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社区矫正的完善

2018-04-23 01:10石凤强
当代旅游 2018年9期
关键词:监管机制社区矫正

摘 要:社区矫正是一种刑罚的执行方式。此刑罚执行方式,是在我国专门的有针对性的管制和领导下,利用社区资源,对社区矫正的对象进行帮助,让服刑人员在接受惩罚的同时也能受到保护。2017年我国国务院社区矫正的立法归进了急需深化全面改革的行列中。但因社会水平发展的约束,司法大家庭整体高度不够,社会的氛围和民主还有一定距离,配套的设施质量太差等问题,使社区矫正制度向前发展的过程中阻碍过多。面对社区矫正所面对的诸多的问题笔者提出以下几点完善措施。

关键词:社区矫正;监管机制;社会保障力

一、明确执法人员的地位和职权

为了进一步完善社区矫正从业人员的执行权力,2016年12月,国家出台了《社区矫正法(征求意见稿)》,搜集意见中大部分人认为社区矫正工作必须受到公众的监督,从而增强从业人员监管组织的监管。但在实际立法和执法里都没有把责任完全划分开。执法人员,辅助人员和其他人员、管理方式和具体职责没有规定。

我国目前应该对社区矫正制度的建设重视起来,这集中表现在建立一个系统有效的社区矫正体系,详细规定社区矫正执行人员中司法人员与所抽调的人民警察的职责和义务,加强他们的主体地位,使执行人员的地位上升,从而提高执行人员的积极性,也提高了整体的工作效率。

二、加强社区矫正制度对刑罚本身的贴合

对社区矫正的工作任务要落实,对于刑法所规定的规章制度必须严格完成,对于脱管漏管现象一定要严惩不贷,对改造服刑人员的情况必须实时的关注,对非监禁的服刑人员也要分层次和等级。这样才可调动服刑人员的积极性,加大执行工作人员的工作效率。

管理方式方面需要加强创新,不再局限于原来的派人看守和定期突袭检查,而是运用新型科学技术和GPS定位,服刑人员带着手机或者手表,工作人员便可实时监管。

定期对服刑人员组织开展道德讲堂或是定期关心和灌输正能量,使之三观、世界观和人生观可得到转变,也能对他们的身心给予帮助,从而减少对社会的危害性。

建立健全监管机制,使每一个环节都能让群众满意,使社会团体和社区矫正执法人员齐心协力,与刑罚本身的规定贴合在一起,紧紧按照规定去落实、去实践。

三、增加社区矫正的执行保障力

加强经费建设。经费是目前我国社区矫正执法工作中对于工作力度和效率有很大影响的关键之处。政府对社区矫正资金的划拨应该更加的重视,这样才能保证日常执行工作中社区矫正执行人员的开资。

规定社区执行人员开展和组织基层讲座、活动的每一笔经费,对于实时走访、下乡与关心群众时所需的费用等级进行划分,提高社区矫正的整体工作效率。

加强基础设施建设。首先要有社区意识,有对社区矫正制度的认同感和归属感。才能有开展社区意思的理念,从思想上加强对社区矫正的认识与了解,再加强社织建设,使之具有优秀的领导性、权威性。只有加强基础设施建设,才能让社区矫正的执法水平提升高度,满足人民群众和执法人员的要求,避免“一人所”的现象发生。

队伍建设的加强也会使社区建设的力度提高,对于社区建设的活力也会相应。社区矫正应该建立多元化的发展,对执法人员进行统一的教育,对技能的培训也极为重要。使之团结一致,相互维持,而不是各自执政,这对社区矫正的建设有极为重要的作用。

四、加强社区矫正人员的专业性

社区矫正的中心必须为司法行政机关的执法工作人员,社会工作者只能作為辅助,必须建立围绕司法行政机关展开的协助工作,社会志愿者作为补充。

提高社区矫正人员的门槛,在专业上和学历上有所限制。应对社区矫正执法人员工作人员定期组织培训,加强社区矫正实际操作中的应对能力,提高社区矫正人员的组织性和纪律性。并要求在每一次的培训后上交培训总结,每一次的培训表现可以归进绩效系统,制定奖惩措施,提高社区矫正工作人员的整体专业性。

注重社区矫正人员的心理问题,提高人品,保证专职人员数量上的充足以适应我国刑罚执行的需要。建立上到下的直接负责体系,才能改善社区矫正工作的整体氛围,从而提高整体专业性。这样一个以司法行政机关执法工作者为主体的工作队伍才能建立起来。

五、加强社区矫正执法活动的威慑力

社区矫正作为非监禁刑,应该始终保持着威慑力,加强与服刑人员的联系,达到随时可以联系到服刑人员的状态。在对服刑人员的执法活动中,要将“爱心”执法与“严肃”执法融合起来,让服刑人员既能感受到人文关怀,又对社区矫正产生敬畏。外出管理、定期走访、住址更换等需要报备的规定,加强人员的监督管理,确保监管的落实。在对管理方面加强的同时,社区矫正执行人员的身体素质也应该得到加强。可以和各地区武警合作,对执行人员进行军训,提升社区矫正的威慑力。

六、结论

社区矫正是现阶段在我国比较常见的刑罚执行方式,它使我国的刑罚体制制度得到了一定的发展,减轻了监狱的拘禁强度,减少监狱的人财物负担,可以降低监禁行刑的成本,缓解监狱改造的压力,使监狱能够集中财力、警力、物力去矫正恶习较深、主观恶性较大、社会危害性较大特别是那些极端不配合改造的少数罪犯。目前我国的社区矫正制度虽然相比以前已经有很大的改观,但是由于国家对社区矫正制度在监督、管理和财力等的支持上略有不足,导致我国的社区矫正制度仍有瑕疵,且发展缓慢。

参考文献:

[1]王晨霁, 尤金亮. 社区矫正制度主体问题研究——以诉讼心理为视角[J]. 现代经济信息, 2017(7).

[2]余俊颖. 社区矫正法治化问题研究[J]. 广东经济, 2017(8).

作者简介:

石凤强(1994.1-),男,汉族,贵州遵义人,法律硕士研究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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