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土地权属争议与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处理(五上)

2017-12-06 08:54杨晓峰
长江蔬菜 2017年21期
关键词:承包经营人民法院申请人

杨晓峰

农村土地权属争议与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处理(五上)

杨晓峰

特别律师:杨晓峰

湖北咸宁市张先生问,本村与邻村发生土地权属纠纷时应该怎样处理?广西南宁市郝先生等读者问,当发生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时怎样“打官司”?由于农村土地权属争议处理与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处理具有相关性,也由于该类纠纷的处理在形式上具有类似性,故我把这些问题及回答放在一起作为一组专题来对待,以期有好的问答效果。

本组专题由5个问答组成,本文为第5个问答,即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的仲裁与执行。

“在线律师”:

第五个问答由于内容较多,限于篇幅分为上、下2个个部分。本文为上部分。

1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仲裁与诉讼的关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第四条的规定,当发生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时,当事人可以自行和解,也可以请人调解,调解不成或者不愿和解、调解的,可以向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也就是当发生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时,当事人可以不经和解、调解和仲裁,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即通过“打官司”解决当事人之间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

当然,如果当事人已通过仲裁,但不服仲裁裁决的,也可以自收到裁决书之次日起30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裁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

2 仲裁是否收费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仲裁不得向当事人收取费用,仲裁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予以保障。

但当事人委托律师等代理人的,需支付代理费。若仲裁需要鉴定、财产和证据保全的,则应按有关规定支付相应的费用。

3 时效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2年,自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需要说明的是,尽管当事人客观上确实不知道,但有证据证明当事人应当知道的,若期间超过2年的,则仲裁的时效过期,仲裁委可以依法不予受理。

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根据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时效规定,以超过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由驳回申请后,当事人就同一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但人民法院通过审查以后确认确实超过申请仲裁时效的,亦会驳回起诉。

当事人在收到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作出的裁决书之次日起30日后或者签收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作出的调解书后,就同一纠纷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会裁定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

当事人在收到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作出的裁决书之次日起30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撤销仲裁裁决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当事人就原纠纷提起诉讼。

也就是当事人只能就原仲裁纠纷向人民提起诉讼,不能以不服仲裁裁决书为由在仲裁请求的范围外增加或变更请求形成民事诉讼请求。如果当事人认为确实应增加或变更仲裁请求以形成诉讼请求,只要本诉讼请求在法律规定的诉讼时效期间内,均可向人民法院起诉。

4 对仲裁员的专业能力要求和执业禁止

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由当地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代表、有关人民团体代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代表、农民代表和法律、经济等相关专业人员兼任组成,其中农民代表和法律、经济等相关专业人员不得少于组成人员的1/2。

仲裁员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以及接受当事人请客送礼等违法违纪行为的,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应当将其除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 仲裁庭的组成

仲裁庭由3名仲裁员组成,首席仲裁员由当事人共同选定,其他2名仲裁员由当事人各自选定;当事人不能选定的,由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

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经双方当事人同意,可以由一名仲裁员仲裁。仲裁员由当事人共同选定或者由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

6 仲裁的申请和受理

申请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仲裁应当符合下列条件:申请人与纠纷有直接的利害关系;有明确的被申请人;有具体的仲裁请求和事实、理由;属于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的受理范围。

当事人申请仲裁,应当向纠纷涉及的土地所在地的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递交仲裁申请书。仲裁申请书可以邮寄或者委托他人代交。书面申请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申请,由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记入笔录,经申请人核实后由其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

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应当对仲裁申请(包括口头申请)予以审查,认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相关条款规定的,应当受理。

7 财产保全和证据保全

7.1 财产保全

一方当事人因另一方当事人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可能使裁决不能执行或者难以执行的,可以申请财产保全。

当事人申请财产保全的,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应当将当事人的申请提交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财产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

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依法向人民法院提交当事人财产保全申请的,申请财产保全的当事人为申请人。

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应当提交下列材料:财产保全申请书;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发出的受理案件通知书;申请人的身份证明;申请保全财产的具体情况。

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

人民法院对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提交的财产保全申请材料,应当进行审查。符合规定的,应予受理;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规定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需要补齐的内容。

人民法院决定受理的,应当于3日内向当事人送达受理通知书并告知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

人民法院受理财产保全申请后,应当在10日内作出裁定。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5日。

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48 h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仲裁中采取的财产保全措施,在申请保全的当事人依法提起诉讼后,自动转为诉讼中的财产保全措施,并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关于查封、扣押、冻结期限的规定。

人民法院冻结被保全人的银行存款及其他资金的期限不得超过6个月,查封、扣押动产的权的期限不得超过2年。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申请人申请延长期限的,人民法院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办理续行查封、扣押、冻结手续,续行期限不得超过前款规定期限的1/2。

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人民法院未办理延期手续的,查封、扣押、冻结的效力消灭。

财产保全申请有错误的,申请人应当赔偿被申请人因财产保全所遭受的损失。

7.2 证据保全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仲裁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仲裁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案件中,主张合同关系成立并生效的一方当事人对合同订立和生效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主张合同关系变更、解除、终止、撤销的一方当事人对引起合同关系变动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对合同是否履行发生争议的,由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承担举证责任。

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当事人可以申请证据保全。当事人申请证据保全的,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应当将当事人的申请提交证据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

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依法向人民法院提交当事人证据保全申请的,应当提供下列材料:证据保全申请书;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发出的受理案件通知书;申请人的身份证明;申请保全证据的具体情况。

具有蔬菜、政治经济学、工业经济管理、法律专业知识背景,有国家行政机关和公司总经理执业经历。为湖北省和武汉市部分涉农国家行政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的法律顾问;长期从事涉农法律服务和事务,是湖北省涉农方面的知名法律专家。主要从事农业法、农业技术推广法、种子法、农业机械化推广法、合同法、公司法、侵权责任法、劳动合同法等方面的理论研究。擅长农业法律实践、农业政策和农业管理疑难问题研究;商务合作伙伴经济实力、履约能力和信用水准在法律层面上的甄别;合同履行利益最大化和风险最小化条款拟定和谈判;体现一定意志的法人内部资源合法化整合;民商事纠纷的斡旋和调停等。

杨晓峰,湖北瑞通天元律师事务所,武汉市江汉区新华路589号大武汉1911写字楼A座9楼,430022,电话:13907178953,传真:027-59625789

2017-05-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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