土地是国家的,就必须向国家缴纳赋税,而瑶民逃税的行径,则是严重挑战了官府权威。

同时,在瑶汉纠纷合法解决途径中,又体现出汉区的国家法与瑶民习惯法的冲突。在这一过程中,尽管有瑶长练和瑶老的参与协助,但主导地位并不在瑶民本身,瑶民受制于汉民社会的政府和法律(正式的社会控制),无法依照自身熟悉的习惯法(非正式的社会控制)处理,又因语言障碍、文化差异等处于不利地位。对此,瑶民的合法利益在这一社会控制制度中无法获得有效保障,“猺、民斗争之案,往往视为异类,漠不关心,遂致胥吏以瑶为鱼肉,百姓以猺为仇敌,总由利其愚暗可欺、盘剥侵占,以致酿出事端”“其彼此起衅,不过一二愚顽攘窃田禾牛只等细故,猺既不能起诉,官或失于剖明”[6]485。为此,许多瑶民不愿主动进入官方主导的社会控制体系中,认为官府为一汉人衙门,并且瑶民中广为流传着“衙门八字开,有理无钱莫进来”。正因如此,在瑶汉交流中,瑶民长期处于不利地位。

(二)行政双轨体系的重叠与缺陷

粤北地区行政双轨体系的矛盾主因是多元政区的长期存在与全国政区一体化相悖,主要体现在两方面:一是连山绥瑶直隶厅与府县制;二是瑶长制与瑶老制。追究清代直隶厅的本质,学者陆韧认为“具有行政双结构、民族构成多样性、户籍管理分类性、赋役征收的差异性和军事控管等特征”。[18]它是在省级政府无法将行政力量推进偏僻之地,为便于管理所创设的一种特殊的行政区划。

对于直隶厅与府县制的不同职能,施坚雅有精彩论述,“关键的因素是财政政策和防御战略,下面我还要详细阐述。在经济中心地位十分突出的城市的腹地,广阔的管辖区限和府辖县这种标准的行政区划从征税角度来看似乎最为理想;而狭小的管辖区限和州、厅这种特殊的行政区划似乎最适宜防御安全,这点在区域边缘地带内尤为明显”。[19]187依施坚雅之言,他认为地方管理可分为两大目的:军事和财政,核心区的府县注重征收税收,而边缘地区的州厅注重维持社会秩序。

显然,连山绥瑶直隶厅机构职能的特殊之处是以军事管控为中心。虽然朝廷赋予连山绥瑶直隶厅许多职能,如镇压瑶民起义、入山化导瑶民、管理瑶长练、编制瑶民门牌执照、缉盗、赈济瑶民、监督瑶民契约的签订与执行、处理和调解瑶民内部与瑶汉纠纷争诉案件等。但实际上,连山绥瑶直隶厅的驻地一直在汉区的连山县城,无法对广大的瑶区实行直接有效的社会控制。基于此,连山绥瑶直隶厅最关心也是能直接处理的是镇压瑶民起义,防止、平息瑶汉争斗。

连山绥瑶直隶厅机构的职能,决定了官府对待瑶民的态度。在有关瑶民治安事件中,主张“弹压”,进而扩大了官府与瑶民之间的矛盾,如在瑶民语言中,对驻扎在寨岗的官军及其后裔存在严重的敌视情绪。由于重心在军务,连山绥瑶直隶厅在推行清政府其他民族政策方面,大打折扣,如瑶民税收、瑶民教化、瑶民仓廒(将在后文细述)等均未落实。同时,连山绥瑶直隶厅治理瑶民的职能并不完善,如州县“有瑶户无民户”的瑶族聚居区,直隶厅只能管理瑶户,无权处理其地,这就决定了连山绥瑶直隶厅无权处理连州和阳山县中的瑶汉纠纷案件,无法维护这些瑶户合法权益。

瑶长练是官府对瑶民实行间接统治的工具,原意取代排瑶固有的自治组织瑶老制,以收以夷制夷之效。但真正起作用的仍是瑶老制。官府所任命的瑶长练全为瑶老,故瑶长制实际为瑶老制所包容,因此,光绪《曲江县志》中记载:“猺山下设猺练约束之,然非所能控制也”[20]57。这种制度安排,虽然官府在瑶区有了一批替政府维护社会治安的力量,但实际上仍是瑶老在发挥作用,这就不利于官府在瑶区推行政令,阻碍了瑶区与汉区的整合。而这一矛盾,一直持续到民国。

(三)长期忽视瑶民社会发展

瑶汉冲突不断的一个重要因素是政府长期忽视了瑶民社会发展,以致瑶民社会陷入停滞或倒退,引发了一系列矛盾。瑶区的自然环境、生计方式等,决定了瑶民生产力低下,无法通过农业劳作获取全年的生活所需。在饥寒逼迫下,有些瑶民赴相对富庶的汉区劫掠。连山县知县李来章不得不承认,“瑶人居住深山,田地难得,谋生之计,或无所出。饥寒逼身,起而为盗,亦其势使之然,非得己也”[10]169。乾隆三年(1708年),两广总督鄂弥达、广东巡抚王谟直言瑶民盗窃汉区财物多在春荒之际,分析原因:“盖缘瑶地土瘠田少,并无蓄积,贫瑶日食不继,遂致苟且谋生,甘蹈法网”[5]38。对此,清政府也采取一些改善瑶民生活状况的措施。1708年,清政府在三江城建造仓廒,拨谷三千石,在青黄不接之时,交予理瑶同知照常平仓例贷于瑶人,以解其生活之困。这一措施体现出了清政府已认识到穷困是瑶民走上违法道路的重要原因,并已采取了一定的措施。但可惜这一措施没有完全落实,瑶民未从中获得多大的帮助。

沉重的赋税,增加了当地瑶民的生活负担。清乾隆《连州志》载连州所属的油岭排、南岗排、横坑排等排冲瑶民有税田1497.969亩,征米34.6205石,征银22.4083两,闰年加征银1.5557两;夏税地 4.008 亩,征米 00.426 石,银 2.98 两,闰年加征银 0.11 两。[20]337-339道光 《连山绥瑶厅志》 载连山所属排冲的瑶民有税田3695.11098亩,夏税地111.62235亩,共征米27.802石,丁地银194.756 两,耗银 32.893764 两。[3]34-37

康熙以前,政府为优抚瑶民,只让其纳田赋,不用承担丁银和各种杂差。但在推行“摊丁入亩”政策后,丁银和田赋一起摊入田亩,进而增加了瑶民负担。又由于瑶田贫瘠,耕作粗放,水利和气候条件又较恶劣,粮食亩产一般要比相邻汉区低。因此,在民瑶一体输纳下,“瑶民赋税负担实际上比汉族要沉重得多”[2]110。

落后的教育,阻碍了瑶族社会的进步。明清时期,政府在西南边疆地区积极开展教化政策,并取得一定的成效。[21]然而,清政府未能将教化政策成功地推向广东民族地区。雍正十一年至乾隆五年(1733—1740年),广东省地方官员曾依上谕在连州三江口、曲江、乐昌、乳源等地设立瑶学,专门招收瑶童学习儒学。然在乾隆十四年(1749年),以上几个瑶学竟未招收一名瑶民。同时官方对瑶民采取戒备心理,惧怕瑶民学通文化后更不服管教,“然此辈犬羊之性,非惟书旨精微,骤难化诲,且循其蠢尔无知之本来面目,尚可慑以威信。若令其稍通文艺,则智巧渐开,机变日长,诚如圣谕是教之使为汉奸矣。”[5]48为此,在1749年,广东的瑶学全裁。

(四)“内地边缘”的自身限制

学者鲁西奇在研究中华大国“内地边缘”时,指出中华大国的边陲有两种类型:一种是学者常论的“边疆”或“边陲”,即靠近国家边界线的地区,它是相对国家统治的核心区而言;另一种是“内在的边陲”,是指处于中华大国疆域内部,但却并未真正纳入王朝国家控制体系或国家控制相对薄弱的区域,具有国家权力相对缺失、经济落后、人员组成复杂、文化多元性等特点。[22]粤北瑶区虽在中华大国疆域之内,然地处粤、桂、湘三省交界处,距离人文荟萃之区如广州、长沙等城市较远,这限制了人员、商品流动及人文发展,为汉人社会的边陲与文化隙地,为典型的内地边缘。尤其在边政官员选任上,体现行政上的边缘。在治理粤北瑶区过程中,政府也注意到边政官员问题。道光十二年(1832年),两广总督禧恩奏请清廷将连山绥瑶直隶同知定为边疆要缺,选任熟悉瑶情官员,俸满即升,在应得800两养廉银之外,每年另拨2000两白银以作津贴。[5]224

实际上,地理偏僻、交通阻隔、经济落后的粤北瑶区,向被官绅视为“贬谪之地”。朝廷只能选任素质相对低的边政官员,如84位边政官员,仅有8位是进士出身,少于同期邻近州县的阳山县知县的12位,连州同知的16位,同时所有边政官员均为外省人,并不熟悉瑶情。在官员任期上,仅23位官员做足3年任期,约占总数的27.3%,官员平均任期约1.9年,大多数官员未做满3年任期即转,出现与邻近州县地方官任职时间短的同样现象。边政官员频繁调动,在未完全熟悉瑶情时就转任了,以致缺少稳健的民族政策。再加上一些边政官员在“无过即为功”的思想作祟下,不愿深入瑶区调查,任瑶民自生自灭,以致瑶民无法与汉民共享中华文明成果,生活贫穷落后,整个社会呈现衰落态势。也因这一因素,政府在民族政策的落实、经济开发等方面大打折扣。

结 语

清朝政府对粤北瑶区的治理,是历届政府依据治瑶的经验和现实情形而做的政策调整,虽在某种程度上有助于政府加强对粤北瑶区的统治,但所带来的负面效应,不仅不利于粤北瑶族整体性发展,还恶化了当地的瑶汉关系,且一直延续到新中国成立初期。同时我们应当看到,地处南岭走廊的粤北瑶区,与武陵走廊、藏彝走廊一样,为典型的内地边缘,因地理边缘化、行政边缘化、社会边缘化成为其与内地同步发展的罩门,值得我们继续思考。对此,我们应当汲取清朝政府治瑶政策的经验和教训,更加关注瑶区乃至整个民族地区复杂的地理生态环境、特殊的民族性、少数民族自身发展的需要、当地民族关系的和谐发展等,为当前少数民族地区的健康发展做出更好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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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阳山县议会请为留存瑶务处由(1922年2月18日),广东省档案馆藏,民国广东省民政厅档案:2-2-170-2.

[13]甘尚武.广东连县之大龙山、阳山之茶田,乳源之平水荒区调查报告[M].农林部垦务总局,1942.

[14]开化黎瑶办法案[J].广东行政周刊,1927(9).

[15]为联呈吁请将治外八排编归连南县第三区管治恳请恩予令饬办理收编图表册籍由(1946年8月5日),广东省档案馆藏,民国广东省民政厅档案:3-2-314.

[16]莫辉熊.粤北瑶民状况的概要[J].民俗,192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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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鲁西奇.内地的边缘:传统中国内部的“化外之区”[J].学术月刊,2010(5).

THE SEPARATED GOVERNANCE SYSTEM BETWEEN THE YAO AND THE HAN:THE ETHNIC POLICY IMPLEMENTED IN THE NORTH OF GUANGDONG PROVINCE IN QING DYNASTY

Li Shuang

Affairs related to the ethnic Yao in the north of Guangdong province became one of the focuses of the government throughout the Qing Dynasty.By means of force deterrence and social control during the suppression of the Yao uprising and the social governance in the north of Guangdong province,the Qing government carried out a policy of governance by separating the Yao and the Han gradually.Under the impact of this policy for a long time,the negative effects such as the constant conflicts and fixed boundary between the Yao and the Han,the backwardness of the Yao society,heavy financial burden the government had to shoulder in guarding against the Yao emerged in the north of Guangdong province.Besides the faults of governance,the very reason of these were the differences in social system and the conflicts between the Yao and the Han,the overlap and defects of dual-track administrative system,the long-term ignorance to the development of the Yao's society,self-constraints under the hinterland-margin perspective etc.

the Yao in the north of Guangdong province;separated governance system between the Yao and the Han;social control;frontier consolidation;margin of the hinterland

黄润柏﹞

【作 者】李双,中央民族大学历史文化学院博士研究生。北京,100081

D633.0【文献识别码】A

1004-454X(2017) 06-0091-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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