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议立嗣制度的特点及影响

2018-04-23 01:10高四双
当代旅游 2018年9期

摘要:在“家本位”的中国封建社会,对于以前的人们来说保证家火的不灭是关乎整个宗族命运的重中之重,而立嗣制度的出现是解决男子在無后时死亡,拟制而来的一种亲属制度,它的出现使得家族的血脉得以发展和延续,可以说立嗣制度是整个古代社会家族制的重要组成部分 ,研究立嗣制度对于我们了解整个社会甚至对于现代社会都具有重要的借鉴意义。

关键词:立嗣制度;嗣子;归宗

一、立嗣制度的特点

(一)异姓不养

纵观古代这可以说是贯彻到底的原则,异姓不养用更确切的语言来表达应该是异宗不养,在没有亲生儿子的情况下,嗣子的根本性功能是同过立嗣祭祀嗣宗的祖先,但作为这种祭祀的物品,如果不是得到与祖先相同的血的后辈所供养的祭祀的话,是认 为祖先不能的到供养者的供养的,就是所谓的“神不 歆非 类,民不祀非族”“鬼神非其族 类,不歆其祀”。

(二)不得立女子为嗣

立嗣的重要目的是祭祀,在立嗣制度上我们可以看出立嗣中的主体并不包括女子,这要从妇女的地位研究,毫无疑问妇女,不管是已嫁人妇,还是在家的待嫁女都是家庭财产的共居者,但这并不代表着女子是财产的持有者,从此可以看出女子本身并不是继承人。由此就可以看出女子在家族中的地位就像是附属的存 在,女子是没有祭祀自己父亲的资格,女儿祭祀自己的父亲也不 称为祭祀,古人认为儿子才是自己血脉的延续者,本身从根本上没有任何的群别,即所谓的同根同源,而对女子来说,更像一个帮助男子延续血脉的一种工具,在家族中女子是附属的存在。正因如此,如果有女儿而没有儿子的话,就必须从同族之中选择一位嗣子,当然女子也不能成为嗣子。

(三)官方的介入程度弱

立嗣制度在古代当属私法范畴,古代官方只干涉公法领域,并不介入私法的调整,立嗣是私人行为,如果不是触犯到公法,官方是不会介入立嗣行为,在立嗣行为上人们拥有自由权。在传统中国,父权与国家统治权是相辅相成的关系。国家赋予家长调节处理族内纠纷,封建统治者极力弘扬孝道以及儒家伦理纲常,将其管理权利下放,通过对父权的肯定以达到约束家里其他成员以维护其统治的目的,从另一方面来说,国家的权力不过是宗族权力的延伸,国家不过是氏族模型的扩大。因而制度的设计,国家在立法上对关于宗族内部事宜限制极少,将权力完全给了宗族,而且给民俗留下了极大发展的空间。加上古代法治种刑轻民,故对于立嗣的介入程度弱。

(四)嗣子和嗣父的地位不平等

在立嗣制度中可以看出,成为嗣父的一方拥有绝对的选择权,嗣父可以选择谁成为自己的嗣子,也可以在对嗣子不满时要求嗣子归宗,但对于嗣子而言 一旦被选中成为嗣子就没有选择,对于嗣子而言这更像是一种义务,绝非权利,更谈不上对其权利的保护和尊重。因此古代立嗣制度更注重保障祭祀,立嗣者处于主导地位。

二、立嗣制度的影响

在家族为本位的中国封建社会,保证祖先的祭祀和家火不断是古人的重要任务,而立嗣的根本目的就是为了保证这一重要任务的完成,立嗣制度是中国古代宗族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最初的立嗣行为更重要的是为了继立小家庭门户和保证家产持续存在,以及保证嗣父母晚年生活的赡养和丧葬,立嗣子从另一方面来说是为了人不是为了家所设立的,法律上来说继承的是人格。从祭祀祖先到继承家业,立嗣制度受到更多社会各阶 层人民的注意,这对于立嗣制度的发展产生了推 动的作用,对后世也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一)有利影响

对于百姓来说,这是一种很好的养老方式,立嗣制度的出现很大程度上解决了独身老人老无所养的社会问题。在中国古代,并没有在现代那样完整的社会养老机制,所以子女对于人们来说不止是延续血脉,更是自己养老的重要方法,老百姓为了使自己老后有所养,而采用立嗣的方式,将嗣 子变成是家庭中的一员,自然而然嗣子就会为 嗣家族的延续而努力,这可以说是在当时的生活中所形成的一种习以为常的养老方式。在古代甚至当代农村生产力较为低下的地方,国家几乎不重视养老的情况下,养老变成了百姓自己的事,养儿防老便被老百姓视为保障老来生活的方式,家庭正常发展的保证。因此,在现今必须完善社会养老机制,真正实现老百姓老有所养,才能使得一些封建残余的制度被更先进的思想所代替,取得进步。

(二)不利的影响

第一,造成重男轻女的不平等观念 的形成。立嗣是通过生 育以外的方式选立男性后代, 其目的是保证宗族的延续和祖先祭祀不绝,因无子而产生的立嗣成为家庭宗族生活中的重要组 成部分。宗族制度的影响深远,特别是在落后农村地区,户绝被视为一件 十分羞耻的事情,这也就造就了人们重男轻女的生子观 , 造成溺婴文化的产生。单纯地把重男轻女的思想归结为封建遗毒恐怕是过于简单。第二,造成民间阴婚的盛行和买卖尸体的不法行为的出现。在男子未成年死亡时一般是不得立嗣的,而且男子在未成年时就死亡的,是不能葬入祖坟的。家人为了让死者能入祖坟葬和自己的祖先一起得到血食供养,阴婚的出现很好的解决这一问题,阴婚开始盛行,有未婚死亡的男女的家族为各自的已死亡的子嗣找到适当的对象,一旦谈妥,到这时候就掘出临时埋葬的女儿的遗骨 ,模仿通常女儿出嫁的仪式打扮后来过门到男方尸体的不良行为的出现。第三,立嗣制度的出现也是对人性的一种挑战,社会上出现了嗣子谋财害命的行为。嗣子与基于近亲血缘关系的生父母很难割裂关系,这种“拟制 嫡子”的宗法身份与本生父母的“血缘纽带” 之间的纠结,在现实生活中带给入继家庭一定的疑虑与戒备,同时也使人与人之间的距离越来越远,使人们彼此之间缺乏信任。

参考文献:

[1]孔子.论语为政[M].北京:中国华侨出版社,2013.

[2]周劭.清明集[M].辽宁:辽宁教育出版社,1996.

作者简介:

高四双(1991-),男,汉族,贵州民族大学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民商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