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民族地区生态旅游法律问题研究

2018-04-23 01:10吴心真
当代旅游 2018年9期
关键词:法律问题生态旅游民族地区

摘要:在社会经济快速发展的今天,生态旅游作为一种环保的旅游模式也顺应了整个社会的经济发展。贵州是高原山地为主的典型岩溶地貌,铸造了极其丰富的旅游资源,但是我们也要清楚的认识到这种地貌的脆弱性。本文结合贵州民族地区生态旅游资源开发的实际问题,针对贵州民族地区在生态旅游立法及执法方面存在一定的法律问题进行完善及创新,为开发贵州民族地区生态旅游资源提供借鉴及参考。

关键词:贵州;民族地区;生态旅游;法律问题

生态旅游是指不干扰自然环境负责任的旅游,其目的是享受和欣赏历史和现存的自然文化景观,减少旅游带来的负面影响的同时促使旅游地的当地人获得一定社会、经济和文化发展等方面的收益。贵州省独特的地理环境使得其旅游资源丰富,但贵州省的生态环境因特殊的地理环境显得较为脆弱。贵州民族地区生态旅游地方性法规和规章的建立和完善,促进贵州民族地区生态旅游持续健康发展。

一、贵州民族地区生态旅游资源分析

(一)贵州民族地区自然景观旅游资源丰富

贵州的交通运输在过去十年中发展迅速,基础设施逐步完善,原本封闭的贵州逐渐吸引外国人前来参观。旅游业的投资少于其他行业,经济效益也很高。贵州民族地区具有特殊的喀斯特地貌特征,原生自然环境,丰富的民族风情,多样化的旅游资源。因此,旅游业的支持是贵州经济发展的重要选择。特别是在夏天,有很多游客,因为贵州是一个理想的避暑场所,吸引了来自世界各地的朋友,促进了贵州旅游业的发展。除气候外,贵州是典型的喀斯特喀斯特地貌,形成了许多洞穴和自然风光。

(二)贵州民族地区人文旅游资源丰富

贵州民族地区丰富的文化和文化资源贵州是一个多民族聚居的省份。每个民族都有悠久的历史,形成了自己独特的民族文化和习俗。历史悠久,文化灿烂,在历史的演变中,贵州几代人为贵州民族的后裔留下了丰富的历史遗迹。民俗文化和文物在全国排名第一。大量的人文和旅游资源是贵州民族地区旅游的重要资源。

(三)贵州民族地区脆弱的旅游环境

贵州民族地区风景秀丽,但旅游环境十分脆弱,旅游开发存在诸多问题。一方面,缺乏科学发展促进了自然环境的一定程度的破坏。在对外开放的少数民族村庄,现代气氛变得越来越强烈,严重破坏了村庄的原始环境。另一方面,贵州民族地区在开发旅游资源时生态意识较低,旅游资源的开发与保护存在诸多矛盾。他们没有把握发展与保护之间的关系,也不了解生态旅游的内在含义。

二、贵州省生态旅游的法律保障现状与问题

(一)生态旅游理念宣传教育不足

随着人们环保意识的增强,生态旅游已成为一种时尚。但是,应该包含在生态旅游中的概念有一个共同的观点。生态是生态旅游的关键性质,具体而言,旅游管理部门应对生态旅游区实施功能区划管理,并根据景区的实际情况采取旅游容量限制等措施;旅游业的开发商,经营者,当地居民和游客应具备相应的生态旅游专业知识和强烈的环境责任感。生态旅游中的“责任”概念意味着通过参与生态旅游,它唤起了参与者自身的生态意识,增强了他们的环境责任感,使参与者能够有意识地保护自己,同时享受自己的身心,或者获得收益。旅游经济的发展作为推动力,是生态旅游长期存在的保证。因此,生态旅游的建设不仅要建立在保护当地自然环境的基础上,还要建立在区域经济和社会的整体发展的基础上。

目前,在贵州民族地区生态旅游的发展中,由于人们对“生态旅游”概念认识不清,宣传不足,生态旅游的概念尚未完全纳入旅游相关法律的制定中。旅游开发商在旅游区开发前缺乏现场调查和详细考虑当地生态旅游资源的现状和特点以及旅游区旅游环境容量和生态保护需求,未达到合理布局和适度发展。盲目发展旅游资源,广泛开发和重新开发光保护实践。旅游经营者盲目追求经济利益,忽视生态利益。甚至许多旅游企业已经将生态旅游发展成为一種营销手段。以生态旅游为招牌,以经济效益为唯一目的,从根本上抛弃了生态旅游的概念。旅游区的当地居民对环境保护责任心不强,他们的环保意识无动于衷。他们认为环境保护只是政府的责任,与自己无关。一些游客缺乏生态伦理,不注重保护旅游区的环境,涂鸦、任意切割和丢弃废物。贵州民族地区旅游业发展迅速,但对贵州民族地区生态旅游资源造成了严重破坏。

(二)生态旅游中存在的法律问题

1、法律体系不完善

目前,中国的旅游立法尚未形成体系。2013年颁布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该部旅游法主要依靠对中国旅游市场秩序的监管和对中国旅游市场合法权益的保护,规定生态旅游的法律规定只是象征性的。在贵州省旅游业快速发展的背景下,全省出台了多项地方性法规和地方政府环境保护及相关旅游法规。这些地方性法规的颁布和实施,无疑为贵州民族地区旅游业的蓬勃发展和环境保护发挥了积极作用。特别是近年来贵州民族地区地方旅游规范和规范也明确提出了生态旅游,它为贵州民族地区生态旅游的发展提供了一定的法律依据。在贵州民族地区的地方旅游和环境保护立法中,可以分析贵州民族地区的地方立法中有生态旅游的规定,但大多数都限于原则性规定,缺乏具体的可操作性规定。与此同时,生态旅游法规往往受到当地大量环境保护法规的制约。贵州省虽然颁布了大量有关环境保护的地方法律法规,但目标较少。现有的旅游立法与环境保护立法之间缺乏有机联系。特别是,现有的环境法规和法规也受个别环境因素的制约,而不考虑生态环境的一致性。同时,贵州民族地区旅游与环境保护的地方性法规对生态旅游的规定有许多原则和指导意见,但具体可操作性的标准和措施很少,法律法规不构成系统而全面的生态旅游系统。

2、执法中存在的问题

贵州省生态旅游资源在开发和建设中存在诸多执法上的问题,其中最为突出的是执法管理不严和监督不力两大问题。由于在生态旅游资源的保护和管理中,涉及到了旅游景区多个部门,使得多头管理、权责不清的问题也较突出。但是更为令人担忧的是由于缺乏对执法者环境保护有效教育,使执法者本身也存在环保意识薄弱,环境伦理道德缺失,生态理念欠缺等问题。在执法过程中往往只重视本地区、本部门的利益,往往忽略了环境保护的整体发展以及长远利益,过度追求经济收益,忽略了环境保护,再加上缺乏有效的监督、违法成本低、执法者在执法中敢于以身试法,徇私舞弊。这些都造成了贵州民族地区非常严重的环境执法问题,导致环境保护管理效率低下,破坏生态旅游资源的行为得不到有效制止,使得贵州民族地区的许多生态旅游资源遭受了许多无法弥补的损失。

3、贵州民族地区生态旅游的法律保障的完善

加强旅游领域生态观念的宣传教育。首先,要明确中国生态旅游的内涵和特征,将生态旅游的基本概念纳入生态旅游立法和生态旅游规划以及和我省发展生态旅游项目建设和具体的生态旅游活动中。加强尊重自然,为人类服务的生态旅游教育。通过旅游执法者,旅游资源开发商,旅游经营者,参与者和当地居民采取各种手段和方法,如报纸,期刊,电视,广播和互联网。我们将利用全方位,多角度的持续宣传教育,向所有人传播生态旅游的概念。只有将生态旅游理念内化为内心,才能在全社会树立人与自然和谐发展的新旅游理念,才能保证贵州民族地区旅游项目的健康持续发展。

其次,为生态旅游制定一项特殊的统一地方法规。在国家生态旅游立法体系尚未建立的背景下,贵州省应借鉴陕西,甘肃,西藏自治州等生态旅游领域的立法经验,借鉴国际先进水平。生态旅游立法模式,结合自身现实。结合当地有关省旅游的法规和地方环境保护法规,我们将探索和制定具有前瞻性的地方性法规,专门用于贵州民族地区生态旅游的发展,以保护贵州民族地区生态旅游继续健康发展。

(三)建立完善的生态旅游法律制度

有必要总结分散在我省各级立法机构制定的地方性法规的优秀法律制度,并推进。在贵州民族地区生态旅游的发展中,要借鉴国外先进的生态旅游理念和实践,规范贵州的相应制度,为贵州民族地区生态旅游的发展服务。在一些国家,社区参与已经在建设生态旅游方面取得了初步成果。这些地方政府的措施不仅给当地人带来了活力,而且当地居民也获得了实实在在的利益。特别值得注意的是,应建立贵州省生态旅游改善法律监督体系,将旅游开发商、经营者、游客等纳入监管范围,特别是政府部门作为决策者,生态旅游项目和环境治理责任承担者。这也是不可避免的,也包括在监督范围内。要以政府部门为主体,对现行单一监管体制进行改革,给予各环保组织、旅游目的地、游客等实体监督权,进一步完善监管路径,建立投诉网站和投诉电话,使贵州省公益诉讼制度真正得到了落实。

参考文獻:

[1]郭二艳.我国生态旅游可持续发展法律制度的完善[J].人民论坛,2015(8).

[2]张杰.内蒙古草原生态旅游法律保障研究[J].中央民族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4(1).

[3]李蓉、张硕新.我国生态旅游发展中存在的法制问题探析[J].西北林学院学报,2008(3).

作者简介:

吴心真(1991-),女,汉族,贵州罗甸人,研究生,贵州民族大学学生,研究方向:国际法。基金项目:贵州民族大学科研基金项目,项目编号2017XZ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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