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正义的理论到关于正义的理论
——论马克思对黑格尔正义理论的继承与发展

2018-02-22 00:53李育书
学术论坛 2018年5期
关键词:黑格尔正义马克思

李育书

近年来,马克思的社会正义理论成为了热门话题,在关于社会正义问题的讨论过程中,学界对马克思的社会正义与罗尔斯乃至康德社会正义理论的关系作了较深入探讨,却较少注意到马克思与黑格尔在社会正义问题上的关联。其实,马克思的社会正义理论对黑格尔既有继承,也有发展,无论是马克思从黑格尔那里继承的内容,还是马克思进一步发展的内容,对当代社会正义理论都具有重要意义,值得我们进一步研究。

一、正义问题的由来与权利困境

当前,正义问题是一个重要话题。就正义问题的一般研究范围来讲,正义问题主要关注收入分配问题,如何化解贫困保障穷人的生活,进而讨论什么样的社会制度是公正的等问题。

在自由主义语境中,社会正义也非常重要,为了化解贫困实现社会主义,自由主义提出了它的解决方案,这以罗尔斯最为典型。罗尔斯从社会公正的角度出发,提出要实现社会的整体正义,必须做到分配正义和机会平等,最大限度地帮助改善处境最差者的地位。基于此,罗尔斯提出了正义的两个原则:“第一个原则:每个人对其他人所拥有的最广泛的基本自由体系相容的类似自由体系都应有一种平等权利。第二个原则:社会的和经济的不平等应该这样安排,使它们被合理地期望适合于每一个人的利益;并且依系于地位和职务向所有人开放。”[1]第二个原则讨论分配和福利国家,要坚持依靠第二原则“来安排社会和经济的不平等,以便使每个人都获益”[2]。社会的不平等应该这样安排,使它们“适合于最少受惠者的最大利益”[3],这样罗尔斯的第二原则就体现了一种社会的“基本善”,体现了平等主义的倾向,并明确在追求平等的方向上依靠国家对社会成员的财富占有进行社会调节。

对于罗尔斯主张的依靠国家进行收入分配再调节,诺奇克提出了尖锐批评。在诺奇克看来,主张政府进行再次分配,是没有权利根据的。诺奇克认为,个人权利是“神圣不可侵犯的。这种不可侵犯性表现在‘不要以某种特定的方式利用人们’”[4],个人不存在为别人进行负担的义务,社会上也不存在专门承担公共利益的载体,国家没有资格以公共利益自居,因此国家不可以对收入再分配提出要求,而应该在公民之间保持中立。诺奇克主张,一个最弱意义上的政府其道德根据就在于判定它是否侵犯了个人权利,“并不存在拥有利益的社会实体,这种社会实体能够为了自己利益而承受某些牺牲……国家或政府必须在其公民之间是严格中立的”[5]。诺奇克的批评非常关键,它反映了自由主义的基本观念——国家是保护个人权利的工具,国家不得侵犯个人权利。

因此可以说,在自由主义的理论路径中,社会正义问题的解决始终是个两难问题。一方面主张天赋权利,认为它是人类的基本权利;另一方面要求限制这些权利,主张对财产进行再次分配,但再分配的主张明显违背了权利保护的原则。进一步讲,对于贫困问题,国家是否应该干预?干预的限度在哪?自由主义在理论上并没有讲清楚,政策上也缺少一致性和连贯性。对此,必须绕开权利本位,进行新的理论探索,在这方面,黑格尔作出了重要贡献。

二、黑格尔对社会正义问题的重要贡献

当前,研究社会正义问题不能忽视黑格尔对社会正义问题的贡献,虽然黑格尔并没有像罗尔斯那样专门写一本《正义论》,也未像马克思那样写下多部经济学著作,但这并不妨碍黑格尔的贡献。黑格尔一直关心贫困问题,正如有学者指出的:“黑格尔是最先意识到以下这一点的重要哲学家之一,贫困问题是现代经济生活的主要问题。”[6]为此,黑格尔对贫困与社会正义问题作出了深刻论述。

(一)黑格尔对自由主义的批判

自由主义话语中,正义问题的根本症结在权利问题,在于自由主义的抽象观念——自然权利和原子个人,黑格尔对这些抽象观念作了深刻批判,深化了对正义问题根源的认识。

第一,关于自然权利。自然权利主张人的天赋权利,认为人人享有与生俱来、不可剥夺的权利。正是凭借自然权利,人们才可以订立社会契约,成立新的国家,国家的目的在于保护权利。黑格尔指出,自然权利虽有历史贡献,但它的基础是不牢靠的,它是抽象的,不具有现实性。“黑格尔对自然权利传统最有说服力的批判是在《对自然法的科学研究方法》一文中”[7],在该论文中黑格尔把自然权利分为经验的和形式的两种,前者以霍布斯和洛克为代表,后者以康德和费希特为代表,二者都是抽象的权利。

对于经验的研究方法,黑格尔认为,经验的研究方法并不能论证权利的“普遍性”,经验性的东西存在着无思维的混乱,经验主义的自然权利不具备普遍必然性,其内容总是任意的、偶然的、个别的,“经验主义不能确立它想证明的东西”[8],仅仅是停留在抽象的自在阶段的法或权利,这种自然权利只能是“没有形式的内容”。对于形式的研究方法,黑格尔首先肯定了康德和费希特哲学对无限性的考察超出了经验的有限性,但是黑格尔认为形式的自然权利仅仅是作为一种普遍的道德有效性预设,自然权利的“理念并不是出于差别,而且理念的东西没有达到实在性,这样的实在仍然处于理性之外”[9],因此这样的权利是没有内容的,正像他在理论理性中所规定的范畴一样,它是“没有内容的形式”。

第二,关于原子个人。原子个人主张每个人都是独立的个体,具有独立自主的地位,这种地位不必依附于他人,每个人都是自己的决定者。原子个人是单个意志原则的集中表达,也是社会契约论的基础和出发点。在黑格尔看来,“这个自由主义所揭示的原则以个人的意志为依归,认为一切政府都应该从个人明白的权利出发,并且应该取得各个人明白的承认”[10]。但原子个人的原则同样是虚幻不实的,一是因为原子个人观念是抽象的。黑格尔把原子个人看作是近代主体性哲学的观念表现,是近代的单个意志的抽象反映。在黑格尔看来,个人本身只有成为特定国家的成员才具有客观性、真理性。“由于国家是客观精神,所以个人本身只有成为国家成员才具有客观性、真理性和伦理性,结合本身是真实的内容和目的,而人是被规定着过普遍生活的。”[11]二是因为原子个人的假设不符合社会历史事实,并非先有原子个人才有国家的。“它假定不存在任何国家制度,而只存在着集合在一起的原子式群氓。群氓怎么能够通过自身与别人,通过善、思想或权力而达到一种国家制度。”[12]

所以,原子个人虽然能够有力地主张人的主体地位,但是,原子个人观念本身是虚幻不实的,它反映的是近代抽象意志的原则,不具有现实性。要实现社会正义,必须要对它们进行扬弃。

(二)黑格尔的正义方案

黑格尔不但批判了正义问题上自由主义的抽象概念,还提出了一整套的正义理论方案来落实社会正义,主要包括对权利的改造与对国家原则的重新定位。

第一,承认的权利。在权利的根基问题上,黑格尔主要贡献在于通过承认的法权化解了天赋权利,他看到,“任何权利都不能建立在我随心所欲的基础上”[13]。权利离不开承认,要靠承认才能获得,没有承认就没有权利,所谓的自然权利也好,天赋权利也好,本不是既定的。真正的“权利”是在国家中、通过相互承认的过程、以法的形式确立下来的,获得国家承认的权利才是真正的权利;反之,天赋的个人权利只是个人的任意。黑格尔在讨论同业公会时也说过,个人的抽象权利是危险的偶然性,需要把它从偶然性中解放出来获得承认,黑格尔反对的就是这种抽象权利、天赋权利。在黑格尔那里,他从意志来建立权利,但这权利只是抽象的法权,而不是社会国家意义上的权利。意志虽是权利的根源,但不同的意志会发生冲突,也就演变成权利之间的冲突,因此意志必须外化,并且以特定的方式便于他人承认。这样说来,真正的权利必须依靠国家与法来确立和保障,通过伦理关系确立的权利才是真正的权利。

第二,社会正义原则。除了建立承认的法权,黑格尔还确立新的社会原则代替原子个人的原则。霍耐特曾总结出法哲学的爱、法律、团结三种承认模式来对应《法哲学原理》中“伦理阶段”的家庭、市民社会、国家三个阶段。家庭的基础在于“爱”,市民社会的基础是“正义”,国家的家庭和市民社会的统一,把家庭和市民社会的原则涵盖在自身之内,“国家是有自我意识的伦理实体,家庭原则和市民社会原则的结合”[14]。所以可以说,国家的原则是“爱”和“正义”的结合。

现代社会以权利为本位,社会秩序建立在个人权利之上,难以实现真正的社会公正。因此,需要以爱与团结作为社会的基本原则,超越权利本位,作为社会的基础,最终让国家成为伦理共同体。国家把家庭的原则吸收在内,成为一个大的家庭,对待共同体的成员犹如对待家庭成员。市民社会并不排斥法律,而是实现了形式的正义。国家不是契约的产物,而是文化的产物,是一个历史文化共同体,共同的文化历史身份产生的纽带,才使得成员之间紧密团结在一起。在此意义上,黑格尔的国家之原则就呼之欲出了,它既尊重权利,又呼吁团结,更以家庭式的关系来关爱其成员,这方显国家之正义,而不再是冷冰冰的保护权利之工具。“在对个人自由的阐述中,也同时将自由的机制构成包括进去,这样就能在相同的等级上,也同时展现一种正义的社会秩序的轮廓。”[15]国家不是维护权利的工具,而是社会正义的现实,黑格尔通过对国家原则的改造使得社会正义得以实现。

三、马克思对黑格尔正义理论的继承

马克思对黑格尔的继承不仅仅在于人们通常关注的思想方法,在社会正义问题上,马克思也继承了黑格尔的思想,它主要体现在以下两个方面。

(一)马克思对抽象观念的批判

马克思同样否认抽象观念,批判原子个人与自然权利,某种意义上说,马克思对黑格尔的原则基本照单全收。在《论犹太人问题》中,马克思就批判了权利、公民权利等政治观念,在《德意志意识形态》中,马克思进一步在思想原则高度表明了对黑格尔批判抽象思维的赞同。

近代抽象思维是一种典型的知性思维,它反映的是现代社会的主观性。抽象思维典型特征是形成一般的概念,并不加反思地使用这种抽象观念。对于这种主观思想,黑格尔曾作出过批判,当代哲学家伽达默尔还曾对黑格尔的批判作过分析。伽达默尔说:“我们一般使用的反思概念被黑格尔叫作‘外部的反思’……黑格尔认为这种外部反思的过程是诡辩论的现代形式,因为它任意地把给定的事物纳入一般原则之下。”[16]所谓把“给定的事物纳入一般原则之下”指的是随意赋予外在的普遍性,生搬硬套地发明些抽象的概念,然后对事物赋予一个抽象的概念,这个概念没有任何具体的内容,是一种虚假的普遍性。对此,很多研究者也指出:“在黑格尔看来,主观思想的基本形态,即外在反思或形式推理,归根结底是以对内容的阉割、以抽象的形式主义为其本质特征的。”[17]马克思同样批判这些抽象思维,认为它们“赋予自己的思想以普遍性的形式,把它们描述成唯一合乎理性的、有普遍意义的思想”[18],实际上它们只是一些特殊的观念取得了抽象的形式,既不具备宣称的普遍性,也不具备真实的内容,只是一种外在的、无内容的抽象概念。马克思提倡的是具体的方法,这一方法与黑格尔批判近代自由主义时所采用的方法如出一辙。

(二)马克思对意识形态的论述

马克思在批判抽象思维与抽象观念的基础上,还进一步把它们归为“意识形态”。在马克思看来,无论是自然权利还是原子个人等观念,在根本上它们都是意识形态。严格说来,马克思的意识形态一词正是来自于黑格尔的《精神现象学》,在《精神现象学》中黑格尔描述了人类历史上意识的诸种形态,比如斯多亚派、启蒙等诸形态,把它们看作是意识的一种形式。之后,马克思再进一步对“意识形态”这个词作了进一步界定,认为抽象的观念本质上都是不真实的,都是观念的抽象形式,都是“意识形态”,“因此,道德、宗教、形而上学和其他意识形态,以及与它们相适应的意识形式便不再保留独立性的外观了。它们没有历史,没有发展……不是意识决定生活,而是生活决定意识”[19]。也正因为此,马克思在描述历史时才会指出,如果说只有一门科学的话,那就是历史科学。不同的意识形态只是在不同的角度上为历史做注脚,抽象的意识形态反映了一段时期人们的观念与想法,正义观念也是如此,不同的正义观念只是不同意识形态的表达,根本而言是抽象的。

因此,总体说来,马克思接受了黑格尔对正义问题的看法,认识到当代正义问题的症结是权利问题;马克思也接受了黑格尔对自由主义的批判,并把自由主义的相关抽象观念进一步总结为“意识形态”。这些观点是非常深刻的,也非常典型地反映了黑格尔对马克思的影响,讨论马克思的正义学说,不能忽视黑格尔的理论贡献。

四、马克思的社会正义理论及其主要意义

马克思虽接受黑格尔对社会正义的理论批判,但他并没有接受黑格尔的方案,既因为黑格尔的方案有让他不满之处,更因为他对正义问题有进一步的理解,这个理解至今具有重要意义。

(一)马克思对黑格尔正义理论的扬弃

黑格尔把正义问题的解决落实在国家身上,国家代表正义,国家实现正义,而马克思无意在这条路上再走下去,因为在马克思看来,黑格尔依然是在传统的政治制度路径上来解决正义问题。而正如我们知道的,青年马克思在步入社会不久就经历了物质利益难题,那时的马克思就已经认识到,“法的关系正像国家的形式一样,既不能从它们本身来理解,也不能从所谓人类精神的一般发展来理解,相反,它们根源在于物质的生产关系”[20]。甚至如有些学者指出的:“马克思认为,法权制度在社会生活中仅仅扮演次要的角色。”[21]正因为此,马克思已经不再试图在政治制度范围内来解决正义问题,而是首先把正义问题的解决变成了如何认识社会正义问题。

黑格尔把国家看作正义的实现,但对马克思来说,这是一种抽象的实现,国家本身是有待考察的,国家本身反映的是社会经济关系,而不是独立抽象的公正之物,国家制度本身属于上层建筑。马克思在《德意志意识形态》中指出的:“德国哲学从天上降到地上;和它完全相反,这里我们是从人间升到天国。这就是说,我们不是从人们所说的、所设想的、所想象出来的东西出发,也不是从口头说的、思考出来的、设想出来的、想象出来的人出发,去理解有血有肉的人。我们的出发点是从事实际活动的人。”[22]黑格尔的抽象方案、黑格尔对国家的过分理想化设定是无法满足马克思的理论需要的。所以,马克思最终没有接受黑格尔的方案,而是以另一种方式深化了对正义问题的认识。

(二)马克思正义理论的基本观点

马克思不满于黑格尔的社会正义方案,认为黑格尔的方案最终堕入了近代政治哲学的俗套,黑格尔探索的在既定制度框架下实现社会正义这一方式根本上也属于意识形态。对于正义问题,应该转换关注的视角,在这方面,马克思作出了独到的贡献,主要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第一,马克思对正义问题之经济基础的说明。在马克思看来,传统的正义“是一个法权概念,是一个与‘法律’和‘权利’相关的概念”[23]。而我们真正需要探讨的是正义问题背后的社会经济生活,现实的苦难需要寻找现实的根源,这个根源就在于社会经济关系。为此,与其抽象地讨论何为正义,不如转换视角,说明正义问题背后所反映的社会经济关系与社会发展形态。

从马克思的论述来看,并没有确定不移的正义标准,古往今来不同的社会形态对正义的看法并不一致,为此,有人批评马克思在正义标准问题上属于“相对主义”,即不承认普遍的价值标准。实际上,马克思不是也不会成为相对主义者,只是,马克思重在强调没有固定不变的正义,正义本身从属于社会经济关系,社会经济关系才是人类社会古往今来唯一真实的秘密。在《政治经济学批判〈序言〉》中,马克思指出:“我们判断一个人不能以他对自己的看法为根据,同样,我们判断这样一个变革时代也不能以它的意识为根据;相反,这个意识必须从物质生活的矛盾中,从社会生产力和生产关系之间的现存冲突中去解释。”[24]这是马克思对正义问题的唯物主义的扭转,即没有固定的正义观念,正义原则是历史的,“关于正义原则实际的规范要求随物质条件的改变而改变”[25],与其抽象地讨论正义,不如关注观念背后的经济基础。

第二,马克思对资本主义与正义关系的认识。资本主义本质上是一种生产方式,是一种社会组织形式,这一组织形式带来了人类根本生存状况的改变,需要我们对它作出深刻认识。马克思对资本主义作了深入研究,认识到资本主义生产方式所占的支配地位,当前的社会正义问题离不开资本的作用,在此基础上,马克思还特别说明了资本主义条件下剩余价值的产生过程与特点。在马克思看来,资本主义以雇佣劳动为前提,资本家雇佣工人从事生产并支付工人工资,但是工人生产出来的价值并不等于工人得到的工资,而是远高于工人所得,这其中的差额部分就是剩余价值,剩余价值被资本家攫取了。在很多研究者看来,马克思对剩余价值的研究充分说明了资本主义制度本身的非正义性,工人辛苦劳动却只能维持最低生存,资本家无所事事却肥得流油,这充分说明资本主义制度是不正义的,剥削劳动是不正义的。“马克思之所以认为资本主义不正义,这主要是因为,作为一种剥削制度,资本主义没有按劳分配,而且因为它没有在生产的可能性范围内满足人类的需要。”[26]这种批判当然具有强烈的道德色彩,反应了一般的正义观念,但这并不是马克思正义理论的核心,如果马克思的思想停留于此,那也将与各类道德学家无异。

在当代学者艾伦·伍德看来,马克思描述资本的作用、揭示出剩余价值的产生,根本目的本不是要对资本主义作出道德批判,并不因为资本家取走了本属于工人的剩余价值,所以资本家就是不正义的[27]。“马克思对资本主义的攻击是在攻击这个制度的总体,而不仅仅是它的分配方式。”[28]笔者同意艾伦·伍德的观点,马克思批判资本家的剥削,但并不意味着很少的或者没有剥削的资本主义就是正义的了,比如在《哥达纲领批判》中当拉萨尔派主张合理工资时,或者有社会革命家要求个人合理报酬时,马克思就指出,资本主义本身就是以雇佣劳动为前提的,这本没有正义与不正义之分,哪怕资本家未多得分文,这也不能说明资本主义是正义的,“这个平等的权利总还是被限制在一个资产阶级的框框里”[29]。对于很多人一直指责的资本家攫取了剩余价值,马克思虽然也很愤慨,但他更多的是科学地描述进而揭示资本主义生产方式,揭示社会发展现实与社会发展目标,绝非简单的道德谴责,在此意义上,马克思对资本主义的讨论是超越“正义”这个维度的。

第三,马克思把社会的正义变成了正义的社会。马克思是在社会历史发展中来讨论正义理论的,因此,如果一定要追问马克思的正义方案是什么的话,其实,比起在既定社会条件下抽象地设计一套正义的方案,马克思更愿意设定的是正义的社会,正义的社会是在马克思的科学社会主义的相关理论中解决的。所以,马克思对资本的批判,最终从属于他对社会历史发展规律的解释,资本是社会发展的一个特殊、具体形态,它从属于马克思对于社会正义问题的根本认识。这并不是说马克思不关心现实的苦难,恰恰相反,现实的苦难曾经是促使马克思走出黑格尔立场的重要因素,但是对于现实的苦难,马克思的解决方案不是空想的或拉萨尔式的,不是抽象地要求平等的权利,而是从根本上思考这种社会制度及其背后的因素,思考社会变化发展的动力,找出人类最终解放的现实力量。“共产主义对我们来说不是应当确立的状况,不是现实应当与之相适应的理想。我们称之为共产主义的是那种消灭现存状况的现实的运动。”[30]在此意义上说,马克思的正义理论从其出发点就与一般的正义理论不一样,它不是要给出一个现成的方案,对于马克思来说,“正义的追求是无用的”[31],社会正义问题化归于正义的社会,变成了马克思主义的社会发展规律和历史发展目标的理论,变成了科学社会主义的学说。

(三)马克思社会正义理论的重要意义

当前,追求社会正义,追求分配的公正无疑是重要的,关爱并帮助社会困难群体也是必要的。但是,正如之前分析指出的,如果我们对当下正义理论不作追根溯源地分析,往往容易陷入各种局限之中。因此,马克思的社会正义理论的根本意义不在于对既定的分配作出具体的规范要求,而是我们分析社会正义问题的基本工具,即使如此,马克思社会正义理论还是具有相当重要的意义。

第一,马克思的社会正义理论是“批判”的。马克思没有简单地继承黑格尔的方案,就已经说明了马克思不愿意继续在抽象建构的路径上继续走下去,而是走上了批判的路径。马克思的正义理论首先是衡量形形色色正义方案的检验剂。它既能够认识到不同正义理论背后的社会经济利益以及它们的意识形态特征,认识到正义理论背后的经济关系,才可以看穿某些包装起来的正义理论背后的利益诉求,又能够认识到正义理论的抽象性,最终避免犯下抽象性的错误,避免抽象地设计出一套整全的具体应用程序,须知,没有一个可以能包治百病的具体方案,但凡主张可以解决一切正义问题的方案,往往是首先需要接受批判性考察的方案。

第二,马克思主义对正义的最终评价标准是“历史”的。所谓历史,即从历史发展去评价正义,这并不是说,马克思对于资本主义没有道德批判,而是说,我们不应以单纯的“应然”去要求马克思的正义理论,不要把马克思降格为空想社会主义或拉萨尔派等,认为马克思只是一个道德批判者;我们更应该看到,马克思对于近代多数空想主义者的超越正在于他对资本主义作出历史地评价。对于正义问题也是如此,正义要应该接受历史的考察,既考察其历史源头,又考察其历史地位,更考察其历史的发展。须知,在马克思看来,各种观念本身就是历史的产物,正义问题不是静态的,而应在历史发展中得到解决。为此,应该以一种批判的方式去认识事物内部,认识历史发展的真正动力。正义的方案应该是具有历史性意义的,是符合生产力与生产关系基本矛盾论述并能够推动生产力发展的,正义的标准不在于特定社会阶段的道德标准,而在于历史发展的基本规律,这才是马克思正义方案的历史维度与过人之处。正是在此意义上,我们说,马克思虽不像其他学者们提出具体的、一揽子的正义方案,但在马克思的理论中,正义问题从来不是空白。

五、结 语

总的说来,社会正义问题的确是一个重要问题,既有理论意义,更具现实意义,讨论社会正义问题,我们不应忽视黑格尔对马克思的影响,黑格尔的理论批判对于马克思的社会正义思想起了基础性作用。当前,讨论正义问题更不应绕开黑格尔,黑格尔对正义抽象原则的批判以及社会基本正义方案的论述,既有“破”,又有“立”,这奠定了黑格尔在正义问题上的历史地位。

马克思肯定并继承了黑格尔对抽象理论的批判,但是,马克思最终没有成为一个黑格尔主义者,正如有研究者指出的,“黑格尔重点描述了内在自由实现的机构及其制度,马克思则着重阐述了彻底改变社会现实的社会力量的状态和历史任务”[32]。马克思在黑格尔的帮助下认识到了近代正义问题的抽象性,认识到正义问题的意识形态特征,但马克思没有急着去回答什么是正义,也没有急着去规划正义的具体路径,而是指出抽象的正义本身没有意义,正义观念本身属于意识形态,与其讨论抽象的概念,不如关注正义背后的社会经济关系。马克思没有规划具体的正义方案,不等于他不关心正义理论,更不等于他对当代正义理论毫无影响,他分析正义本身的话语特征,批判各种正义方案,思考正义的历史实现,以正义的社会代替社会正义,这些思想都具有重要的意义。因此,虽然他的理论看上去更像关于正义的理论,但不可否认的是,他的理论对于进一步认识正义问题和探索正义问题可能的向度都是具有重要启发的,马克思的工作当然构成了正义理论的独特表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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