把好“收购”安全关

2018-01-09 03:04周进军
劳动保护 2017年11期
关键词:收购收购方专项

文·图/周进军

事故表明,近年来部分中央企业在收购过程中对安全生产关把控不严。为更好履行生产经营单位主体责任,企业应做好安全生产尽职调查和专项安全评估工作,确保风险可控。

对新收购企业进行安全检查时发现维修车间砂轮机没有护目镜、没有托板、没有吸尘装置,需要升级

近年来,国家加大了中央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力度,在拟定改革目标后,部分中央企业加快了收购、兼并、重组节奏,甚或是租赁工厂,以达到既定产能目标。中央企业肩负利国利民的社会责任,在前述市场行为中如对安全生产把关不严而埋下事故隐患,不仅会对企业自身社会形象带来负面影响,也会对安全生产形势带来不利影响。

谁承担主体责任

收购是指一个公司通过产权交易取得其他公司一定程度的控制权,以实现一定经济目标的经济行为。兼并是指通过产权的有偿转让,把其他企业并入本企业或企业集团中,使被兼并的企业失去法人资格或改变法人实体的经济行为。重组是指企业制定和控制的,将显著改变企业组织形式、经营范围或经营方式的计划实施行为。

在收购、兼并、重组达成后,目标企业的生产经营主体责任应由控制方承担。

对于经营租赁来说,通过租赁可以获得工厂/仓库的使用权,承租人为其所获得的使用权需向出租人支付一定的费用(租金)。因此,按照《合同法》《安全生产法》相关规定,租赁工厂/仓库的生产经营单位主体责任应由承租方承担。

根据上述分析可以看出,收购、兼并、重组、租赁行为具有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共性。为方便表述,本文将收购、兼并、重组、租赁行为统一简称为“收购”。

两种管控模式

2017年1月24日,中化集团收购的企业江西三美化工有限公司,在新进原料发烟硫酸卸入储罐过程中发生中毒事故(以下简称“‘1·24’中毒事故”),造成2人死亡、49人入院治疗,直接经济损失约740万元。

事故暴露出有关企业在兼并过程中安全评估不严、兼并后加强管理不够的问题。事故后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发布通报,要求中央企业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理念,把好企业兼并过程中的安全关。

如何把好安全关?关键在于将工作重心前移,做好事前的尽职调查和事后的专项安全评估工作。

尽职调查

尽职调查是指收购方出于规避风险的原因,在收购前,选定第三方中介机构,由中介机构在被收购方的配合下,对被收购方的历史数据和文档、管理人员的背景、市场风险、管理风险、技术风险和资金风险做全面深入的审核。

在尽职调查过程中,主要针对市场风险和资金风险展开,涉及安全生产的内容较少,一般包括合规性和工艺技术两部分内容。合规性调查包括行政许可、劳动保护、事故处理和消防安全,工艺技术调查包括重大危险源和设备设施情况。

表1 尽职调查与专项评估比较

专项评估

专项评估是指在完成收购后,为确保风险可控,由收购方企业安全生产管理部门通过专项安全评估的形式,对被收购方企业安全管理状况进行全面的排查和摸底,并系统植入收购方安全管理模式。

安全评估一般参照GB/T 33000-2016《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规范》和各行业评定标准来编制评估表,涵盖目标职责、制度化管理、教育培训、现场管理、安全风险管控、隐患排查治理、应急管理、事故查处等要素。同时结合行业特点,细化重大风险评估指标,如设备设施本质安全性、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粉尘防爆等。

为方便分析,笔者对两种管控模式进行了比较,见表1。

从表1可以看出,对收购方企业而言,尽职调查和专项评估工作在时间节点、覆盖面上存在互补性。

但两种管控模式均存在不足,如尽职调查中调查人员安全生产专业性不强,可能导致其无法发现安全生产重大隐患,对收购决策造成误导,从而收购或租赁存在重大安全风险的企业。

专项评估存在的滞后性,会导致企业在已收购或租赁后再进行专项评估时,若发现影响正常生产经营的重大隐患,整改成本可能超出企业承受能力,得不偿失。

问题与对策

在“1·24”中毒事故发生后,国家安全监管总局要求某中央企业对其近3年来下属企业的收购、兼并、重组、租赁工作中的尽职调查和专项评估工作进行调研摸底和抽查验证。

统计数据表明,该企业下属共18家一级经营单位,仅3家在《投资管理指引》和《并购管理制度》中明确了尽职调查工作职责、内容和程序。19家收购工厂中,9家工厂由第三方机构进行了尽职调查,5家工厂由一级经营单位安全管理部门进行专项安全评估,还有5家单位未进行尽职调查或专项评估。8家租赁工厂租赁前均未进行尽职调查或专项评估。152家重组仓储企业,后期由一级经营单位安全管理部门进行了专项评估。

通过抽查验证发现,因安全准入工作的缺失,导致部分存在安全重大隐患的企业进入该中央企业集团,为后续安全管理工作带来挑战。

一是安全管理软、硬件水平差距较大,同类型企业对地理、气候、工艺、物料等存在差异性考虑不足。二是各类隐患众多且整改难度大,甚至存在诸如消防系统瘫痪、粉尘爆炸危险场所电气设备防爆性能不足、集尘设备无泄爆口等重大隐患。三是安全管理水平距离国家要求尚有差距,存在危险源辨识不清、不全,危险作业管理不严格等问题。四是机构人员不合规,或未设置安全管理部门,或未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或安全管理人员专业性不够。

为解决上述问题,收购方企业需要从严把企业准入关和提升工作专业性方面入手。

企业安全生产管理部门在企业收购、兼并、重组、租赁工作中要做好“看门人”和“守夜人”。各中央企业或大型企业应逐级修订投资管理制度,明确安全生产管理部门在收购、兼并、重组和租赁工作方面的职责,赋予其“一票否决”权,由其对第三方机构的尽职调查表单和报告进行审核,或由其对收购、兼并、重组和租赁对象进行专项评估并出具报告。

尽职调查和专项评估应设置否决项和改进项,相关报告应说明收购、租赁对象安全生产风险是否可控,并对既有隐患提出整改方案,避免“带病接收,带病运行”,确保风险可控。

尽职调查应坚持“以我为主”的原则,多维度比较选定第三方机构。一般第三方机构的财务、税务、法律等专业能力较强,而其工艺、安全等专业能力较弱。企业可以要求第三方机构外聘收购、租赁对象所在领域的安全生产专家,由其完成尽职调查中安全生产部分。

专项评估应总结、借鉴行业管理经验,利用安全评价技术,由企业内、外部专家组成评估团队,确保评估工作的全面性、科学性和公正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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