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议庭办案责任制改革的误区与矫治

2017-12-05 00:34杨吟东刘昌海
中山大学法律评论 2017年1期
关键词:审判长合议庭责任制

杨吟东 刘昌海

【提 要】 合议庭办案责任制改革是当前的审判权运行机制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本文以合议庭办案责任制改革的现实状态为实践基础,探讨合议制办案责任制改革的应然逻辑,指出司法实践中三种合议庭改革方案所存在的误区和不足,进而从案件分配、审判模式设置、合议庭成员职责划分以及合议庭权力的制约四个方面提出了改革的优化路径,以期让合议庭办案责任制改革能够少走弯路,早日实现“让合议庭裁判,由合议庭负责”的改革目标。改革应促进合议制应有功能的发挥,应杜绝行政化模式的使用,应同时兼顾合议庭的专业化和非固定化。而落实合议庭办案责任制的关键在于改革的路径设计是否符合其应然逻辑和当前的司法环境,为此应建立科学完善的案件分配机制,合理化设置合议庭审判模式,合理划分合议庭成员的职责,实施案件流程标准化管理,真正实现“还权于合议庭”和“让合议庭负责”的改革目标。

引 言

《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明确提出:“改革审判委员会制度、完善主审法官、合议庭办案责任制,让审理者裁判,由裁判者负责。”作为我国的基本审判组织,合议庭这个一直被重视却又一直被虚化的主体再次成为了改革的焦点。正因如此,《人民法院第四个五年改革纲要》将合议庭办案责任制作为改革的关键环节,以期建立权责明晰、权责一致、监督有序的审判权运行机制。但是,受当前法律制度框架和司法体制的影响,合议庭办案责任制改革并非如想象的那么顺利。人们不禁要问,“让合议庭裁判,由合议庭负责”这一改革目标到底应当如何实现?本文以合议庭办案责任制改革的现实状态为实践基础,探讨合议制办案责任制改革的应然逻辑,指出司法实践中三种合议庭改革方案所存在的误区和不足,进而从案件分配、审判模式设置、合议庭成员职责划分以及合议庭权力的制约四个方面提出了改革的优化路径,以期让合议庭办案责任制改革能够少走弯路,早日实现“让合议庭裁判,由合议庭负责”的改革目标。

一、审视:合议庭办案责任制改革的实然状态

合议庭办案责任制改革是当前的审判权运行机制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在中央和最高人民法院提出“让审理者裁判,由裁判者负责”的改革目标和要求后,各地法院在合议庭的设置和运行方面呈现了多样化的现状。

(一)传统合议庭运行方案:以D法院商事审判庭为例

作为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的审判权运行机制改革试点地区之一,A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4月决定在该省选择4家中级人民法院和3家基层人民法院开展改革试点工作,并于同年10月在全省范围内选择74个人民法庭作为首批人民法庭审判权运行机制改革试点单位。与该省大部分审判庭一样,D法院商事审判庭并未入选上述试点单位。因此,此次改革并为未对该庭原有的审判权运行机制带来较大影响。然而,作为合议庭办案责任制改革进程中所普遍存在的模式,我们没有任何理由将其回避。

1.人员构成及办案情况

D法院商事审判庭共有14人,包括庭长、副庭长、审判员3名、助理审判员2名、书记员5名、驻庭人民陪审员1名、驾驶员1名。在案件数量及审理情况方面,2015年上半年,该庭新收案件495件,已结342件(特别程序案件49件),未结238件(除庭长和破产法官外,其他5名审判人员人均存案42件)。在已经审结的293件一般商事案件中,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为74件,其中包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及信用卡纠纷共31件。

2.合议庭的组成方式

目前,该庭采用固定为主、随机为辅的方式组成合议庭。由于合议庭审理的案件仅计入承办法官的名下,加之缺乏有效的奖惩机制等因素影响,审判人员对参与他人承办案件所组成的合议庭普遍存在排斥和抵触情绪。为明确职责分工,该庭将6名审判人员(包括副庭长)分为三个小组,在案件需要适用普通程序审理时,原则上由小组成员和人民陪审员组成合议庭。而例外情形主要是指,院长或者副院长参审的,由院长或副院长、承办法官、人民陪审员组成合议庭;参审的另一组员需要回避或临时无法参加庭审的,由承办法官、其他审判人员、人民陪审员组成合议庭;二审发回重审的案件中,由承办法官和其所在小组组员、其他审判人员组成合议庭。上述情形中所涉的“其他审判人员”,主要是通过承办法官邀请或庭长指定的方式产生。

3.定案程序

在定案程序方面,该庭仍均以传统的定案方式为主(见图1)。需要说明的是,经庭内(审判人员)讨论后仍无法形成一致意见或多数意见的疑难复杂案件,或者庭长认为有必要的案件,由庭长交分管院长签发或提请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

图1 D法院商事审判庭定案程序

另外,从上图还可以看出,D法院商事审判庭合议庭审理的案件主要有两类,一类是简转普的案件,另一类是经庭长或承办法官书面审查认为应当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进一步而言,第一类案件又主要包括以下几种类型:一是因一方当事人送达困难、申请延期审理或其他原因导致审限临近的;二是当事人提出司法鉴定、评估申请或者其他法定原因需要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三是经独任法官审理认为案件疑难复杂的。

通过上文可知,D法院商事审判庭当前的合议庭办案模式虽然存在众多弊端,但却是比较实用的。因为正如德国哲学家黑格尔所说的“存在即为合理”,这种运行方案也是在多种因素综合作用下所形成的“客观存在”。对D法院商事审判庭而言,这种运行方案至少目前是合理的。事实上,由于此次审判权运行机制改革正处于试点阶段,在最高人民法院提出合议庭办案责任制改革后,这种维持原有运行方案的审判庭仍然占绝大多数。因此,如何对这种运行方案进行批判和改革,也是一个值得改革者深思的问题。

(二)团队化改革方案:以深圳福田法院为例

1.团队组成和分工

作为审判权运行机制改革的排头兵,深圳福田法院早在2012年7月就已经开始进行全面的审判团队工作模式改革。经过近三年的探索,福田区法院目前共组建了50个审判团队(见图2),大部分审判团队以办理某一类案件为主,必要时可以办理其他类型案件。15个合议制审判团队的标准配置是“1(审判长)+2(普通法官)+3(法官助理)+4(辅助人员)”。35个独任制审判团队的标准配置是“1(主审法官)+1(初任法官)+1(法官助理)+1(速录员)”。〔1〕详情参见福田法院《福田法院审判长负责制改革情况介绍》,网址:http://www.ftcourt.gov.cn/news/mediadtl.aspx?mid=39,访问时间:2017年6月 10日。

2.合议制审判团队办案模式

在合议制审判团队中,团队所有案件由审判长分配,并根据案件繁简程度,简单案件由普通法官独任审理,重大、疑难、复杂案件由审判长与普通法官或人民陪审员组成合议庭审理,特别重大、复杂或新类型案件,可以由院领导担任审判长组成合议庭审理(见图3)。审判长对普通法官独任审理案件的业务监督,采取审核备案制的方式,即普通法官独任审理的案件,除调解、撤诉外的裁判文书应报审判长审核备案,审判长在规定期限内(如三日内)无异议的,由普通法官自行签署、印发裁判文书;审判长不同意独任裁判结论的有权要求普通法官重新考虑,普通法官重新考虑后裁判意见仍然存在分歧的,审判长有权决定转为普通程序担任审判长主持合议审理,原独任法官作为合议庭成员。〔1〕参见《审判权运行机制改革的路径探索——以深圳市福田区法院审判长负责制改革为样本》,网址:http://www.gddx.gov.cn/gdfz/lwzz/20150123/648.html,访问时间:2017年 5月 10日。

图2 福田法院审判团队分部情况

图3 福田法院合议庭审判团队办案流程

审判长主持合议审理的案件,合议庭经评议形成一致意见或审判长是多数意见的,其裁判文书由承办法官、合议庭其他法官、审判长依次签署后印发;审判长是少数意见的,审判长可以按多数意见签署裁判文书,也可以组织对案件进行复议;案件经复议审判长仍是少数意见,或无法形成多数意见的,审判长有权提请审判长联席会议、审判委员会讨论。〔1〕参见《审判权运行机制改革的路径探索——以深圳市福田区法院审判长负责制改革为样本》,登载于“广东行政学院官网”,网址:http://www.gddx.gov.cn/gdfz/lwzz/20150123/648.htm l,访问时间:2017年5月10日。结合福田法院的上述改革措施可知,这审判团队化模式是基于法官整体队伍素质的考量,通过选任优秀法官担任审判长,并在团队运行中突出审判长的核心地位,以团队人员分类管理、职责清晰的新型工作机制,追求审与判统一、权责利一致,办案责任全面落实。由于这种审判长负责制的团队化模式在实践中取得了较好的效果,无论是福田法院内部还是外界舆论均对此种模式信心满满,甚至出现多地法院竞相效仿的情形。〔2〕详情参见林劲标、白全安、肖逢《深圳福田 审判长负责制上路》,载《人民法院报》2013年02月25日,第5版;付鑫鑫《福田法院:审者裁判,判者负责》,载《文汇报》2013年12月24日,第10版;《深圳福田审判权运行机制改革节约人力等于“再造”一个法院》,登载于“人民网”,网址:http://sz.people.com.cn/n/2014/1019/c202846-22649883.html,访问时间:2017年 5月 10日;潘从武、范琼燕:《乌市中院将建审判长负责制 弱化庭长对法官行政管理权》,登载于“法制网”,网址:http://www.legaldaily.com.cn/bm/content/2014-01/18/content_5214087.htm?node=20733,访问时间:2017年5月10日;卢建宁、孙晓梅:《南宁市法院审判长负责制试点工作透视》,登载于“广西新闻网”,网址:http://news.gxnews.com.cn/staticpages/20140410/newgx5345cbd7-10062617.shtml,访问时间:2017年5月10日。

(三)全面专业化改革方案:以河南涧西法院为例

1.专业化合议庭的组成和分工

根据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的部署和安排,洛阳市涧西法院从2013年4月开始进行新型合议庭改革。改革之初,该院共组建了8个新型合议庭。其中,根据业务类型在民事方面成立了4个新型合议庭,将民事案件划分为交通事故纠纷、金融纠纷、妇女儿童保护纠纷等八大类,每个合议庭负责审理其中两大类案件;少审局、刑庭、行政庭、审监庭各成立一个新型合议庭。每个新型合议庭由一名主审法官、两名普通法官组成,同时配备三名法官助理或其他辅助人员。〔1〕高晋:《审委会组成人员“啃骨头” 专业化合议庭“吃对口饭” 洛阳涧西全面构建新型合议庭机制》,载《人民法院报》2013年8月9日,第4版。此后,该院又积极打破庭室界线,建立一个合议庭即为一个审判庭的模式。在全院共设立了18个合议庭。每个合议庭均由一名审判长、一名法官和随机挑选一名人民陪审员组成,设审判长助理一名,审判辅助人员两名。〔2〕杨玉璞:《新型合议庭的“涧西法院样本”》,载《河南日报》2014年9月22日,第3版。

2.新型合议庭的审理模式

该院将近年来稳定增长的房地产、物业、婚姻家庭、交通事故等民事案件和上级法院确定的量刑规范化范围内的刑事案件等划分为18个审判专业,每类专业案件固定由其中一个合议庭审理。因此,在该院的22个合议庭中,除专门审理重大、疑难、复杂等特殊案件的4个合议庭(1个院长合议庭和3个委员合议庭)外,其他18个均为专业合议庭。〔3〕杨玉璞:《新型合议庭的“涧西法院样本”》,载《河南日报》2014年9月22日,第3版。这种专业合议庭实行主审法官负责制。主审法官即专业合议庭的审判长,行使案件分配、人员调度、案件审理、裁判文书签发和业务管理监督等权力。〔4〕王亦君:《河南省法院审判制度改革试点调查 这里的合议庭变了模样》,载《中国青年报》2014年4月10日,第11版。

二、拷问:合议庭办案责任制改革的应然逻辑

审判权运行机制改革主要是为了建立符合司法规律的审判权运行模式,优化配置审判资源。人民法院将着重设计具体的审理工作程序,使合议庭、审委会回归其审判组织的属性,强化审判责任,切实做到“让审理者裁判,由裁判者负责”。〔5〕蒋惠岭:《论审判权运行机制改革》,《北京行政学院学报》2015年第2期。而实践证明,法律设置合议制的目的并非随着法律规定就能够自动实现。〔6〕陈增宝:《合议制原理与规则——基于群体决策理论的检视》,《法律适用》2008年第5期。因此,笔者认为,鉴于合议制自身的特殊性和审判权运行机制改革的多重要求,合议庭办案责任制改革只有在遵循其应然逻辑的基础上,方能避免走入误区,以合理设置合议庭审判权运行机制为目的,真正实现“让合议庭审理,由合议庭裁判”之改革目标。

(一)改革应促进合议制应有功能的发挥

合议制是我国基本的审判方式,合议庭是我国基本的审判组织。法律设置合议制的目的是,以集体的智慧和民主的决策行使审判权,以“有效避免独任制审判中法官个人的知识缺陷和单一价值取向,从机制上保障司法的公正性和裁判的可接受性”。〔1〕晋松、吴美来:《合议制决策功能的实现模式及其完善——兼对合议庭独立审判权的现实解读》,《法律适用》2011年第1期,第48页。合议制的上述功能需要通过合议庭的顺畅运行来实现。落实合议庭办案责任制是我国合议庭制度改革的又一次重大举措。因此,作为历次合议制改革的延续,合议庭办案责任制改革的现实逻辑起点应当是,破解现有合议庭运行的困境,促进合议制应有功能的发挥。

改革不能只喊口号,而要解决实际问题。如果现行合议庭制度的设计者、管理者和参与者不能深刻地认识改革的必要性,那么,无论改革的口号多么动听,他们都会觉得那只是改革者的又一场文字游戏而已。因此,合议庭办案责任制改革顺利进行甚至开展的前提是,让所有与改革有关的人深刻地认识到当前合议庭运行的种种困境和问题,进而走出“改革只是文字游戏”这一思想误区。以D法院商事审判庭为例,传统的合议庭运行模式主要存在以下问题:

1.组成方式不合理

合议庭根据其人员组成可以分为单一合议庭和混合合议庭,前者是单纯由法官组成的合议庭,而后者则是由法官和其他人员如陪审员等共同组成的合议庭,两者在法律效力上往往没有差别。〔2〕郭成伟、宋英辉主编:《当代司法体制研究》,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年,第119页。因此,如何在相关规定允许的范围内选择一种最合理的组成方式,实现司法资源配置的“帕累托最优”〔3〕“帕累托最优”系以意大利经济学家维弗雷多·帕累托的名字命名的经济学术语,是指一种在不使任何人的境况变坏的前提下,而使得至少一个人变得更好的资源配置方式。,无疑是合议制度的设计者和合议庭组织者都应当认真考虑的问题。而D法院商事审判庭在组成合议庭时,几乎所有适用普通程序的案件(发回重审案件除外)均选择2名法官和1名人民陪审的模式。在司法实践中,这种组成方式不但无法最大限度地发挥合议庭运用集体智慧解决司法难题之功能,而且使得合议庭另一法官在简单的案件中浪费了大量的宝贵时间。

2.“形合实独”问题突出

D法院商事审判庭“形合实独”的问题主要表现在,庭前准备工作缺乏沟通交流,合议庭其他成员参与庭审的力度太低,庭后评议流于形式等。由于“形合实独”的问题系当前各地法院合议制度所存在的通病,故本文不再展开论述。

3.合议庭缺乏独立性

合议庭在审判案件方面就是法院的代表。〔1〕蒋惠岭:《合议庭的本质属性与改革路径》,《法制资讯》2013年第9期,第43页。合议庭作为法院独立行使审判权的一种重要组织形式,只有在其独立性得到充分保障的前提下,才有可能实现“让审理者裁判”这一司法目标。一般而言,合议庭独立有三个基本要求:(1)合议庭外的其他任何主体不能违法介入司法程序干预其审理;(2)禁止外界因素的施压;(3)反对外界因素的妄评。〔2〕左卫民、汤火箭:《合议制度基本特征论析》,《云南大学学报(法学版)》2002年第2期,第30页。司法实践中,合议庭正是因为受多重不合理因素的制约和干扰,才丧失了其应有的独立性。在D法院商事审判合议庭中,合议庭缺乏独立性主要表现在合议庭的裁判权受庭长签发权的限制,合议庭受法院内部“监督管理权”和外来因素影响。

改革不是文字游戏,所以改革不能原地踏步。对于合议庭办案责任制改革来说,只有深刻地认识到当前合议庭机制存在的上述问题,才能在改革中对症下药,发挥合议庭应有功能,避免人们在思想中步入这一认识误区。

(二)改革应杜绝行政化模式的使用

司法权公正高效运作依赖于其符合国情的法院管理结构。〔3〕左卫民:《中国法院院长角色的实证研究》,《中国法院》2014年第1期,第21页。因为司法权的运行讲究独立性和被动性,司法独立和司法克制是现代司法的基本原则,司法权的制度安排在组织结构和程序方式上必须实现非行政化。〔4〕杨知文:《中国审判制度的内部组织构造》,北京:法律出版社,2014年,第74页。行政化是与法院合议制审判组织形式完全不同的两种事物,从某种角度来说是一对矛盾概念。行政化的决策是首长决策、上下服从、首长负责的模式。因为首长决策的事项通常不是法律判断事项,而且首长决策不必采取法律思维方式,所以与合议制的运行规律有根本区别。〔1〕蒋惠岭:《合议庭的本质属性与改革路径》,《法制资讯》2013年第9期,第44页。所以,在合议庭办案责任制改革过程中,应当避免行政化模式的使用。

而在司法实践中,有些改革却走入了以一种新的行政化模式替代原有行政化模式的误区。以深圳福田法院的审判团队模式为例,其改革的核心在于,通过组建以审判长(主审法官)为核心的审判团队,减少和弱化审判组织科层制行政化模式的影响,提高审判权运行的公正性和高效性。在这种审判团队中,审判长的核心地位主要表现在:其一,审判长对其他法官独任审理的案件具有监督权。这种监督权的行使主要通过提出异议、要求重新考虑、转为合议庭审理等方式实现。其二,审判长在合议庭中的意见可以左右案件的进程和裁判结果。如在审判长意见为少数意见时,审判长即可以按多数意见签署裁判文书,也可以组织复议,甚至提请审判长联席会议、审判委员会讨论。由此,我们可以看出,审判长这种的核心地位的树立,将审判长由合议庭的组织者和主持者变成了合议庭的领导者。而这种审判团队的运行模式,实际上是以司法改革的名义打破了在审判庭层面上的实质的首长负责制,却又将其原封不动地移植到合议庭层面上来,致使改革仍无法摆脱行政化的阴影。〔2〕蒋惠岭:《合议庭的本质属性与改革路径》,《法制资讯》2013年第9期,第46页。

(三)改革应当同时兼顾合议庭的专业化和非固定化

明晰不同审判模式的适用范围是落实办案责任制(主审法官办案责任制、合议庭办案责任制)的前提。对于合议庭办案责任制改革来说,要合理的设置审判模式,首先必须解决合议庭应当如何组成的问题,即合议庭是否应当固定化,及是否应当由专业法官组成。关于第一个问题,虽然在我国司法实践与理论探讨中,合议庭的固定与随机之争从未停息。但是,在合议庭中,关键不是成员是否固定,而是审判长的核心地位能否树立,合议庭的专业化是不是改革的追求。〔3〕蒋惠岭:《合议庭改革若干焦点问题》,《人民司法》2008年第21期,第4页。合议庭办案责任制的落实不一定非要通过成立固定的合议庭才能实现。鉴于固定合议庭自身存在的诸多弊端,实践中合议庭的组成方式还是以随机组成为主,相对固定的应当定期交流。关于合议庭的专业化问题,考虑到专业化案件逐年增多,实践中需要由精通某一领域的、具有较强审判经验的、具备一定专业知识的专业性法官来审理专业性案件。专业化合议庭在提升法官专业化水平、推动法官职业思维的同质化、推进法律统一适用方面发挥着积极效应。〔1〕卫彦明、蒋惠岭、龙飞:《〈关于进一步加强合议庭职责的若干规定〉的理解与适用》,《人民司法》2010年第3期,第22页。因此,笔者认为,结合此次审判权运行机制改革的相关精神和要求,合议庭办案责任制改革应同时兼顾合议庭的专业化和非固定性。

具体而言,专业化合议庭的改革目标是建立一个研究审判难点、总结审判经验、指导审判工作的大合议庭,相对固定一些法官重点研究某专业领域。但在具体审理案件时,合议庭成员仍然应当临时随机组成,这样才有利于发挥合议庭的职能作用,有利于审判工作的规范有序进行,有利于全体法官素质的整体提高。〔2〕卫彦明、蒋惠岭、龙飞:《〈关于进一步加强合议庭职责的若干规定〉的理解与适用》,《人民司法》2010年第3期,第22页。司法实践中,由于对专业化合议庭改革缺乏全面的认识,往往容易陷入过度专业化的误区。以洛阳涧西法院为例,该院实施的新型合议庭改革方案主要是,通过将绝大部分民事案件和刑事案件划分为18个审判专业,并根据案件类型设置固定的合议庭,每类专业案件固定由一个合议庭审理。从表面看,这种模式虽然有利于合议庭专业化的提高,但由于合议庭组成人员的固定化,加之管理模式的行政化,这种模式实际上是以弱化合议制功能的方式来追求全面专业化的结果,亦背离了合议庭办案责任制改革的初衷。

三、追问:合议庭办案责任制改革的优化路径

一个制度的文本确立与它在该制度下真实运行是两个问题,事实上,现实的实践会引导人们自发的创造、选择与之相适应的制度,而不管其是正式制度或非正式制度。〔3〕肖新征:《行走在理想与现实之间——合议庭改革对非正式制度依赖与路径选择》,《安徽大学法律评论》2014年第2期,第36页。因此,落实合议庭办案责任制的关键不在于如何制定正式的规定或者制度,而在于改革的路径设计是否符合其应然逻辑和当前的司法环境。

(一)建立科学完善的案件分配机制

案件的分配,既是诉讼程序的重要环节,也是司法制度的重要内容,它不仅影响案件当事人的诉讼行为、法院对法官的管理方式,还关系到司法廉洁和司法公信力。因此,如何在法院内部将案件分配到法官,这并不是一个简单的事务性操作,必须设计一种缜密的案件管理制度,才能保证司法公正和公众对司法的信任。〔1〕参见[荷]兰布克、[意]法布瑞编《法院案件管辖与案件分配:奥英意荷挪葡加七国的比较》,范明志等译,北京:法律出版社,2007年,“序言”。正因如此,在进行合议庭办案责任制改革时,能否对分案程序作出合理的选择和设计将直接影响合议庭办案的公正性及正当性。目前,我国各地法院的分案方式主要包括:庭长指定分案、立案庭分案〔2〕夏仕模:《道真法院实行轮次分案制度》,登载于“法律教育网”,网址:http://www.chinalawedu.com/news/1000/3/2004/4/zh63248341024400216048_109152.htm,访问时间:2017年 6月2日。、电脑随机分案等。〔3〕参见兰世民、兰馨、缪新森:《法院分案若干问题研究》,《法律适用》2012年第6期,第95页。除上述三种方式外,有些地方还采取混合分案方式,此种方式包括法官选案、速裁庭优先选案和打破刑、民、行案件分类的平均分案制,有些法院甚至采取当事人选法官的分案制度。〔4〕李光明:《安徽宁国法院将传统三大庭拆分成7个审判庭 法官按立案号均衡分配办案》,登载 于 “法 制 网 ”,网 址:http://www.legaldaily.com.cn/bm/content/2009-11/27/content_1187685.htm,访问时间:2017年6月10日;《寿阳法院:当事人可自己选法官》,登载于“网易网”,网址:http://j.news.163.com/docs/10/2014082105/A455U4IM9001U4IN.html,访问时间:2017年6月10日。上述几种主要分案方式的优缺点如下表所示。

表1 几种主要分案方式的优缺点比较

通过对上述几种分案方式的比较分析和结合当前司法改革的趋势,笔者认为,电脑随机分案的方式既符合信息化时代电子化办公的趋势,又能满足司法权运行的公正性、公开性、高效性之要求,应当成为实行案件标准化管理的首选分案方式。关于电脑随机分案在实践中存在的一些问题,笔者认为可以从以下三个方面予以完善:第一,以有限的指定办案来提高电脑随机分案的灵活性。如对于一些重大疑难复杂案件,承办法官存在回避事由等特殊情形下,可以赋予庭长指定分案的权利。但是,庭长指定分案的前提是承办法官提出书面申请,且经分管院长同意。第二,建立二次分案机制。为解决随机分案可能导致的各办案单元存案数量相差较大的情况,建议建立二次分案机制,即定时(如按月或者按季度)查看各办案单元的存案情况,在此后的一段时间内将存案数量较多的办案单元从电脑随机分案的名单中予以剔除,或者再次运用电脑随机分案在存案数量较少的办案单元中再次进行分案。为防止某些办案单元故意拖延结案,进行第二次分案的前提是存案较多的办案单元对存案情况作出书面说明和申请,并经庭长和分管院长同意。第三,加强调查研究,加快分案软件的开发升级,提高其便捷性和智能性。电脑随机分案的规范流程如图4所示:

图4 电脑随机分案流程

(二)合议庭审判模式的合理化设置

合议制是我国的基本审判方式,合议庭是我国的基本审判组织。根据合议庭办案责任改革的应然逻辑,合议庭审判模式的设置既要排除行政化管理方式,又要考虑专业化法官的培养。而对于基层法院来说,审判模式的设置还应考虑到一审案件的基本类型和难易程度。基于上述,笔者认为,在实现合议庭办案责任制改革时,基层法院可以根据图5设计和选择合议庭的审判模式。

图5 合议庭办案责任制下审判模式的设置和适用

该模式的具体设置路径如下:第一,从各审判庭抽调民事、刑事及行政案件的资深审判人员若干名,分别组成相应的立案合议庭,负责对新收案件进行难易分类。人员的选择方面,尽量选择已退居审判一线或对从事业务审判积极性不高的人员。在立案合议庭成员数量方面,各法院可以根据案件情况和人员情况决定。第二,选择若干名资历较浅的审判员或助理审判员组成速裁庭,专门审理简单案件。如果案件因法定事由需要适用普通程序,则由速裁法官和随机产生的两名陪审员组成合议庭审理;如果经审理发现疑难复杂的,可以根据案情决定在速裁法官A-C或A-I中随机产生一名或两名法官组成合议庭。第三,对于普通的第一类专业类案件,则从专业组法官D、E、F随机产生一人审理(第二类专业类案件同理)。如果案件因法定原因需要转普,则由承办法官和随机产生的两名陪审员组成合议庭审理;如果案件复杂,则从法官A-I随机产生两名审判人员组成合议庭审理。第四,对于经立案合议庭审查认为案情疑难复杂或存在其他特定情形需要职业合议庭审理的案件,则先根据案件类型从法官D-F中选择一名法官,再从法官D-I中随机产生另两名法官,或者直接由院长合议庭、委员合议庭审理。需要说明的是,专业小组成员数量的设置应当结合各法院实际情况而定,但是每一小组至少应有两名审判人员,以保证案件分配的随机性。在专业小组数量方面,各法院应当根据案件专业化审理的迫切性需要来设置。为激发审判人员的积极性和避免过度专业化,速裁庭和各专业小组成员应当定期进行轮换。另外,在组成职业合议庭时,可以通过电脑设置院、庭长参加合议庭的概率,以此促进院、庭长办案制度的落实。

(三)合理划分合议庭成员的职责

合议庭制度改革的目标之一就是,在最大程度上保证合议庭成员平等参与、共同决策。因此,在对合议庭成员进行权责划分时,必须坚持平等性和共同性原则。离开了这两个原则,合议庭改革必将走入承办人负责或者审判长负责的误区。而实际上,审判长是合议庭的组织者和主持者,但并不是合议庭的领导者。〔1〕蒋惠岭:《合议庭的本质属性与改革路径》,《法制资讯》2013年第9期,第46页。

因此,合议庭成员的职责分工应当围绕审判长的身份的正确定位(组织者和主持者)来展开。

具体而言,笔者认为,在庭前准备阶段,审判长负责组织合议庭其他成员对案件管辖权进行审查、组织庭前阅卷、共同拟定庭审提纲、主持庭前证据交换、安排人员进行调查和送达应诉法律文书、主持或者安排合议庭其他成员进行庭前调解、主持召开庭前会议、组织讨论决定诉讼保全、安排人员采取保全措施、组织讨论案件委托评估和委托鉴定等事项;合议庭其他成员负责参与案件管辖权的审查、参与庭前阅卷、参与拟定庭审提纲、参与庭前证据交换、参与庭前会议、参与讨论决定诉讼保全和案件委托评估和委托鉴定等审判长安排的其他事项。

庭审程序中合议庭成员的职责可以具体划分为:审判长负责主持庭审、审查处理对合议庭审判人员外其他人员的回避申请、组织讨论需要当庭认证、调取新证据、追加当事人等影响程序继续进行的事项、组织讨论对突发事件的处理等;合议庭其他成员负责参加庭审、对审判长遗漏的审查事项进行提醒或补充、协助审判长组织法庭审理活动、参与审判长组织的其他讨论事项等。

在庭审结束后主要工作包括合议庭评议,拟写裁判文书,签署和审核裁判文书,根据案情决定是否需要提请法官会议、审判长会议或者审判委员会讨论。审判长作为合议庭的组织者和主持者,理应负责主持庭后评议和其他相关工作的组织安排。在这一阶段,案件的主要流程应按下图顺序进行(见图6)。需要说明的是,由于当前的承办法官制度在很大程度上加剧了合议庭的“形合实独”的问题。因此,笔者认为在实现合议庭办案责任制改革时应当取消这一制度,合议庭的所有事项均由审判长协调安排。如果合议庭成员对审判长的安排有异议,可以向审判监督部门提出,由审判监督部门调查处理。

图6 合议庭办案责任制度下的合议及定案流程

(四)实施案件流程标准化管理

不受限制的权利乃是世界上最有力、最肆无忌惮的力量之一。〔1〕参见[美]E.博登海默《法理学——法哲学及其方法》,邓正来译,北京:华夏出版社,1987年,第346页。对于合议庭办案责任改革来说,“放权”已经成为必然选择,所以如何在“放权”后以合理的方式对合议庭进行有效的监督和制约成了改革难点。对此,笔者认为,无论是审判长负责制还是主审法官负责制,均因其过于突出“人的主观能动性”,而无法避免行政化管理模式的重演。而案件流程标准化管理既可以最大限度地减少“人为因素”的影响,又能实现对合议庭的有效监督。

传统的案件流程管理以法定或约定的时限、顺序、原则、制度来约束法官的司法行为,以保障司法权运行的公正性和高效性。〔1〕参见张斌、熊艳蓓《上海市基层法院案件流程管理运作情况实证分析》,《上海政法学院学报》2009年第6期,第116页。而本文涉及的案件流程标准化管理主要是指,通过对分案程序、审判模式选择、庭前准备程序、庭审程序、庭后评议及定案程序等流程制定具体操作标准和考核标准,并将其纳入相应的绩效考核体系,督促和制约合议庭及各成员在案件审理的各流程均依规行事,从而将合议庭办案责任制落实到案件审理的每个环节。这种案件流程标准化管理的方式不但能够通过现代化的办案系统实现合议庭及其成员监督和制约,而且可以最大限度地减少或避免合议庭办案责任制改革中行政化模式的重演,真正实现“还权与合议庭”和“让合议庭负责”的改革目标。

结 语

合议庭办案责任制是一个牵涉到方方面面的宏大主题,改革不可能一蹴而就。从这一角度讲,笔者不奢望在本文有限的篇幅里提出完美的实施方案,而是以普通司法者的角度,分析司法实践中一些背离审判规律的误区,并从改革的应然逻辑出发,为合议庭办案责任制的落实提供一种启示或较为妥当的路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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