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消费者的后悔权

2018-04-23 01:10李蕴硕
当代旅游 2018年9期
关键词:法律消费者

摘要:2014年3月15日开始实施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是旧消法实施近20年来的首次大修。在表决通过的新消法中,做出了多项修改,比如:网络、电视等渠道的购物者有了七天之内的“后悔权”;商家被禁止泄露消费者个人信息;证明产品无瑕疵的责任明确为经营者承担;精神损害赔偿正式入法;遭遇消费欺诈获的消费者可获三倍赔偿。虽然这些修改仍存质疑之声,但这种突破性有目共睹。

关键词:消费者;后悔权;法律

后悔权在我国算是一个新生事物,它自消法修改以来一直备受争议和关注。“经营者采用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销售商品,消费者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且无需说明理由,但下列商品除外:(一)消费者定作的;(二)鲜活易腐的;(三)在线下载或者消费者拆封的音像制品、计算机软件等数字化商品;(四)交付的报纸、期刊。除前款所列商品外,其他根据商品性质并经消费者在购买时确认不宜退货的商品,不适用无理由退货。消费者退货的商品应当完好。经营者应当自收到退回商品之日起七日内返还消费者支付的商品价款。退回商品的运费由消费者承担;经营者和消费者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这是新消法第25条的规定,也是我们所要探讨的后悔权规定。

一、后悔权概述

从广义上来说,后悔权应该包含三个方面:(1)消费者对尚未履行或者尚未完全履行的商品合同的反悔;(2)消费者对已经履行完毕的商品合同的反悔;(3)消费者对尚未履行或者尚未全部履行的服务合同的反悔。其中(1)和(3)显然是民法上的合同撤销权,我们这里说的后悔权,应该是狭义上的即消费者对已经履行完毕的商品合同的后悔权。简单说来,后悔权是指在特定的商品交易的过程中,消费者在订立合同之后的一段时期之内,依据法律的规定单方面撤销合同而无须说明理由、承担责任的权利。

二、后悔权的适用

(一)后悔权的引入

在修法之初,关于“后悔权”就存在讨论:首先是“后悔权”要不要引入,其次是如何引入。引入“后悔权”已是大勢所趋,而如何引入就成为探讨的主要问题,对此争论的焦点是引入为强制性规定还是任意性规定。若是强制性规定,则商家不得以特约排除;而任意性规定则意味着原则上可以无理由退货,但如果商家在购买之前提示不予退货的情况,就不能有任意后悔权。而新消法最终选择了前者。

(二)后悔权适用范围及存在的问题

1、新消法关于后悔权的适用范围有了初步规定,即仅限于采用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销售商品的情形,而不是适用于所有的消费领域。日本关于“后悔权”的规定明确为“远程方式”,但我国本次修法未能将“远程”点出来,也是一点遗憾。此外,第25条中的这个“等”字也留下了悬念。因为例如上门推销这种销售方式往往具有突然性,很多国家将其列为适用“后悔权”的范围,但我国本次修法中未能明确涉及,而“等”字是不是意味着包含了这种销售方式在实践中也难免会产生分歧。

2、“立法永远是利益的平衡,限制条款的目的就是达到消费者和商家的利益平衡。”在后悔权行使的限制条款中,作为兜底条款的“除前款所列商品外,其他根据商品性质并经消费者在购买时确认不宜退货的商品,不适用无理由退货”的规定,“确认”一词体现了消费者权益的重要性,也使得限制条款更为合理、准确和可操作。尽管兜底性条款较二审稿做出了更为合理的调整,但关于“其他不适宜退货的商品”的适用范围仍留下些许悬念,可能出现商家认为适用但消费者认为不适用的情况。而在实践中,对于个别消费者不当利用反悔权主张退货获取不当利益的情形,应当区分具体情况正确适用《消保法》第25条的规定:凡是符合该条规定的范围和条件的商品,不论消费者持何种心理状态主张行使反悔权的,法律都应当予以支持;凡是不符合该条规定的权利行使范围和条件主张行使反悔权的,法律都不应当予以支持。

3、“无救济则无权利”。在消费者享有的九大权利中并没有后悔权这一项,它仅仅是在经营者义务中出现,更重要的是消法中并没有相应的责任条款与之相对应,这对消费者权益的保护是极其不利的。

(三)消费者行使后悔权的规则

依照新消法25条的规定,消费者行使后悔权的规则应做如下理解:

1、消费者提出行使后悔权的主张

反悔权的行使方式虽然是解除商品买卖合同,但并非必须采用书面形式,只要消费者向经营者退回商品,就认为其已经行使了反悔权。在这一点上,反悔权与普通的形成权的行使存在一定的差别,原因在于消费者更容易行使这个权利。

2、消费者在法定的期限内行使后悔权

在确定我国反悔权冷静期的讨论中,虽然有人认为应规定较长期限,但是多数人主张还是规定一个比较适当的期间为好。比较起来,7天时间大体能够保证消费者有冷静思考的余地,该意见最终获得采纳。反悔权冷静期的性质属于除斥期间,该期间完成,权利即消灭。该期间为自收到商品之日起7日以内。超出7日未行使的,反悔权消灭。其中的“日”应当是指自然日,包括周六、周日和节假日。起始日为收到商品之日,这与其他起始日的计算方法不同,不是自行为之次日起,而是自收到商品之日起。

3、符合后悔权的行使条件

消费者行使后悔权的要件包括四个方面:商品买卖合同须有效成立并且已经履行完毕;商品买卖合同的销售方式须符合法律规定的要求;销售的商品须为法律规定消费者可以行使反悔权的商品;商品须为完好。

三、结语

消费者后悔权是我国市场经济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是消费者对日渐专业化、复杂化的消费服务的需求,也是建设法治社会的必然结果。然而我国现阶段社会整体诚信意识不高,消费者后悔权制度的设计还不系统、不严密,实践中难免会出现恶意退货等不良交易现象。所以,在对该制度进行系统论证的同时,我们还需要完善社会的诚信体系,净化市场环境,使法律能够真正地发挥保护消费者切身利益的功能。

参考文献:

[1] 刘俊海.论消费者权益保护理念的升华与制度创新[J].法学杂志,2013(5).

[5] 卢春荣.消费者撤回权制度比较研究[D].上海:复旦大学,2012.

作者简介:李蕴硕(1991—),女,汉族,河南南阳人,硕士,研究方向: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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