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蒙古—卫拉特法典》中的婚姻法律制度研究

2018-02-20 12:57王海锋
西部蒙古论坛 2018年2期
关键词:婚约法典牲畜

王海锋

(呼和浩特民族学院法律系 内蒙古 呼和浩特 010051)

家庭是人类社会共同生活的最基本单位,婚姻是形成家庭的前提条件。婚姻家庭关系是人类社会所特有的一种社会关系。蒙古族的婚姻家庭制度有着悠久的历史传统。《蒙古—卫拉特法典》(以下简称《法典》)中有关婚姻制度的条款较多,在整个法典体例当中占有一定的比重。

一、婚姻年龄

婚姻年龄是婚姻法的一个重要的理论问题。从古至今,任何国家、民族都很重视婚姻年龄,并用法律形式加以确定。明确规定婚姻年龄是婚姻家庭制度的重要内容,卫拉特时期也不例外。

(一)婚姻最低年龄

《法典》第38条规定:要迎娶十四岁以上的姑娘,十四岁以下的要报告得木齐、收楞格。谁要违反此规定,要将其姑娘不要牲畜给别人。*道润梯步校注:《卫拉特法典》,内蒙古人民出版社,1985年,第75页。

此条款是有关女子婚姻最低年龄规定。即女子达到十四岁后才能结婚,禁止十四岁前结婚。如果女方父母把未到十四岁的女儿嫁给别人,并索要聘礼的,男方应向得木齐、收楞格通报暂缓。违反此令者,无权所要聘礼。

(二)婚姻最高年龄

于此相适应,《法典》中也规定了女子结婚的最高年龄。《法典》第42条规定:年已二十岁的姑娘(还未过门),要向婆家催说三次,如仍不娶,向诺颜报告另嫁别人。如不报告,以习惯法向姑娘的父亲要回牲畜(彩礼)。*道润梯步校注:《卫拉特法典》,内蒙古人民出版社,1985年,第81页。据《法典》规定,法律规定女子成婚年龄为十四岁。按蒙古人的习俗,女子一般在定亲后几年内完婚。有些聘定之女迟迟不被男方迎娶时该如何办理?此条正是针对这一情况而制定的。从条文可以看出,女子结婚的最高年龄是二十岁,女子二十岁之前必须结婚。定婚后,女子已满二十岁还未婚嫁,可向男方家长通告三次,男方家长不予理会,向诺颜报告并可另嫁别人。另嫁的前提是女方必须报给诺颜。不向诺颜报告而擅自另嫁,女方父母必须返还男方的聘礼。要是向诺颜报告后另嫁别人,可以不归还男方的聘礼。

综上所述,《法典》当中的女子结婚的最低年龄是十四岁,最高年龄是二十岁,结婚不能提前也不能迟延。《法典》之后制定的《喀尔喀七旗法典》规定的婚姻年龄为二十岁,比《法典》规定的年龄大了4岁。

二、婚约制度

古代蒙古族社会的婚姻制度是一夫一妻制,《蒙古秘史》中虽然有较多一夫多妻的记载,但这一现象只能说是贵族阶层的特权。从《蒙古秘史》记载内容看,成吉思汗的家族史也是按照一夫一妻记载的。广大平民百姓依然按照“约孙”的规范,过着一夫一妻的家庭生活。婚姻中主婚权由父亲掌管。如儿女年龄相仿,无需媒人,亲自说亲并定婚约。定婚后,两家成为“忽达”(亲家),男方家庭向女方家庭赠送定婚礼品,同时把儿子送到女方家庭。《蒙古秘史》中有也速该巴阿秃尔与翁吉剌惕的德薛禅成了亲家,把自己的从马作为定婚礼品赠予德薛禅,并把九岁的帖木真留在德薛禅家里做女婿的记载。*泰亦·满昌,新译注释《蒙古秘史》,内蒙古人民出版社,1985年,第21(66段)页。

《法典》第46条规定:订婚的亲家有法律约束,无婚约的亲家无法律约束,如女家的父母把姑娘另嫁别人,赛因库蒙的,罚五九驼,敦达库蒙的,罚三九驼,毛库蒙的,以驼为首罚一九。原婚约主要回彩礼牲畜和他的女人。如其父母不服此罚,查其父母是否清白无罪,以法罚三倍。这项罚畜向另嫁之女婿取要,姑娘的父亲吃(女婿)给的彩礼牲畜。*道润梯步校注:《卫拉特法典》,内蒙古人民出版社,1985年,第87页。

从上述条文可以看出,《法典》使婚约关系具有了法律效力,依法保护已有婚约的男女双方的合法权益,无婚约的不受法律约束。如果女方家长违反婚约把姑娘另嫁他人,根据父母的身份,给予不同的处罚。赛因库蒙的,罚五九驼,敦达库蒙的,罚三九驼,毛库蒙的,以驼为首罚一九。原婚约主要回牲畜和女人。如果女方的父母不知内情,以上述罚畜的三倍的数额罚另嫁之女婿,并给女方父母。由此可见,毁婚约行所受到的惩罚是很严重的。

根据这些条文可以看出:《法典》只规定了一般百姓和女方毁婚应如何处罚,并没有规定贵族和男方毁婚应受到何种处罚。这表明贵族阶级在法律上有特权和男女之间在法律上的不平等。例如《法典》第43条规定:定婚女死亡,则未婚夫可以取回牲畜聘礼之一半。给头盔或铠甲者,可得代偿如下:头盔得五(牲畜),铠甲以驼为首还一九,给火枪者得五(牲畜)。*道润梯步校注:《卫拉特法典》,内蒙古人民出版社,1985年,第82页。

《喀尔喀法典》对于男女双方破坏婚约的规定比《法典》更加明确详细。《喀尔喀法典》规定了诺颜毁婚和男方毁婚的内容,毁婚的只归还所收取的牲畜,但并不加罚。女方毁婚依然受到处罚,而且以婚约年数不同罚以不同数额的牲畜。例如《喀尔喀法典》第103条规定:女方接受的彩礼为牲畜,其女未出嫁前,婚约废除由女方引起,订婚约一年的,将所有牲畜全部退还男方;订婚约二年的,牲畜及增值仔畜全部退还;三年或三年以上的,大小牲畜全部退还。因男方而解除婚约,男方只可取回牲畜。*道润梯步编注:《喀尔喀律令》,内蒙古教育出版社,1989年,第137页。

三、婚姻聘礼制度

(一)聘礼制度

卫拉特蒙古人的婚俗一般是凡婚姻嫁娶,以牛、羊、马、驼、酒为聘礼,先期送到女家,成婚之日,婿先至门,女家请喇嘛念经,婿至,女出,共持一羊胛骨,拜天地日月。然后婿向女方父母尊长行见面礼,婿及女交结其发,后在女家布置的蒙古包中完婚,婚后也举行一系列的有关婚礼的活动。*金海、齐木德道尔吉、胡日查、哈斯巴根:《清代蒙古志》,内蒙古人民出版社,2009年,第428页。

按照卫拉特的习俗,无论王公贵族或平民间的婚姻,男方都要送给女方家一定数量的聘礼,聘礼多为牛、羊、马、驼。不同身份之人,聘礼数额、婚宴应宰杀牲畜的数量也不同。上述规定,反映了聘礼是婚姻缔结的要件之一,并因身份、等级而有数量上的差别。换言之,不同阶级出身的姑娘,聘礼不同。《法典》中分别规定:官职诺颜、塔布囊(驸马)之女的聘礼牲畜数为三十个别尔克、一百五十匹马、四百只绵羊;小诺颜、小塔布囊之女的聘礼牲畜数为十五别尔克、五十匹马、一百只绵羊;四十户得木其姑娘的聘礼牲畜数为五峰骆驼、二十五头大畜、四十只绵羊;二十户收楞格和乞雅(侍卫)之女的聘礼牲畜数为四峰驼、二十头大畜、三十只绵羊。敦达库蒙之女的聘礼牲畜数为三峰驼、十五头大畜、二十只绵羊;毛库蒙之女的聘礼牲畜数为二峰驼、十头大畜、十五只绵羊。*道润梯步校注:《卫拉特法典》,内蒙古人民出版社,1985年,第67—74页。

上述条款详细规定了当时蒙古社会不同阶层在婚姻关系中聘礼的数量和品种。可以看出,当时蒙古社会的最主要的聘礼是牛、羊、马、驼。这与蒙古族是游牧民族不无关系,也反映了当时畜牧业的繁荣景象。

(二)媵者制度

《法典》中还有一个重要婚姻制度,即媵者制度,也称之为媵嫁制度,俗说嫁妆或陪嫁物。媵者制度是蒙古族的习俗,肖大亨在《北虏俗风》中记载说:娶亲时,其父“所赠嫁仪,如帐房、马驼、衣物、男女仆奴之类,辄以数百计”。*圣武亲征录 肖大亨《北虏风俗》,呼和温都尔、孟和吉雅、阿沙拉图译,内蒙古文化出版社,1985年,第265页。陪嫁给女儿的财物、牲畜及奴仆都称之为“媵者”(嫁妆)。《法典》中对媵者的数量做了具体规定。具体而言:职官诺颜们、塔布囊以及小诺颜、小塔布囊给的媵者数要根据所给聘礼牲畜数而定,一般与聘礼数基本相同,如要减少,亲家双方协商;四十户得木齐给姑娘的媵者是十个札哈(成衣)、二十个札达盖(布匹),马鞍、马嚼、大皮袄、棉坎肩(各一件),马二匹。如有人媵者,要以骆驼回谢。陪嫁的物品,要据其质、量给回谢礼;二十户收楞格给姑娘的媵者是五个札哈、十五个札达盖、一匹马、一峰驼。敦达库蒙给姑娘的媵者是驼马二、四个札哈、十个札达盖,娶嫁要根据物品之质、量给回谢礼;毛库蒙的陪嫁物是一匹马、一峰驼、大皮袄、棉坎肩、马鞍、马嚼。

从《法典》中规定的媵者制度来看,蒙古社会把媵者制度用法律的形式确定,成为蒙古婚姻法的一个重要内容。媵者制度不只是蒙古族的习俗,早在公元前16世纪商朝的时候贵族之间就盛行媵嫁制度。

(三)婚宴宰食牲数

《法典》第39条规定:四十户得木其的婚礼食畜,四头大畜、五只绵羊。二十户收楞格的婚礼食畜,三头大畜、四只绵羊。敦达库蒙的,两头大畜,三只绵羊。毛库蒙的,一头大畜、两只绵羊。*道润梯步校注.《卫拉特法典》,内蒙古人民出版社,1985年,76页。

从本条可以看出,法律规定可宰杀的婚宴食牲数量、种类因所娶嫁子女家庭的地位、官职而有所不同,依等级顺序由多到少。当然婚宴上宰食牲畜是蒙古族的传统习俗,是绝不能缺少的一个环节。蒙古人宰食牲畜,从成吉思汗大扎撒到元朝的法律,都规定用破胸屠宰法,而不使用穆斯林式的屠宰法,如违背则如法杀其人。

(四)义务婚姻

《法典》第40条规定:每年,每一得沁要为四户人家之子娶妻。有儿子的十户人家,要帮助一户娶妻。帮助之家资助牲畜可以从新人物引者中接受一札哈;资助绵羊者可从新人物引者中接受一札达盖;不得所要新人衣物;拒绝参加资助者,处罚两峰骆驼、五匹马、十只绵羊。*道润梯步校注.《卫拉特法典》,内蒙古人民出版社,1985年,78页。

这固然是保留了氏族互助的残余,另一方面也说明在当时的蒙古社会中盛行买卖婚姻,因聘礼昂贵,导致贫穷牧民无能力结婚。所以必须通过法律强制性规定,使牧民互助完婚,不仅能够解决人口缺少的问题,也体现了当时的互助完婚是一种政府的强制行为。

综上所述,《蒙古—卫拉特法典》当中的婚姻制度具有规范化、法律化的特征,对当时蒙古社会有普遍约束力,对蒙古社会的婚姻家庭制度的发展、社会的稳定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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