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政治及文化变迁看先秦两汉时“谤”之刑罪化趋向
——兼论其时 “谤”与 “谏”关系之衍变

2018-01-29 01:46
天府新论 2018年4期
关键词:中华书局君主政治

彭 磊

一、先秦时代 “谤”的意义及性质阐析

“谤”乃是我们在日常生活及文献阅读中时常会遇到的一个词语。它也常和其它字词连在一起,组成诽谤、谤讪、讥谤等词语。说起这些词的含义,大致都是比较接近的,都带有责骂、批评、污蔑、诋毁乃至中伤陷害的意思。清代段玉裁 《说文解字注》释 “谤”曰: “毁也。……大言之过其实。”①段玉裁:《说文解字注》,上海古籍出版社,1981年,第194页。《辞源》对 “谤”的解释则为:“一,指责别人的过失。二,诽谤。”②《辞源》,商务印书馆,1996年,第2911页。可见,在书面文献中,“谤”这个词一般都含有明显而浓郁的负面、贬恶的性质。

那么,“谤”这个字,是否从远古时代到现在一直都有着这么一种负面的含义及性质呢?根据笔者的考察,对于 “谤”一词词义的理解,我们可以分为两个层面:一是人们社会日常生活的层面。在这个层面上,“谤”意味着某人对某人私下的埋怨、责备乃至诋毁;二是针对最高统治者 (君主)的国家政治的层面。在此一层面上,“谤”往往意味着国家的官员或民众对于政府 (朝廷),尤其是政府的首脑 (君主)的批评、埋怨或责骂。依笔者之见,在社会日常生活这一层面上,“谤”的含义及性质从古至今基本未发生大的变化。就国家政治这一层面而言,其词意性质则有过一些变化。特别是在由先秦至两汉这一段时期,其变化尤其明显,且值得我们予以关注并做深入的研究。

然则在自先秦以迄于两汉这一段时期,“谤”一词在政治层面上的含义与性质究竟发生了怎样的变化呢?杨伯峻先生在为左言东 《中国政治制度史》所作的序中曾言道:“‘诽谤’在战国以前本是民众对国君的批评之意,战国时期由于官僚的嫉贤妒能才开始有诬陷之意,秦以后对皇帝的诽谤(批评)成为十恶不赦的大罪。”①左言东:《中国政治制度史》,浙江大学出版社,2009年,第3页。杨先生这段话明白地道出了先秦至秦汉时代 “诽谤”这一举动逐渐刑罪化的趋势。笔者即拟在此处对这一趋势做一具体的探讨。②对于古代诽谤罪的研究,多有相关论文成果,如孙家洲:《汉代的 “诽谤先帝”案》,《寻根》2004年第1期;潘良炽:《中国古代诽谤罪兴废时间考辨》,《达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学报 (社会科学版)》2005年第6期;吕红梅,刘卫庄:《秦汉时诽谤罪论考》,《石河子大学学报 (哲学社会科学版)》2013年第5期;等等。这些论文对于古代诽谤罪的性质、表现及影响多有探讨,但大多数未注意到 “谤”一词词性从先秦至汉代刑罪化的变化趋势,故而笔者此处的探析,应该是有一定创新价值的。

在先秦时代 (主要是春秋战国时代),“谤”一词在政治上的含义基本上是埋怨、责备、诋毁一类。从春秋战国时代的典籍文献中,我们可以看到不少这种带有贬斥意义及负面性质的 “谤”。例如《国语·晋语二》记云: “其母既死,其子又有谤。”③徐元诰:《国语集解》,王树民、沈长云点校,中华书局,2002年,第276页,第381页,第10页。此处 “有谤”,即有蒙受责骂的含义。又如《国语·晋语五》记载道:

……靡笄之役,韩献子将斩人。郤献子驾将救之。至则既斩之矣。郤献子请以徇其仆。曰:‘子不将救之乎?’献子曰:‘敢不分谤乎?’④徐元诰:《国语集解》,王树民、沈长云点校,中华书局,2002年,第276页,第381页,第10页。

所谓 “分谤”者,即指自己与其他人共同承担别人的指责。又 《左传·昭公四年》记云:

郑子产作丘赋。国人谤之,曰:“其父死于路,己为虿尾。以令于国,国将若之何?”⑤杨伯峻:《春秋左传注》,中华书局,2009年,第1254页。“其父死于路”乃一种颇为恶毒的詈骂,以至于诅咒了。即此,我们亦可见郑国国人对于子产“谤”辞程度之激烈了。

然而,除了这类带有鲜明的贬义及负面意义的 “谤”,还有许多属于国家、政治层面的 “谤”的意义则显得更为复杂与多元。对于国君、朝廷而言,这些怨谤之辞虽然逆耳、刺耳,却同时有着监督、批评国君,促使其改正过失,改良政治的积极效果。历史上有名的 “召公谏厉王弭谤”的事例,即体现出了 “谤”所具有的监督、批评国君的正面的政治意义。《国语·周语上》记曰:

厉王虐,国人谤王。召公告王曰:“民不堪命矣!”王怒,得卫巫,使监谤者。以告则杀之。国人莫敢言,道路以目。王喜,告召公曰:“吾能弭谤矣!乃不敢言。”召公曰:“是障之也,防民之口甚于防川,川壅而溃,伤人必多,民亦如之。是故为川者决之使导,为民者宣之使言。故天子听政,使公卿至于列士献诗,瞽献曲,史献书,师箴,瞍赋,彧诵,百工谏,庶人传语,近臣尽规,亲戚补察,瞽、史教诲,耆、艾修之,而后王斟酌焉,……夫民虑之于心而宣之于口,成而行之,胡可壅也?若壅其口,其与能几何?”⑥徐元诰:《国语集解》,王树民、沈长云点校,中华书局,2002年,第276页,第381页,第10页。

对于国人的谤言,厉王的反应是 “弭谤”,以杀戮来予以禁绝。对于这种粗暴的行为,召公是反对的。他认为,“防民之口甚于防川”,防障太过,激起了民众的暴力反抗,国君的地位就危险了。据此可见,召公对于国人的 “谤”是持肯定、赞同的态度的。并且,他还通过大段的议论阐明了国民有以言论来监督、批评君主,促使其改良政治的权利。召公的这种认可、肯定 “谤”的积极政治效用的意识,在春秋战国时代的相当多的有识之士那里也有体现。例如 《左传·昭公二十年》记载晏子对齐景公之言曰:

若有德之君,外内不废,上下无怨,动无违事,其祝史荐信,无愧心矣。……其适遇淫君,外内颇邪,上下怨疾,动作辟违,从欲厌私。高台深池,撞钟舞女,斩刈民力,输掠其聚,以成其违,不恤后人。暴虐淫从,肆行非度,无所还忌,不思谤讟,不惮鬼神,神怒民痛,无悛于心。其祝史荐信,是言罪也。①杨伯峻:《春秋左传注》,中华书局,2009年,第1416页。

在这里,晏子指斥了那些荒淫无道的国君的种种倒行逆施。在这诸多不道之处中,“不思谤讟,不惮鬼神”正是其中重要的两项。按晏子此处之意,反思、接受民众百姓的 “谤讟”(批评与指责)与敬畏鬼神一样,皆是有道之君所应当遵循的准则。既然身为有道之君,需要接受百姓的谤讟,那么在一个政治上轨道的国家里,百姓自然就可以批评、指责国君,并以批评与指责来监督国君,使他改良政治、为百姓服务了。

就监督国君及国家政治的意义而言,“谤”与先秦时代流行的另一种政治行为—— “谏”可以说有着颇为近似的意义、性质。所谓 “谏”者,又可称之为 “言谏”、“谏诤”等,指的是在传统的君主时代以言辞、舆论为主要方式的针对君主 (朝廷)的批评及监督。“谏”这种现象很早便已产生。如在舜的时期,便已设置了 “纳言”这一专司进谏的官职。西周时代亦设有 “保氏”之官专供 “谏王恶”。春秋战国时代及秦汉以降的历朝历代均设有掌谏议之官,专门给统治者提供批评性的建议。对于 “谏”这种现象,中国古代的主流政治理论一直是极为推许与认可的。如西汉刘向在其 《说苑·正谏》中一开始就阐明了谏诤之重要价值:

人臣之所以蹇蹇为难,而谏其君者非为身也,将欲以匡君之过,矫君之失也。君有过失者,危亡之萌也;见君之过失而不谏,是轻君之危亡也。夫轻君之危亡者,忠臣不忍为也。②向宗鲁:《说苑校证》,中华书局,1987年,第206页。

又如 《册府元龟·谏诤部》总序开头亦论及谏诤在政治上的重要意义:

《传》曰:天子有诤臣七人。又曰:命百官箴王阙。……古之王者,莫不开谏诤之路,延谠直之议,思闻已过,以救时弊。③王钦若,等:《册府元龟》,中华书局,1989年,第1368页。

其实,在先秦时代,“谤”与 “谏”的性质、辞义可以说十分接近,在很多时候都是可以相提并论的。比如,《淮南子·主术训》记云:

古者天子听朝,公卿正谏,博士诵诗,瞽箴师诵,庶人传语,史书其过,宰彻其膳,犹以为未足也,故尧置敢谏之鼓,舜立诽谤之木,汤有司直之人,武王立戒慎之鞀,过若毫厘,而既已备之也。④陈广忠:《淮南子译注》,吉林文史出版社,1990年,第432页。

此一条文记载了尧时将敢谏之鼓与诽谤之木并举的情形。尧舜时代的情事固不免带有传说的意味,但这样的记载也足以说明在上古三代时期人们的心目中,谏与谤基本上就是一回事,都是人们向统治者表达批评性意见的重要手段。同样,据 《后汉书·杨震传》所载,杨震向汉安帝所上的奏疏中,亦谈及了尧舜时代设立 “谏鼓谤木”之事:

震复上疏救之曰:“臣闻尧、舜之世,谏鼓谤木,立之于朝……”⑤范晔:《后汉书》,中华书局,2005年,第1191-1192页。

另外,《国语·楚语上》记楚国著名谏臣白公子张之议云:

近臣谏,远臣谤,舆人诵,以自诰也。⑥徐元诰:《国语集解》,王树民、沈长云点校,中华书局,2002年,第502页。

此段议论中,有一句相当有名的 “近臣谏,远臣谤”的话,即明显地体现了在春秋战国时代人们的意识中 “谏”与 “谤”词义相近,是可以相提并论的。在 《国语·晋语六》之中,范文子亦曾将 “谏”与 “谤”并列而言:

于是乎使工诵谏于朝,在列者献诗使勿兜,风听胪言于市,辨妖祥于谣,考百事于朝,问谤誉于路……①徐元诰:《国语集解》,王树民、沈长云点校,中华书局,2002年,第387页。

在 《左传·襄公十四年》的记载中,师旷之语也有着同类的性质:

史为书,瞽为诗,工诵箴谏,大夫规诲,士传言,庶人谤,商旅于市,百工献艺。②杨伯峻:《春秋左传注》,中华书局,2009年,第1016页。

上述两段条文中,范文子与师旷的议论与前文所引召公谏厉王之论颇为近似,都列出了如诵谏、献诗、传言、规诲、谤议等臣民们向统治者表达不同意见的方式。但无论是范文子还是师旷,皆是将谏与谤并列而举的。这也说明了在春秋时代有识之士的心目中,谤与谏基本上可以说是一回事,二者性质是十分接近的。到了战国时代,将谤与谏作为近义词并举的情形,依然时有表现。如 《战国策·齐策一》记云:

(邹忌)于是入朝见威王,……王曰:“善。”乃下令:“群臣吏民能面刺寡人之过者,受上赏;上书谏寡人者,受中赏;能谤议于市朝,闻寡人之耳者,受下赏。”③范祥雍:《战国策笺证》,上海古籍出版社,2006年,第522页。

此处,齐威王将 “上书谏”与 “谤议于市朝”并举,足见在战国时代人们的意识里,谤与谏的性质仍然是相近、类同的。综合上述各条文,可以看到在先秦时代,尤其是春秋战国时代,谤与谏这两个词的含义、性质大体上是一致的。诚然,由于 “谤”一词在很多场合中有埋怨、责骂的意味,故而其表达意见的程度应该较 “谏”更为激烈、尖锐,也更直露一些。但不论如何,由上述材料我们不难看到,先秦时代有见识的大臣、士人以及身处高位的统治者,对于国家、政治层面上的 “谤”大多数仍持一种积极、认可的态度。纵览史籍,先秦时代直接对于 “谤”表达出了禁绝的态度的重要政治人物,也就只有被召公批评的周厉王一人。其他的君主、大臣们如晋悼公、齐威王、齐宣王、晏子、范文子、师旷、邹忌等,或鲜明地表达了对于 “谤”的支持,或虽不喜欢,也不会简单粗暴地加以怪罪。据此可见,先秦时代的政治氛围在总体上是较为宽松、开明的。

二、秦汉时代 “谤”之刑罪化趋向

然而到了秦汉时代,“谤”一词的含义、性质则发生了明显的、值得关注的变化。当然,在一般场合中,“谤”仍有着责怨、诋毁的含义,但到了国家、政治这一层面上,特别是涉及君主、朝廷重大政治事务的时候,“谤”在先秦时代所含有的监督、批评统治者,并促使其改良政治、善待民众的积极意义则逐渐淡化,后来几乎消失。而其负面的、贬义的色彩则愈来愈鲜明、浓厚,甚至形成了一种严重的罪行—— “诽谤罪”。

“诽”这个词,在中国古代社会生活中与 “谤”的词义相当接近,也带有非议、诋毁的意味。《说文解字注》对 “诽”的解释为: “诽,谤也。诽之言非也,言非其实。”④段玉裁:《说文解字注》,上海古籍出版社,1981年,第194页。可见,“诽”与 “谤”之意甚为相近,二字连用而成的 “诽谤”一词在先秦时代的重要文献典籍如 《尚书》 《诗经》 《左传》《国语》 《战国策》等书中并不常见。 《管子·桓公问》之中有 “以观人诽也”之言,此处之“诽”,亦指臣民对于国君的批评,与先秦时代 “谤”之意义相近。到了战国后期,在 《韩非子》一书之中,“诽谤”一词出现的次数就较多了。当然,在 《韩非子》一书中,“诽谤”仍只有责备、埋怨之意。譬如 《解老篇》论曰:“今有道之士,虽中外信顺,不以诽谤穷堕;虽死节轻财,不以侮罢羞贪;虽义端不党,不以去邪罪私;虽势尊衣美,不以夸贱欺贫。”①王先慎:《韩非子集解》,中华书局,2013年,第137页,第466页。又如 《忠孝篇》述曰: “夫为人子而常誉他人之亲,曰:‘某子之亲,夜寝早起,强力生财以养子孙臣妾。’是诽谤其亲者也。为人臣常誉先王之德厚而愿之,是诽谤其君者也。”②王先慎:《韩非子集解》,中华书局,2013年,第137页,第466页。此二段条文中的 “诽谤”,明显地有着怨骂、诋毁之意,但还并未上升到罪行的高度。总的看来,除了周厉王残杀 “谤者”等个别情况之外,先秦时代的大部分统治者未将 “谤”或 “诽谤”视作严重的罪行。

到了秦汉时代,“谤”有时仍带有指责、埋怨的意义。例如 《汉书·五行志中之上》载曰:“君炕阳而暴虐,臣畏刑而钳口,则怨谤之气发于歌谣,故有诗妖。”③班固:《汉书》,中华书局,2007年,第234页,第775页。此处的 “怨谤”一词中的 “谤”,仍然是臣民们对统治者不合理的政治举动表达不满并督促其改良政治的一种手段。但是在更多的时候,秦汉时代的统治者们对于涉及政治的 “谤”或者 “诽谤”的理解与认识,就不仅仅只是停留在责备、诋毁的层次上,而是将之判定为一种欺君犯上的严重罪行。在这一时代,凡是发出了为统治者所不喜欢的 “谤言”的臣民,一般会遭到朝廷的逮捕、惩罚,甚至被处死、灭族。例如 《史记·魏其武安侯列传》记载道:

武安曰:“天下幸而安乐无事,蚡得为肺腑,所好音乐狗马田宅。蚡所爱倡优巧匠之属,不如魏其、灌夫日夜招聚天下豪桀壮士与论议,腹诽而心谤,不仰视天而俯画地,辟倪两宫间,幸天下有变,而欲有大功。臣乃不知魏其等所为!”④司马迁:《史记》,中华书局,1959年,第2851页,第258页。

武安侯田蚡与魏其侯窦婴虽均为汉廷的外戚,但因为一些摩擦而成了政治上的对头。此处田蚡控告窦婴与其挚友灌夫 “腹诽而心谤”,其用意不外乎是要借此来对窦、灌二人进行政治上的打击,进而置之于死地。后来灌夫因田蚡的指控被灭族,窦婴也因极力营救灌夫,被政敌诬陷而 “弃市渭城”。可见,“腹诽”与 “心谤”在当时的政治环境中已经是一种足以引来杀身乃至于灭族之祸的严重罪行了。

同样,《汉书·盖诸葛刘郑孙毋将何传》中亦载录了汉宣帝时的大臣盖宽饶因上书而犯下 “怨谤”之罪的事件:

是时,上方用刑法,信任中尚书宦官,宽饶奏封事曰……书奏,上以宽饶怨谤终不改,下其书中二千石。时,执金吾议,以为宽饶指意欲求禅,大逆不道。……宽饶引佩刀自刭北阙下,众莫不怜之。⑤班固:《汉书》,中华书局,2007年,第234页,第775页。

对于盖宽饶的此种 “怨谤”的罪行,执金吾将之判定为 “大逆不道”,宣帝本人也恶恨盖宽饶之言,故而盖宽饶终于被迫自尽。由这一事件也可看出,汉代的君主即使贤明如汉宣帝,对于发出刺耳的 “谤言”之人也是难于容忍,势必要将之诛灭的。

除了 “心谤”、“怨谤”这一些罪名,秦汉时代的统治者们更喜欢明确地以 “诽谤”这一用语来给那些为自己所厌恶的,或者说出了犯忌的逆耳之言的臣民们定罪。“诽谤罪”这一名谓之出现,当在秦始皇的时候。据 《史记·秦始皇本纪》所载,秦始皇之所以会 “坑儒”,一个最重要的原因即在于这些儒生、方士之类的人物 “诽谤”了自己:

侯生卢生相与谋曰:……于是乃亡去。始皇闻亡,乃大怒曰:“吾前收天下书不中用者尽去之。……卢生等吾尊赐之甚厚,今乃诽谤我,以重吾不德也。诸生在咸阳者,吾使人廉问,或为訞言以乱黔首。”于是使御史悉案问诸生,诸生传相告引,乃自除犯禁者四百六十馀人,皆阬之咸阳,使天下知之,以惩后。⑥司马迁:《史记》,中华书局,1959年,第2851页,第258页。

又据 《史记·李斯列传》所载,赵高与李斯矫诏以陷害扶苏与大将蒙恬,他们所捏造的一个主要的罪名即是 “怨望诽谤”:

于是乃相与谋,诈为受始皇诏丞相,立子胡亥为太子。更为书赐长子扶苏曰:“……今扶苏与将军蒙恬将师数十万以屯边,十有余年矣,不能进而前,士卒多秏,无尺寸之功,乃反数上书直言诽谤我所为,以不得罢归为太子,日夜怨望。”①司马迁:《史记》,中华书局,1959年,第2551页,第362页,第1178页。

如 《史记·高祖本纪》中所载,秦代苛法横行,“诽谤者族,偶语者弃市。”②司马迁:《史记》,中华书局,1959年,第2551页,第362页,第1178页。汉代虽因秦亡而兴起,但它对秦代以 “诽谤”论罪的恶政,非但没有加以改革,在一定程度上反而变本加厉了。遍览 《史记》《汉书》以及 《后汉书》,统治者借着 “诽谤罪”迫害臣民的事例可谓比比皆是。如 《史记·乐书》记曰:

中尉汲黯进曰:“凡王者作乐,上以承祖宗,下以化兆民。今陛下得马,诗以为歌,协于宗庙,先帝百姓岂能知其音邪?”上默然不说。丞相公孙弘曰:“黯诽谤圣制,当族。”③司马迁:《史记》,中华书局,1959年,第2551页,第362页,第1178页。

按照汲黯的政治对头公孙弘之意,汲黯犯了 “诽谤圣制”之罪,这种罪行相当严重,犯事者不仅应该被处死,而且还要灭族。惩处之严重,亦足令人震惊了。据 《汉书·刑法志》中的记载,在汉代初年以 “大辟”、“夷三族”论罪的罪行中,即有所谓 “诽谤詈诅”之罪:

汉兴之初,虽有约法三章,网漏吞舟之鱼。然其大辟,尚有夷三族之令。令曰: “当三族者,皆先黥,劓,斩左右止,笞杀之,枭其首,菹其骨肉于市。其诽谤詈诅者,又先断舌。”故谓之具五刑。彭越、韩信之属皆受此诛。④班固:《汉书》,中华书局,2007年,第154页,第397页,第666页,第750页。

像 “笞杀”、“枭首”、“菹其骨肉”等,刑罚之残酷令人触目惊心。到了后世,虽然未必所有触犯 “诽谤”之罪者皆要身受这样的酷刑,但他们的遭际也是相当凄惨的。像 《汉书·楚元王传》记云:“孝宣皇帝时,夏侯胜坐诽谤系狱三年,免为庶人。”⑤班固:《汉书》,中华书局,2007年,第154页,第397页,第666页,第750页。夏侯胜因诽谤之罪被判了三年囚刑,这应该还算是比较轻的处罚,至于宣帝时候的杨恽、元帝时候的京房,他们的运气就没那么好了。《汉书·公孙刘田王杨蔡陈郑传》记载宣帝之诛杀杨恽云:

会有日食变,驺马猥佐成上书告恽 “骄奢不悔过,日食之咎,此人所致。”章下廷尉案验,得所予会宗书,宣帝见而恶之。廷尉当恽大逆无道,要斩。妻子徙酒泉郡。⑥班固:《汉书》,中华书局,2007年,第154页,第397页,第666页,第750页。

由上述记载可知,宣帝之所以会腰斩杨恽,最主要的原因即在于杨恽时常发一些为自己所厌恶的言论。如 《报孙会宗书》中,便有些令宣帝不悦的不逊之辞。这类言辞在刻意逢迎宣帝好恶的廷尉诸辈的眼中,则符合了 “诽谤”的标准,由此引起了宣帝时代的一次大的文字狱。与之相似的,还有在 《汉书·眭两夏侯京翼李传》中所载的元帝诛杀京房之事:

初,淮阳宪王舅张博从房受学,以女妻房。……石显微司具知之,以房亲近,未敢言。及房出守郡,显告房与张博通谋,非谤政治,归恶天子,诖误诸侯王……房、博皆弃市,弘坐免为庶人。⑦班固:《汉书》,中华书局,2007年,第154页,第397页,第666页,第750页。

京房之遇害,其实是源于其政敌石显对于他的诬陷。石显陷害京房的一个主要理由,即是他与张博通谋以 “非谤政治,归恶天子”。这个事例也生动地说明了 “诽谤罪”正是汉代的权要制造冤狱、清洗政敌、大搞政治斗争的一项重要手段。

到了东汉时代,统治者们以 “诽谤”怪罪臣民进而加以政治迫害的情形,亦未曾减少。譬如《后汉书·梁统列传》记云:

松数为私书请托郡县,……乃县飞书诽谤,下狱死,国除。⑧范晔:《后汉书》,中华书局,2005年,第784页。

梁松乃东汉初年名臣梁统之子。他封国被除灭,自己也下狱论死,其主要的原因还是犯了 “怀怨望”、“飞书诽谤”之罪。“诽谤罪”不仅适用于臣民,也可以施之于皇帝的宗亲——刘姓诸侯王身上。譬如 《后汉书·宗室四王三侯列传》载曰:

永元二年,和帝封睦庶子斟乡侯威为北海王,奉睦后。立七年,威以非睦子,又坐诽谤,槛车征诣廷尉,道自杀。①范晔:《后汉书》,中华书局,2005年,第371页,第694-695页,第1226页,第1242-1243页,第1356页。

刘威乃光武、明帝所宠信的北海王刘睦的后嗣,本人也曾被立为北海王。但即使是拥有这样显赫贵重的身份,亦难免因 “诽谤”之罪而被迫自尽。除了上述事例,《后汉书》中还记载了不少当权之君主、大臣借 “诽谤”的罪名来迫害臣民的史实。例如卷廿九 《申屠刚鲍永郅恽列传》记载的权臣窦宪借诽谤罪迫害郅寿之事:

是时,大将军窦宪以外戚之宠,威倾天下。宪尝使门生赍书诣寿,有所请托,寿即送诏狱。前后上书陈宪骄恣,引王莽以诫国家。……宪怒,陷寿以买公田诽谤,下吏当诛。……书奏,寿得减死,论徙合浦。未行,自杀,家属得归乡里。②范晔:《后汉书》,中华书局,2005年,第371页,第694-695页,第1226页,第1242-1243页,第1356页。

又如卷五六 《张王种陈列传》记载的汉顺帝借诽谤之罪收系赵腾等人之事:

及顺帝即位……时清河赵腾上言灾变,讥刺朝政,章下有司,收腾系考,所引党辈八十余人,皆以诽谤当伏重法。③范晔:《后汉书》,中华书局,2005年,第371页,第694-695页,第1226页,第1242-1243页,第1356页。

另如卷五七 《杜栾刘李刘谢列传》所载的汉顺帝驾崩后,梁太后借诽谤罪打击上书苦谏营陵的栾巴之事:

会帝崩,营起宪陵。陵左右或有小人坟冢,主者欲有所侵毁,巴连上书苦谏。时梁太后临朝,诏诘巴曰:“大行皇帝晏驾有日,卜择陵园,务从省约,茔域所极,裁二十顷,而巴虚言主者坏人冢墓。事既非实,寝不报下,巴犹固遂其愚,复上诽谤。苟肆狂瞽,益不可长。”巴坐下狱,抵罪,禁锢还家……④范晔:《后汉书》,中华书局,2005年,第371页,第694-695页,第1226页,第1242-1243页,第1356页。

东汉末年,掌权之臣王允亦借着谤书、讪议的名义处死了名臣蔡邕。卷六十下 《蔡邕列传》记曰:

及卓被诛,邕在司徒王允坐,殊不意言之而叹,有动于色。……允曰: “昔武帝不杀司马迁,使作谤书,流于后世。方今国祚中衰,神器不固,不可令佞臣执笔在幼主左右。既无益圣德,复使吾党蒙其讪议。”……邕遂死狱中。允悔,欲止而不及。⑤范晔:《后汉书》,中华书局,2005年,第371页,第694-695页,第1226页,第1242-1243页,第1356页。

综上可见,在秦汉时代,“诽谤罪”乃是一项近似于 “欺君之罪”的严重、可怖的罪名。凡蒙受此一罪名者,大多数落得一个可悲的下场。“诽谤罪”在秦汉时代的大量出现,充分地表明了大一统时代的专制者们对于辞气较为尖锐、激烈的 “谤”言无法容忍,甚至切齿痛恨,必欲诛之而后快的一种心态。这种心态充分地表明了秦汉时代已经开始盛行 “以言治罪”的政治习惯。除了 “诽谤罪”之外,秦汉时的最高统治者还常常借着 “非所宜言”、“妖言”等言论罪行以严惩那些言语不慎的臣民们。据前文所引的 《史记·秦始皇本纪》中的记载,秦始皇之所以要逮捕咸阳诸生,焚书坑儒,一个重要的理由就是诸生们 “或为訞言以乱黔首”⑥司马迁:《史记》,中华书局,1959年,第258页。。在西汉时,汉武帝诛除淮南王刘安,主要的依据是刘安有谋反的罪行,同时,由胶西王刘端所揭发的 “营惑百姓,背畔宗庙,妄作妖言”⑦班固:《汉书》,中华书局,2007年,第463页,第746页。亦成为置刘安于死地的一大罪行。在汉昭帝时,眭弘曾上书朝廷,希望皇帝能仿效三代之帝王,禅位于贤人,乃被当时执政的霍光指责为 “妄设妖言惑众,大逆不道”⑧班固:《汉书》,中华书局,2007年,第463页,第746页。,并加以杀害。此后,如汉宣帝时代的杨恽因为被冠以 “作为妖言”的罪名而被诛杀,东汉汉明帝时代的楚王刘英亦因蒙受 “造作妖书谋反”的罪名而被迫自尽。上述事例充分表明,在秦汉时代,“妖言罪”同 “诽谤罪”一样,皆为最高统治者打击、迫害臣民,形成以言治罪的政治习惯,以树立自己专制权威的重要手段。⑨关于秦汉时代统治者以 “妖言”治罪的情况,可参看吕宗力 《汉代的谣言》一书第二章中的详细论述。吕宗力:《汉代的谣言》,浙江大学出版社,2011年,第36-80页。

到了后世,虽然有的朝代废除了 “诽谤罪”,但也常常以 “非所宜言”、 “妖言”等名目向那些言论不合于统治者心意的臣民们治罪并加以迫害。可以说,“以言治罪”、“文字狱”的政治传统一直贯穿于自秦汉以迄于明清的整个君主专制时代。①关于中国古代 “以言治罪”的传统,可参看张双:《中国封建社会 “言语犯罪”研究》,黑龙江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14年。秦汉时代以 “诽谤”论罪的政治习惯,对于此种传统的养成无疑有着重要的开创性作用。

相对于 “谤”或 “诽谤”而言,秦汉时代 (尤其是汉代)的统治者们对于 “谏”的态度就要宽和大度得多,基本上是予以认同进而接纳的。秦代的皇帝一般都是拒绝臣民的进谏的,但秦代仍设有“谏大夫”这一官职,这表明至少在名义、形式上,秦代的统治者们是认可 “谏”这样一种政治行为的。到了汉代,君主们因为吸取了秦拒谏而亡的教训,对于臣民们的 “谏诤”、“言谏”,大多采取了认可、推崇的态度,有的时候甚至会因为天变、灾异或者政治上的疑难问题主动下诏求谏。例如,汉文帝就曾因日食的出现下诏求贤良方正及直言极谏之士。《汉书·文帝纪》记曰:

(汉文帝二年)十一月癸卯晦,日有食之。诏曰:“……令至,其悉思朕之过失,及知见之所不及,以启告朕。及举贤良方正能直言极谏者,以匡朕之不逮。②班固:《汉书》,中华书局,2007年,第28-29页,第514-515页。

汉代的主流政治理论,亦颇以向帝王进谏为臣民们的一项重要而光荣的任务。如在 《汉书·贾山传》之中,贾山上书于文帝,极言 “忠谏”的必要性曰:

古者圣王之制,史在前书过失,工诵箴谏,瞽诵诗谏,公卿比谏,士传言谏,庶人谤于道,商旅议于市,然后君得闻其过失也。闻其过失而改之,见义而从之,所以永有天下也……③班固:《汉书》,中华书局,2007年,第28-29页,第514-515页。

又如 《汉书·谷永传》载谷永上书汉成帝以及 《汉书·鲍宣传》记载鲍宣上书汉哀帝,均有“危言可以保国”与 “官以谏争为职,不敢不竭愚”之类强调忠谏的必要性的议论。这些倡导谏诤的议论的大量出现,充分说明了汉代官方意志对于 “谏”这一行为的肯定与推许。纵览史册,我们可以清楚地看到,对于臣下的直谏,汉代帝王们一般不会加以怪罪,而且有时还会加以采纳。就此意义而言,汉代的 “谏”与 “谤”的词义、性质就渐渐由先秦时代的相似、接近变得越来越远,后来几乎成了反义词。臣民们向君主进谏会得到称许、嘉奖乃至于被举荐为官,但他们若向统治者发出了“诽谤”、“谤讪”之言,就成了大逆不道的罪犯,会蒙受种种不幸与灾难了。

三、秦汉时代 “谤”之刑罪化的原因阐释

由上文所述,我们可以了解到,“谤”这一词语的基本含义乃是批评、埋怨与责骂。从先秦到两汉时代,这一词语在一般日常社会生活中的含义其实并未发生根本性的改变,但它在国家政治这一层面上的意义、性质及其所附带的褒贬的色彩则发生了引人关注的重大转变。这种转变的一个明白的表现即是 “谤”与 “谏”的关系由相近相似变得几乎成了反义词。那么,为什么会出现这种变化呢?依笔者之见,其个中原因即是相较于先秦时代而言,秦汉时代整个社会的政治文化氛围以及君主们对自己身份的认同态度发生了重大的变革。此种变革直接导致了秦汉时代君主们对于 “谤”这种举动的态度的转变,跟着引起了 “谤”一词含义的转变。

首先,让我们来大致探究一下先秦时代的社会政治及文化背景。在先秦时代 (由于上古、夏、商时代文献资料较少,本文主要考察的是西周及春秋战国时代的情形),就政治制度而言,主要实行的乃是分封建国的制度。这时的君主们,不论是身为共主的天子还是分封于各地的诸侯,大多数为世袭的贵族。他们当中固然不乏昏庸残暴之辈,然就总体的政治文化氛围而言,则大多数是尊贤重士,重视士大夫们的言议,也颇能体察民情的。如 《尚书·无逸》载周公之言曰:

呜呼!自殷王中宗及高宗及祖甲及我周文王,兹四人迪哲。厥或告之曰:“小人怨汝詈汝。”

则皇自敬德。厥愆,曰:“朕之愆。”①《尚书》,中华书局,2009年,第240页。

周公在这里讲述了商周时代的贤明君主殷中宗祖乙、高宗武丁、祖甲及周文王重视臣民的舆论、善于接纳别人批评的雅量。对这些明君而言,大臣、百姓对我之所以会有批评与埋怨,主要的责任应在我身上,我理当接受批评来鞭策自己,不敢对责骂我的人有愤怒的情绪。这样的一种谦虚自抑、宽纳直言及詈骂的态度,正体现出了武丁、周文王等君主博大的胸襟与旁人难以企及的雅量。《诗·大雅·文王》赞颂道:“穆穆文王,于缉熙敬止。”②程俊英:《诗经译注》,上海古籍出版社,1985年,第488页。此种由贵族政治衍生出来的讲究礼仪道德、尊重臣民批评意见的作风,对于春秋战国时代的君主起到了相当大的模范作用。另外,春秋战国时代的君主都是分封割据之主 (即使是周天子,其直接统辖的区域也是有限的),他们中的很多人,即便是在自己所统辖的国家之内,其政治权力也常常被一些世袭的权贵及大家族分割、侵夺。如春秋时代的齐国国内有高氏、国氏、田氏这样的世袭权贵家族,晋国国内有赵氏、韩氏、魏氏、郤氏、智氏、栾氏等世袭权贵家族,鲁国国内有号称 “三桓”的季孙氏、叔孙氏、孟孙氏这三大权贵之家。到了战国时代,权贵擅权、与国君抗衡的情形在许多国家内依然存在。如赵国的平原君、魏国的信陵君、楚国的春申君及齐国的孟尝君,皆是名望满天下且势力足以与国君分庭抗礼的权贵重臣。就连秦国这样的素来强调君主权威的国家,也有穰侯魏冉、文信侯吕不韦这样的亲贵重臣,其权势曾一度凌驾于国君之上。故此,可以说,春秋战国时代的很多君主,其权力与声望在很多时候是受到了诸多限制的,还有的甚至已经被权臣完全架空,成了傀儡。相较而言,他们的政治声威与权势是无法与秦汉时代大一统的集权君主的绝对权威相比拟的。

正因为并不拥有至高无上的权位,同时又受到了相当程度的道德、礼仪文化的训练,故而这些分封的君主们多数能谦抑自己,尊重有才能的士人,并且希望依靠士人们来辅助自己,让自己的国家变得富强。即便是受到了一些较有个性的士人的批评、指责,他们也大多能够表现出一种大度、宽容的态度。如 《左传·襄公三十一年》所载子产不毁乡校之事,即表现了春秋时郑国著名的执政大臣子产对于批评自己的 “乡校”的宽容态度:

郑人游于乡校,以论执政。然明谓子产曰:“毁乡校,何如?”子产曰:“何为?夫人朝夕退而游焉,以议执政之善否。其所善者,吾则行之;其所恶者,吾则改之,是吾师也,若之何毁之?我闻忠善以损怨,不闻作威以防怨。岂不遽止?然犹防川:大决所犯,伤人必多,吾不克救也;不如小决使道,不如吾闻而药之也。”然明曰:“蔑也,今而后知吾子之信可事也。小人实不才。若果行此,其郑国实赖之,岂唯二三臣?”③杨伯峻:《春秋左传注》,中华书局,2009年,第1191-1192页。

到了战国时代,虽然地处西陲,以商鞅、韩非子所倡导的刑名法家之术治国御民的秦国采取了严厉的文化政策,将 《诗》《书》礼义之道及文化人士蔑称为 “六虱”与 “五蠹”,④《商君书·靳令》中有 “六虱”之说: “国贫而务战,毒输于敌,无六虱,必强。国富而不战,偷生于内,有六虱,必弱。……法已定矣,而好用六虱者亡。……六虱:曰礼乐,曰诗书,曰修善,曰孝弟,曰诚信,曰贞廉,曰仁义,曰非兵,曰羞战。国有十二者,上无使农战,必贫至削。”(石磊,黄昕:《商君书译注》,黑龙江人民出版社,2003年,第90页。)《韩非子·五蠹》中言 “五蠹”道:“……其学者,则称先王之道以籍仁义,盛容服而饰辩说,以疑当世之法,而贰人主之心。其言古者,为设诈称,借于外力,以成其私,而遗社稷之利。……此五者,邦之蠹也。” (王先慎:《韩非子集解》,中华书局,2013年,第453页。)对待士人的态度时常显得不够宽容,但在同时的山东六国那里,春秋以来国君贵族们尊重士人及文化的习惯则得到了很好的继承和发展,这样一种礼贤重士的习惯甚至演化成了 “士贵,王不贵”的风气。《资治通鉴》卷一记载了战国时代魏国子击与田子方的一段对话:

子击出,遭田子方于道,下车伏谒。子方不为礼。子击怒,谓子方曰:“富贵者骄人乎?贫贱者骄人乎?”子方曰:“亦贫贱者骄人耳,富贵者安敢骄人!国君而骄人则失其国,大夫而骄人则失其家……”子击乃谢之。①司马光,等:《资治通鉴》,中华书局,2007年,第5页。

从这段贫贱之士可以骄人的言论,我们可以清楚地看出战国时代 “士”这一阶层普遍受到统治者的尊重的情况。又,《战国策·齐策四》载录齐宣王见颜斶的情形道:

齐宣王见颜斶,曰:“前!”亦曰:“王前!”宣王不悦。……王忿然作色曰:“王者贵乎?士贵乎?”对曰:“士贵耳,王者不贵。”②范祥雍:《战国策笺证》,上海古籍出版社,2006年,第639页。

同样,由 《史记·孟子荀卿列传》对于各国诸侯及当权者尊奉邹衍之行为的记载,我们亦可以看见在战国时代,统治者对于当时游谈列国的名士的一种尊奉敬重,甚至可谓是卑躬屈膝的态度:

是以驺子重于齐。适梁,惠王郊迎,执宾主之礼。适赵,平原君侧行撇席。如燕,昭王拥彗先驱,请列弟子之座而受业,筑碣石宫,身亲往师之。③司马迁:《史记》,中华书局,1959年,第2345页。

在士人们普遍受到国君尊敬的同时,战国时代许多政论家们对于当时处于社会下层的民众的地位亦十分看重。其中最典型的表现,即是孟子所推许的 “民贵君轻”之说。《孟子·尽心下》明确提出了 “民为贵,社稷次之,君为轻”的看法。同时,孟子还提出了 “暴君放伐论”。在 《孟子·梁惠王下》中,他认为,民众对那些 “残贼百姓”的 “独夫”是完全可以加以诛杀的。按照孟子的逻辑,民众连诛杀暴君的权力都有,那么,埋怨、责骂一下为政不善的君主,就更加天经地义了。在这样的习惯于限制君主的权势,“士贵,王不贵”,以及 “民贵君轻”的较为平等、宽松的政治文化氛围之中,士大夫、平民们批评、责骂君主,不论是 “谏”也好、 “谤”也好,都是理所当然、无伤大雅的。故此,在先秦时代,我们较少看到国君因为 “谤”或者 “诽谤”而论罪于臣民的情况。

然而,到了秦汉时代,国家的政治制度及整个社会文化氛围都发生了大转折、大变革,君主与臣民之间的关系也随之发生了巨大的变化。先来看秦朝,就政治制度而言,秦始皇灭六国,一统天下,废封建而立郡县,以一套完整而庞大的大一统集权政治制度取代了先秦时代延续已久的分封建国的制度。在文化思想方面,秦朝焚诗书、坑儒生、灭百家,以商鞅、韩非的法家理论为主流的政治理论。在这套法家政治理论所设计的政治制度中,皇帝拥有绝对的权力以及至高无上的地位,居于皇权统治之下的臣民们,则务必是低贱、卑下,绝对服从于皇权的。这就是所谓的 “尊君卑臣”或者 “扬君抑臣”之说。《史记·商君列传》记商鞅变法的一项重要内容即是 “明尊卑,秩等级”。韩非子更明确地表达了君主当以权势与刑罚凌越于群臣万民之上,不能使臣民们反过来控制君主的观念。如《韩非子·五蠹》议曰: “今人主处制人之势,有一国之厚,重赏严诛,得操其柄以修明术之所烛,虽有田常、子罕之臣,不敢欺也”④王先慎:《韩非子集解》,中华书局,2013年,第448页,第46页,第39页,第466页。。其 《扬权》论曰: “君不同于群臣。是故明主贵独到之容,君臣不同道。”故而 “有道之君,不贵其臣”⑤王先慎:《韩非子集解》,中华书局,2013年,第448页,第46页,第39页,第466页。。其 《二柄》亦论曰: “明主之导制其臣者,二柄而已矣。二柄者,刑德也。”⑥王先慎:《韩非子集解》,中华书局,2013年,第448页,第46页,第39页,第466页。这些言论充分地表明了在韩非的眼中,君与臣之间是没有任何情义可言的,有的只是赤裸裸的权力和利益的争斗。君主所要做的乃是牢牢地控制住臣民,使之为自己的私人利益服务;身为臣下平民之人则必须唯唯诺诺,绝对服从君主的指令与意愿。如 《韩非子·忠孝》所言:“尽力守法,专心事主为忠臣。”⑦王先慎:《韩非子集解》,中华书局,2013年,第448页,第46页,第39页,第466页。如果敢于违抗,则当遭受严厉惩罚。

如果说韩非子的 “扬君抑臣”之论还可以说是愤恨于春秋战国之世乱臣贼子篡权夺位的屡屡发生而发出的过激之论的话,那么秦朝的重臣李斯为秦始皇及秦二世所阐扬的种种尊君卑臣的理论则是出于追求功名利禄的目的,有意而又无耻的对于绝对君权的吹捧与谄谀了。据 《史记·李斯列传》所载,在秦始皇的时代,李斯就曾非常积极地提出了尊奉秦始皇为 “泰皇”以及 “焚书”的政策意见,以附和秦始皇一人专制的权力欲望。到了秦二世的时候,他为了保住自己的禄位,又主动地向二世上书道:

夫贤主者,必且能全道而行督责之术者也。……是故明主独制于天下而无所制也。……天下安则主严尊,主严尊则督责必,督责必则所求得,所求得则国家富,国家富则君乐丰。故督责之术设,则所欲无不得矣。①司马迁:《史记》,中华书局,1959年,第2554-2557页。

这篇文章真可谓君主专制主义的宣言书了。在李斯看来,处于独尊地位的 “明主”,就应该追求“所欲无不得”,即想干什么就干什么。同时,对于臣下与百姓,他又应该行 “督责”之法,即叫他们做什么他们就得做什么。据 《史记》本传所载,这篇马屁文章呈上之后,二世皇帝对之颇为欣赏(“书奏,二世悦”)。其实,秦帝国自始皇开始,至子婴亡国,基本上都是按照这一套政治理论来行事的。如秦始皇焚书坑儒,滥用民力来修长城、筑驰道、建阿房宫;二世听信赵高之言大肆屠戮自己的兄弟亲眷、公卿将士。在这样一种政治氛围当中,处于权力中心的专制君主的私欲自然就无限地膨胀起来,变成骄横自负的 “独夫”。他会想当然地认为自己在任何时候都是完全绝对正确的,甚至就是真理的化身。对于这种 “独夫”心态,徐复观在其著作 《两汉思想史》中曾总结道:“……由一人专制自然而然所产生的狂妄心理,以为自己的地位既是君临于兆民之上,便幻想着自己的才智也是超出于兆民之上。”②徐复观:《两汉思想史》(第一卷),华东师范大学出版社,2001年,第135页。有了这样一种自我身份认同,君主怎么可能听得进臣民们的批评、逆耳之言呢?处在君主 “督责”之下的臣民们,整日里都是提心吊胆,唯恐一不小心就触到君主的 “逆鳞”,惹来杀身之祸,他们又怎敢冒大不韪去直言批评君主呢?

接着再来谈谈汉朝的情形。秦因暴虐无道而被平民及六国贵族的联合起义推翻。秦亡之后,取而代之者即为汉朝。汉朝的开国之君高祖刘邦虽然也曾是反秦起义的领袖之一,但他很明显地对秦王朝的大一统专制制度抱有浓厚的兴趣。在战胜项羽后不久,他便在群臣的拥戴之下做了大一统汉帝国的开国皇帝。在汉朝大一统集权政治的格局之中,皇帝虽然有时候出于政治的需要会对一些重臣、诸侯作出一些权力上的让步,会勉强接纳一些儒生、文士的谏言,但他至高无上的权威仍然是凌然不可侵犯的。汉朝自武帝起虽说大规模地缘饰儒术,独尊经学,然而在很大程度上,其政治的本质仍然是由法家所强调的 “尊君卑臣”的皇权专制。同时,在施政过程中,汉武帝更多依赖的还是由法家所强调的严刑重法。在西汉最强盛的汉武帝和汉宣帝的时代,可以说是酷吏丛夥的时代。汉宣帝时代诚然也有不少有名的仁厚爱民的 “循吏”,然而和泛滥于各地的酷吏比起来,在数量和影响力方面仍是无法比拟的,这也说明了汉朝政治 “外儒内法”的特质。③除了儒家、法家的思想,西汉初年汉王朝的统治思想中还有着浓重的黄老道的因素。其实,强调 “清静无为”的黄老思想对于士人自由发表政治言论亦持有一种消极与否定的态度。如马王堆出土文献中主要表现了黄老思想的 《伊尹·九主》之中,即有 “诤理皆塞”之言,即反对主动向君主进言。这种压抑言议的理论,对于当时的统治者的施政或许也有一定的影响。汉宣帝 “汉家自有法度,本以霸王道杂之”之语,表明皇帝本人也已认识到了这一点。正如毛泽东同志所说的:“百代都行秦政法”④见毛泽东 《读 〈封建论〉呈郭老》。,汉朝政治制度在很大程度上是沿袭秦朝政治制度而来的,二者本质上的区别其实是很有限的。⑤关于汉朝对于秦朝的继承,可参看陈苏镇 《汉代政治与春秋学》第一章第二节 “论 ‘承秦立汉’”,在本节中,作者论述汉代对于秦朝的继承,主要体现在 “据秦之地”、“用秦之人”、“承秦之制”几个方面。就 “承秦之制”而言,汉朝不仅基本上继承了秦朝的整套中央集权的皇帝制度、职官制度,而且还大量继承了秦朝所颁布的刑法律令。(陈苏镇:《汉代政治与春秋学》,中国广播电视出版社,2001年,第35-65页。)

就拿汉武帝来说,他统治的时期可谓汉王朝最为强盛的时期,同时也是大一统的专制政治发展到了登峰造极地步的时期。譬如,他大兴兵役,北击匈奴,虽说战功不少,但也耗尽了天下的民力财力。到了后期,他又到处求神访仙、糜费钱财,给社会民生带来了巨大的损害。另外,他颁布了“推恩令”以削弱地方分封诸侯的势力,先后找借口除灭了淮南、江都、衡山三个王国,使得地方诸侯噤若寒蝉。在中央朝廷之内,他又随意猜忌、诛杀公卿名士。许多由他一手提拔起来的宰相,如李蔡、庄青翟、赵周、公孙贺、刘屈氂等,皆被他一一诛杀。其他的一些由他亲自选用的重臣名士如严助、主父偃、朱买臣等人,也最终一一死于非命。如前所述,汉武帝还喜欢任用酷吏,像甯成、周阳由、义纵、张汤、杜周等人。此辈酷吏,多阿附武帝的私欲,以苛酷的刑法来冤枉迫害群臣百姓,迎合取悦武帝。由 《汉书》之 《酷吏列传》《张汤传》《杜周传》及 《刑法志》中的记载,我们可以充分地了解到武帝时代刑狱的黑暗以及冤狱的丛夥。据 《汉书·眭两夏侯京翼李传》所载,汉宣帝之时,长信少府夏侯胜曾上书论武帝之功过道:

武帝虽有攘四夷广土斥境之功,然多杀士众,竭民财力,奢泰亡度,天下虚耗,百姓流离,物故者半。蝗虫大起,赤地数千里,或人民相食,畜积至今未复。亡德泽于民,不宜为立庙乐。①班固:《汉书》,中华书局,2007年,第747页。

可见,在滥用民力、苛待臣民、重用刑治等方面,汉武帝比起秦始皇来简直是有过之而无不及。在这种苛酷、专制的政治环境之中,汉代的君主们自然会养成如秦朝皇帝一样的骄横自大、难容逆耳之言的心理。他们以言治罪,将 “谤”或 “诽谤”列为大逆不道的罪行的做法,自然也与秦朝帝王们的行径别无二致了。

据史书的记载,在汉代建国之初,高祖刘邦曾以 “约法三章”代替了秦王朝的繁刑苛法,汉文帝也曾一度下诏废除 “诽谤”之罪②《汉书·孝文本纪》载文帝曾下诏曰:“古之治天下,朝有进善之旌,诽谤之木,所以通治道而来谏者也,今法有诽谤、訞言之罪,是使众臣不敢尽情,而上无由闻过失也。将何以来远方之贤良?其除之。” (班固:《汉书》,中华书局,2007年,第29页。),但这一宽大的政策并未执行多久。到了武帝时代,这位雄才的君主便又恢复了 “腹诽心谤”的罪刑并以之来惩治自己不喜欢的臣民了。到了宣帝、元帝时代,以诽谤论罪的情况愈来愈多,前文所述的宣帝时的盖宽饶、杨恽诸人的案例即是显证。在这种盛行“以言治罪”的大环境下,以 “诽谤”论罪的案例,在 《史记》《汉书》《后汉书》的记载中自然也就屡见不鲜、不足为奇了。

当然,无论如何,汉代的统治者较之于秦代的统治者还是要聪明一些。他们对于言论、思想的管制相对来说还是有了些改进。其最大的表现,即是汉代的帝王们对于那些忠直的谏言大多数采取的是容忍、接纳的态度,不像秦朝的皇帝那样一味地拒绝、打压。依笔者之见,汉朝的帝王们之所以会在怪罪 “谤”的同时又接纳 “谏”,其缘由一则是吸取秦亡的教训,为了自己江山社稷的稳固与长久需要有人提意见与建议;二则是与辞气激烈、尖锐的谤言比起来,谏言一般都显得较为委婉、含蓄。“谤”是责骂式的,“谏”则是奉劝式的。相较之下,“谤”自然更容易触动专制君主们自大自负而又敏感的神经,从而引起他们的猜忌与恼怒,进而加以怪罪与严惩;“谏”则不大会触怒君主,有时候反而还会令君主觉得自己很开明,是尧舜一样的善于 “纳谏”的贤明君主,满足了君主自信自大的心理。君主的态度与处理方式的不同,也正是两汉时代 “谤”与 “谏”的词义性质越来越远,甚至走向了对立面的重要原因。

总而言之,从先秦两汉 “谤”一词含义及性质的转化,我们可以看到随着政治制度变化君主自我身份认定及其施政态度的流变,以及不同的政治制度对于社会的文化、心理所造成的不同的影响。这对于我们了解和总结历史的经验与教训,是有重要的启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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