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我国夫妻财产约定制度的完善

2018-06-04 09:18司雅雯
商情 2018年15期
关键词:完善存在问题

司雅雯

【摘要】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发展,公民物质水平的不断提高以及家庭财产日益增多,原有的夫妻财产约定制度的弊端也日益显露出来,对夫妻财产约定的原则,约定的变更终止,约定的效力,时间等方面都存在一定得问题,需要进一步完善。

【关键词】夫妻约定财产制 存在问题 完善

一、我国夫妻约定财产制度的历史发展

夫妻约定财产制,亦即夫妻契约财产制。是指夫妻通过协商就婚前财产或婚后财产的归属、处分和婚娴存续期间的对外责任以及婚娴终止时财产清算、分割达成协议,并排斥或部分排斥法定夫妻财产制适用的夫妻财产制度。在我国2001年颁布的《婚娴法》中,夫妻约定财产制有了更进一步的修改,将夫妻约定财产制的对内、对外效力进行了规定,从此以后,以该次修订为范本,后来婚娴法几经修订,对于夫妻约定财产制并没有大的修改。

自从2001年至今,我国的综合国力逐步增强,但是在以维护夫妻间合法权益的夫妻约定财产制也随之日渐重要的今天,我国依然采用十年前立法体系并没有特别完善时期的范本,由于与时代要求不能接轨,使其在现实生活中的漏洞也逐步显现出来。

二、对我国夫妻约定财产制的评析

而我国的夫妻约定财产制度真正产生是白民国始,但到现在也已经发展了一百多年。新中国建立以后,民法的各方面立法都有所发展,在夫妻约定财产制度方面也有进步,但也有瑕疵。以下将对我国夫妻约定财产制度的规定进行评析。

(一)主体方面。我国现行《婚娴法》第十九条是对夫妻约定财产制的主要条文,其第一款规定:“夫妻可以约定……”由此可见,我国对于夫妻约定财产的主体特定,即其主体必须是夫妻,没有经过婚娴登记不被法律承认的关系是不能进行夫妻财产约定的。

(二)内容方面。《婚娴法》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娴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以上,我国对于夫妻约定财产制的内容方面采用采授权性规则,其规定夫妻对于婚娴财产的约定只能采取一般财产制、分别财产制和限制共同财产制的方式进行约定。

(三)约定形式。《婚娴法》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即夫妻约定财产制的形式应该采取要式形式。

夫妻之间订立财产协议的过程其实就是一个夫妻双方签订关于夫妻财产的合同过程,为了能够让合同更好的得到遵守,避免不必要的纠纷,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是最佳选择。

(四)约定效力。从对人的效力来说,分为两个方面:

(1)对内效力。对内来说,《婚娴法》第十九条第四款规定:“夫妻对婚娴关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拘束力。”类似于合同对于合同双方的效力,婚娴财产约定一旦成立则对订立合同的双方当事人无条件的产生效力。

(2)对外效力。对外来说,《婚娴法》第卜九条第五款规定:“夫妻对婚娴关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由此可见,夫妻婚娴财产协议要对夫妻以外的第三人产生效力,第三人必须知道夫妻之间有财产协议的存在。

三、我国夫妻约定财产制度的不足与完善

关于我国的夫妻约定财产制度的规定,在主体、内容、约定的内容、效力方面的亮点与不足上文已经描述,以下笔者将针对我国夫妻财产制度的不足提出改善建议:

(一)关于主体的改善。夫妻约定财产制度当然是针对夫妻的共同财产进行约定的,但是笔者认为,在订立夫妻约定财产时的双方身份不仅仅只是夫妻,还有可能是订立婚约即将结婚的人。因此,这样即将订立婚娴关系的身份订立婚娴财产协议也应该是被允许的,只是对生效时间应该加以限制。

(二)对婚娴财产协议内容的限制应该合理。婚娴财产协议的内容约定应该由当事人自行决定,因为现实世界的情况都不会完全相同而且瞬息万变,对于协议约定的具体内容来说,只有当事人才知道怎样约定才能使自己或者协议双方利益最大化,法律对于这一方面是难以限定完全的。为了不使不在法律规定内的却能满足当事人利益的约定能够被法律所允许,笔者认为该项限定应该被取消。

(三)建立夫妻約定财产协议公示制度。婚娴财产协议不仅是成立需要登记,因为自然原因(比如说当事人一方死亡或者婚娴关系不复存在)或者人为原因(当事人双方一致合意决定解除婚娴财产协议)而导致婚娴财产协议的解除也需要撤销登记,与此相对应的,婚娴财产协议的变更也是需要登记的。故而夫妻对于双方财产的协议无论是订立、变更或者撤销因为关系着夫妻共同生活的直接利益,故而他们都应该是严肃的,此时建立公示制度就显得非常必须了。

(四)完善制度体系。在夫妻财产约定中应该存在一些原则和规范作为法律不能涉及部分的补充。笔者认为,立法应该添加的原则如下:

1.订立夫妻财产约定的内容一定是不能违背公序良俗的,因为法律制度或规定可能从一些在该制度较发达的国家学习,但具体的应用还是要考虑自己国家国情,而不为被公序良俗是制定合约最基本的底线。

2.约定一定要遵守公平原则,由于我国各地区发展不平衡,在一些生产落后的地方可能会存在一些陋习,婚娴一方会以结婚为要挟要对方签订一些明显有失公平的协议,这些都是不应该被允许的。

允许夫妻双方能够依照自己的意愿依照法律规定对财产作出约定,这不仅能够满足当事人各自的利益需求,还能够保障夫妻在婚娴生活中各项权能的实现,促进婚娴家庭和睦稳定,减少甚至避免纠纷的发生,即使发生纠纷,也能够及时妥善处理。所以,完善夫妻约定财产制度刻不容缓。

参考文献:

【l】孙礼海,王胜民.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修改立法资料选【J】.北京:法律出版社,2000.

【2】陶毅.新编家庭婚姻法【M】.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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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陈高英.略论我国的夫妻约定财产制度【J】.行政与行政法,2002,(5):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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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杨晋玲.夫妻财产制比较研究【M】.昆明:云南民族出版社,2004.

【7】黄松有.最高人民法院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的理解与适用【M】.北京:人民法院出版社,2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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