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我国公职人员的财产公示制度

2018-04-23 01:10郭智敏
当代旅游 2018年9期
关键词:公职人员财产腐败

在中央越來越重视党风廉政建设的今天,如何依靠制度,依靠何种制度来维持整顿腐败之风的良好成果成为越来越多人关注的焦点。

一、财产公示制度的意义

(一)公示主体

依法履行公职、纳入国家编制、由国家财政负责工资福利的国家公职人员均为财产公示义务人。也就是老百姓口中经常说的抱着“铁饭碗”的公务员。包括: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总理、副总理、国务委员、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审计长、秘书长;国务院办公厅、国务院组成部门、国务院直属特设机构、国务院直属机构、国务院办事机构、国务院直属事业单位、国务院部委管理的国家局等中央行政机构的科级以上公务人员。

(二)公示制度符合法理

公职人员财产公示制度是依法治国的要求,我国是人民当家做主的国家,人民的利益高于一切,一切为了人民,一切依靠人民,党和人民有着鱼水不分的亲密关系。公职人员作为人民财产的管理人,要将管理职权放在阳光下。依法治国即依宪治国,宪法规定的知情权与监督权是公民的重要政治权利,人民有权监督公职人员财产。公职人员财产公示制度是建立健全有法可依有法必依原则的有效手段。我国宪法修正案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法治国家的基本要求是建设法治政府。法治政府要求政府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依照规范、依照程序办事,政府及其工作人员依法为人民提供服务、受人民监督。

(三)公示为反腐利器

距1987年首次将“中国官员财产公示”的宣言提出,已经有三十余年。 近年来,我党反腐力度不断加大,财产公示制度也被给与更多更广泛的关注。 在全民反腐的今天,许多“大老虎”被打下马,小官巨贪令人咋舌,人民对公职人员财产公开要求的呼声日益高涨,这是反腐败斗争的必要的过程。事实上,群众们关注的焦点在于公职人员的财产状况包括大致的收入来源。我国公职人员财产公示制度在先前的几个试点区域的试行结果以及过程,可作为 我们进一步考虑系统地大面积推广的可行性参考因素,以及提高系统的合理性。本文认为,进行深入的可行性分析的中国的官员财产公示制度和未来发展,并提出建议,具有重要的理论意义和实践。

二、公职人员的财产公示背景

(一)官场腐败问题严重

近年来,中国的腐败问题严重恶化,对政府的公信力和合法性造成了严重威胁,危害国家的政治安全、社会稳定和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现在,由于社会竞争激烈,大多数中国人渴望拥有“铁饭碗”,所以每年的公务员考试竞争十分激烈。渴望稳定并希望通过职务便利获取一些灰色收入的人不在少数,正是有这种思想的存在,让越来越多的干部队伍被腐败掉了,老百姓越来越不相信政府,在他们眼里无官不贪。反腐倡廉制度不仅有关国家安全,相关的政治稳定,与政府官员的清洁度,而且也影响职业选择和下一代的价值取向及公民的未来。

(二)我党整肃官场风气

官员腐败一直是亟待解决的问题,这是不可回避的。近年来,随着一批新的领导上任,国家反腐力度大大增强,“腐败”不仅仅是一句口号,我党下了刮骨疗毒的决心来治理腐败,虽然目前来说效果还算可观,但由于官场变化多端,要想从根本上肃清官员队伍,整顿官场风气,防止腐败,减少腐败,必须加强国家立法,从社会各方面严格限制腐败现象的发生,加强有效的反腐败制度的建立,从而始终使公职人员绷紧这根廉洁弦,行使应尽的职责。公职人员财产公示制度的核心是国家公职人员通过财产状况的公开,依法向国家专门机构定期如实申报财产状况,并且必须全面公开,让公众来监督权力的运行,确保公职人员权力的正确行使。

三、公职人员财产公示的问题

近年来,随着人民群众参政议政的途径不断拓宽,公职人员贪污腐败的问题也逐渐暴露在公众眼前,反腐败斗争必须通过制度的规制才能实现釜底抽薪的效果。如何制定一系列符合我国基本国情、又与我国长期发展相一致的长效解决机制,则需要运用立法技术,从既得的试点结果中总结出实践当中的经验与教训,再配合现行的配套的法律制度为公职人员财产公示制度的设立谋出路。或者试行曲线救国策略,即宣传其在实践中的可行性。具体化整为零地分析财产公示制度面临的以下障碍:

(一)公职人员的隐私保护

财产公示制度的内容要求公职人员将自己申请的财产数据内容公开,让自己的财产晒下阳光下,接受大众监督,然而公职人员则以财产为个人隐私为由不愿意公开。隐私权是宪法规定的公民基本的政治权利,公务员在政治上也属于公民的范畴,那么究竟是继续侵犯公职人员的隐私权,保障公民监督权而进一步完善公示制度还是尊重公务员隐私有选择的公示或者不公示?

公职人员是指各级国家机关的工作人员,是国家权力的行使主体,是人民财产的管理人。当国家公职人员的个人隐私和政治生活相联系,其隐私已成为政治生活中的一部分,义务和责任更多。因此,隐私权的保护并不是绝对的、无条件的,为了保护官员的隐私而不履行作为公务员应尽的责任和义务则是捡了芝麻丢了西瓜,不可取的。当然,隐私权作为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应受到法律的保护。秩序是法的重要价值之一,法必须服务于秩序,保证秩序的稳定。

(二)传统“官本位”思想牢固

公职人员财产公示制度难以建立,其中也涉及一部分主观障碍。在现实中,“官本位”的思想还没有完全清除,并长期影响着公职人员和公众的主观世界,“为人民服务”往往成为“为自己服务”。贪污腐败往往不是由一个人造成的,一般情况涉及的关系网比较广泛,从一个贪官入手往往能查出来一窝,财产公示则让那些利益分配的参与者人人自危,他们的财产公示出来势必会影响到其他既得利益者,公职人员不接受检查,甚至隐藏、转移非法利益。所以,当改革涉及自身利益,官员们总是试图阻止,他们的做法影响各类措施和法律法规的效力,使财产公示制度引入更难。

参考文献:

[1]中国社会科学院“政治发展比较研究”课题组.国外公职人员财产申报与公示制度[M].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13.

[2]王明高.中国新世纪惩治腐败对策研究[M].湖南:湖南人民出版社,2002.

作者简介:

郭智敏(1993-),女,汉族,河南鹤壁人,研究生,贵州民族大学,法律硕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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