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舆论与司法审判

2018-04-23 01:10陈珂
当代旅游 2018年9期
关键词:司法公正

陈珂

摘要:随着法律建设的发展、公民“主人翁”意识的高涨,使社会监督的作用发挥的淋漓尽致。随之而来的便是,公正司法审判与社会舆论监督在价值差异上的不断博弈的新格局。本文通过剖析具體案件,分析社会舆情对审判的积极与消极影响,并试探索舆论自由与司法审判的平衡界限、如何在社会监督下实现最大的司法公正。

关键词:社会舆论;司法审判;司法公正

一、问题的提出

2017年,一桩杀人案件在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案件审理结果,一个叫于欢的年轻人认定为故意伤害罪既遂,并被判处无期徒刑。随后《南方周末》便报道里这起案件,没想到,一石激起千层浪,社会舆论普遍不接受这个观点。广大媒体、社会舆论、法律工作者都出面引经据点进行广泛讨论,认为怎么怎么样?甚至还惊动了最高级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注此案。当然,被判无期徒刑的于欢及被其刺死、刺伤的家属都对这个判决结果表示不满意,双双向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这是让山东聊城中级人民法院始料不及的,在中国法院审判史上也极少见!

社会各界表现出对此案的极度关心,各种评论如潮,形成强烈的两派。有同情于欢及其母苏银霞的,认为于欢因为羞于母亲被催债者一次次的暴力污辱,而举起的正义刺刀伤人,他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是对暴力侵害的奋力反抗,不应该被判刑,最多是防卫过当,应该轻判;而有同情死者及受伤者家属的,认为欠债还钱天经地义,苏银霞不及时还钱,债主上门索要属于正常,只不过死者及其他施暴者的催款方法欠妥,要求按照法律规定判处于欢相应刑罚;但比较下,更多的社会舆论是倾向于同情苏银霞及于欢母子的。

此案最终结果大家都已知悉,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公开宣判上诉人于欢故意伤害一案:于欢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法院认为:原判于欢犯故意伤害罪正确,审判程序合法,但认定事实不全面,部分刑事判项适用法律错误,量刑过重,依法予以改判。这与一年前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宣判的无期徒刑相差太大了。人们不禁要问,同样是法院,为何会有如此的差距?面对如此的判决结果,到底是法律的胜利?还是舆论的成功?

二、 社会舆论促进司法审判

无独有偶,昆山龙哥反杀案,福州赵宇见义勇为案,河北保定涞源反杀案,都在社会舆论的助力下得到了公正的审判——无罪释放。司法确实应当独立,但依法独立行使的司法权、检察权不能是毫无限制的。孟德斯鸠写道:“一切有权力的人都容易滥用权力,这是万古不变的一条经验,有权力的人们使用权力一直遇到界限的地方才休止。”因此,司法权的行使也应受到限制。另一方面,在司法权行使的诸多环节中存在着诸多缺陷和漏洞,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枉法裁判等现象屡禁不止。只有通过舆论监督对司法权行使过程的监督,从而保证司法权的规范行使,守护全社会的正义和公平。在现实生活中,舆论越是关注的案件,司法机关的审判流程、结果,案件质量越经得起法律和时间的考验。像福州的赵宇见义勇为案,如果福州检察院没有做出不起诉的结果,将会像南京彭宇案一样,给社会风气带来巨大的消极作用,造成不可逆转的恶性案件。而且,尊重民意有利于我们建设和谐社会,建设法治国家。

三、 社会舆论对司法审判的消极影响

作为公共权利监督的重要手段的舆论,在促进司法公正的另一方面,在某种程度上损害了司法判决的权威性、独立性。如李昌奎案和邓玉娇案的判决结果都可以表明,我国司法机关的权威性、公信力在重重舆论的影响下岌岌可危。

不可否认的是,民意舆论本身就是社会公众对公共事件、公众人物和热点案件的评价和情感倾向的表达。民意舆论一方面义正词严地表达了社会的正义要求,但另一方面民愤所蕴含的正义情绪又会是波动的,有时还会表现为一种情绪的宣泄。而司法活动是一种理性的裁判活动,是实现保护法益与保障人权的高度统一,所以舆论审判对于司法权的监督应有一定的限度,超过相应界限的“公众意见”会对具体案件的办理造成舆论压力,便有可能对依法行使的司法权构成破坏,甚至成为舆论审判。到那时,社会舆论可以决定一切,那么就不需要法律,不需要司法机关了,只需要一次公民问卷投票,便可决定审判结果了。过分情绪化的舆论、膨胀化的舆论,就会有“挟舆论以影响司法”之嫌。所以在案件的司法审判过程中,罪刑法定,依法办案,这是法律的底线!法律人应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判案,秉承最基本的法律精神和法律原则,充分考虑案件的特殊性和社会影响,到达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一致性,而不应该完全被舆论所左右,法官更应该深谙于此。

四、总结

宪法赋予我们普通大众充分的言论自由权,这是谁也不能取消的。没有能说不能说的言论界定,只有合法不合法的言论,社会公众对案件发表的看法,都是为了追寻真相、追求正义。而这种正义是直觉的,所以审判还是得用法律。社会舆论的高涨无疑代表着民众意识的觉醒,正是民众舆论的参与,才使得案件的审判更透明,而量刑更具人性化,让司法审判得到社会监督。但是,这种被社会舆论所左右的审判,代表着公正吗?代表着法制的进步吗?对于专制统治来说,确实是进步,但是当下是我国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国家的时期。在强调公正司法、提高司法公信力的趋势下,我们有必要重新划定舆论自由与司法审判的界定,在尊重民意的前提下,坚持依法行使审判权、检查权,不断地推动我国向法治国家的正确道路上前进。

参考文献:

[1]郭丹丹.浅析司法权与舆论监督的良性互动[J].法制与社会,2009(30).

[2]董如英.社会舆论对司法公正的影响[J].学理论,2012(13).

[3]贺卫方.司法应与权力和民意保持距离[J].二十一世纪经济报道,2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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