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微信著作权及其相关侵权类型研究

2018-04-23 01:10谭丽
当代旅游 2018年9期
关键词:著作权法律保护微信

摘要:网络信息化的高速发展为我国著作权的保护现状带来了严峻的考验。它在为人们表达自我提供更多便利的同时,亦产生了法律上不可避免的问题。微信作为互联网通讯行业的佼佼者,己然成为我们生活中不可或缺的交流工具。但侵权形式的多样化、复杂性使得微信平台的著作权侵权问题愈演愈烈,著作权主体的合法权益不断受到侵害,由于没有一部专门的法律来进行保护,直接导致了微信平台的著作权侵权现象一直的得不到有效遏制,本文主要就目前我国微信著作权及其相关的侵权类型进行研究。

关键词:微信;著作权;法律保护

一、微信著作权概述

(一)微信作品概述

传统的作品的定义是指通过创作而产生的具有文学、艺术、或者科学性质的并通过一定的物质形式表达出来的智力成果,微信内容主要包括如下两个方面:一是微信公众号向其粉丝推送的文章、消息、新闻等等;二是微信用户在朋友圈发布的各种形式的文字,还有图文,以及微信用户之间私人聊天与群聊天的消息。那么这些内容属不属于作品的范畴,是否受到著作权保护,这就需要我们通过著作权的定义去解读那些微信平台上的内容是否属于著作权法律层面上的作品,这也是判断微信平台上传播的内容是否受我国著作权法保护的前提条件。

根据我国《著作权法》中对于作品及其保护的的相关条款可以知道,能够成为著作权客体的首要条件是该作品是否具有独创性,必须由作者原创而来;另外重要构成要件是可复制性,指的是作品能以某种物质复制形式来表现的智力创作成果,对作品通过著作权法进行保护,在保护著作权人合法权益的同时也是为了促进科学文化的传播,微信中个人用户发表的图文、分享,还有公众号所转载的新闻、原创文章等等只要是符合我国《著作权法》中对于作品的构成要件的描述,那么就属于微信平台上的原创作品,自然也受到我国《著作权法》的保护。

(二)微信作品著作权的主体及内容

根据我国《著作权法》的相关规定,作品著作权主体是作者本人,还有其他依本法所享有著作权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个人在朋友圈发表的原创文章、照片等作品其主体就应该属于发表者本人,还有微信公众号所转载的文章、新闻等其著作权应该属于首先发表这一文章或新闻的作者或者公众号平台。我们在微信朋友圈等发表的原创的文章、照片等作品都享有这些权利,然而法律意识的欠缺或者个人的不重视,经常会导致这些文章、图片被别人转载、分享出去,甚至有的会被变相修改、然后署名发表、这些都侵犯了作者本人的著作人身权利。这种现象在微信公众号中更为普遍、作者在微信平台发表的作品被公众号大量转载,导致其在不同的网络平台间传播,甚至被某些公众号用来博取关注,作为敛财的手段,这些不仅是对微信著作权主体的著作人身权造成不良影响,也对其著作财产权产生极大的损失,包括在复制、发行、信息网络传播等等方面。

(三)微信著作权与传统著作权的区别

随着微信在人们的生活中的使用越來越广泛,微信著作权也越来越受到人们的关注,与传统的著作权显著不同的是,传统的著作权主要是通过出版、发行等方式进行实体的交流传播,而微信著作权由于其传播平台是通过网络传播,在这种网络信息化全面高速发展的时代,其传播的便捷性与快速性超乎想象。传统的著作权,作者都会署下自己的真实名字,这也即是著作权主体享有的署名权的体现,但是在微信这一网络平台发表的作品很多作者都只会署上自己的网络昵称,并不会使用真实的名字,这也是微信著作权与传统的著作权的一大显著区别。

二、微信著作权的侵权类型

(一)微信个人用户的侵权

微信用户在未经原创作者同意或者知晓的情况下,擅自转发他人的作品。这类现象在朋友圈其实非常常见,很多时候也许觉得某人发表的图片非常好看,或者写的文章很有深意就擅自转发,其实这已经构成了对微信著作权作者的侵权。这其中更严重的是把别人的作品擅自引用,修改,歪曲作者原意,而且不加以任何标注,或者冒名顶替,修改后窃为己用。不仅仅侵犯了微信著作权作者的署名权、对于这些作品的完整权也是极大的侵害。

(二)微信公众号的侵权

主要是微信众多的公众号,为了博取网友的眼球,吸引更多的关注量,于是未经授权转载其他平台的原创作品或者新闻资讯等。我们每天打开微信都会看到很多公众号推送的时政热点、即时新闻、各类文章等等,但是仔细去看会发现除了少数公众号会注明作品出处,其余都没有进行标注,也有的是虽然进行了标注但是未经原作者允许的转载,这些也是对微信著作权的侵权行为,而且非常泛滥,由于公众号平台太多,转载次数也不少,这也使该侵权行为难以得到有效遏制。

(三)以牟利为目的的侵权

某些微信个人用户或者公众号平台出于牟利的目的,将他人作品进行传播,而且有的未获得作者同意,也有的未向作者支付相应的报酬,这种出于商用的传播严重侵犯作者的网络传播权等著作财产权。

三、总结

对理论知识的研究,能让我们更好的了解微信作品的定义、范围、种类,进而更准确的认定微信平台所发生的侵权行为的类型,能有效的帮助我们在接下来了解产生这些侵权行为的成因并且提出完善建议。

参考文献:

[1]易玉,宁佳. 微信著作权法律保护[J].经营管理者,2015,(23).

[2]詹启志,牛群群. 微信公众平台著作权侵权行为及其责任研究[J].法治与社会,2016(18).

[3]曹永. 浅谈微信著作权侵权问题[J].商,2016(23).

作者简介:

谭丽(1995.3-),女,汉族,山东临沂人,硕士研究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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