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生态旅游环境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2018-04-23 01:10刘小强
当代旅游 2018年9期
关键词:法治建设生态旅游

摘要:农村生态旅游资源的不合理开发和盲目的利用会制约农村生态旅游健康的发展,需要法治的途径来确保和促使农村生态旅游业的正常有序的开发。在开发有限的资源时,必须深一步的研究和调查,全面的科学论证和规划评估。

关键词:生态旅游;农村旅游;法治建设

一、农村生态旅游法治中存在的问题

我国农村由于缺乏建筑和景致相协调的美学知识,一些农村生态旅游景点出现乱建滥伐。毁坏了农村生态景区的原有景色,看到的反而是一些人为的景色,这就有悖于农村生态旅游的初衷。景区的扩建,目的只看经济上的发展。没有科学的、法治的规划和统筹。这样只能破坏整体景致的自然完美性。我国的生态旅游大多以牺牲生态环境为代价。

(一)立法不健全

《旅行社条例》 《导游人员管理条例》也没有明确规定规范生态旅游的一些法治问题,二者能作为的就是执法者或管理者的参照借鉴。在发展先行,法治滞后的现处状态下。仅有的,不全面的条条款款总感觉是有残缺。旅游法和环境保护法没有有机的衔接起来,有的一些法律依据只是非专门性的提及而已,并非系统、全面的法律。首先,在农村生态旅游业这一块上,没有专门的基本法,且能规范农村生态旅游业经营者的法律也还是空白一片,无法可依。根本没有相关的部门来管束农村生态旅游业的发展所带来的生态环境问题和经营问题。而且经营者和旅游者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也不是很明确。其次,旅游场所的资源和环境资源没有明确的界限,没有考虑到两者之间的联系性和区别性。没有完善的法治制度,农村生态旅游业的发展将受到致命的影响。

(二)缺乏有效的监管和执法

由于农村生态旅游立法的不完善,目前没有专门对这块进行执法和监管的部门和队伍,所以引起混乱管理和交叉管理。没有划分出清晰的界线和各自的归属。这就很容易出现执法空白和执法不到位的现象。统一执法,统一管理的制度在生态旅游发展的一些地区还没有有效的开展实施。地方政府管理不到位。没有把农村生态旅游业看得很重,也没有提出相应的政策或一些开发的规定和优惠,不能善用现有的资源。

(三)农村村民法律意识,法律知识薄弱

在农村,村民的文化知识程度要相对都市市民的低,有些地方村落法律很难走进去,改革开放后的九年义务才显得有点提高。农村生态旅游业中的经营者和管理者依法、合法经营。村民们的法律意识直接会影响到农村生态旅游业的健康稳定发展。有些村民缺乏法律知识和全局观念。在当地的农村生态旅游设施上肆意破坏。

(四)村民有心发展,需要法律来规范引导

发展也要有发展的道路,要走农村生态旅游业道路就得有领路人、指路的方法。现如今指路人由政府充当,有时候村民亦可。指路的方法就是法律法治了。由于缺乏法律知识和全局观念,农村村民很难找到集体致富的路子,虽然他们也是有心搞发展,但没有一个好的政策领导他们发展。这就形成了有心无力的现状。引进新模式,新事物的到来同时也带来的机遇。打破原有的经济模式,成就经济模式的多元化。使农产品得到更好的销路和价格。这是他们缺乏的对农村生态旅游发展的一些理解。不理解就得不到支持,得不到支持农村生态旅游业发展起来就更困难。

二、优化农村生态旅游法治对策

我国农村生态旅游业的发展是在具有相关的法律法规的保障下才能更合理、有序的发展。在发展中,会遇到一系列的问题。例如:只以经济为目的,肆意的破坏环境资源,无脑的开发,为了竞争相互诋毁等问题。遇到问题我们要解决问题。为农村生态旅游业保架护航,应做好以下几条:

(一)健全农村生态旅游法治体系

厘清产权的关系。我国生态旅游景区的产权比较复杂。农村生态旅游景区有的位于农村集体所有的土地上,或是农村土地位于景区的里面,还有私人的房屋、土地等不动产本身就可能是景观的一部分。这些复杂的关系会使得开发管理矛盾重重。要处理好这些产权关系就必须要有相关的法律法规。由国家收购或置换,或者折价入股、出售、出租等。

(二)加強监督管理

新农村的发展与建设,需要健康持续发展的农村生态旅游作为依托。就要把监督管理的力度提高。这是农村生态旅游法治治理的重要步骤。让法治透彻整个农村生态旅游业。加大农村生态旅游的控制力度和处罚力度。改善农村生态旅游的经营平台。应当成立专门的农村生态旅游协会,从多方面了解探索发展的方式方法,更好的控制和监管旅游的各种项目。通过法律法规来保证市场的稳定。以求达到让消费者满意的目的。

(三)加大执法力度

法治中缺不了执法这一环节。强有力的执法是确保法的实施性。强有力的执法、多个部门的综合执法,是农村生态旅游业的管理体系。因为农村生态旅游业涉及公安、交通、工商、环保等多个方面的问题。同时也就对这些部门的执法人员有了新高度的要求。

(四)增强农村居民生态旅游方面的法律意识

话说不知者无畏。不具备相应的法律意识,也就不能体会法的权威。只有具备了相关法律知识,才能利用法律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加强农村生态旅游业相关工作人员的道德素质培养,法律知识的饱和度,是农村生态旅游法制化进行的重要前提。通过学习、考察、实地教学等方式进行农村生态旅游的法治教育。利用当地的学校、村委会或者集体活动使当地人真真正正的懂法、学法和用法。从开发者、经营者到旅游者、消费者都能做到遵法守法,学会用法合理有效的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依法开发,合法经营,这是农村生态旅游可持续发展的重要条件。农村生态旅游业具有良好的发展前景,只有健全法治体系,才会拥有健康可持续发展的空间。

作者简介:

刘小强(1990-),男,汉族,贵州遵义人,研究生,贵州民族大学,法律硕士(法学)。

猜你喜欢
法治建设生态旅游
生态旅游管理理念下的旅游管理模式探讨
生态旅游产业可持续发展探讨
生态旅游与环境保护研究
京津冀将共建两大生态旅游协作区
构建和谐社会的思考
论高校法学院系与新农村在法治建设中的耦合互动
法治建设要充分吸收本土性资源
以“五个常态化”为核心的供电所法治建设
习近平法治思想对党法治建设的新贡献
生态文明法治建设当立法先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