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盟警察教育培训体制及其对我国的启示

2018-07-13 16:38熊安邦
高教学刊 2018年21期
关键词:欧盟

熊安邦

摘 要:在欧盟国家,警察教育培训可分为基础和高级警察教育培训,这两种教育培训只是对象不同以及教学内容上有些差别,而教学方式基本相同。在课程和教学结构方面,在学校学习和在警察部门实习几乎各占一半,所有的教学结构中都有实践练习和案件研究。在欧盟,警察教育培训是一种职业教育,职业教育应该是我国警察教育培训的方向,但现有警察教育体制中的一些制度也应坚持,要改革的主要内容是教学内容和教学方式。

关键词:欧盟;警察教育培训;警察院校

中图分类号:G640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2096-000X(2018)21-0013-04

Abstract: In EU countries, police education and training can be divided into two kinds: basic training and advanced training. These two types of education and training are only different from each other on the teaching target and teaching content, while the teaching methods are basically the same. In terms of curriculum and teaching structure, the time for students study in schools and practice in the police office is almost equally. All teaching structures include practical exercises and case studies. In the EU, police education and training is a kind of vocational education which China need to learn from. However, some systems in the current police education need to be retained. So the main content of the reform lies in teaching content and teaching methods.

Keywords: EU; police education and training; police college

欧洲各国的警察教育培训为各国警察制度的完善及警察执法能力的提高起到了重大的推动作用。有鉴于此,为了了解和掌握欧盟各成员国警察教育培训的现状,促进各成员国警察教育培训交流与合作,提高欧盟警察教育培训的质量;欧盟警察学院(European Police College, CEPOL)根据自身的宗旨、目标和任务,在欧盟警察培训和研究委员会主席的建议下,决定对欧盟各成员国警察教育培训的数量质量各要素进行调查。该调查从2004年8月开始,于2006年11月最终完成了《欧洲警察教育培训调查最终报告(草案)》(以下简称报告)。①该报告指出由于欧盟各成员国警察教育培训体制结构的复杂庞大,而且各成员国的警察教育培训体制也在不断完善,所以该报告关于欧盟各成员国警察教育培训体制的报告不是一个最终报告,只是对各成员国警察教育培训在报告提交时现状的一个描述。[1]本文就是以该报告为基础,在对欧盟各成员国警察教育培训的现状有一个整体掌握分析的基础上,研究得出欧盟成员国警察教育培训对我国警察教育培训的几点启示。

一、欧盟成员国警察体制与警察院校

(一)警察体制

该报告认为,一国的警察体制对该国的警察教育培训体制有重大影响,所以该报告是从分析欧盟各成员国的警察体制开始的。在欧盟,有的成员国只有国家警察,有的则有复杂的结构,例如在联邦制国家。大多数成员国的国家警察部门和边境警察部门都由内政部或内务部控制、组织和监督。在瑞典和葡萄牙,国家安全和对警察部门的监督则是由司法部负责;在立陶宛则是由财政部负责。在一些成员国,一些专门警种的警察是由司法部、国防部或者交通邮政电信部负责监督,如斯洛伐克的铁路警察就是由交通邮政电信部控制和监督。对地方层次的警察部门而言,地方当局与中央部门共同负责。

(二)警察院校

1. 警校的数量与类型

在欧盟,一些成员国只有一个机构负责所有的基础警察教育培训和专门警察教育培训,如奥地利、丹麦、爱沙尼亚、希腊、马耳他、斯洛文尼亚、英国苏格兰等7个国家和地区;有的则有多个机构负责警察教育培训,如在德国和意大利则有20个独立的警察教育培训机构。警察教育培训机构的数量与每个成员国的警察结构有很大的关系;如果一个成员国的警察组织结构和职责很复杂,则会有多种不同的警察教育培训机构。

在接受调查的警校中,大约有75所警校提供基础警察教育培训,74所警校提供高级警察教育培训以及有46所警校提供警察管理教育培训。有的警校提供这三种警察教育培训,而有一些警校只提供其中的一种。

2. 警校的主管部门和经费来源

在大多数成员国(15个)中,只有一个委员会或机构负责警察教育培训机构的协调与监督;有些成员国则要复杂得多,这与其政府结构和警察结构有很大关系,大多数警察教育培训机构不受政府直接控制。大约有一半的教育培训机构由一个专门的委员会或机构负责;在剩下的教育培训机构中,有的是国家警察机构的一部分,有的由国家警察部门监督。有10个成员国,其每个警察部门都有自己的教育培训机构。在3个成员国,警校与不同的警察部门有联系;有的警校从事所有警种的警察培訓,而有的只负责几个警种的教育培训。

只有4个成员国,警校与警察部门没有直接的责任联系。在多数成员国,警校直接由政府提供财政支持,而不是通过警察部门来支付。提供财政支持的部门一般是内政部或内务部,也有的是由司法部或国防部来提供财政,只有在立陶宛,教育部提供一部分警察教育训练经费。在一些成员国,警察部门支付教育训练的学费,只有匈牙利、拉脱维亚和立陶宛三个成员国由学员来支付学费。大多数警校是由提供财政支持的部门控制,在意大利和其他几个成员国警察部门也有监督管理警校的任务,也有几个成员国是由提供财政支持的部委派出管理委员会或独立的检查员来管制。在德国和比利时,联邦议会对警校也有管理的义务。在匈牙利、斯洛伐克、拉脱维亚和瑞典,警校由教育部或其委派的委员会来管控。波兰和希腊则没有外部管控,由警校自我管理。

3. 警校的组成结构

在管理人员与机构方面,欧盟各警校有很大不同。一些警校只位于一个地点,而有的警校則位于全国多个地点。警校的管理人员从1人到11人不等,平均有5名管理人员。管理人员中,60%是来自于行政机关,40%属于文职人员。不是每个警校都有几个办学点和管理部门,调查的结果是只有9所警校有几个不同的办学点,2/3的警校有几个管理部门。

在教师数量方面,一些警校非常小,有的只有10名教师,如意大利塞尼加利亚警官培训学院;而有的则超过了450名教师,如荷兰皇家宪兵警察学院。差不多有60%的教师有过警察经历,40%是属于文职。大多数警校没有教辅人员,即使有也非常少。只有意大利金融保卫学员有220名教辅人员。技术人员和行政人员在不同警校有较大差别,从几个人到200多人,平均而言,每所警校大约有69名技术人员和行政人员;有1/3的技术人员和行政人员属于警察。多数学院对教师有最低资格要求,对于文职教师,60%的院校要求有硕士或大学文凭。警察教师则要求至少是有5年警察经历的高级警官。80%的警校都有教师职业发展计划,这些计划包括教师的定期警务实践、必修的网络工作或者发表论文。大约50%警校有临时合同工,45%的警校有从警察部门借调人员。

4. 警校的基础设施

大多数警校都演讲大厅、大教室、小组教室、实训教室、运动馆、图书馆、电子网络、多媒体、射击场、室内训练中心、室外训练中心等。演讲大厅一般有50至250个座位,平均167个座位。大教室的座位数在20至90之间,平均41个座位。很多警校还有游泳池、网球场、健身中心、训练场、竞技体育场等;还有部分警校有包含街道、房物、商店和酒吧的实训模拟街区。

二、欧盟成员国的基础警察教育培训

该报告将警察教育培训分为基础警察教育培训和高级警察教育培训。基本警察教育培训是指对初次招录为警察的人员进行初次警察教育培训,向其教授基本的警察技能。虽然基本警察教育培训都是对没有警察经历的人员进行培训,但也可分为几种层次,如拥有大学学位的人员,经过基本警察教育培训可以成为警察管理者或者刑事调查员。警察高级教育培训是对已有警察经历的警官(大部分是高级警官)进行的教育培训。由于基础警察教育培训与高级警察教育培训的区别主要体现在教育培训对象不同,所以本文主要是基础警察教育培训的分析。欧盟各成员国大约有75所不同的警校提供基础警察教育培训,它们中的一些同时也提供高级(专门)警察教育培训,有的则只提供基础教育。

(一)警校学员的招录

1. 招录的政策和条件

在欧盟各成员国成为警察的标准差不多,一般要求是:本国公民,符合一定的心理、体能、身体条件,掌握本国语言,没有犯罪记录。警校学员招录也有一些要求,大多数警校有最低年龄限制,也有的警校也有最大年龄限制;最低年龄限制从16岁至21岁不等;最大年龄限制则从22岁到50岁不等。大多数院校还有身高要求,女生要求至少152厘米到164厘米,男生最低身高至少160厘米到170厘米,未见有最高身高的限制。虽然也有最低学历要求,但是学历要求从初中到大学不等,这主要取决于相关警察教育培训的层次。

2. 学员的招录过程

接受基本警察教育培训学员的选拔一般分为两个阶段。多数是警察部门负责预选,警校完成主要的选拨。不过在12成员国,选拔只由警察部门负责,警校不参与其中;而在4个其他成员国,情况则刚好相反,学员由警校招录,警察部门不参与选拔。还有一些成员国是由一个独立的委员会来选拔学员。大多数警校在招录时比较注重学员的多样性,如女生人数、少数民族以及有特别技能的人。

3. 招录测试的内容

学员招录一般要经过心理测试、体能评估和体检。只有丹麦和英国苏格兰不进行心理测试;德国的北莱茵威斯特伐利亚的学员招录和斯洛伐克的布拉迪斯拉发警察学院不进行体能评估;健康要求是普遍采用。面试、笔试、文化测试、考试、数学技能测试、写作测试、语言测试、团组活动、安全检查等等也普遍采用。

4. 学员的录取率

有些学院每两年或三年选拔一次,每次选拔几名学员,其他所有警校每年参与选拔的人数达到25000名。有些警校是由学校选拔并决定其是否入学;有的则是由警校选拔而由警察部门最终决定其是否入学。警校招生的淘汰率相差很大,平均淘汰率为60%多。

(二)基础警察教育培训的类型

基础警察教育也有很多种,多数警校提供一种以上层次的警察教育培训,平均提供1.83个层次的教育,最多的有5个层次的基础警察教育培训。不同层次的教育培训使学员毕业后获得不同的警衔。在划分类型时主要考虑教育层次、文凭种类、先前教育的最低水平、学习期限、毕业后的警衔以及在警察部门实习的时间等。

13所警校颁发的学位证书只被警察部门承认而并不被其他机构承认,有9所警校的文凭则被一般机构承认。有14所警校文凭被国家所有警察部门承认,3所警校的文凭则只被一些或一个警察部门承认。

西班牙的警校只需要入学者具有初中文化,而有的需要大学文凭,大多数则要求至少是高中文凭或是中等职业教育文凭。因为入学前的文化程度不同,授予的文凭也不同,最后警校文凭是否被普通国民教育承认也不同。

学习时间从4个月到48个月不等,级别越低学习时间越短。一些教学计划是学员在校学习一段时间,在警察部门实习一段时间,在警察部门实习的平均时间占总学时的27%。

警校学员人数也有很大不同,每年招生的人数从55人到4000人不等,没有一所院校的女生超过50%。大约有45%的院校不给学员授警衔,42%在入学后就授警衔,而有13%的院校是在学员入学几个月后授警衔。大多数(84%)学院或警察部门给学员发工资,有的院校是给学员奖学金,基本上没有警校会要求学生交学费,即使交费也是住宿费和餐费。只有9所院校(29%)要求学员住校,7所院校的学员在家与学校之间走读,其余的院校规定学员可选择走读或住读。

(三)课程和教学结构

学员一般一部分时间在学校学习,一部分时间在警察部门实习。警校学员一般每周学习时间为42.4小时,其中教学时间23小时,实训9.4小时,自学9.9小时。所有的教學结构中都有实践练习和案件研究。虽然传统的课堂教学在许多警校都存在,但现代教学模式更普遍。部分课程是以问题解决式或主题模块式教学方式为主。只有希腊两所警校和荷兰皇家宪兵警察学院有军训内容。70%的警校都不采用学分制,如果采用学分制,一半课程的学分是可以通过欧洲学分转换系统(European Credit Transfer System, ECTS)用于普通国民教育系列的。

人权、贩卖毒品、种族和腐败包括在大多数课程中。另外,国际合作、一体化和难民、反恐、环境、多样性、人口贩运和洗钱也包括在一些课程中。不过在相当一部分课程中,一体化事务、贩运人口以及洗钱都不包括在内。警察部门经常对培训供需进行评估。警察部门也经常对教育培训提出改进要求,几乎所有课程都用到警方的研究成果,警方研究成果在课堂中是否得到使用通常取决于教师。2/3的课程中,教师和学生都要参加警察研究活动,25%的课程只有教师才能参加到警察的研究活动中去。在国家层面,警校和警察部门之间有合作;警校与其他部门也有合作,如社会服务、法庭科学研究机构、地方当局、普通教育和大学等。2/3的警校有国际交流或合作项目,国际交流项目通常包括学员和教师交流。

(四)学员考试与教学质量评估

对学员的学习采用多种考核方式,主要包括笔试、口、实践考试和论文,笔试由教师负责,口试由监考人员进行,实践考试由委员会进行,论文由同伴负责。经常采用的评价模式是毕业前的毕业测试。学员的毕业率通常在85%至100%之间,平均毕业率是95.3%。

每所院校都会对教育培训质量进行评估。评估的方式有一些不同,最普遍的评估是对教师的教学和课程内容进行问卷调查;大约2/3的警校也评估课程的组织和学习效果。而且,多数院校的课程质量是由学院外部机构来评估或控制,而这些外部机构通常就是警察部门的检查员。

三、中欧警察教育培训体制的差别及其启示

(一)中欧警察教育培训体制的差别

从上文分析我们可以看出,欧盟各成员国的警察教育培训,无论是基础警察教育,还是高级警察教育,都是纯粹的警察职业教育。而在我国警察教育体现出很强的学历教育特色,甚至可以说完全就是一种学历教育。两种不同的警察教育模式和体制,导致中欧警察教育培训在多个方面存在较大差别:

1. 警察教育的课程设置和教学内容上存在较大差别

欧盟警察教育的课程设置、教学内容都是警察职业中所需要的专门知识和技能。在我国警校的警察教育中,除了其课程设置和教学内容与其他专业有所差别外,与其他普通高等学校的专业教育没有多少差别。在我国,警校的所有专业中都必须开设《大学语文》、《大学英语》、《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以及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计算机》、《思想道德与法律》等公共基础课。

2. 在教学方式方法上存在较大区别

在欧盟警察教育培训中,虽然也存在传统的课堂讲授教学,但在整个教学结构中所占的比例已非常低,他们更多采用的是问题解决式和主题模块式的教学方法。而在我国警校的警察教育培训中,课堂讲授教学是一种主要的教学方式。就学历教育而言,课堂教学是一种比较好的教学方式,具有系统性、效率高等优势;但在职业教育中,过多的采用这种教学方式,容易导致理论脱离实际,也不利于学生实际操作能力的培养。

3. 学生招录和毕业就业存在巨大差别

在欧盟,警校的招生就是招警,绝大多数警校的招生是由警察部门来负责,甚至可以说,是由警察部门负责招警,警校负责培训。在欧盟,警校的学生不需要支付学费,而且警察部门还需要向学生支付工资,有的还授予警衔。而在我国,警校是通过普通高考来招生,招生过程与警察部门几乎没有关系;学生需要缴纳学费,学生不属于警察,不授警衔,不向其支付工资;学生毕业后,需要通过招警考试,试用期过后,才能成为一名正式的人民警察。

4. 欧盟警察教育培训不存在专业划分

在欧盟各成员国的警校中,警察教育培训没有专业设置,只有课程设置。在学习时间上,一门课程长的有6个月,几百个小时;短的只有几天,甚至只有几个小时。一般每门课程学习完成后,会为学员签发合格证书,有的是结业证。欧盟警校一般不为学生颁发毕业证,更没有学位证书。而在我国警校中,一般每门课程学习结束后,只能获得一定的学分。

(二)对我国警察教育的几点启示

1. 职业教育应该是警察教育培训的方向

从欧盟成员国的警察教育培训体制来看,以及从我国的实际来看,职业教育应该是我国警察教育培训的方向。只有确定了警察教育培训的方向后,学生招录、专业设置、教学方式、师资队伍建设等各方面的工作才能更好地展开。虽然我国警察教育培训应该走职业教育的道路,但现有警察教育体制中的一些制度也应坚持,如对学生招录、专业设置、学分制、毕业证和学位证的颁发等都应该保留,要改革的主要内容是对教学内容和教学方式进行改革。应该说,我国警察教育走职业教育道路的最大困难在学生的就业方面,如果警校的毕业生需要在人才市场上自主择业,警察职业教育将很难实施。从我国目前警察编制数量和警校的规模数量来看,可以将警察的招聘在一定程度上限定于警校的毕业生,解决警校毕业生的就业方向问题。

2. 改革教育培训模式,强化实践教学

在欧盟,警察教育培训是一种职业教育培训,因而警察教育不是按照专业来进行设置,而是按照课程来进行教学的,常见的课程有《纵火与爆炸》、《边境警务》、《儿童虐待》、《犯罪侦查技术》、《经济犯罪》、《环境犯罪》、《高科技犯罪》、《环境犯罪》、《人质谈判》、《恐怖主义》、《交通警务》等等。这些课程短的只有几个学时,长的有几周,甚至几个月,课程教学非常强调实践性。在课程和教学结构方面,在学校学习和在警察部门实习几乎各占一半,所有的教学结构中都有实践练习和案件研究。因而警察院校人才培养模式改革的重点,就是要强调教学过程的实践性、开放性和职业性, 实训、实习是关键环节。要做到学生在校内的实习与实际工作的一致性,校内成绩考核与实习单位实践考核相结合,要积极探索课堂教学与实习地点的一体化, 积极推行任务驱动教学模式。[2]

3. 对我国警察教育培训体制进行全面的摸底调查,建立相应数据库

为全面提高我国警察教育培训的质量,我国应该借鉴欧盟做法,设立专家组,对我国警察教育培训体制的相关要素进行全面的调查,建立相应的数据库。通过这项庞大复杂的工作,真正弄清我国警察编制、警察岗位设置、警察数量以及警察队伍建设对警察教育培训的需求和建议;同时查清我国警校的数量、规模、师资力量、专业建设、教学条件等各方面的情况。只有建立了相应的动态数据库之后,才能真正将警察教育培训和警察队伍建设结合起来,让警察教育培训为警察队伍建设服务,真正达到警察教育培训的目的。

警察教育培训体制与一国警察体制结构有密切关系,即使在欧盟,各成员国的警察教育培训体制也有较大的区别,在中欧之间,这种差别就更大了。产生这种差别的原因主要是由于各国政府结构、警察体制的不同,因而对于欧盟的警察教育培训体制,我们只能是参考借鉴,不能照抄照搬。

注释:

①该报告可从欧盟警察学院的网站下载:https://www.cepol.europa.eu/fileadmin/website/TrainingLearning/Publications/SEPE_Final_Report.pdf[EB/OL].

參考文献:

[1]European Police College, Survey on European Police Education and Training Final Report (Draft), Apeldoorn, Lisboa, Bram

shill, November 2006.

[2]金荣,谢振江.警学结合、校警合作人才培养模式的研究[J].黑龙江高教研究,2007(8):172-1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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