恩格斯的农民合作社理论及其当代价值

2018-04-03 15:59田文君刘宝杰
山东农业工程学院学报 2018年3期
关键词:小农经济恩格斯原则

田文君,刘宝杰

(曲阜师范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山东 曲阜273165)

恩格斯晚年深入考察和分析了法国、德国以及丹麦等国家的农业和农民问题,阐释了兴办农民合作社的基本原则,并在此基础上形成了农民合作社理论。其农民合作社理论,散见于《法德农民问题》等名篇之中。恩格斯农民合作社理论中所蕴含的基本原则,对于我国当下发展新型农民合作经济组织,仍然具有重要的启示。因此,深入研究恩格斯的农民合作社理论,有助于我们建设新型农民合作经济组织,促进乡村振兴战略的实施。

一、恩格斯农民合作社理论的逻辑起点

恩格斯农民合作社理论的逻辑起点,首先是对小农经济及其家庭经营形式的否定。恩格斯认为,小农经济“同过了时的生产方式的任何残余一样,在不可挽回地走向灭亡”[1]280,导致其灭亡的原因主要有以下两点,首先,小农经济分散的、独立的、以家庭为单位的生产方式,与资本主义制度下社会化大生产的生产背景格格不入,因此“资本主义生产形式的发展,割断了农业小生产的命脉”[1]279,这是导致小农经济走向灭亡的根本原因;其次,“北美、南美和印度的竞争使廉价的粮食充斥欧洲市场”[1]279,大量廉价的粮食充斥欧洲市场,直接导致了小农经济的销售市场被剥夺,这是导致小农经济走向灭亡的直接原因。

恩格斯农民合作社理论的逻辑起点,其次是对农民保全其财产方式的判断。恩格斯认为,伴随着小农经济的灭亡,依附于小农经济生产和生活的农民,也将走向破产。那么,如何帮助农民摆脱破产的厄运呢?那就是要让农民实现合作,要让农民“为了他们自己的共同利益自己进行大规模经营”[1]287,而且要使农民理解到“这是他们唯一得救的途径”[1]287。

二、恩格斯农民合作社理论的核心内容

恩格斯的农民合作社理论,围绕着“农民合作社的基本特征”和“建立农民合作社的基本原则”这两大核心内容而展开。

1.农民合作社的基本特征

“农业工人合作社是农业合作社的更高级形式”,“农民合作社是农业合作社的初级形态”[2]93-94。作为农业合作社的初级形式,农民合作社具有以下基本特征:

首先,农民合作社能够帮助农民摆脱破产的厄运。小农经济落后的生产方式,阻碍了农业生产力水平的提高,这是导致农民贫困的根本原因。不少农民因为贫困而抵押了自己的房产和田产,沦为破产的无产者。要想拯救农民,保全他们的房屋和土地,使他们摆脱破产的厄运,“只有把他们变成合作社的占有和合作社的生产才能做到”[1]287。

其次,农民合作社是改造小农生产方式最有效的方法。农民合作社只是把农民的私人生产和私人占有,变为合作社的生产和合作社的占有,但却并不改变农民对土地的所有权。因此,“农民愿意在保持土地所有权的前提下,主动将占有权、使用权以及分配权转交给合作社”[2]95,从而有力的推动小农生产方式的改造,促进现代化大规模的农业生产经营方式的形成。

2.建立农民合作社的基本原则

通过对《法德农民问题》的文本分析,我们可以看出,建立农民合作社应当遵循以下几条基本原则:

第一,维护农民利益的原则。维护农民的利益,“是增强农民对工人的认同与信任进而缔结工农联盟的基本条件”,“是壮大社会主义工人政党进而夺取政权的关键因素”,“是实现社会主义改造进而过渡到共产主义的重要保障”[3]50-51。因此,建立农民合作社必须要遵循维护农民利益的原则,“竭力设法使他们的命运较为过得去一些”[1]287,这样才能提升农民对合作社的认同感和归属感,为农民合作社建设工作的顺利开展提供有力的保障。

第二,典型示范的原则。无论是改造小农的土地所有制形式,还是推广合作化的经营方式,都不能采取强制的办法,而是应该通过示范,“使最后一些可能仍在反抗着的小块土地农民看到合作社的大规模农场的优越性”[1]289。因为,农民“在全世界都是实际主义者和现实主义者”[4]190,只要“他们亲眼看到合作社的优越性和对他们的好处”,就会“自愿地参加到合作社里来”[5]2。这样才能既不违反农民的意志,又改造了小农的土地所有制形式,推广了合作化的经营方式,实现一举三得。

第三,国家帮扶的原则。在农民组建合作社以后,国家应当“给这些合作社提供更多的便利:由国家银行接受他们的一切抵押债务并将利率大大减低;从社会资金中抽拨贷款来建立大规模生产(贷款不一定或者不主要是货币,而可以是必须的产品:机器、人造肥料等等)及其他各种便利”[1]287。这样才能有效防止农民由于缺乏经营合作社所必需的资金,而被迫去借高利贷,重蹈破产的覆辙。

第四,多种经营的原则。当把农民的“小块土地结合起来”并“进行大规模经营的条件下,一部分过去使用的劳动力就会变为多余的”[1]287。为了使这部分剩余劳动力不至于失业,我们要尝试“从临近的大田庄中另拨出一些田地给农民合作社支配,或者给农民以资金和可能性去从事副业”[1]287。通过开展多种经营,来帮助合作社的农民顺利实现剩余劳动力的转移。

第五,向农业工人合作社过渡的原则。恩格斯认为,合作社具有低级形式和高级形式。这些初级形式的合作社必然要逐步的“转变为更高级的形式,使整个合作社及其个别社员的权利和义务跟整个社会其他部分的权利和义务处于平等的地位”[1]287。因此,农民合作社在发展过程中,要注意积累社会主义因素,为向更高形式的农业工人合作社的过渡创造条件。

质言之,恩格斯的农民合作社理论,以“农民合作社的基本特征”和“建立农民合作社的基本原则”为核心内容,以尊重农民的意愿为价值起点,以维护农民的利益为价值旨归。维护农民的合法权益是贯穿恩格斯农民合作社理论的主线。

三、恩格斯农民合作社理论对我国发展新型农民合作经济组织的重要启示

恩格斯的农民合作社理论创立至今,已经有一百多年的历史了。尽管在这期间由于时代的变迁,恩格斯的农民合作社理论所蕴含的某些具体措施,在当下已经不适合再应用和推广了。但恩格斯农民合作社理论所蕴含的基本原则,对我国当下发展新型农民合作经济组织,仍然具有以下重要启示:

1.引导农民加入新型合作经济组织时要遵循自愿的原则

恩格斯反复强调引导农民合作要遵循自愿的原则,这启示我们在组织农民加入合作经济组织时,一定要注意尊重农民的意愿和选择,不能通过外力强制农民加入合作经济组织。否则,一旦违背农民的意志,容易引起农民的不满,进而挫伤农民的生产积极性。农民的生产积极性一旦被挫伤,容易谈“合”色变,这样便会阻碍合作经济组织的可持续发展。

2.新型农民合作经济组织要注重维护农民的合法权益

当工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可以通过寻求工会的帮助来维权。新型农民合作经济组织,作为农民利益的代表者,也应该帮助农民维护其自身的合法权益。新型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在发展过程中,要坚持以农民为本,尊重农民的主体地位,维护农民的合法权益,要让“农民可以通过新型农民合作经济组织表达自己的利益诉求”[6]82。当农民合理的利益诉求得到满足时,其生产积极性便会提高。而农民的生产积极性提高了,就能够更好地发展农业生产,促进农村的振兴。

3.政府相关部门要重视对新型农民合作经济组织的帮扶

当下我国有不少农民都自发成立了合作组织,但这些农民自发成立的合作组织由于资金、技术等条件的缺乏,面临很大的发展困境。在这种情况下,国家对农民合作经济组织的帮扶就显得十分必要了。政府相关部门可以从资金、技术以及品牌推广等多个方面,来帮扶新型农民合作经济组织。政府相关部门帮扶新型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可以帮助农民分担一定的农业生产风险,不再让农民自负盈亏,从而提升农业生产的抗风险能力,增加农民的收入。国家重视对新型农民合作经济组织的帮扶,不仅有利于维护农民的合法权益,还极大的体现了社会主义制度的优越性。

4.农民合作经济组织的组织形式要具有多样性

所谓农民合作经济组织的组织形式要具有多样性,是指农民不一定都要组建合作社,还可以组建乡镇企业或者小型的农产品销售公司,甚至还可以通过网络组建农产品销售平台。因为,在“互联网+”的时代背景下,农民之间的合作在很大程度上已经突破了时间和空间的限制。农民可以跨区域合作,甚至不必非得组建实体的合作经济组织,联合打造农产品网络销售平台,也是一个顺应时代发展要求的不错的选择。“三百六十行,行行出状元”,善于从事农业生产的农民可以将自己生产的农产品,托付给合作经济组织中善于网络销售的合作伙伴,通过网店来推广销售自己的农产品。这样一来,农民便通过新型合作经济组织与自己的合作伙伴实现了互利共赢。值得强调的是,新型农民合作经济组织成员的身份和职业也要具有多样化,他们不仅要包括善于从事农业生产的农民,还要包括具有专业农业技术和网络销售技术的技术员,以及具有管理经验的管理人员等等,这样才能为新型农民合作经济组织的发展提供充足的人力资源和智力资源,促进新型农民合作经济组织的可持续发展。

5.新型农民合作经济组织要帮助农村转移剩余劳动力

乡村振兴战略的实施,离不开充足的人力支持。新型农民合作经济组织为加入合作经济组织的农民及其家庭成员提供更多的就业机会,帮助农村实现剩余劳动力的转移,就能留住农村的青壮年劳动力,让他们不再为了生计而背井离乡去做农民工。农村的青壮年劳动力留在家乡,不仅能为当地农业经济的发展提供充足的人力资源,还能有助于农村家庭的团圆和留守儿童问题的解决,进而有助于实现农村家庭的和谐幸福。“家庭和谐则社会安定,家庭幸福则社会祥和,家庭文明则社会文明”[7],农村家庭和谐幸福了,农村就会振兴。由此可见,新型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帮助农村实现剩余劳动力的转移,对于促进乡村振兴战略的实施,具有重要作用。

综上所述,在我国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背景下重温恩格斯的农民合作社理论,对于保障农民的合法权益,提升农民的获得感和幸福感,均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

参考文献:

[1]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4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

[2]石霞.论恩格斯、列宁晚年农业合作社思想及时代价值[J].政治经济学评论,2013(3):93-95.

[3]孙迪亮.恩格斯晚年的农民利益思想探究[J].马克思主义与现实,2015(3):50-51.

[4]列宁全集(第36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85:190.

[5]吴德慧.恩格斯晚年的农业合作社思想及其当代价值[J].经济研究导刊,2010(2):2.

[6]阎占定,丁兵.马克思恩格斯农业合作思想中的政治价值意蕴及启示[J].中南民族大学学报,2013(6):82.

[7]习近平.在会见第一届全国文明家庭代表时的讲话[N].人民日报.2016-12-16(2).

猜你喜欢
小农经济恩格斯原则
马克思恩格斯青年时代诗歌创作再评价
色彩的堆积——迈克尔·托恩格斯作品欣赏
马克思、恩格斯对中国的观察与预见
坚守原则,逐浪前行
小农经济完全过时了吗?
农民发展致富途径
个人主义与集体主义文化纬度对比研究
华北的小农经济与社会变迁
无罪推定原则的理解与完善
惹人喜爱的原则(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