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创制击点

2018-01-11 06:54
中国民政 2017年24期
关键词:民政工作民政厅民政

政策创制击点

一年来,各地积极探索新举措新办法破解难题,全面推进加强基层民政工作,有效提升了基层民政服务能力。32个蹲点县(市、区)全部出台了加强基层民政工作的政策文件。在此基础上,各地进一步总结经验,甘肃、河北、宁夏等20多个省份出台了省级文件,扩大了政策覆盖面,为加强基层民政工作提供了坚强的政策保障。

河北省政府办公厅印发 《关于加强基层民政服务能力建设的通知》

★ 创新点 《通知》 就基层民政体制机制、队伍建设、组织保障等提出明确要求。一是健全基层民政服务体制机制,从优化服务功能、完善服务体制、健全服务机制、规范服务流程、创新服务手段五个方面提出举措。二是加强基层民政服务队伍建设,要求选好配强基层民政工作人员,加强业务培训和考核考察。三是加强基层民政服务能力建设组织保障,要求各级政府高度重视基层民政服务能力建设,列入重要工作日程,主要负责同志要亲自抓,确保按期完成机构组建和人员配备任务。强调各市、县政府要将各地加强基层民政服务能力建设情况纳入工作督导内容,促进工作落实。

甘肃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印发 《关于加强基层民政工作的实施意见》(甘办发〔2017〕90号)

★ 创新点 《意见》指出应充分认识加强基层民政工作的重大意义,全面把握加强基层民政工作的总体要求,对落实健全完善管理规范的社会救助体系、防救并重的防灾减灾救灾体系、适度普惠的社会福利服务体系、良性互动的城乡社区治理体系、军民融合的双拥优抚安置体系、高效便捷的基层民政服务体系、监督有效的社会组织管理体系提出要求,对健全民政工作机构、配齐配强人员力量、保障基层工作经费、加快基层规范化建设、完善基层服务设施等工作任务作出规定,并明确加强对基层民政工作的领导责任。

宁夏回族自治区政府办公厅印发 《关于进一步加强基层民政服务能力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 (宁政办发 〔2017〕169号)

★ 创新点 作为在全国率先出台的省级基层民政服务能力建设实施方案,《通知》以推动基层民政工作规范化、标准化、信息化为重点,围绕切实解决基层民政机构编制、人员配备、经费保障、服务能力等问题,定措施并强化落实。要求创新基层民政管理机制,深入推进“放管服”改革,扩大乡镇(街道)民政服务职能和管理权限。推行“县证乡制”,实现“一号申请、一窗受理、一网通办”。要求保障基层民政工作经费,各乡镇(街道)民政工作经费原则上按照3万人口以下的乡镇(街道)每年不低于4万元,3-5万人口的乡镇(街道)每年不低于7万元,5万人口以上的乡镇(街道)每年不低于10万元的标准予以落实。

内蒙古自治区民政厅、编办、财政厅、人社厅联合印发 《关于积极推行政府购买服务 加强基层社会救助经办服务能力的实施意见》 (内民政发〔2017〕87号)

★ 创新点 《意见》以强化社会参与、创新服务机制、拓展服务内容、统筹救助资源、提升服务效能为重点,积极推行政府购买服务,采取有力措施加强基层社会救助经办服务能力。一是明确政府购买社会救助服务所需经费的比例。所需经费从各级既有的工作经费或社会救助专项资金等预算中统筹安排,由地方财政安排资金匹配,总额度不得超过当年中央和自治区下拨资金总和的2%。二是明确苏木乡镇(街道办事处)社会救助经办机构建设标准。用3年时间全部达到“四有”标准:有经办机构、有经办人员、有工作条件、有工作经费。三是明确将加强基层社会救助经办服务能力纳入地方党政领导班子实绩考核。

辽宁省民政厅、财政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联合印发 《关于进一步加强基层民政工作的意见》(辽民发 〔2017〕56号)

★ 创新点 《意见》对乡镇(街道)基层民政服务的人、财、物等资源保障工作提出明确要求。规定今后乡镇基层民政能力建设的主要任务是实现“五化”:机构名称统一化、人员队伍专业化、办公条件现代化、业务服务规范化、经费保障制度化。要求到2020年辽宁省所有乡镇(街道)普遍实现“四有三全”建设目标,即有承担工作的机制,有适应工作任务需要的人员配备,有能够满足为民服务需要的办公场所,有保证工作正常运转的工作经费;办公设施设备全,规章制度全,文档资料全。要求各地通过采取内部调剂、购买服务等多种方式加强乡镇民政人员配备。

安徽省委组织部、民政厅联合印发 《关于配备村级民政专干 进一步加强村级组织建设的通知》 (皖组办字 〔2017〕21号)

★ 创新点 为有效充实村级民政工作力量,进一步加强村级组织建设,不断提升村级组织服务能力和水平,《意见》明确要求在安徽省每个建制村配备1名民政专干,专职从事行政村各项民政工作。不是村“两委”班子成员的要纳入村级后备干部管理,积极引导和支持后备干部参加下一届村“两委”换届选举。村“两委”换届后,由1名村民委员会成员担任民政专干,主要职责是协助乡镇民政所(社会事务办)做好民政政策宣传,帮助困难村民及时申请相应社会救助并进行审核,主动发现困难对象、及时访视并报告民政服务对象情况,第一时间上报灾情信息等。

湖北省农村综合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财政厅、民政厅联合印发 《关于进一步做好乡镇民政公益性服务 “以钱养事” 工作的通知》 (鄂农综改办〔2017〕3号)

★ 创新点 为夯实基层民政机构和民政队伍建设政策基础,《通知》明确把乡镇民政公益性服务“以钱养事”纳入省对县(市、区)的考核评估,将考核评估结果与省级下达的“以钱养事”转移支付资金挂钩。要求在乡镇社会事务办公室加挂民政办公室牌子,配备2名公务员专职从事民政工作。实现乡镇(街道)100%单独设置了民政办公室或加挂了民政办公室牌子。

陕西省民政厅、编办联合印发 《关于加强基层民政工作力量的意见》 (陕民发 〔2017〕65号)

★ 创新点 《意见》按照统筹好乡镇现有编制、回归民政行政职能、足额配备专人的基本思路,要求所有社会事务管理办公室(社会保障站)加挂民政办公室的牌子;每个乡镇(街办)民政办公室要配备3-5名专职工作人员,人口规模在2万人以上、民政服务对象较多的乡镇(街办)适当增配;每个行政村配备1名民政协理员(灾害信息员)。

黑龙江省民政厅印发 《关于加强基层民政工作的指导意见》 (黑民发 〔2017〕70号)

★ 创新点 《意见》对乡镇民政工作机构建设、完善乡镇民政工作机制、建立村级民政协理员制度、提升基层民政信息化水平等方面提出明确要求和推进举措,在农村养老、救灾、安置、社会救助等基层民政重点工作方面作出安排部署,同时明确了“基层公共服务人员要按照岗随事设、人随事走原则,优化资源配置;省级财政应间隔2-3年对乡镇给予财力支持,市、县两级应给予必要补贴”等有关内容。

上海市民政局印发 《关于<加强上海基层民政工作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 (沪民办发 〔2017〕14号)

★ 创新点 《通知》结合当前上海市经济发展水平、深度老龄化现状、法治意识提升等经济社会形势,进一步加大在落实依法行政、加强队伍建设、增强服务能力等方面的风险防范和工作推进举措。要求各区民政局、市民政局相关处室充分认识开展专项行动的重要意义,重点围绕优抚安置、救济救灾、养老服务、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队伍建设等五方面,开展工作自查,深入基层调研,加强工作总结,推进上海基层民政工作创新发展。

江苏省民政厅印发 《关于进一步加强基层民政服务能力建设的意见》 (苏民发 〔2017〕14 号)

★ 创新点 《意见》对新形势下强化基层民政机构人员配置、增强服务能力、改进工作手段、健全制度规范、完善保障机制提出了新要求,从“机构建设”提升到了“服务能力建设”,提出基层民政机构“七有”标准(有机构、有人员、有经费、有条件、有能力、有制度、有成效),为进一步提升基层民政服务能力提供了制度保障。明确要求乡镇民政工作机构实现全覆盖。将民政办工作经费纳入了同级财政预算。夯实基层民政工作队伍建设,按照每增加 2 万人口增设 1 个岗位的要求购买基层民政公共服务岗位,在每个村(居)明确1 名民政工作人员。

安徽省民政厅印发 《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基层民政服务能力建设的指导意见》 (皖民办字 〔2017〕99号)

★ 创新点 《意见》聚焦农村基层民政服务力量薄弱环节,就加强基层民政服务能力建设明确要求。从九个方面提出了加强基层民政能力建设的具体措施:一是构建“一个中心、两个平台、三级网络”的基层民政服务格局;二是健全乡镇有办公场所、有专职工作人员、有专项工作经费的民政工作机构;三是按照皖编办有关文件要求配强乡镇民政工作力量;四是每个建制村设立1名民政专干;五是提升民政信息化服务手段;六是设立民政服务场所,加强民政阵地建设;七是落实民政工作经费保障;八是加强基层民政工作规范化、制度化建设;九是增强基层民政干部业务能力。

广东省民政厅印发 《关于<建立基层民政工作联系点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粤民函 〔2017〕2450号)

★ 创新点 《通知》要求成立由厅主要负责同志任组长、分管厅领导任副组长、各处室局主要负责同志为成员的厅基层民政联系点工作领导小组,并设立办公室,负责处理领导小组日常工作。派出由省厅21个处室局对口联系地市,在县(市、区)建立21个基层民政联系点,切实推动加强广东省基层民政工作。

广西:民政工作 “3+1” 政策框架

★ 创新点 2017年以来,广西先后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基层民政工作能力建设的通知》《关于进一步明确村级民政协理员职责和经费保障的通知》和《关于明确乡镇民政事项清单和村级民政事项清单的通知》等三个文件,转发了《三江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基层民政工作的实施意见》,形成了广西加强基层民政工作“3+1”政策框架,进一步明确了基层民政机构设置、人员配置、经费安排、办公设备、信息化建设、工作制度等内容,进一步健全完善了广西加强基层民政工作政策体系。

海南省民政厅印发 《关于<加强基层民政工作方案>的通知》 (琼民函 〔2017〕165号)

★ 创新点 《通知》聚焦建章立制,强化对口指导举措。要求由海南省民政厅、处领导带队,抽调厅机关和直属单位精干力量组成9个督导组,按1个工作组对口2个市县的安排,对全省18个市县(不含三沙市)的加强基层民政工作进行跟踪指导。明确每个工作组要推动至少1个对口的市县出台加强基层民政工作的政策措施,为加强基层民政工作提供了有力的制度保障。

重庆市民政局印发 《关于进一步加强基层民政能力建设的通知》 (渝民发 〔2017〕44号)

★ 创新点 《通知》就全面贯彻乡镇机构改革和基层民政能力建设要求,提出加强乡镇(街道)民政机构设置和人员配备举措。在乡镇全面恢复设立民政办公室。要求万人以下的乡镇至少配备2名民政工作人员;万人以上的乡镇,按照“万人配一”标准配置民政工作人员。全市平均每个乡镇(街道)配备民政工作人员3.5人。

贵州省民政厅印发 《关于进一步加强基层民政工作的指导意见》 (黔民发 〔2017〕18号)

★ 创新点 《意见》围绕解决当前基层民政工作中存在的体制机制不顺、人员不足、办法不多等突出问题,着眼于在建立长效机制上下功夫,提出健全基层民政工作机构、配齐基层民政工作队伍、强化基层民政工作经费保障、完善基层民政工作制度、加强基层民政信息化建设、探索推动政府购买民政服务、加快基层民政工作标准化建设、强化基层民政服务设施建设等有力举措。

云南省民政厅印发 《关于<“强基层、提效能、抓落实”工作方案>的通知》(云民〔2017〕3号)

★ 创新点 《通知》突出主要精力、人力向基层聚焦,主要物力、财力向基层倾斜精神,注重保障基本民生和惠民政策落地,对云南省民政工作沉入一线改进作风,深入基层狠抓落实提出具体要求。9名民政厅级干部分率9个工作组,分包16个州(市)、联系1个县(市、区)、蹲点1个乡镇(街道)、解剖1个行政村,全覆盖蹲点调研。省厅80多名干部深入16个州(市)、30多个县(市、区)、100多个乡镇(街道)和村(社区)。

安徽省蚌埠市委、市政府印发 《关于进一步加强基层民政工作的意见》 (蚌发 〔2017〕17号)

★ 创新点 作为安徽省首个出台的加强基层民政服务能力建设的市级文件,《意见》在加快推进和落实蚌埠市基层民政所设立和增设民政专干工作方面明确了要求。针对基层民政工作机构名称不统一、人员不到位、经费不充足、服务不均衡等问题从五个方面提出了加强和改进措施。一是明确机构设置。要求在所有乡镇(街道)均设置民政所。二是明确人员配备。每个乡镇民政所配备3-5名专职民政工作人员,所需人员从乡镇机关行政编制内调剂解决。三是明确经费保障渠道。民政所人员经费、公用经费按照相关规定由县级财政统一保障。四是明确设置村(居)民政工作专职委员。在每个村委会配备1名专职民政委员,专职从事行政村各项民政工作。五是明确配备村(居)民政工作协理员。

海南省三亚市政府印发 《关于加强基层民政工作的指导意见》 (三府 〔2017〕258号)

★ 创新点 为将民政政策精准兑现给每个民政服务对象,《意见》多方位、多角度提出加强基层民政能力建设措施。一是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在每个村(居)委会、农场居委会配备1-2名民生联络员,负责开展村级民政事务。二是为区级民政部门安排不少于60平方米的办公用房,区级民政部门的设施配备要达到“九有”标准。三是加强村(居)综合服务设施建设,为每个村(居)委会设立便民服务中心或便民服务站。四是保证基层民政部门工作经费,按照3万人口以下的区每年不低于15万元,3-5万人口的区不低于20万元,5万人口以上的区不低于25万元的标准,列入区级财政预算,并建立增长机制。五是建立民政基础数据信息平台,实现政务信息全面整合。

黑龙江省兰西县委、县政府印发 《关于进一步加强基层民政工作的实施意见》(兰发 〔2017〕7号)

★ 创新点 《意见》对乡村两级机构设置、人员配置、工作保障等提出硬性要求,着力构建基层民政服务新格局。在推进基层政府购买服务,明确县乡之间、乡村之间权责关系,强化财政支持与人员配置,促进乡村两级民政职能发挥等方面作出创新性安排。要求每个行政村配备1名村级民政协理员专门从事民政业务,明确年龄、学历、考核、待遇等条件,将村民政协理员补贴纳入县财政预算。在黑龙江省各地推广实践,并结合今年村“两委”换届全面实施。

河南省新郑市政府印发 《关于加强基层民政工作的若干意见》 (新政 〔2017〕29号)

★ 创新点 《意见》着眼于抓基础补短板,强化民政保障能力,促进民政事业可持续发展。要求全市每个乡镇配备3-5名专职民政工作人员,在全市283个行政村分别建立了村级民政服务站,做到有专人、有牌子、有场所、有制度、有台账。规定乡镇(街道、管委会)民政所年工作经费额度。要求乡镇民政所达到“十有”标准,有电话、电脑、打印机、复印机、传真机、办公桌椅、高拍仪、影印设备、档案柜、民政救助专用车。实行民政协管员全程办事代理服务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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