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小额诉讼若干问题的研究

2018-04-23 01:10王颖
当代旅游 2018年9期
关键词:程序现状

摘 要:随着我国成为世界上第二大经济体,社会上出现了大量经济类纠纷,而人们对自身经济与法律权益的理解日益深刻,通过法律途径来解决纠纷几乎已经成为了一种共识。法律与普通老百姓的生活走得越来越近,普通百姓通过法律途径来维护自身权益的事件也越来越多。小额诉讼的产生正迎合了这一大趋势。但是小额诉讼在我国的历史并不长,其程序化、制度化的道路仍然漫长。

关键词:小额诉讼;程序;现状

一、小额诉讼的概述

(一)小额诉讼程序的概念

国内外的学者对于小额诉讼研究的切入点不同,认识也有所不同,但是我们不难看出,关于小额诉讼的程序,有几点认识已经取得了一致。第一,小额诉讼程序的诞生是为了给普通的人民大众提供一种更加便捷的诉讼方式,已达到法律对民众的司法救济;第二,小额诉讼程序与其他民事诉讼程序相比,最主要的一点是都涉及到一定金额,而必须金额较小;第三,小额诉讼程序是一种特殊的审判程序。

由此,我们可以将小额诉讼程序定义为:民事案件中诉讼所涉及到的标的金额较小,案情较为简单的一种简化了的独立审判程序。此程序是以提高司法效力,实现对普通民众的司法救济为目的的。可以由专门的法院进行审理,也可以由普通法院的专门部门进行审理。

(二)小额诉讼的特征

1、以“小额”为基准,适用范围明确

小额诉讼程序作为一种特殊的诉讼程序,其适用范围是十分明确的,即以涉及金额的数目为基准。虽然我们界定一件民事纠纷案件十分适用于小额诉讼程序,需要从两方面入手:一方面是民事诉讼案件中所涉及到的款项的数额的多少;一方面是纠纷案件的性质是否简单明了。一般情况下,这二者之间的关系往往是息息相关的。

2、高效率与低成本相结合

高效率与低成本一直是小额诉讼程序产生的基础。小额诉讼相对简单的程序要求,节省了更多的时间与经历,使纠纷双方可以在较短时间内解决问题,而相关的法院或者法院的相关部分可以在处理案件的过程中大大提高办事效率,而不必像正式诉讼程序中的其他案件那样按部就班地走完每一个程序。

3、法官权限相对自由

由于小额诉讼程序中,一般没有律师参加,且不涉及到其他法律程序,审理时间一般都比较短暂,为了保证司法的公正和顺利运行,法官在小额诉讼程序中的作用就尤为明显。与一般程序中的诉讼案件相比,小额诉讼案件中的法官其处理的权限更为灵活。

二、我国小额诉讼的现状

(一)我国小额诉讼程序的立法现状

最高法院在2015年2月出台的《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中对该程序进行了进一步细化,就小额诉讼的审级制度、数额的确定、适用范围、举证期限、管辖、与普通程序和简易程序的转换、裁判文书的简化等做出了具体的规定和解释,根据《民事诉讼法》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以下简称司法解释)的规定,我国的小额诉讼程序基本有了一个比较完整的框架:

第一,民事诉讼法第 162 条以及司法解释第274条和第275条确定了小额诉讼程序的适用范围和受案类型。小额诉讼程序适用于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且标的金额较小的简单金钱给付案件。

第二,关于案件金额的确定。民事诉讼法第162条将小额限定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的百分之三十以下。

第三,关于小额诉讼程序与普通程序和简易程序的转换,司法解释也作出了规定。对于那些由于当事人增加、变更诉讼请求或者提起反诉、追加当事人等导致不符合小额诉讼条件的案件,应当视具体情况决定适用普通程序或简易程序审理。

(二)在我国适用小额诉讼程序面臨的社会困境

我国的法律一直处于一个比较尴尬的境地。立法者由于信息不对称,在制定法律时并不能获取足够丰富的意见,加之普通民众甚至是法律职业者都对法律的发展表现出极低的关心程度,导致我国整体的司法环境并不十分理想。“到最后法律不可避免的成为了某一利益集团的工具,法律的背后是不同利益集团之间的博弈,这自然容易忽略小额诉讼程序设立的初衷。”在这种环境之下诞生的小额诉讼程序,如何在社会文化与法治文明,民众传统心理与司法制度之间的博弈中发挥其制度优势,使之成为能真正解决司法领域困难的一种有效途径,这是一个值得深思熟虑的问题。

三、完善我国小额诉讼程序的构想

(一)进一步简化审理程序

小额诉讼制度规定的不明确与不具体,具体表现在,与简易程序相比小额诉讼程序在价值取向上更加追求效率,这一差异也应当在制度上有所体现,表现在审理流程上就是其程序设计应该更加简化。但是,当前民事诉讼立法对小额诉讼程序的规定对此却十分缺乏,法律对于审理流程具体应当怎么简化以及简化到何种程度,并未作出规定。

(二)赋予当事人程序选择权

维护当事人选择诉讼程序的自由,提高诉讼程序的公众接受性,保障诉权的同时又不失正义,是小额诉讼制度设立的宗旨。法院依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在遇到符合小额诉讼程序适用标准的相关案件时,即直接适用小额诉讼程序,而没有赋予当事人是否选择适用小额诉讼程序的权利,这是我国在司法实践中的做法。对于新民事诉讼法这一规定,学者们提出了很多不同的观点与看法。一些学者认为,意思自治作为私法的最重要原则,其内涵理应包括当事人对程序选择权的意思自由,因此,在立法上应赋予当事人选择程序的自由,以维护民事纠纷中当事人的意思自治。

参考文献:

[1]. 邱联恭.司法之现代化与程序法[M].三民书局有限公司,1993.

[2]. 王亚新.对抗与裁定:日本民事诉讼的基本构造[M].清华大学出版社,2002.

作者简介:

王颖(1992.3-),女,汉族,内蒙古赤峰人,贵州民族大学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民商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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