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监管的法律分析

2018-01-15 10:08段慧青
科学与财富 2018年36期
关键词:私募股权法律

段慧青

摘 要:本文分析了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特点,指出当前金融市场上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在法律地位、组织管理模式、投资运作等方面存在的问题,提出了私募基金有法可依、加强市场化监管、加大资金来源结构的风险控制、加强对参与者的教育和建立完善社会信用体系等对策。

关键词: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法律

1.前言

风险投资的概念自上世纪八十年代被引入我国,目前已逐步完善和成熟,以其为基础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随着我国的资本市场发展日渐成熟也在逐步发展壮大。

2.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特点

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是指通过私人配售向私营公司进行股权投资。投资者通常在交易实施过程中考虑到未来的退出机制,即通过IPO,兼并和收购或管理层回购进行销售。一些私募股权基金也将投资于上市公司。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法律结构有三种,一种是公司制,每个基金持有人是投资公司的股东,而经理人也是股东之一;一个是合伙企业制度;另一种是契约类型,持有者和经理是契约关系,而不是股权关系。

2.1私募股权,广泛的渠道

私募股权基金募集的范围比公募基金的范围窄。然而,筹集资金的目标是资金实力雄厚,资本构成质量较高的机构或个人。这就使得他们筹集的资金在质量和数量上不一定逊于公共资金。它可以是个人投资者或机构投资者。

2.2股权投资,灵活

除纯粹的股权投资外,还存在变相形式的股权投资(如投资可转换债券或有权证的公司债券)和以股权投资为主要组成部分的债券投资和以债务投资为补充的合并投资。这些方法是近年来私募股权投资工具和投资方法的重大进步。

2.3高风险和良好回报

私募股权投资的风险首先源于其相对较长的投资周期。因此,私募股权基金必须做出一定的盈利努力,既要满足企业的融资需求,又要为企业带来效益,这必将是一个长期的过程。此外,私募股权投资的高成本也增加了私募股权投资的风险。

2.4参与管理,但不控制企业

一般来说,私募股权基金拥有一支具有丰富管理经验和市场运作经验的专业基金管理团队。他们可以帮助公司制定符合市场需求的发展战略,并改善其运营和管理。但是,私募股权投资者仅仅参与企业管理而不是控制公司。

3.我国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监管现状分析

3.1从相关政策法规来看,目前中国对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监管并没有明确的法律支持。截至目前,中国在监管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方面的法律和政策支持仍然参照类似的法律政策来实现。缺乏有针对性的法律法规导致在中国组织了一些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它的存在不足以满足政策要求,给整个融资市场带来了很多风险因素。相关违法案件的频繁发生也使人们失去了对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和行业信任的信心,不利于私募股權投资基金的发展。

3.2中国私募股权基金监管权力配置不够科学。混乱的监管权力使监管思路更加混乱,监管标准各异。特别是监督过程中出现的多头监督,使各监察部门之间相互推责任,导致监督效率低下。

4.我国私募股权基金的立法现状

政府是推动中国股权投资基金行业的重要力量。“一号提案”的实施进一步推动了私募股权投资基金行业资金的流入。

1991年“国务院关于批准国家高新技术开发区及相关政策规定的通知”指出:“高新技术开发区可以设立风险投资基金或公司。”自2000年以来,对中国风险投资市场进行大量非法集资。在这种情况下,整个风险投资领域遭受重创,迫使中国政府从更宏观的角度开始构思私募股权投资的制度框架。

2003年2月,深圳市人大常委会通过了“深圳经济特区风险投资条例”。这是监管中国风险投资行业的第一个地方性法规。

2005年11月,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联合中央银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和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了“企业管理暂行办法”资本企业,进一步明确风险投资基金监管细节。

2006年,“合伙企业法”修改为正式引入有限合伙制,为中国风险投资基金的发展提供了新的空间。

2007年3月1日,在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的推动下,颁布了“信托公司管理办法”和“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两个行政法规。借鉴美国资本市场的成熟经验,正式引入“合格投资”制度,鼓励建立信托型PE基金。

2011年2月,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正式出台了“股权投资企业管理办法“文件中提到的股权投资企业市场一般被解释为私募股权投资基金。

5.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法律存在问题

5.1私募股权基金存在缺乏法律依据

私募股权基金受市场需求驱动,缺乏法律地位,资金来源,组织方式和运作模式的明确定义。在“证券投资基金法”中,私募股权基金尚未纳入立法范围,附件中只有一般性规定。

5.2投资方法违法

由于私募股权基金不能公开募集资金,因此其宣传往往在其扩张中具有欺骗性。例如,如果介绍经理有一个类似于神话的成功故事,那么它就没有任何风险,例如“担保条款”。这种欺骗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一是经理人曾经有过成功案例。事实上,这只表明他在过去取得成功,并不意味着他在未来取得成功。其次,资本市场本身就是一个高风险的市场,绝对不能获得,一旦投资失败,安全条款将不会兑现。第三,不管私募股权基金存在的组织类型如何,根据现行法律,例如“民法通则”,“证券法”和“信托法”,基本条款是被禁止的,并且不保护这样的保证。

5.3治理结构和运作不规范

目前大部分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都是基于现行“民法”和“合同法”的原则和代理原则,而不是根据信任原则界定当事人的权利和责任,未形成基金资产的所有权和管理。相互制衡权力与监管权力。由于法律和行业管理缺陷带来的操作风险,许多基金经理都有严重的短期行为和激进的商业风格。基金合同的设计和运作没有内部风险控制机制,也没有外部监管约束。不幸的是,基金运营资产质量的下降会导致很多财务问题。

6.监管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对策

6.1促进私募股权基金合法化

经过十多年私募基金的发展,中国私募股权基金已经成为不分规模和市场影响力不容忽视的力量。只有正确引导和尽快确立合法地位,私募基金的发展才有可能得以顺利实现,才能实现健康发展。首先,制定相应的私募股权基金实施细则。现行的法律框架为各种形式的私募股权基金的存在和发展提供了相应的法律依据和规范。虽然似乎没有必要制定专门的私募股权基金法,但它应该为其可能选择的各种可能的法律形式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并建立一个更适合私募股权基金发展的法律平台。其次,要大力发展有限合伙制私募基金。这是未来中国私募股权基金发展的理想形式。

6.2加强对私募股权基金的市场监管和私募股权基金的合法化

与私募股权基金的监管密切相关。根据监管重点的不同,私募股权基金的监管可分为监管前监管和监管后监管。事前监督主要侧重于市场准入的监督;在监管方面,是指对私募股权基金在经营过程中的行为进行监督;事后监管是指市场机构处于危机时期,监管机构扩大到破产,救济等现场采取的财务或经济措施。

7.结束语

综上所述,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监管制度的完善,能够有效增强人们对其发展的市场信心,提高资本市场中的融资效率,推动我国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发展,从而促进整个中国经济市场的发展。

参考文献:

[1]寇宇、臧维:私募股权基金的组织管理模式研究[J].工业技术经济,2016,27(11).

[2]李理:齐鲁证券李玮:PE投资存问题盈利神话将破灭[N].香港文汇报,2017-07-11.

[3]戴丽:中国私募基金风险研究[D].对外经济贸易大学金融学系,2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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