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物质文化遗产知识产权保护的实践分析

2018-03-07 18:41李晓清
文化创新比较研究 2018年15期
关键词:文化遗产知识产权物质

李晓清

(韶关市文化馆,广东韶关 512000)

众所周知,我国五千年的历史孕育了丰富的种类繁多的文化遗产,其中就包括许多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它是我国几千年来劳动人民智慧和汗水的结晶,也是联系着民族团结,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重要纽带。

1 非物质文化遗产知识产权保护的必要性

1.1 全面保护非物质遗产的需要

一方面,年轻一代认为非遗的发源地无法跟上社会发展的步伐,已经完全淘汰,应秉持着“取其精华,去其糟粕”的精神将其淡忘在角落[1]。另一方面,非遗的物质性也是法律工作对其进行保护的一大难题,人们对社会经济的要求越来越高,在此过程中会有许多突出的利益诉求点,这也就导致了非遗逐渐被人们所淡忘。

社会的文明程度不断地发展,也正是这一背景,使得非遗进入了人们的视野,我们应当保护好非遗,杜绝任何不正当利用,促进其持续发展。

1.2 充分保护继承人传播人员利益的需求

非遗作为文化资本,其中蕴含了开创者与传播者的思想观念和精神情感,这些内在的精神在发展传播的过程中应该受到征服法律的重视和保护。也可以向他们提供一定的金钱上的报酬,这也会使他们更加用心的保护非遗,进而促进了非遗的保护工作。

2 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知识产权保护可行性

2.1 “非遗”与知识产权保护客体相符合

我们在客体方面讨论就需要理解客体内涵。人们的生活离不开社会的发展,非遗也离不开,所以两者息息相关。将社会凝缩起来,也就是非遗的真正隐含的寓意。这样看来,非遗和知识产权制度在客体上还是有一定重合的。这里还有另一个方面需要我们注意,就是知识产权可以在非遗本质中逐渐得到完善和进步。

2.2 “非遗”保护目的与知识产权一致

知识产权的相关法律制度其目的在于保护智力成果开创者的合法权益,以这种方法刺激人们的积极创造性,促进人类社会知识文明的进步和对非物质文化的保护,当然,其还有一个重要目的即可以通过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来为这些知识的创造者和传播者提供一定的利益,促进人们对社会精神和文明的建设。

2.3 “非遗”权利与知识产权权利均为专有

知识产权所保护的主要对象就是人们的独创性和开发性,这是依靠人们的想象力来创造出来的,对这种具有创造性思维的人进行一定形式的鼓励,使其享有一定的特权。这样的做法可以鼓励更多的人为全人类还未克服解决的难题贡献力量、发挥独创精神。

3 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知识产权保护存在问题

3.1 非遗归属主体不明确,完整持续方面无保障

第一,在认定权利主体存在着一定问题。根据著作权法规规定,制造者现有对应权利,但非遗是千百年来无数劳动人民的结晶,可以这么说,非遗存在着广大的群众基础,每个人都是非遗的所有者[2]。而保护非遗需要明确到底谁是权利所有者,谁拥有最多创造性标志可以带领非遗相关群体跟、更好的保护非遗并实现非遗的真正价值。在这方面,判断难度很大也很复杂,我国目前对这方面还没有明确法律来规范。

第二,在保护期限方面也存在着问题。对于非遗的文明成果需要保护多久,著作权法律规定著作要保护五十年,之后创造者就不能在对其独享,而是放入社会属于公共范畴,,每个人都可以利用享有公共资源。这样的法律规定可以激发人们创造新事物的热情,推动社会的文明不断进步。可是非遗这方面就行不通,非遗是千百年来人类智慧文明的缩影和精华,如果硬要加上期限不仅不能帮助国家对非遗进行保护,反而是加大了保护非遗的困难。

第三,作品创造力和整体观存在问题。非遗是一个国家历史文明的缩影和演进象征,随着历史长河不断发展繁衍,可以说非遗不仅有着外在的表现形式,同时也有着内在的含义与韵味。而著作权仅仅是对作品外在形式有所规定,对其内在情感并不关注,所以单单著作权并不能保护好非遗。

第四,非遗保护的难度大和保密水平低。我国非遗一般存在于少数民族特色地区,大都位于我国中西部偏远地区,这里的人们文化程度普遍偏低,法律意识淡薄,尤其是对非遗文化没有法律认知,这就给一些居心叵测之人带来可趁之机。他们进入这些地区向没有防备的本地人打听探勘当地非遗文明,利用商业途径给我国非遗带来巨大损失。

3.2 完善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知识产权保护制度

3.2.1 理清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知识产权保护法律关系

明确主体大致分三类(1)传承人:作为非遗文化发展的主要组成部分,传承人在传播非遗的过程中起着重要的作用。他们代表了该遗产所具有的文化内涵,并熟悉其中技能。在一定的范围内能够具有代表性的、熟练的将非遗传播下去。(2)社会群体,由于大多数非遗具有民族特性,即以种族或者生态部落为单位形成,所以民族部落也会是非遗主体。(3)国家政府,当我们普通群众无法区分传承者和国家政府时,国家就需要来解决这个问题。从各种权利角度来说,国家在非遗里面担任着主体角色,可以将非遗作为所有物进行占据分配和利用。所以保护非遗不仅是个人和群里的责任,国家在这个方面也担任着重要责任。

3.2.2 明确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知识产权侵权责任

现认为,侵犯非遗知识产权破坏行为,是指没有获得非遗所有人同意和认可而直接使用。以下为非遗侵权行为的几个类型

第一,将非遗和它演变出来的产物纳入实际行为活动时,行为里没有运用适当的方式将其内涵意义表达出来,或者对其思想理解有所偏差。

第二,非遗利用者私自将非遗里面不适当的内容拿出来利用,还有部分群体将其申请为商标进行注册,也不顾他人的反对。这种行为会给当地非遗保护和传播工作带来很大的困难。

第三,利用自己所获得传承人的同意后,不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对所获利益进行适当分配,这种行为会使非遗保护操作无法真正落实,也会影响保护非遗范式。

3.2.3 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知识产权保护具体制度的完善

法律关系的构建在非遗领域引入著作权的相关内容是完全可以进行的。著作权是用来保护作品写作人的权利的,这也就符合非遗实践操作。

3.2.4 合理利用群众的力量

合理利用群众的力量对于非遗保护实践具有跨时代的意义,原因分为两个方面,首先,非遗是由特定地区生活的人们经过世世代代的演进发展而来的,也就成了这个部落的显著特点,大家都对非遗的显著特点知晓了解,在这个地域生活的人可以和该非遗的创造者和传播者一起保护非遗,将非遗的实践操作进行到底。其次,在产生地非遗可以得到当地居民的共同保护和利用,当然也可以在合理利用的范围内收获一定利益,这样也可以扩大其影响力,使更多的人们了解非遗的文化内涵底蕴[3] 。

4 结束语

非物质文化遗产是一个国家民众群体千百年来的智慧结晶,是全体人民不分种族的共同精神财富,保护非遗就是保护我国的优秀文化成果,这也需要我们每个人共同努力,致力使非议的保护工作更上一层楼。

[1] 王黎黎.“非遗”知识产权保护的误区与矫正——基于四川省立法与实践的对比[J] .中央民族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5(4):61-67.

[2] 胡光,孔丽霞.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知识产权保护——基于宁夏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分析[J] .北方民族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6(6):123-125.

[3] 陈峥嵘.四川省少数民族地区非遗知识产权保护探索[J] .阿坝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16(4):31-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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