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明代监察法制的现实意义

2018-04-23 01:10王文博
当代旅游 2018年9期
关键词:指导意义

摘要:法律监督制度是我国古代传统法律制度中的重要内容之一。明代监察法制在古代社会中承前启后,并且在许多方面有重大创新。其体例严谨、内容详实,值得我们后人研究运用。明代监察法制的影响力是非常深远的,即使是在当代社会,我们也可以从中找到明代监察法制的影子。我们应该积极研究明代监察法制制度,深挖其制度价值为当今社会服务。本文重点介绍明代监察制度的主体、客体、运作、实效及对当代社会的指导意义。

关键词:监察制度;大明王朝;传统法律;指导意义

在明王朝,有一套完整的监察运行制度。并且,还建立了科学严密的监察责任制度,使得大明王朝的监察体系更加完备、科学合理。《大明律》中的监察法制思想渗透在其条文的各个方面,是古代法制文明的一个重要标志。近些年来,我国在监察方面也开始进行改革,设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监察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委员会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产生,负责全国监察工作。所以我们借鉴古人智慧,充分完善我国监察法制,进一步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

一、明代监察之主体

在大明王朝初期,其所沿用的监察制度仍是元制,同时,也继承了汉、唐时期的一些内容。在明朝,中央设立中书省、都督府、御史台三大部门,分别掌管明朝全国的行政、军事、监察。其中,御史台主要负责全国上下的监察工作。御史台是都察院的前身,设御史大夫、御史中丞、侍御史等官位。因为胡惟庸事件,朱元璋开始重新设置中央监察机构,改御史台为都察院又名风宪衙门。明代监察主体主要是都察院,都察院的官吏具有较强的独立性与自主性。他们可以不受都察院的统治而进行私自行事,如有要事可以独自进行奏请。这样可以提高监察效率,巩固其王朝统治。

我们可以借鉴明代监察主体的灵活性,不拘泥于形式。各级监察机构可以提高其独立性,加强监察力度;互相监督,互相纠绳,以提高其工作效率。

二、明代监察之客體

在中国古代封建社会中,监察的范围是十分广泛的。明朝也不例外,明代监察的客体即监察对象、监察内容等。其监察对象包括明朝所有的国家机构和一切大小官吏,甚至一些知识分子和市井小民也成为监察对象。此外,明朝的监察内容也是无所不及,主要包括:立法、司法、财政、军事、教育以及官吏的个人生活等方面。这可以从侧面反映出大明王朝的君主集权进一步加强,封建专制制度进一步发展。

从明王朝的监察法制中,我们可以了解其监察范围的广泛性。从而,进一步弥补我国现代监察体制的缺憾。增强监察的力度与广度,将监察内容细化、量化,使得我们面对犯罪分子时有法可依。将我国现代监察体制进一步完善,有利于打击贪污犯罪、行政不作为,减少国家工作人员犯罪的可能性,净化国家工作人员执法、行政的大环境。

三、明代监察之运作

监察体系的正常运作对于大明王朝来说是不可或缺的。其所进行的监察活动的目的就是监督和制约明王朝一切大小官吏的权力。明代监察法制的主要运作方式:第一,事前监督和事后监督相结合。第二,文书检查和实地监督相结合。第三,定期监督和不定期监督相结合。明代监察权的制约措施主要有:第一,监察回避制。第二,互监互纠制。第三,监察官犯罪加重处罚制。由此可见,大明王朝的监察体制是比较完备、科学的。通过监察体系有效的运作,可以使明王朝这个庞大的国家机器能够更好地运行,维护其统治,巩固其政权。

大明王朝监察权的运作以及制约措施是很值得我们去借鉴、吸收的。其中“文书检查和实地监督相结合”是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的具体运用。此外,“互监互纠制”对于揭发共同犯罪的同伙和规范国家工作人员的行为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引用和借鉴大明王朝合理、科学的监察法制制度,对于我国监察工作人员的管理和加强监察法制建设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四、明代监察之实效

明朝开国皇帝朱元璋十分痛恨贪官污吏,所以他颁布实施的监察法也是比较严酷的。经过几十年的发展与完善,明代监察制度已然成为了官吏治理的洗涤剂。并且,明朝历代皇帝重视监察制度的修缮,加强监察法制的建设。所以在中央和地方吏治清明,社会稳定,百姓安居乐业;与此同时,大明王朝也取得了非常好的监察效果。其主要原因有:第一,统治者有明确的廉政思想意识。第二,统治者非常注重监察法制的建设。第三,统治者制定的反贪制度合理。所以,明王朝前期在监察方面取得了非常不错的成绩,其政治清明,社会公平,经济发展迅速。

从明代监察的实际效果来看,其达到了监察的目标。我们分析了明王朝监察制度成功的原因后,应该积极主动学习大明王朝对于廉政意识的培养以及加强监察法制的建设。从这两方面入手,我们可以更好地建设和完善我国现代监察法制制度。深入研究与分析明代监察的实效,有助于我们发现自身存在的问题与不足,改进不合理、不科学的地方。

五、总结

历史的车轮滚滚而来,中国古人的智慧也不断涌现。明代的监察制度是我国几千年古代封建社会监察的智慧结晶与文化遗产,我们必须取其精华,弃其糟粕,古为今用。首先,培养我国公民的法律素养和道德素养。其次,重视我国监察法制建设,规范监察制度。然后,保障监察机关独立行使监察权。最后,注重监察法制配套制度的建设。只有不断地从我国古代制度中汲取营养,才能使我国监察法制进一步完善;才能使我国社会主义法制建设更快地发展;才能使我们增强文化自信,实现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

参考文献:

[1]刘艳红,夏伟.法治反腐视域下国家监察体制改革的新路径[J].武汉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8(01).

[2]毛圣泰.论明代监察御史选任的五维建构[J].南昌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15(04).

[3]张晋藩.中国古代监察法制史[M].江苏人民出版社,2017.

作者简介:

王文博(1994.4-),贵州民族大学花溪校区 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法制史。

猜你喜欢
指导意义
鲁迅作品“艺术真实源于生活真实”的特点
大学成功素质教育理论对基础护理学教学实践的指导意义
浅论毛泽东廉政教育思想及其指导意义
现象级节目之于电视节目创新创优的指导意义
JF“can—do”评价体系对《基础日语》教学的指导意义研究
快速康复外科对结直肠癌患者围术期护理的指导意义分析
浅析西方伦理思想对会计的指导意义
多与少
多与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