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刑事诉讼中证人证言质证的不足与完善

2018-03-07 18:41刘云飞卢晓熳
文化创新比较研究 2018年15期
关键词:证言出庭证人

刘云飞 卢晓熳

(重庆医科大学公共卫生与管理学院,重庆 400016)

1 我国刑事诉讼中的证人证言

1.1 证人证言的概念

证人证言是指除了当事人以外的其他人,在案件正在发生的情况下,有条件的真实了解到事实真相的人的说辞。通常是侦查人员加以询问,同时记录在案的。此类人员与案发情况的直接接触或者间接接触,都对判定结果有极大帮助,使得案件实际情况澄清的概率得以上升。

1.2 诉讼程序中证人证言的特点

证人证言不同于物证,物证是实际存在的,能直接的接触并提取,用于审查当事人对错。不过证人证言是人为的主观意识,会根据自身的经验、学识、精神状况等客观因素下意识判断的影响,使其在刑事诉讼法中具有主观性、反复性、不确定性等缺陷。

2 我国刑事诉讼中证人质证的相关规定

2.1 证人资格

根据我国刑诉法相关规定,只规定了不能作为证人的限制条件,精神状态不合适的人、学识经验与证人年龄不符(除了该证人的智商高于同龄人或者阅历比同龄人丰富)的人、以及单位组织等的证言不能被采纳。而且就证人资格而言,我国法学界还给出了不同定义,比如证人能力等。

2.2 证人证言质证的研究意义

通过对证人证言的质证,可以让控辩双方针对证言的合理性和真实性进行深一层次的争辩,也可以让法官通过此过程准确把握证据的采信与否,也避免虚假证言的出现。同时它也是“诉讼理论和司法实践双重要求的体现”,更是衡量一个国家刑事诉讼制度是否科学和进步的重要标准,现已成为现代刑事诉讼的基本要求。作为当今各国刑事诉讼法中必有的证据形式之一,其在程序上应该做到完善,没有缺陷的证人证言才能保障法律在社会上运用时的公平公正,才能更好提醒法官的执法态度。所以,证人质证制度应运而生。在证人出庭作证时法官可以更直观的观察证人的一言一行,以及证人的面部表情和情绪变化,提升了证人证言的准确力和可信力。

3 常见的证人证言质证模式

3.1 两大法系证人出庭质证模式

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在不同的历史中所产生,因此其历史背景、立法目的等方面具有差异性,这种差异性使得两者法系的特点突出。同时都表现在不同法律上,在刑事诉讼法上也不尽相同。

英美法系的质证模式:证人证言质证模式是与法官和控辩双方在审判中的地位和作用相适应的。英美法系国家选择了以控辩双方为主导的、当事人推进的反询问证人证言质证模式。

大陆法系的质证模式:证人证言质证模式的审判是以法官的权力为主导,采用的是职权主义。采用大陆法系的国家比较重视主权的威性,法官办案思路是审理案件中推动案件发展的主干,称为法官中心主义。因此在证人质证过程中,证人证言及时询问过,依旧取决于法官判案思想,取决于法官在审核案件证据时的认可度。

3.2 不同证人出庭质证模式的利弊

3.2.1 英美法系

英美法系中的反询问模式在我国的法学界的学者们,更习惯用“交叉询问”、“交互询问”等词汇。其反询问的主要目的在于:(1)通过交叉询问让质疑方认可证人证言及证明内容;(2)对于案件事实的最终查明提供帮助;(3)虚假或存在重大瑕疵的证言不予以采信。

虽然质证过程中证人的参与可以让案件审理公开化、直接言词化,但过度的质证可能会影响法官的判断力,而且证人的主观因素也会影响到审判案件的进度,导致在案件审理中的效率降低。

3.2.2 大陆法系

大陆法系强调以法官为主导,有序的庭审过程有利于案件的思绪清晰和调查进度,其目的是为了让法官在判案中拥有独立的思想,对法律的尊重。法官的地位在证人证言质证时,会给公民带来权威的心理,产生对法律的尊重和敬畏感,同时也避免受其他因素的干扰,使得司法独立得到更好地体现。

但这种模式的弊端也比较明显,部分法官在办案中可能会有不平等行为,这样会导致公民从自我角度唾弃法律的不公,从而在事件发生时动摇法律的权威性和公正性。

4 我国的司法现状

4.1 我国的立法选择

我国在庭审时对于方式作出了改革,是从纠问式审判方式向对抗式审判方式转变,证人证言质证模式强调公诉人、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作用的发挥[7] 。我国法律的历史演变过程中,刑事诉讼法在古代并非成文法典,只是不成文的规定,所以在程序上的法律条文尚不成熟。刑事案件中的证人对于出庭质证概念模糊且不关注,导致立法目的与司法实践的差距性,使得刑事诉讼法的司法改革步伐赶不上立法改革。

4.2 我国证人证言质证的司法现状

中国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时,必须贯彻落实依法治国的基本国策,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违法必究、执法必严。然而司法实践与立法立意的表达相距甚远,在我国刑诉法中对证人证言质证的法规在审理程序上有时形同虚设。根据相关数据所显示在经济发达地区,其证人出庭质证刑事案件不高于4%,而发展较落后地区的数据更为偏低,甚至不足1%。

在庭审时,常常没有证言的实际陈述人在场,只用纸质笔录来代替,让证人证言的片面性增加、可信度降低。所以对于证人证言的质证的现状需要透析问题并加以改进,使得证人证言在证据能力上实现价值,而不是只有冰冷的字迹,人们只能看到它的存在,却无法感受辩证的过程。

4.3 现有证人证言质证模式的问题

庭审时采用的书面证人证言质证,证明人员不在场对证人证言确定真实性会产生以下问题,1、使得证人证言的真实性低,对于证人是否被胁迫,威逼利诱等违法手段而作出的证言行为无从考究。2、使社会造成藐视法条的心理。3、书面笔录不仅内容易片面、存疑问题不利于核实,而且还有被篡改和伪造的可能性,从而导致冤假错案产生。如呼格吉勒图案直到2014年沉冤得雪宣判无罪。因为案件不公开审理,对于证人证言的质证实践欠缺,使执法人员过度追求结果,从而轻视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无辜者冤屈入狱、反而让真凶逍遥法外。

因此侦查人员案件处理过程,重视案件公开性的同时,也是为了证据的可行性。而且核实其他证据的同时,对于证人证言的审查态度也应当保持统一,调查其真实性对于审理案件而言有利无弊。

5 关于完善我国证人证言质证模式的建议

5.1 刑事庭审中证人的制度完善

基于证人证言质证的司法现状,使得我国证人出庭率低,为了改善这种现状提出以下几点建议。

5.1.1 证人保障制度的完善

我国司法实践中证人出庭率低,和证人常见的怕报复、怕麻烦心理有着很大的关系。所以证人保障机制的有效解决是提高证人出庭率的关键。对证人原有的信息加密封存,在质证时使用保密局经过技术编制的身份,及时法官也不知道证人的真实身份,但检察院的反贪局起到监督保密局的作用。环环相扣的同时不仅保护了证人的安全问题,还提升了案件的审判效率。

5.1.2 证人补偿制度的完善

证人在出庭质证的过程中,定会有耗费时间、金钱损失、精神消耗等客观因素的存在,而这些客观因素恰恰是证人不愿出庭的重要原因。虽然我国目前尚未制定补偿费用的计算方式,可以借鉴美国在补偿机制中制定的普遍计算方式:按时间计算的作证日补助+按里程计算的作证交通补助+按实际支出记的其他费用[8] 。根据我国的经济情况来制定正确的补偿计算方式,明确报销的明目和报销的金额上限等,使证人出庭保障更具备可操作性。

5.2 清楚界定庭审中法官与辩护人的地位

审理案件程序上完善,只能解决机械化的问题。然而提升法官自身职业素养,清楚界定自身在法律上的定位,对于公民法律观念的正确普及在证人质证的改革道路上起到促进的作用。

5.2.1 权衡控辩双方的权利

法官在法庭上要认清自己,要做到不以权服人,应该以理服人、以法服人。控方要树立自己的执法观念,将人民利益放在第一位,不能目中无人。当事人和辩护人要遵守法律规定和职业道德,不做扰乱审理秩序的事情。对于自己的证言有认真负责的态度,而不是根据自己的主观情绪胡言乱语,这样只会让法官的职权度上升,老百姓的正义感下降。

5.2.2 明确控辩双方的权力

法官应当摆正自己的执法态度,严肃和权威性具备的同时,应以法律和案件真相为主。避免虽然法律规定证人有协助执法人员办案的义务。但证人仍以诸多借口不出庭的情形发生,在此对于法律观念的宣传要做到准确广泛,证人证言的核实能让犯罪嫌疑人对自己的所作所为及时承担后果,加以改正,也让被害人得到心灵上的慰藉。

增强质证的对抗性是必要的,但也要注意对度的把握、平衡两者之间的关系。执法人员的控辩能力强于证人控辩能力导致证人在质证对抗时的唯唯诺诺,而一味增强质证对抗性会让证人质证工作量上升,延缓诉讼效率。

[1] 唐丽芝.刑事庭审中证人证言质证问题的实证研究[D] .西南政法大学,2014.

[2] 钱叶六,顾晓军.刑事证人出庭作证难原因分析及对策[D] .江苏警官学院学报,2004,(4).

[3]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M] .北京:中国法律出版社,2005:10.

[4] 郑毅.论电子数据独立证据地位确立的法律意义[J] .学理论,2014,(13).

[5] 王进喜.刑事证人证言论[D] .中国政法大学.2002.

[6] 黄鑫.刑事诉讼证人出庭作证制度研究[D] .安徽大学.2013.

[7] 何家弘.证人制度研究[M] .人民法院出版社.2004:202.

[8] 唐亮,朱利江.美国证人保护制度及其启示[J] .人民检察,200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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