界定、发生与应对:群体性事件研究述评

2018-04-03 00:19张国军史明玉
四川职业技术学院学报 2018年4期
关键词:学界群体性界定

张国军,史明玉

(西南政法大学 政治与公共管理学院,重庆 401120)

上世纪九十年代以来,媒体中经常出现某地发生群体性事件的报道,人们对“群体性事件”一词早已不再陌生,甚至自己就是群体性事件的参与者和经历者。鉴于群体性事件对社会治安和稳定的重大影响,政府和学界给予了高度重视,力图探究群体性事件蕴含的深层问题,以便应对、解决和预防此类事件。目前学界关于群体性事件的研究取得了丰硕的成果,本文力图从多个角度对已有研究成果进行梳理,为群体性事件研究进一步发展提供借鉴和参考。

一、群体性事件概念的演变与界定

“群体性事件”一词并非从来就有,而是经历了多个阶段的演化最终确定的,学界也从多个角度对这一概念进行了界定。从“群众闹事”、“骚乱事件”这样明显带有批评意味的概念到如今对群体性事件客观中立的界定,学者在给出群体性事件定义的同时也蕴含着自己的价值判断。

(一)群体性事件概念的演变

学界对群体性事件这一概念的界定并没有统一标准,不同时期、不同学科都有着不同的界定。目前得到普遍认可的是,群体性事件一词经过许多阶段的演变才最终确定,不过,不同学者对具体阶段的划分存在着差异。曾海若将群体性事件的语词演变划分成五个阶段,分别为“群众闹事”、“治安事件”、“治安突发事件”或“突发事件”、“紧急治安事件”以及“群体性事件”[1]。得到多数学者认可的肖唐镖的考证认为,自1988年以来我国群体性事件的近似称谓有“突发事件”、“群众性械斗事件”、“群众性闹事”等十数种,第一次使用“群体性事件”一词是在1994年,并在2003年以后成为统一且较为正式的用法[2]。

(二)群体性事件概念界定的多元化

政治学、社会学、法学等学科的学者从各自学科视角对群体性事件进行了界定。政治学者将群体性事件的性质限定为人民内部矛盾,如王伟光认为,“群体性事件是人民内部矛盾对抗和激化的具体表现,是指由人民内部矛盾引发的严重影响、干扰乃至破坏正常社会秩序的社会冲突事件。”[3]政治学者认为通过合理可行的方式可以妥善解决群体性事件,其风险是可控的,并从组织规模、目的要求、后果影响等方面进行定义,着力突出群体性事件的针对对象及表现形式。

社会学者从社会矛盾、社会危机和风险等角度定义群体性事件[4],其中蕴含着对群体性事件所带来的社会风险的评估和判断。社会学视角下的群体性事件概念主要强调两点,一是部分人利益受到侵害或者得不到满足,二是其结果危害社会治安和稳定[5]。从社会学角度来看,群体性事件具有显著的利益导向性,参与者试图利用冲突来达到其目的。

法学学者强调群体性事件的法律性质、产生原因和区别对待,主张对群体性事件界定的中性化,要考虑到它扰乱社会秩序、威胁公共安全、引发治安问题等负面影响,但同时也要看到它是人们表达利益诉求、维护自身权益的行动方式。群体性事件异常复杂,因而要“细分群体性事件的不同属性以及不同类别的刑罚所涉对象,进而审慎地作出刑事政策的正确选择”[6]。

(三)概念演变与界定中的价值判断

不论划分为几个阶段,不同学科如何界定,出现了多少与群体性事件近似的词语,每一个定义都可以体现出人们不同的价值判断。“群众闹事”是人们为了实现自身利益而采取的聚众闹事的暴力行为,对社会治安乃至经济社会发展造成了负面影响,从词语本身的含义上可以看出这是个批评性的词汇,被视为无理取闹,扰乱了社会秩序和稳定。“群众性械斗事件”则被理解为主体是群众、所用方式是机械斗殴、对社会稳定和治安构成极大威胁的事件,同样是批评性的。若从违法行为和消极影响角度界定群体性事件,无疑会更加关注它对社会秩序和稳定造成的恶劣影响,而非事件组织者、参与者的行为原因和目的,这种界定之后的价值判断同样是否定性的。批评或否定性的价值判断影响着对群体性事件的处理思路和具体方式,所以传统的基本思路是“维稳”,以压制为主。

也有学者从群体性事件的积极意义出发提出了新的看法,认为群体性事件具有社会安全阀的功能,对公民权利意识的觉醒、政府施政过程的改善、民主的发展和社会的进步都具有积极意义[7]。相较于众多聚焦于群体性事件的消极性后果的批评性研究,这些观点有利于政府更加客观全面地看待群体性事件,毕竟批评性研究更容易使地方政府出于维稳的需要而采取行动予以压制,或大事化小小事化无,而非探究事件的根源并妥善处理民众诉求。当然,群体性事件的积极功能只是在一定程度上而言的,现今的问题是,一些人抱着事情闹得越大、问题越好解决、得到好处越多的心态,使本不严重的事情产生了恶性后果,不仅扰乱社会秩序,浪费了公共资源,还形成了不良的示范效应。

二、群体性事件的产生原因

根据国外解释群体性事件的价值累加理论来看,有利的结构条件是群体性事件产生的重要一环,了解群体性事件产生的背景和原因对预防群体性事件的产生具有基础性意义。我国处在社会转型时期,社会经济的迅猛发展加之历史上存在的差距,必然地导致了不同地区和社会群体之间的分配不均衡、甚至是差距较大的问题。体制转型也不可避免地动了一些人的“奶酪”,利益受损的人们相较于其他人更有可能发起群体性事件,群体性事件主要涉及利益冲突这一点和很多学者给出的群体性事件定义是契合的。

从许多学者的调查研究和新闻媒体的报道中不难看出,群体性事件涉及的问题主要是征地拆迁、劳资关系、环境保护、医患冲突等。利益分配不均衡,同时利益诉求表达渠道不畅通,正当权利不能得以维护,这便诱发了群体性事件[8]。因此,群体性事件的实质就是,在生产生活中自身利益受到某种程度侵害的人们出于共同的目的聚集在一起,希望通过游行、罢工等方式引起政府、企业或社会各界的重视以谋求问题的合理解决。学界对群体性事件的产生背景有近乎一致的观点,但对其产生原因的认识则有所差别。总体上来看,学界从以下四个方面分析了群体性事件的产生原因。其一是情感机制角度。“因表达不畅所致的弥漫性民怨及民众对不满的道义建构,使情感成为主导群体性事件发生与演进的最重要机制[9]”。利益相关者在情感共鸣的作用下聚集到一起谋划解决事情的方法,群体性事件就成为他们的出路乃至发泄出口。其二,阶层之间的差距。阶层之间存在的鸿沟本身就使得弱势群体在许多方面与精英群体相差甚远,并使其对精英存在着怀疑和不信任,当其利益受损时会加重这种不信任。若协商等正常途径无法解决利益冲突,弱势群体便倾向于采取集体行动,试图通过将事情搞大以向相关部门施压的方式获得解决。其三,政府不作为或治理失误。一些地方政府在群众反映问题含糊其辞,推脱责任,甚至回应过激,都会直接导致群体性事件的升级[10]。其四,安全人性角度。人们出于争夺有限资源的需要结成群体以扩大行动力量[11],从而导致并放大了群体之间的矛盾和冲突。

三、群体性事件的发生机制

学界主要从社交场域中的主体、人情关系、演化过程和大众传媒四个角度研究了群体性事件的发生机制。首先是人情关系角度。人情关系是社会学研究的重要领域,被许多学者用来解释群体性事件的组织机制,一个人或一群人利益受损时,他们会发动自身力量汇集一切资源来帮助个人或群体完成目标。罗兴佐认为,“人情网络、地方性伦理和村社舆论构成熟人社会的基本结构和内涵,三者之间的相互配合与良性互动共同型塑人们的观念与行为。人情网络使人们的情感爆发和聚众具有循环反应的特点,地方性伦理促使人们形成集体认同,而村社舆论则能够有效克服人们的‘搭便车’心理”[12]。

其次是社交场域中的主体角度,普遍来看可分为三个主体,但在具体划分上存在差异。齐新林主要是从社交场域的角度进行考察,将话语主体区分为官方话语、来自公共事件主体的民间话语和来自社交媒体用户的民间话语。公共事件主体希望通过社交媒体传播事件信息,争取社交媒体用户的支持;没有直接参与到群体性事件中的社交媒体用户对事件信息的传播和话题讨论直接影响着群体性事件的发展方向;而由政府主导的官方话语的表态直接影响到事件的走向,群体性事件参与者接受则事件趋于平息,不接受则事态扩大化[13]。以上三种主体对事态的发展发挥着不同的作用,任何一方处于强势地位都可能会对事件的走向产生影响。李春雷和舒瑾涵则将主体分为传统媒体、新闻媒体和草根民间三类[14],显然此处的新闻媒体是指非官方的但是具有一定地位的媒体,其发声能够产生极大影响力,而草根民间则是事件参与者的发声和微博大V等。不论是何种划分方法,学者都将社交场域视为群体性事件发展过程中的重要机制和工具,哪一方利用好这一工具,都有利于事件朝着其希望的方向发展。

第三个角度是群体性事件的演化过程和参与人员结构。这一角度清晰地诠释了群体性事件从最初产生到发展再到回落的过程,并将事件涉及人员按照分工分为三个层次。演化过程可以分为前期的酝酿和动员、中期的发生和高潮以及后期的回落和结束。在前期酝酿阶段,利益相对受损的个体将挫折归因于外部原因而产生不满的心态[15],从而酝酿群体性事件,并动员与自己情况类似的人参与到其中。在中期发生阶段,事件主体动用一切力量和手段来助推事件的发展。在后期,群体性事件由于政府的出面解决或达到了事件主体的目的而结束。从参与人员的行为结构与所起作用上看,每起事件基本上存在三个层次,即核心的组织领导者、附和的骨干分子、围观的普通参与者[16]。领导组织者起到动员和“军师”的作用,而真正执行者是下层群众。

第四个角度是群体性事件发展的催化剂,即随着新媒体的发展而逐渐受到人们重视的社交媒体的影响。众多学者分析了社交媒体在群体性事件中的作用,归纳起来主要有三个方面。其一是事件参与者借助社交媒体的力量形成舆论和话题以寻求关注和支持。其二是社交媒体为博得关注而扮演着传播者、社会动员者的角色,使事件的某一部分经过加工或被放大后暴露在公众面前,如刘小燕所言,“国内社交媒体在政治性公共领域仍占有一定空间,其更倾向于扮演话题发起利益诉求、‘动议’释放、公共抗争和社会动员的角色”[17]。其三,与事件没有直接利益关系的旁观者也参与进来,通过社交媒体关注事件进展,根据自己的判断选择支持或反对某一方的立场。

如今新媒体迅猛发展,消息传播速度极快且关注人数大大增加,由于新媒体具有及时性、隐蔽性、大众化、信息真伪难辨等特点,它在信息传播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正如当今中国犯罪率比过去低很多,但人们反而觉得不安全,原因就在于过去消息传输不发达,传播范围有限,人们无法获得更多更远的信息,而如今千里之外的事情瞬息即晓。新媒体的存在给群体性事件带来了更广泛的影响,使更多与事件本身毫无关系的人们关注甚至参与进来,相较于信息传播不发达的时代,这更考验着政府的治理能力。

四、群体性事件的应对思路

目前学界对群体性事件的应对思路进行了许多研究,大致可分为三个方面。首先是比较传统的一种思路,通常从各类主体的角度提出对策,如民众要理性表达利益诉求,政府要积极回应民众表达并克制权力冲动,媒体要理性参与并搭建对话平台。随着群体性事件研究的深入,地方政府在群体性事件中扮演的角色被提升到了更加重要的位置,学界也随即将观察视角聚焦于地方政府。这类应对思路属于传统的主体分析法,通过研究群体性事件的每个相关主体来寻求解决问题的突破口。

另一种应对思路是由来已久的“维稳”,即通过政府的权威压制事件发展的态势,或通过强化媒体监管抑制负面报道的传播。这一思路平息了事件,但并没有从根本上解决问题,治标不治本,甚至危害了社会公平。值得一提的是,曾经广受关注和高度重视的维稳思路现今遭受着越来越多的质疑,如于建嵘指出,“维稳必须要有新思维:维权是维稳的前提和基础,必须变刚性稳定为韧性稳定,变静态稳定为动态稳定”[18]。如今政府的应对思路也不再是单纯地维稳,而是更加关注群体性事件背后的利益关系及其发生作用机制,从而更强调对群众利益诉求的关切和回应。

最后一种思路是,充分发挥社交媒体在预防、回应和解决群体性事件中的作用。迅速发展并普及开来的社交媒体具有极强的传播和动员能力,使其一方面成为群体性事件的造势工具,另一方面也可以为政府积极回应社会诉求和解决群体性事件提供高效的传播工具,如何发挥社交媒介在应对群体性事件中的作用成为近年来的热门研究主题。作为新兴研究领域,“互联网+群体性事件”研究不可避免地存在研究内容宽泛和涉猎不深的问题,政府如何利用社交媒体平台澄清事情的真相,防止谣言传播,新闻工作者如何接近事情的真相,公众如何理性地利用社交媒体表达诉求,都是值得深入思考和研究的问题。

结论

梳理学界对群体性事件的概念界定、发生原因和机制以及应对策略等方面研究成果,从中可以发现近些年来中国社会政治进步的逻辑。首先,学界对群体性事件的界定愈加中性化和去政治化。概念界定之中包含着价值判断,从不同阶段的语词演变到如今的“群体性事件”,概念的变化反映出人们的价值判断的变化,即从早期的严重偏向性到当下的客观中立性。这一变化不仅是时代发展的要求,更是理性面对和解决群体性事件的前提。

其次,更加重视网络媒体在群体性事件中的作用。近年来网络媒体在群体性事件从发生到回落的整个过程中都发挥着不可小觑的作用,政府和学界对这一变化都给予了高度重视。政府信息门户网站的建立和完善,政府官方微博、微信公众号等互动平台的出现,都是政府对网络媒体发展做出的积极回应。

最后,应对策略上更加理性化和法治化。应对策略的转变与概念界定的变化具有逻辑上的内在一致性,概念界定的中性化和去政治化反映了人们对群体性事件的正当性和积极意义的发掘,群体性事件不再被视为洪水猛兽而被抵制和排斥。随着管理型政府向服务型政府的转变以及法治观念的进步和普及,学界呼吁政府更加重视群体性事件背后的人民诉求,采取理性化和法治化的应对策略,并对不同性质的事件和行为予以区别对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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