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独立董事制度的文献综述

2018-04-23 01:10李蕴硕
当代旅游 2018年9期
关键词:独立性公司治理

摘要:随着我国证券市场的发展,我国部分上市公司出现了治理结构“失灵”等问题,进而参照国外成功的公司治理经验,我国企业引入了独立董事制度。从独立董事制度的引进到今天实行十几年的时间里,独立董事制度一直是法学界、管理学界、经济学界争论的焦点问题。本文就理论界关于独立董事的涵义,我国是否应该继续施行独立蓝事制度等问题的主要观点作一综述。

关键词:独立董事制度;独立性;公司治理

一、独立董事的涵义

对于独立董事的定义,学术界主要有两种观点。一种观点认为独立董事就是外部董事,另一种观点认为独立董事与外部董事是有区别的。

持第一种观点的学者何侃(2002)指出,独立董事,也可以称之为外部董事或非执行董事,是指“具有独立地位和独立立场的董事”。具体而言,独立董事是指除了董事身份和在董事会中的角色之外,既不在公司内担任其他职务并领取薪水,又在公司内没有实质性利益关系的非执行董事。上市公司独立董事是指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外的其他职务,并与其所聘的上市公司及其主要股东不存在可能妨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的董事。

白华,吴春在《美国独立董事在公司治理结构中的作用和启示》中认为,独立董事并不就是外部董事,这是两个内涵不同的概念。外部董事与内部董事相对应,独立董事与灰色董事相对应。内部董事一般指现任公司负贵人和雇员以及关联方经济负责人和雇员,内部董事在公司治理机构中的作用有限,而外部董事一般指内部董事以外的各类董事。外部董事包括独立董事和灰色董事,其中灰色董事是指除供职于董事会而与管理层相联系外,还与管理层有着个人的和经济利益上的联系的外部董事。而独立董事是指与公司管理层没有个人的和经济利益上的联系,能独立地监督管理层行为的董事。这类董事包括,不存在关联方关系的负责人、供职与高校或行业管理协会的专家、学者等。

二、独立董事制度的存废之争

(一)积极肯定说

朱慈蕴、金明义(2002)认为,从中国公司治理的现状来看,我国独立董事的引进尤其必要,但也应正视独立董事的作用的局限性。刘俊海(2003)认为,我国具有导入独立董事制度的上壤。关于独立董事实证研究持正向关系之研究结果包括叶银华、苏裕惠、柯承恩、李德冠((2003)认为独董之存在可减少关系人交易,林君玲(1999)认为独立董事制度可降低财务危机之机率,李建然、廖秀梅、廖益兴(2003)认为独立董事制度可提升公司经营绩效。Rosensteinandwyatt(1990)的实证研究显示,在美国上市公司中外部董事的任命对公司股价有较大的正面的影响。唐清泉、罗党论(2006)调查结果表明独立董事作为公司的高层治理力量,可能会对他们的独立性产生重要的影响,但独立董事在实际的工作中,仍有能力来履行自己的职责。赵旭东(2005)认为在全球经济一体化口趋发展,在上市公司中引进独立董事制度,有利于推动我国公司制度尽快与国际接轨,增强国际竞争力,而且有助于吸收国际资木市场的投资。赵旭东(2011)认为从法律的制度探索与实践来说,选择设立独立董事的上市公司可以为以后的立法设计提供宝贵的经验。彭丁带(2007)认为,我国对独立董事制度的引进不到10年时间,虽然它在实施过程中存在着诸多困难和不尽人意之处,但还没有走到尽头,还不应该对其全盘否定。

(二)怀疑否定说

蒋大兴(2003)认为,独立董事制度并不能解决其欲解决的问题,我国目前股权结构下的公司治理问题,可以在传统的監事会机制下解决。通过引入独立董事这种新的架构来改变公司内部治理失效的异向思维应当抛弃。

赵旭东(2005)提出独立董事制度具有重大缺陷:(1)独立性不足;(2)信息障碍;(3)时间障碍;(4)动力不足。江平教授提出许多独立董事并没有发挥很大作用,因其并不了解公司的经营状况,所以在公司中独立董事属于叠床架屋削弱了监事会的作用。胡建斌认为独立董事制度产生于普通法国家,我国公司法采用的是大陆法系三角制组织结构体系。引入独立董事,理论上必将在多个方面与现有的监事会发生冲突,甚至会削弱两者的功能发挥。高军(2006)认为,公司业绩与独立董事存在负相关关系。程秀强认为在我国没有独立董事制度生长的现实上壤。将独立董事制度搬进中国上市公司的治理结构中,由控股股东们请来的独立董事难以发挥作用,也无法代表中小股东的利益。谭送霄(2009)认为我国上市公司引入独立董事制度与现行的公司治理结构和股权结构不相适应,独立董事制度不可能真正的独立。董新凯、徐凤((2005)认为独立董事制度思维混乱、依据的缺乏及与现有制度的冲突,使独立董事制度在我国的存在具有很大的不合理性。彭真明、江华(2003)认为德国的监事会制度更适合我国的国情。完善我国现有的公司治理结构,通过借鉴德国的监事会制度,也完全可以达到引进独立董事制度的目的。

综上所述,积极肯定论学者认为独立董事制度有其先天的优势,应该积极倡导。独立董事制度的建立可以摆脱过去许多公司治理过程中的弊端,但是他们也应看到了独立董事制度有待完善,承认独立董事也有不足之处。支持论者认为不能因为独立制度本身的不足而全然的否定它,在公司的治理模式中应该建立这种制度,立法者需要做的就是完善、改进它,而不是否定它。怀疑否定论的学者认为独立董事制度是英美法系国家公司治理模式的产物与我国的公司治理模式中已有的监事会制度格格不入。首先是不能本土化,其次是独立董事制度本身有很多的不足之处,引进独立董事制度弊大于利。笔者通过的文献的梳理发现,当今的主流的观点是积极肯定论,因为我国 2005 年新《公司法》已经将独立董事制度纳入进去了,现在学者重点研究的是怎样改进独立董事制度以及与其相关的配套制度,使其本土化,有利于我国公司的监管与发展。

参考文献:

[1]朱慈蕴,金明义.评我国独立董事之引进[J].法学研究,2002(4).

[2]刘俊海.我国《公司法》移植独立董事制度的思考[J].政法沦坛,2003(3).

作者简介:

李蕴硕(1991—),女,汉族,河南南阳人,硕士,贵州民族大学,研究方向: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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