贤能民主:贤能政治与民主政治的融合

2018-01-29 01:46黄明英
天府新论 2018年4期
关键词:贤能党章民主

黄明英

近年有关贤能政治的研究比较多,甚至形成了贤能政治与民主政治的争论。可是,贤能政治与民主政治是真的不相容的吗?中国现实政治只有贤能而没有民主,还是贤能与民主相融合发展?这些问题值得探索。在中国,贤能与民主是相融合而发展的,既体现于用干部之中,更体现于做决策之中。贤能民主,究其本义,无非 “选出优质的人并通过优质的人做出优质的决策”,不只是体现于 “用干部”一面,“出主意”这一面更显重要。贤能民主,就是贤能政治融合着民主政治,有机结合着公意民主与众意民主,进而有效融合公共利益与具体利益。

一、问题的提出

早在1986年就有学者提出 “贤能政治”的概念①杨桂生:《论春秋战国时期的贤能政治》,《东北林业大学学报》1986年第12期。。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60周年前夕,学界兴起有关中国模式的争论,就有学者提到了与 “贤能政治”相近的学术概念,比如 “绩优选拔”、“贤人政治”、“好领导”、 “好政策”和 “好制度”,这些因素被认为是 “中国模式”的构成条件之一。②燕继荣:《“中国模式”的学术辨析》,《探索与争鸣》2010年第12期。“中国模式”讨论热之后,贝淡宁教授力倡 “贤能政治”,并指出这是中国改革以来取得成功的重要因素。可以说,他是目前有关贤能政治讨论中最有名的学者之一。但是也应看到,在他之前一两年也有不少学者对 “贤能政治”进行了探索。贝淡宁教授2012年发表 《贤能政治是个好东西》①贝淡宁:《贤能政治是个好东西》,《当代世界》2012年第8期。,大力提倡贤能政治,而在两年之前吕有云先生已经发表 《贤能政治之哲学考察》②吕有云:《贤能政治之哲学考察》,《求索》2010年第7期。。2013年贝淡宁教授发表《从 “亚洲价值观”到 “贤能政治”》③⑩ 贝淡宁:《从 “亚洲价值观”到 “贤能政治” 》,《文史哲》2013年第3期。,比较系统地论述了其贤能政治的主张,而在此之前杨国荣教授就已经发表 《贤能政治:意义与限度》④杨 国荣:《贤能政治:意义与限度》,《天津社会科学》2013年第2期。。之后,学界基本上以 “贤能政治”而不再以之前的“贤人政治”或 “绩优选拔”为概念进行论述。多数学者从立场上是拥护贤能政治的。

在反对贤能政治的文章中,刘京希教授于2015年发表的 《构建现代政治生态必须祛魅贤能政治》可为标志之一,其文提到贤能政治的本色是人治,贤能政治有着难以保证选贤过程和程度公开透明等六大 “无法解决的困境”。⑤刘 京希:《构建现代政治生态必须祛魅贤能政治》,《探索与争鸣》2015年第5期。继刘京希教授之后,唐皇凤教授2016年发表 《新贤能政治:我国干部选拔制度的民主化与现代化》,发展了贝淡宁教授的 “贤能政治”的概念,在我国干部 “选拔加选举”这种模式的基础上提出了 “新贤能政治”的概念;⑥唐皇凤:《新贤能政治:我国干部选拔制度的民主化与现代化》,《复旦学报》2016年第4期。之后不久,他又发表 《为新贤能政治正名与辩护》,进一步完善其 “新贤能政治”的观点,认为目前中国的干部选拔制度有着程度性和规范性日臻完善等显著特征,以回应刘京希教授所提出的 “必须祛魅贤能政治”的主张。⑦唐皇风,赵吉:《为新贤能政治正名与辩护》,《探索与争鸣》2016年第8期。同时,在2016年,贝淡宁教授有关贤能政治的学术观点系统地体现于在中国国内出版的 《贤能政治:为什么尚贤制比选举民主制更适合中国》一书之中。此后,张文波先生于2017年刊文 《贤能政治的诱惑及其不可欲》,认为虽然唐皇凤教授提出 “新贤能政治”的概念,“但究其本质仍然没有脱离 ‘贤能政治’的基本主张”,认为贤能政治有着六大道德和政治风险,如容易演变为忽视法治的强人政治,重视 “实质正义”而忽视民主程度的重要价值,等等。⑧张文波:《贤能政治的诱惑及其不可欲》,《探索与争鸣》2017年第2期。

自贝淡宁教授大力提倡 “贤能政治”之后,学界无论拥护与反对,基本上都是从贝淡宁教授的概念基础出发论之。当然,唐皇凤教授是目前学界持 “新贤能政治”概念的唯一论者,但也如张文波先生所言确实是 “没有脱离 ‘贤能政治’的基本主张”。即使之后尹伊文先生主张用 “优主主义”的叫法具体指称新加坡政治,但是其文还是直接用 “贤能政治与中国改革”指称中国政治现实。⑨尹 伊文:《贤能政治与中国改革:基于西方精英主义理论的思考》,《文化纵横》2016年第6期。到底什么是贤能政治呢?贝淡宁教授认为,“‘贤能政治’的基本理念是,每个人都应当在受教育和参与政治方面机会均等,但每一个受教育的人并不具备同样的能力来进行符合道义的政治决策。因此,政治的任务便是挖掘出那些能力超常的人并让他们为政治团体服务。如果领导者表现良好,人们多半也会配合。”⑩

细读以上学界的论述,基本上是围绕着 “贤能政治”进行争论,而且争论双方基本上是把 “贤能政治”与 “民主政治”对立起来,所谓的 “民主政治”更多地也是指 “选举民主”即西方式的自由选举民主。如贝淡宁教授 《贤能政治:为什么尚贤制比选举民主制更适合中国》一书在提到中国的 “政治改革的现实”时,认为中国模式的三个分支分别是 “基层民主”、“地方政府和中央政府之间的实验”以及 “高层尚贤”⑪贝淡宁:《贤能政治:为什么尚贤制比选举民主制更适合中国》,中信出版集团,2016年,第164-176页。,言外之意,也把中国有 “民主政治”的现实只局限于基层,而高层和中层是没有民主的,高层是“贤能政治”;在此书其它地方,贝淡宁教授也这样泾渭分明地把 “贤能”与 “民主”一分为二,如其提出 “中国的政治体制若与宪政民主相比,就会表现出清晰的优势”,①贝淡宁:《贤能政治:为什么尚贤制比选举民主制更适合中国》,中信出版集团,2016年,第118页,第136页。这给人一种感觉,中国政治体制是有优势的,但是却不是民主的。

主张贤能政治论者的主要观点莫非就是通过选贤任能,能够产生好的领导好的干部,并且这些好的领导好的干部能够做出好的决策,这些好的决策能够导致好的政治效果。而反贤能政治论者的主要观点则是贤能政治不一定能够选到真贤任到真能,即使一时能够真的选贤任能了,也因为其是由于自上而下选拔而不是自下而上选举从而缺乏合法性,而且一时选拔出来的真贤能者不一定能够保持长久的贤与能,也不一定能够做出好的决策特别是持续做出好的决策并产生好的政治效果。值得注意的是,关于 “贤者政治”争论双方在 “选拔出好的干部”与 “好的干部能够做出好的决策”两者的侧重点上更侧重于前者,对于后者多少有所忽略。

强世功教授曾提到,“说到底,离开中国共产党,中国模式就解释不清。换句话说,共和国这六十年就是中国共产党执政的六十年。但是,我们的经济学、社会学,包括法学,都在有意无意地把这个问题回避掉,仿佛中国的成就是不需要政治领导和政治决策就能够实现的。也就是说,我们眼前放着一个巨大的掌握着我们国家政治、文化、经济资源,天天在运作的执政集团,可我们的社会科学界却对此视而不见,恰恰要把这个问题回避掉。我觉得,这反映了改革开放三十年来,整个中国学术界存在的问题。”②潘维,玛雅:《人民共和国六十年与中国模式》,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2010年,第128页。他的言论一定程度上反映了事实。研究中国政治,无法绕过研究中国共产党政治。回归到中国共产党政治实践可以发现,30多年来,中国政治更应该称之为 “贤能民主”,而不应该只称之为 “贤能政治”。民主政治,是中国政治发展的目标,贤能政治,本身就是一种民主政治。

二、贤能民主:贤能政治与民主政治的融合

关于 “贤能民主”这一概念,学界目前极少有人提及。据考究,目前只有李剑宏先生在2014年提出 “贤能民主”的主张,他认为这样的民主即是 “任人唯贤的民主”,这是符合中国国情的民主。但是,李剑宏先生并没有加以详细的论述,而且他只是提到 “用干部”这方面的 “任人唯贤”,却没有提及 “出主意”这方面的 “优质的人做出优质的决策”。③李剑宏:《从 “法家统治”到 “贤能民主”》,《社会科学报》2014年4月10日。贝淡宁教授提到 “民主尚贤制”这样的概念,他认为目前中国现实政治是 “政治尚贤制”,也即是 “贤能政治”,但是 “政治尚贤制将发现很难或者根本不可能在没有给予民众政治参与权的情况下解决合法性问题”。所以,他提出的完善方向是 “民主尚贤制”,从理论上说这种 “民主尚贤制”有三种模式,分别是在选民层面上将民主与尚贤结合起来、在中央政府层面上将民主与尚贤结合起来以及中央层面上尚贤与地方层面上民主结合起来,并认为第三种模式最好④贝淡宁:《贤能政治:为什么尚贤制比选举民主制更适合中国》,中信出版集团,2016年,第118页,第136页。。贝淡宁教授虽然提出了 “民主尚贤制”,但是更多地不是把它作为中国政治现实而是作为理想状态来描述。

“贤能民主”是中国政治现实的写照,从基层到中央都存在着民主与贤能这两种政治。贤能政治与民主政治的融合发展,就是贤能民主。下面将从贤能民主结合着公意民主与众意民主的理论假设出发进行论述;并从毛泽东同志提出 “领导者的责任,归结起来,主要地是出主意、用干部两件事”⑤《毛泽东选集》(第2卷),人民出版社,1991年,第527页。这样的观点出发,再从 “用干部”和 “出主意”这两个方面论述。贝淡宁教授等学者主要是从政府公务员系统以及干部选拔等角度论述贤能政治,我们主要从具有决策权的各级领导干部是如何选拔或选举产生以及他们如何做决策的这两个角度讨论中国的贤能民主。

(一)贤能民主:公意民主+众意民主;根本利益+具体利益

中国共产党建党之始,就把民主政治作为奋斗目标,1997年中共十五大报告更明确强调民主是中国共产党 “始终不渝的奋斗目标”。当然,在探索民主政治建设过程中经历了曲折的过程。这也正是中共十一届六中全会通过的 《建国以来党的若干历史问题的决议》中所指出的 “逐步建设高度民主的社会主义政治制度,是社会主义革命的根本任务之一。建国以来没有重视这一任务,成了 ‘文化大革命’得以发生的一个重要条件,这是一个沉重教训”。所以,改革开放以来中国共产党各代领导集体都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政治。1980年12月,邓小平明确提到 “我们各种政治制度和经济制度的改革,要坚定地、有步骤地继续进行。这些改革的总方向,都是为了发扬和保证党内民主,发扬和保证人民民主。”①《邓小平文选》(第2卷),人民出版社,1993年,第372-373页。当然,在中国发展民主必须坚持四项基本原则。1986年12月,邓小平明确提到 “我们讲民主,不能搬用资产阶级的民主,不能搞三权鼎立那一套”,“中国没有共产党的领导、不搞社会主义是没有前途的。这个道理已经得到证明,将来还会得到证明”,“民主只能逐步地发展,不能搬用西方的那一套,要搬那一套,非乱不可”。②《邓小平文选》(第3卷),人民出版社,1993年,第195-196页。邓小平有关民主政治发展的这些论述,为改革开放以来的政治发展实践定了基调。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政治这样的中国现实政治是一种贤能民主,这种贤能民主体现着公意民主和众意民主的有机融合。关于公意与众意,在此主要是借鉴但不完全借用卢梭的相关理论。公意,是卢梭在 《社会契约论》中的核心概念。但是,学术界对其的理解却是相对模糊的,“卢梭从未明确定义过 ‘公意’,而且,由于他没有为他所指的个人意志提供一个清楚的解释,这就使得对公意的理解更加困难”③阿瑟·利普斯坦:《卢梭的公意》,《政治思想史》2012年第1期。,“也是引起争议最多的一个概念”④袁贺,谈火生:《百年卢梭:卢梭在中国》,吉林出版集团有限责任公司,2009年,第13页。。不过,即使如此,卢梭在其书中还是大致地表明了公意及众意到底是什么。卢梭认为,“公意只着眼于公共的利益,而众意则着眼于私人的利益,众意只是个别意志的总和。但是,除掉这些个别意志间正负相抵消的部分而外,则剩下的总和仍然是公意。”⑤卢梭:《社会契约论》,何兆武译,商务印书馆,2003年,第35页,第36页,第134页,第136页,第137页。那么,现实中如何让个别意志正负相抵消呢,就要经过公民之间能够充分了解情况并进行讨论,进而进行投票以及进行选举,为此卢梭在此书的第四卷中专辟两章论投票与选举。可以说,在卢梭的言语中,投票和选举是化众意为公意的切实有效的途径。虽然卢梭认为 “为了很好地表达公意,最重要的就是国家之内不能有派系存在”⑥卢梭:《社会契约论》,何兆武译,商务印书馆,2003年,第35页,第36页,第134页,第136页,第137页。,以及 “在大会里人们越是能和衷共济,也就是说人们的意见越是趋于全体一致,则公意也就越占统治地位;反之,冗长的争论、意见分歧和吵闹不休,也就宣告个别利益之占了上风和国家的衰微”⑦卢梭:《社会契约论》,何兆武译,商务印书馆,2003年,第35页,第36页,第134页,第136页,第137页。,但是这也只是理想状态,现实中不可能没有个别利益以及派系的存在。于是就需要投票与选举,经过投票与选举,“每个人在投票时都说出了自己对这个问题的意见,于是从票数的计算里就可以得出公意的宣告”⑧卢梭:《社会契约论》,何兆武译,商务印书馆,2003年,第35页,第36页,第134页,第136页,第137页。,所以,他最后不得不这样假定 “公意的一切特征仍然存在于多数之中”⑨卢梭:《社会契约论》,何兆武译,商务印书馆,2003年,第35页,第36页,第134页,第136页,第137页。。

具体到中国的国情,公意更多地代表着根本利益或公共利益,也即代表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或长远利益,而众意承认人民群众之间局部利益或当前利益的相互冲突,代表的是各个具体利益汇总而成的相对多数的利益。体现公意的民主,就是公意民主;体现众意的民主,就是众意民主。中国共产党作为 “中国人民和中华民族的先锋队”以及 “代表中国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通过党的各级组织和党的干部,代表着公意;这方面的民主,就是公意民主。同时,中国共产党坚持 “建立健全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制度和程序”,“党必须实行民主的科学的决策”,从而使得党在决定重大问题时充分考虑到各种具体利益,进而使得党的决策有效地照顾到相对多数人民群众具体的局部利益和当前利益,这就代表着众意;这方面的民主,相应地就是众意民主。

中国共产党坚持 “维护党的团结和统一”以及 “坚决反对一切派别组织和小集团活动”,这些《党章》的相关规定与卢梭言及的 “最重要的就是国家之内不能有派系存在”以及 “在大会里人们越是能和衷共济”这样对公意的理想状态的要求是如出一辙的。同时,在现实政治决策中,中国共产党坚持民主决策,《党章》中明确规定 “党组织讨论决定问题,必须执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决定重要问题,要进行表决”,这也在一定程度上与卢梭提及的 “从票数的计算里”得出公意也就是所谓的正负相抵消了的众意是大同小异的。也有学者专门论述了这一党内公意产生的途径,“党的集中,主要是指共同意志的集中,是经过民主程序达到集中,产生共同意志。党内集中的含义是充分民主以后的党内多数人的同意,形成党内多数人同意的整体意志。”①邹庆国:《中国共产党地方党委制的组织形态与运作机制研究》,人民出版社,2012年,第208页。而且中国共产党以及中国政府中,其实并不只存在着 “党组织讨论决定问题”以及 “决定重要问题”时的少数服从多数以及表决也即是卢梭所提及的 “投票”这一渠道,还存在着卢梭所提及的另一个渠道即是 “选举”。选举有党内选举与党外选举,特别是 “党内选举是中国共产党获得执政认同的直接法理基础”②李芳云:《中国共产党党内选举科学化研究》,山东人民出版社,2014年,第36页,第38页。,党内也存在着共同利益与具体利益之分,也即卢梭所提到的公意与众意之分,“没有共同的利益,也就不会有统一的目的,更谈不上统一的行动了”③《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人民出版社,1995年,第490页。。中国共产党也是由各个下级或基层党组织与众多党员所组成,“每一个基层党组织和党员都会在具体的实践中形成各种具体的利益”,甚至中国共产党之外的中国各个层级的地方政府以及社会各界人士中也存在着不同的具体利益。这些具体利益如何转化为共同利益呢?“党内利益整合的途径就是党内选举。在党内选举中,中国共产党通过各个阶层的先进党员代表把民众的利益诉求集中起来进行整合,一方面,使得民心、顺民意的党内领导干部通过选举脱颖而出;另一方面,为党制定体现民众利益的决策提供依据。”④李芳云:《中国共产党党内选举科学化研究》,山东人民出版社,2014年,第36页,第38页。

经典民主理论一般从民有、民治、民享三个角度论述民主。对于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这一制度,也可以从这三个方面来论述其如何体现着公意民主与众意民主的有效融合。

第一,从民有方面论之。 《宪法》第2条明确规定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行使权力的机关是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现实中涉及国家和政府的政治运作,党的意志必须要通过人民代表大会这一程序上升为国家意志;同时 《党章》明确规定 “党除了工人阶级和最广大人民群众的利益,没有自己特殊的利益”,并明确要 “权为民所用”。从公意与众意之分而论之,“共产党领导之下”以及 “最广大人民群众的利益”这样的表述更多地体现着公意民主;而 “合作”以及 “协商”这样的现实则在一定程度上体现着众意民主,承认社会上存在着不同的具体利益,从而需要协商。需要特别说明的是,有些理论认为 “民有”就应该是由选民投票选举出各级行政首长或政治领袖,而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地位无法从理论上说是 “民有”的。这样的观点是不正确不准确的。中国共产党领导之下的民主政治可以称之为 “党治民主”,其内涵包括 “确认民主、咨询民主、维权民主和问责民主”四种具体形式。其中,“确认民主”已经解决了西方民主理论所自认拥有道德制高点的 “合法性”或 “正当性”在中国现当代所遇到的困境。在中国,人民革命的胜利以及中国共产党带领人民过上更美好生活的承诺以及兑现,使得 “正当性”无须再用投票机制来确认,而是 “通过人民的默认这种心理机制来解决”。⑤储建国:《广义民主、人民民主、党治民主:当代中国本土民主的由来》,《江汉论坛》2011年第11期。这也跟林尚立教授所提及的 “中国的实践”是 “在有效性中累积合法性”是一样的道理。这里的 “有效性”体现于三个方面,即政治体系结构与功能的自我完善、有效地推进经济和社会发展以及预防危机和驾驭风险。⑥林尚立:《在有效性中累积合法性:中国政治发展的路径选择》,《复旦学报》2009年第2期。

第二,从民治方面论之。一方面,中国共产党是中国的唯一执政党,在实际政治中起着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核心作用,代表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从而实际上发挥化私意众意为公意的桥梁作用,最大可能地达至公意。这就是公意民主的体现。另一方面,中国共产党各级党组织在决策过程中并不是独断专行的,而是力求做出民主的科学的决策:一是在决策过程中坚持群众路线的决策民主,最大限度地达致 “深入了解民情、充分反映民意、广泛集中民智”的理想状态,二是党组织与党外各种组织充分协商、有效沟通达成最大共识,从而在决策过程中把各个具体利益汇总起来反映最大多数人或大多数人的利益,形成最大的众意。这就是众意民主的体现。

第三,从民享方面论之。改革开放以来,中国共产党就坚持着先富带动后富最后实现共富的共享发展路径,《党章》里也明确地规定着 “发展成果由人民共享”以及 “使发展成果更多更公平惠及全体人民”的发展理念,并努力实践着这一发展理念。当然也要承认,应然与实然之间还有一定的距离存在着。“共富”、“共享”,这是应然状态,更多体现着公意民主的民享。而现实之中总会存在着少数的弱势群体没有及时享受到社会发展的成果或者比较少地享受到,这是任何一个社会都存在的现实。同时要承认的是,这些没有享受到或比较少享受到繁荣成果的人数毕竟是少数,大多数人还是不同程度地享受到社会发展的成果。从这方面而言,体现着众意民主的民享。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所坚持的中国特色民主是人民民主,是坚持把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结合起来的民主。毛泽东在 《新民主主义论》提出 “人民民主”的概念,明确提到政府的组成要体现 “非少数人所得而私有”的精神,以及毛泽东在跟黄炎培谈话所提到的 “让人民起来监督政府”、“人人起来负责”的做法,“一个是 ‘所有’意义上的民主,一个是 ‘治理’意义上的民主。只有这两个意思合起来,再加上 ‘享用’的意思,才构成完整的 ‘人民民主’的概念”。①储建国:《广义民主、人民民主、党治民主:当代中国本土民主的由来》,《江汉论坛》2011年第11期。而有关 “享用”方面的意思,其实就一直体现于中国共产党及党所领导之下的各级人民政府的执政施政活动之中,中国共产党始终坚持 “代表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以及 “党没有自己的特殊利益”,坚持 “立党为公,执政为民”以及 “权为民所用、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这样的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特别是近年来更是提出了 “发展成果人人共享”的共享理念与执政实践要求,这些都是 “享用”方面的体现。所以完全可以说,中国的人民民主完整地体现着人民的 “所有”、“治理”和 “享用”,也就是民有、民治和民享的民主。这也正是贤能民主在 “民主”这一方面的体现。

(二)“用干部”方面的贤能民主:政绩突出+群众信任;选拔+选举+罢免

第一,考究中国各级党政干部的选拔或选举产生形式,无法否定确实存在着贤能政治。这主要体现于 “政绩突出”、“先锋队”、“先锋战士”、“德才兼备、以德为先”以及 “选拔”等这些党章党规的相关规定之中。

虽然并没有明确的文字表述,但是中共党章里有多处提及实行贤能政治。这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中国共产党对党是 “先进分子”、“先锋队”、“领导核心”等相关表述本身就意味着党比其它组织更优秀也即更贤能。中共党章是直到1945年中共七大修改通过才首次有了总纲。中共七大党章在总纲里即明确了 “中国共产党,是中国工人阶级的先进的有组织的部队”。之后,历次党章修改,基本上有相类似的表述。1956年中共八大党章提法为 “中国共产党是中国工人阶级的先进部队”,1969年中共九大党章则首次提到为 “先锋队”,之后历次党章都把党作为 “先锋队”。1982年中共十二大党章首次提到中国共产党除了是工人阶级的先锋队之外,专门增加了 “是中国各族人民利益的忠实代表,是中国社会主义事业的领导核心”;其后,这一叫法一直保持到1997年中共十五大党章,直到2002年中共十六大党章修改成为 “中国人民和中华民族的先锋队”。(2)中共党章对党员本身的要求也是 “先进分子”和 “先锋战士”,这本身也是贤能的追求。《党章》第1条明确了工人、农民、军人、知识分子和其他社会阶层的 “先进分子”可以申请加入中国共产党;言下之意,如果不是先进分子,就无法加入中国共产党。所以,入党要经过预备期的考察。一旦通过考察成为正式党员了,就如 《党章》第2条所提及的一样,成为 “先锋战士”。难道先锋战士不是贤能者吗?(3)关于党的干部方面的规定,也体现着贤能政治。现行 《党章》专列一章为 “党的干部”。一方面,明确了党的干部是党的事业的骨干。另一方面,明确了党的干部的选择原则或标准坚持贤能原则,即 “党按照德才兼备、以德为先的原则选拔干部,坚持五湖四海、任人唯贤,反对任人唯亲”。此外,在 “党的干部”这一章里也明确了党对非党干部的管理,即党管干部原则,体现为 “党的各级组织要善于发现和推荐有真才实学的党外干部担任领导工作”,即使对于党外干部,也要坚持 “真才实学”这一贤能原则。(4)关于各级领导班子的选择也明确了 “政绩突出”这一贤能原则。现行《党章》总纲里明确提到了 “加强各级领导班子建设,选拔使用在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政绩突出、群众信任的干部,培养和造就千百万社会主义事业接班人”。从1992年中共十四大党章开始出现要选择使用 “政绩突出、群众信任的干部”及培养造就接班人的表述之后,党章对这一表述一直坚持着。而 “政绩突出”这一词汇就非常明确地体现了贤能政治。

通过考究可以发现,除 《党章》之外的党内法规也有多处规定体现着贤能政治,有以下这些方面:(1)《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明确提出 “好干部”的标准以及 “能者上”的选用人原则。《准则》里明确提到了好干部的标准是 “信念坚定、为民服务、勤政务实、敢于担当、清正廉洁”以及用人导向是 “能者上、庸者下、劣者汰”。(2)《中国共产党地方组织选举工作条例》明确规定省一级的党代会的代表中 “各类专业技术人员和各条战线的先进模范人物占代表总数的比例一般不少于百分之二十五”。其题中之义即为贤能人士,如果说 “专业技术人员”更多地体现着 “能”方面的要求而不一定体现着 “贤”方面的要求的话,那作为具有中共党员身份的省一级党代会代表的专业技术人员,理所当然地也体现 “贤”的要求。根据 《党章》中的相关规定,各级党的代表大会是各级党组织的最高权力机构。当省一级党代会这个省级党组织的最高权力机构的组成人员中有四分之一是贤能人士时,贤能政治是切实存在着并难以消除的。(3)《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原则明确提到 “任人唯贤”、“德才兼备、以德为先”和 “注重实绩”的原则。(4)《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明确提到了选拔干部违反任人唯贤的相关规定要受到问责和追究。如 “违反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规定,导致用人失察、失误,造成恶劣影响的”就是 “对党政领导干部实行问责”的情形之一。(5)《推进领导干部能上能下若干规定》提到任职之后德才不符而应该受到问责和追究。第8条规定 “干部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经组织提醒、教育或者函询、诫勉没有改正”就会被认定为 “不适宜担任现职”的情形中就有一种情形为 “品行不端,违背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伦理道德,造成不良影响的”,这就是 “不贤”而必须 “下”的体现;而另一种情形则为 “不能有效履行职责、按要求完成工作任务,单位工作或者分管工作处于落后状态,或者出现较大失误的”,这就是 “不能”而必须 “下”的体现。

《党章》和党内有关干部选拔任命的规定,都明确坚持着 “政绩突出”、“任人唯贤”、“德才兼备”这样的原则。此外,即使不是中共党员身份的干部,由于 “党管干部”以及 “党推荐干部”的原则,其实也深刻地受到 “政绩突出”、“德才兼备”等原则性规定的影响。这一切说明在中国政治中,只要中国共产党还在起着领导核心的作用,“贤能政治”是无法祛魅的。即使是在欧美的民主政治,其本身也在一定程度上是贤能政治,也是由政党在党内部培养选拔并向国家政权推荐 “政绩突出、群众信任”的干部担任各个重要部门官员。燕继荣教授曾提出,“民主作为一种政治追求,其本意是要追求一个 ‘好政府’,反对 ‘坏政府’。”①燕继荣:《民主的有效性与有限性:从西方学者关于民主的含义说起》,《北京日报》2016年7月25日。如卢梭在其 《社会契约论》中,专门用一个章节来“论一个好政府的标志”,他认为政治结合的目的是为了成员的生存和繁荣。为此,如果一个政府治下的公民人数增加了,就是好政府,反之则是坏政府。①卢梭:《社会契约论》,何兆武译,商务印书馆,2003年,第107页。这是他那个时代的标准。不过,这也是其时的政府与政府官员的 “政绩突出”的要求。杨国荣教授则更直接指出,“就实质的层面而言,无论是贤能政治,抑或民主政治,都既涉及 ‘贤’、也关乎 ‘能’。……从理想的层面看,民主政治中选举出来的领导人物,也不仅需要 ‘能’,而且应当 ‘贤’。”②杨国荣:《贤能政治:意义和限度》,《天津社会科学》2013年第2期。帕特南对于中国的民主进程曾这样提到,“中国的民主进程将取决于许多因素,例如,经济发展的速度和稳定性、国际环境、哲学观、中国领导人的道德素质、技术的变化、政治制度和政府体制的精心设计、富有创造精神的改革者从中国传统中汲取支持性力量的能力等。”③帕特南:《使民主运转起来:现代意大利的公民传统》,王列等译,江西人民出版社,2001年,第1页。从他所列举的这几个因素中,第一个因素即为经济的发展,而这正是 “政绩突出”的最重要的要求,第三个因素即所谓 “中国领导人的道德素质”,难道不正是 “任人唯贤”、“德才兼备”的另外一种语言表述么?

第二,考究中国各级党政干部的选拔或选举产生及问责或罢免形式,也会发现存在着很多的民主因素。这主要体现于 “群众信任”、“群众公认”、“庸者下、劣者汰”、“民主推荐”、“民意测评”、“民主评议”、“无记名表决”以及 “选举”、“差额选举”等这些党章党规的相关规定之中。

从 《党章》这个党内根本大法而言,关于领导干部或干部的产生形式,就有很多有关民主的规定。(1)领导干部必须是 “群众信任”的。《党章》提到 “加强各级领导班子建设,选拔使用在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政绩突出、群众信任的干部”规定。如果说 “政绩突出”更注意“贤能”方面的要求,那么 “群众信任”就更多的是注意来自普通人民群众或普通党员的评价,这就是更注意 “民主”方面的要求了。(2)明确规定了主要领导干部是由 “选举”产生的。党的主要领导干部,是各级党委全委会委员、常委会委员以及书记。根据 《党章》的相关要求,他们都是由各级党的代表大会选举而产生的;而组成各级党的代表大会的党代表本身也是由选举产生的。在选举过程中,严格地 “按照得票多少”而进行。这样的规定,难道不正是民主的要求吗?(3)明确了 “党的各级领导干部”必须要有民主作风。这体现于 《党章》第34条规定的 “党的各级领导干部”必须具备的基本条件之一,即是 “坚持和维护党的民主集中制,有民主作风”。 (4)关于 “党的干部”的选拔原则,明确规定了 “坚持五湖四海”。这就是在资格方面坚持着平等的原则。而平等,正是民主的本义要求之一。(5)明确了干部的任期任届。一方面,明确规定了各级党委的委员会每届任期年限为五年或三年;另一方面,《党章》第36条明确规定党的领导干部 “他们的职务都不是终身的,都可以变动或解除”。

除了 《党章》之外,党内多种法规在 “用干部”方面体现着民主因素。这些民主制约因素可以说存在于动议准备提拔干部、提拔干部过程、干部得到提拔进入履职过程等各个环节之中。这方面的规定比较多,难以一一罗列。这些党规相互作用,在实际政治中起着重要的作用。这样的党内法规很多,限于篇幅,只能择其要者简述:

其一,下级党政首长拟任人选或推荐人选是由上级党委全委会选举或表决产生的。中国党和政府各级决策者,对人民群众影响最大的莫过于各级行政区域的党政首长,而各级党委书记及政府首长的产生就严格地制约于 《党的地方委员会全体会议对下一级党委、政府领导班子正职拟任人选和推荐人选表决办法》。细究这一 《办法》,其中就有不少的民主因素。如 《办法》里规定市县委书记、市县长是由 “上一级党委常委会提名并提交全委会无记名投票表决”,“全委会表决时,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到会”,“表决以应到会委员超过半数同意为通过”。这样的相关规定,能够有效地防止上一级党委书记或政府首长一个人或几个少数人指定下一级党委政府正职的情况出现。而且是由全委会表决而不是由常委会表决,即更多的委员有权作出表决。

其二,党委常委会或党组讨论决定干部任免情况的要求比讨论决定其它事项要求更严格。《地方委员会工作条例》第23条提到 “常委会会议应当有半数以上常委会委员到会方可召开。讨论和决定干部任免事项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委会委员到会”,而且表决是否有效则要 “赞成票超过应到会常委会委员半数为通过。未到会常委会委员的意见不得计入票数”。《党组工作条例》第26条也对此作出同样的规定。而且 《地方委员会工作条例》第10条提及常委会的职权时,在任免干部方面专门提到了 “必要时对重要干部的任免可以征求党委委员意见”这样的表述。

其三,地方各级党委常委会成员 (除书记及副书记实行等额选举之外)以及全委会成员都实行差额选举。《地方组织选举工作条例》对此作出了比较详细的规定,第4条明确提到 “党的地方各级代表大会代表,委员会委员、候补委员、常务委员会委员,纪律检查委员会委员、常务委员会委员实行差额选举”。《条例》专门提到可以直接进行正式选举,还可以先进行预选。《条例》明确规定了差额选举时的差额比例,即党代表的差额比例不少于20%,党委委员则不少于10%,而常委会委员则是候选人数应多于应选人数1~2人。1987年中共十三大对党章修改时首次明确提出差额选举的原则,之后在1990年代通过党内多部有关组织选举工作的条例或暂行条例,“有章可循的差额选举规定覆盖了党的各级组织并得到普遍推广”,“尽管目前在地方各级党组织中,党委和纪委正、副书记由差额选出的党委会委员等额选举产生,但随着党内选举科学化的逐步推进,……正、副书记差额选举产生只是时间的早晚问题”。①李芳云:《中国共产党党内选举科学化研究》,山东人民出版社,2014年,第115页。

其四,各级领导干部选拔过程中都要重视民主推荐、民意调查、民主测评、干部考察等必要环节;而如果不重视甚至故意违反这些有关规定,则必须要受到责任追究。这在多部党内法规中有所体现,主要有:(1)《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里明确提到要健全党代表 “参加重要干部推荐和民主评议”这样的制度。(2) 《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提到 “党内监督的主要内容”之一就是 “坚持党的干部标准,树立正确选人用人导向,执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规定情况”。(3)《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里提到 “应当予以问责”党组织或党的领导干部的情形之一就是 “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问题突出”。(4)《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里多个条文规定了 “民主推荐”、“民意调查”或 “民主测评”。第14条明确规定了 “选拔任用党政领导干部,必须经过民主推荐”,而且民主推荐还是起到关键作用的,因为第24条明确规定了 “群众公认度不高的”的人员是“不得列为考察对象”的。所谓群众公认度不高,一个主要的衡量标志就是民主推荐时得到的票数达不到最低比例。在进入考察环节时,第28条规定还必须要经过 “民主测评”和 “民意调查”,其中“民主测评”是必经的程序,“民意调查”是根据需要而决定是否增加的环节。(5) 《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责任追究办法》里多个条文专门列举了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不规范运用民主推荐、民主测评时必须要受到责任追究。第5条规定如果组织人事部门主要领导干部和有关人员 “不如实向党委 (党组)报告民主推荐、民主测评、考察等情况的”要受到追究,第6条规定如果干部考察组负责人和有关人员 “更改、伪造民主推荐、民主测评结果的”要受到追究,第8条规定如果有关领导干部和人员 “在民主推荐、民主测评、组织考察或者选举中搞拉票贿选等非组织活动的”、“泄露民主推荐、民主测评、考察、酝酿、讨论决定等有关情况的”要受到追究。(6)《关于防止干部 “带病提拔”的意见》对民意调查、民主推荐、考察等环节的重视。在 “强化任前把关”部分,《意见》明确提到要 “适当拉开考察与会议讨论的时间间隔,采取民意调查、专项调查、延伸考察、实地走访、家访等办法,广泛深入地了解干部”,从而能够有更多的时间选拔出 “群众信任”的干部。在“严格责任追究”部分,《意见》明确提到了逐一检查主要工作和重要情况的其中两个重要环节就是“民主推荐”和 “考察”。(7)《党委 (党组)讨论决定干部任免事项守则》里明确规定 “三个不上会”,其中之一就是没有按规定进行酝酿动议、民主推荐、组织考察。对于多部党内法规所支撑起来的党内民主选举等规则,胡宗仁先生把党内的这种差额选举或选拔称为 “竞争性选拔民主”,认为是由人民民主、选举民主和协商民主构成的三位一体的民主,突破了传统的 “以少数人选人”的缺陷,“彰显干部选拔的实质民主和程序民主”。①胡宗仁:《三位一体的竞争性选拔民主》,《江苏行政学院学报》2013年第5期。

(三)“出主意”方面的民主:民主化+科学化;表决+协商+论证+民意

贤能政治,关注的就是选出优质的人,然后由优质的人做出优质的决策。前面部分有关 “用干部”方面的论述,探讨了通过党内关于选拔或选举干部的各种规定,是能够有效地选出 “好干部”的。那么,选出来的 “好干部”能否做出 “好决策”呢?

通过决策民主化和科学化,通过议事规则的不断完善,是很有可能做出良好的决策的。1986年7月,时任国务院副总理万里发表有关推进决策民主化科学化的讲话时提到,“在一切失误中,决策的失误是最大的失误。一着不慎,全盘皆输”,为此,推进决策民主化科学化 “不仅是一个理论问题,而首先是一个紧迫的实践问题”。万里的讲话得到了邓小平等中央领导的高度重视,紧接着在1987年中共十三大上提出了 “决策的民主化和科学化”②沈传亮:《决策中国:改革开放以来中共决策体制的历史演进》,人民出版社,2014年,第77-81页。。中共十四大报告沿用了 “决策民主化科学化”的说法,但到了1997年中共十五大报告时却起了微妙变化,提出 “推进决策科学化、民主化”,把“科学化”置于 “民主化”之前。之后,党和政府的相关文件或报告基本上沿用 “决策科学化、民主化”这样的说法,把 “科学化”放到 “民主化”之前。但是自1992年中共十四大始,《党章》一直坚持 “党必须实行民主的科学的决策,制定和执行正确的路线、方针、政策”这样的表述,把 “民主”放于 “科学”之前。鉴于 《党章》在党内处于根本大法的地位,本文用 “决策民主化科学化”这样的称谓。决策民主化与决策科学化在实际政治运行中有机结合,“决策民主化”更多体现着 “贤能民主”之 “民主”的方面,“决策科学化”则更多体现着 “贤能民主”之 “贤能”的方面。

第一,“民主的决策”,要求在议事决策时实现少数服从多数,个人不能决定重大事情,决策时必须进行表决。

这些关于决策方面的 “民主化”的要求,广泛体现于 《党章》以及党内其它法规特别是 《地方委员会工作条例》《农村基层组织工作条例》以及 《党组工作条例》这三个工作条例之中。(1)决策要进行表决,表决要过半数才有效。自1987年中共十三大对党章修改时,在 “党组织讨论决定问题,必须执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这一句之后增加了 “决定重要问题,要进行表决”的相关表述,在此之后这一有关表决的规定一直存在于党章里面。讨论决定问题时进行表决,这本身就是民主决策的重要之义,这能够有效阻止个人专断。《地方委员会工作条例》规定,就重大事项进行表决时,全委会方面的要求是 “全会应当有三分之二以上党委委员到会方可召开”,常委会方面的要求是 “常委会会议应当有半数以上常委会委员到会方可召开”,不管是全委会还是常委会表决事项时 “赞成票超过应到会常委会委员半数为通过”。《党组工作条例》也对议事规则作出了与地方党委相类似的规定。(2)“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这个 “十六字原则”一直在各级党委或党组决策中坚持着。江泽民任中央领导人时提出 “领导班子要坚持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集体决策思路,并于2002年中共十六大时写入党章并一直坚持着。1982年中共十二大修改通过的党章规定 “凡属重大问题都要由党的委员会民主讨论,作出决定”。到1992年中共十四大修改党章时,在此处做了微妙的修改,把 “民主讨论”修改成为 “集体讨论”,形成 “凡属重大问题都要由党的委员会集体讨论,作出决定”。但是并不能就此说不要民主的决策了,而是对民主的要求更高了。1997年中共十五大党章坚持中共十四大的这一表述。2002年中共十六大党章修改为 “凡属重大问题都要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由党的委员会集体讨论,作出决定”,之后一直坚持如此要求,而且此处文字表述用的是 “党的委员会”,从而从理论上讲即不只限于常务委员会。(3)严格规定个人或少数人不能决定重大事项。“任何党员不论职务高低,都不能个人决定重大问题”的规定,自1982年中共十二大之后历次党章修改都保留着。地方党委、党组和基层组织这三个工作条例对这一阻止个人独断专行的党内规定都进行了坚持与完善。《地方委员会工作条例》第18条专门针对 “党委书记”做出了 “自觉接受常委会其他委员监督,不得凌驾于组织之上、班子之上,不得搞独断专行”的严格要求。《农村基层组织工作条例》在第21条明确提到 “凡属重要问题,必须经过集体讨论决定,不允许个人或者少数人说了算”以及书记 “要有民主作风”。《党组工作条例》在第21条提到党组实行集体领导,按照少数服从多数原则由党组成员集体讨论决定事项,特别提到党组书记 “不得凌驾于组织之上,不得独断专行”。在 《党组工作条例》有一处规定与 《地方委员会工作条例》不同的是 “表决实行主持人末位表态制”,而实际工作中,主持人一般是党组书记。(4)明确规定了 “会议决定”的时间频率,从而有效阻止了某些重要问题久拖不决。《地方委员会工作条例》明确规定 “常委会会议一般每月召开2次,遇有重要情况可以随时召开”,同时也规定遇到紧急情况无法及时召开常委会时书记或副书记甚至其他常委会成员可以临机处置,事后也必须及时向常委会报告。《党组工作条例》规定党组会议一般每月召开1次,但是遇有重要情况可以随时召开。(5)虽然党内法规规定主要是常委会做重要决策,但是有些地方党委有效探索实行了全委会对重大问题的表决。“在实践中,一些地方还把全委会票决制的适用范围扩大到同级党政职能部门的正职,运用到重大决策、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等事项,进一步提高了全委会的地位。”①邹庆国:《中国共产党地方党委制的组织形态与运作机制研究》,人民出版社,2012年,第124页,第220页。这样,能够对重大问题作出表决的人数,从常委会扩大到全委会,扩大了好几倍,从而让更多的人有权力作出决策,民主的质量也更大。

即使跳出中国共产党党内决策的范畴考察,中国政治在决策方面也体现着浓厚的民主色彩。石之瑜教授提到,“我们确实有一个中国模式,这个中国模式就是凡事大家共同来参与。在这样一个对中国模式的理解之下,我们就可以来解释,什么是我们中国人所理解的民主。……所谓民主,就是不搞专断独行。就是说,因为什么事都是大家共同参与,所以对我们而言,民主就是不搞专断独行。”②潘维,玛雅:《人民共和国六十年与中国模式》,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2010年,第364-365页。王磊先生和胡鞍钢教授考察了中国30多年来决策模式的变化,也得出结论说中国改革开放30多年来,决策结构从个人专断发展到了多元参与,决策能力从经验决策发展到了科学决策,决策机制则从非制度化发展到了制度化,从而 “开创中国式的民主路径”。③王磊,胡鞍钢:《结构、能力与机制:中国决策模式变化的实证分析》,《探索与争鸣》2010年第6期。邹庆国先生在研究新的历史条件下中国共产党地方党委的组织形态和运行机制时,也指出各级地方常委有着集权性、等级性、封闭性和随意性减弱,同时民主性、平等性、开放性和制度调节性增强的趋向。④邹庆国:《中国共产党地方党委制的组织形态与运作机制研究》,人民出版社,2012年,第124页,第220页。

第二,“科学的决策”,要求在议事决策时认真考虑少数人的意见,充分调查研究,充分协商,征求下级民众专家意见,充分评估风险。

这些关于决策的 “科学化”的要求,也在 《党章》及党内法规特别是 《地方委员会工作条例》《农村基层组织工作条例》以及 《党组工作条例》这三个工作条例中有着广泛体现。(1)对少数人的意见必须认真对待,表决人数接近时一般情况下暂缓执行。《党章》第16条明确规定 “对于少数人的不同意见,应当认真考虑。如对重要问题发生争论,双方人数接近,除了在紧急情况下必须按多数意见执行外,应当暂缓作出决定,进一步调查研究,交换意见,下次再表决”。特别是具体到地方党委或党组里,一般情况下省级党委常委会成员为11~13人,市和县的则为9~11人,党组的成员为3~7人,省部级以上单位的党组不超过9人,而且还要考虑到召开常委会或党组会议时请假或其它原因无法到会的人员。这样,在会议讨论时就某一重要事项 “双方人数接近”是比较容易出现的,出现少数人的意见也是非常正常的。所以从理论上而言,地方党委的全委会或常委会在就某些重大事项进行表决时,如果出现了过半数但是赞成与反对票 “双方人数接近”时,也是可以认为 “应当暂缓作出决定”的。(2)决策之前和决策过程中应充分调查、充分协商。除前面提到的 《党章》第16条规定,就重要问题发生争论而人数接近时应该进一步调查和交换意见之外,党章党规在很多地方也提到要在决策过程中加强调查研究和党内外协商。《地方委员会工作条例》第13条明确提到重大决策一般要 “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提出方案”,并且要 “充分地听取各方面的意见”;第25条也提到了地方党委要与人大、政府、政协之间建立健全 “沟通协商机制”,甚至通过民主党派、人民团体等渠道“广泛协商、广集民智、增进共识、增强合力”。《党组工作条例》也有相对应的规定,特别在第23条提到 “党组议事决策”时,专门性地提及 “重大决策应当充分协商”。2015年,中共中央专门发布了 《关于加强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建设的意见》,明确提到了 “推进协商民主广泛多层制度化发展”,明确提到了 “坚持协商于决策之前和决策实施之中,增强决策的科学性和实效性”,这必然会大大地推进各级党委和党组在决策时的党内与党外的协商。特别值得注意的是,这一意见是从 “增强决策的科学性”这一角度谈协商的。(3)征求下级、专家和公众的意见。一方面,上级决策涉及下级的重大利益时原则上会征求下级的意见。《党章》第14条明确规定 “党的各级领导机关,对同下级组织有关的重要问题作出决定时,在通常情况下,要征求下级组织的意见”。 《地方委员会工作条例》第16条也明确提到 “党的地方委员会作出同下级党组织有关的重要决定,一般应当事前征求下级党组织意见”。另一方面,有关重大决策一般都经过专家论证并在一定范围征求公众意见。这在多年来的政治实际运作中已经形成了一定的政治惯例。2014年的 《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明确提到了把 “公众参与、专家论证”确定为重大行政决策的 “法定程序”。《地方委员会工作条例》在第21条明确提到 “党的地方委员会及其常委会应当健全决策咨询机制”以及第25条提到 “广泛协商、广集民智”,其实已经在一定程度上为完善专家论证和征求公众意见做出了党内法规的权威规定,特别是此处的 “咨询机制”的表述在现实中主要是指专家论证这方面的内容。沈传亮先生认为,目前中国现行决策体制的总特点是 “中共主导的有限协商决策”,可分解为 “上下结合、协商沟通、多方参与、科学论证、民本导向、集体决定”6个方面,其中,“科学论证、民本导向”一定程度上就可以认为是专家论证和公众意见。①沈传亮:《决策中国:改革开放以来中共决策体制的历史演进》,人民出版社,2014年,第241-243页。(4)决策形成过程中进行风险评估。《地方委员会工作条例》和 《党组工作条例》都明确提到在进行重大决策时必须要 “进行风险评估”。2014年的《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也明确提到了把 “风险评估”确定为重大行政决策的“法定程序”。决策过程风险评估不足从而形成错误的决策并引发严重后果的,也就是 《党政领导干部辞职暂行规定》第15条所提到的 “决策严重失误,造成巨大经济损失或者恶劣影响,负主要领导责任的”,相关领导干部也即是党委常委或党组成员必须要 “引咎辞职”。《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也提到了 “建立重大决策终身责任追究制度及责任倒查机制”。

前述,从 “民主的科学的决策”这方面论述了各级党政干部是如何 “出主意”,从而能够 “表现良好”的。“民主的决策”更多地是从表决以及多数决这些角度体现决策的 “民主”方面的特征,“科学的决策”则更多地是从理性、科学、协商、共识这些角度体现着决策的 “贤能”方面的特征。“科学的决策”,使得各级党委、党组甚至中央做出的决策不只局限于当前利益、局部利益,从而可能出现贝淡宁教授提倡贤能政治时所提及的更理性、更科学、更有可能考虑到子孙后代的利益以及外国或其它地区这些局外人的利益,这也就是代表公共利益或根本利益的 “公意”。“民主的决策”,要求各级党委、党组甚至中央在做决策时,必须充分调查研究,广泛协商,广集民智,在决策之中“想群众之所想、急群众之所急”,切实解决好人民群众密切关注的切身利益;而且党委常委会、党组会议甚至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全体会议或单位部门领导班子会议等在决策过程中必须进行表决;表决过程实行 “少数服从多数”,并且这 “多数”并不是简单多数,而是过半数的 “绝对多数”。这就有效地考虑到了具体利益、当前利益、局部利益,使得各个地区各个部门甚至各个民众的 “私意”经过民主集中和多数决形成了具体的切实的 “众意”。

三、余 论

中国政治应该称之为 “贤能民主”,而不应只称之为 “贤能政治”,主要基于中国现实政治,基于中国共产党在 “用干部”和 “出主意”两方面都坚持着 “贤能”与 “民主”的有机结合以及 “公意”和 “众意”的融会贯通。以往贤能政治论者,多关注 “用干部”这一面,而忽视 “出主意”这一面;我们对两个方面都给予关注。中国政治中的 “用干部”、“出主意”这两个方面实际运行都体现了贤能民主,都有机融合了这些对应概念范畴:众意与公意、根本利益与具体利益、选拔与选举、表决与协商、多数与少数、民主与科学。

或许有人会提出这样的疑问:贤能民主,是否就是精英民主呢?两者其实是有区别的。精英民主论,是当代西方民主理论中的一种理论,是二战之后韦伯、拉斯韦尔、熊彼特、米尔斯、戴伊等著名民主理论家在早期精英主义理论基础上发展而成的 “竞争性精英民主”这样的理论,其典型的观点就是 “现实中真正掌握政治权力的人永远只可能是社会中的极少数,人民主权永远只是存在于人类追求的理想政治状态”①孙永芬:《西方民主理论史纲》,人民出版社,2008年,第181页。。中国正在实践着的贤能民主与这样的精英民主是有着根本区别的。西方精英民主论认为,统治精英主要是从一个社会上层中产生并且自成一个社会阶层,其执政目标也多是为了这个阶层的利益而进行。如精英民主论大师熊彼特就认为不可能存在 “共同福利”或 “人民意志”这些目标。而中国目前所实行的贤能民主所指及的 “干部”,在中国现实中并不主要从某一社会阶层中产生,而是坚持 “五湖四海”原则;也不形成一个脱离了广大人民群众的社会阶层,而是严格执行 “从群众中来,到群众中去”的群众路线,执政的目的也是为了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

学界虽然几乎无人用过 “贤能民主”这样的称谓指称中国现实政治,但并不能否认有学者曾从不同角度描述了这样的中国现实政治,如杨国荣教授曾指出,“一方面,贤能政治同时涉及规则、程序,另一方面,民主政治无法与个人品格分离,在现实的政治实践中,二者的区分具有相对性”②杨国荣:《贤能政治:意义和限度》,《天津社会科学》2013年第2期。。潘维教授提到中国模式时提及其中之政治为 “民本政治”,他认为 “民本政治”由四个支柱构成,分别是现代民本主义的民主理念、强调功过考评的官员遴选机制、先进无私团结的执政集团和有效的政府分工制衡纠错机制③潘维,玛雅:《人民共和国六十年与中国模式》,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2010年,序第11页。。这四个支柱中,中间两个支柱更多地体现 “贤能”,而另两个支柱则更多地体现 “民主”,“贤能”与 “民主”有机地融合在了一起。贤能民主,就是中国现实政治和未来政治的真正写照。一方面,执政党中国共产党和中国政府在现实中积极实践着 《党章》所明确提及的“加强各级领导班子建设,选拔使用在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政绩突出、群众信任的干部,培养和造就千百万社会主义事业接班人”的规定,这就是 “贤能”之一面;另一方面,则在于执政党中国共产党和中国政府自改革开放以来大力发展民主政治,特别是通过决策科学化民主化建设推进经济社会建设,并取得了良好的实效。改革开放以来走的路子,正是这样的;今后的政治发展,也是这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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