动态平衡诉讼观的几点思考

2018-08-14 02:48龙宗智四川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中国刑事诉讼法研究会副会长
中国检察官 2018年13期
关键词:陈光动态平衡正当性

●龙宗智(四川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中国刑事诉讼法研究会副会长)

刚才,陈光中先生就动态平衡诉讼观的几个方面,从宏观到具体进行了阐释,我认为非常中肯有据而且分析到位。我十分赞成动态平衡诉讼观,这一观点是陈光中先生长期坚持的,在长期研究的过程中越来越清晰,而且具有十分现实的意义。所谓动态平衡诉讼观,主要是指实体与程序的平衡、打击与保障的平衡、客观真实与法律真实的平衡、公正与效率的平衡,以及刑事诉讼构造上不同诉讼要素的平衡。这几个平衡,虽然可能在个别问题上学术观点有所不同,如法律真实与客观真实的关系,包括所涉及的证明标准问题,仍有不同看法。但在基本问题上已经形成共识,是学界甚至也是实务界的共识,是很成熟的学术观点。具体问题上的不同看法,也是正常学术生态的体现。

陈光中先生提到的几个主要的实践的问题,我觉得也是十分到位。陈光中先生最被我所钦佩和敬仰的一个方面,就是他始终直面现实,关注现实,针对现实中突出的问题,大胆谏言。作为学者,他的这种学术勇气和责任感,我们感到自愧不如。因此,我觉得要向陈光中先生表示充分的敬意。今天重提平衡诉讼观,有学术的价值,但是其意义可能更在于由此反思现实问题并提出改革建议。这里,结合自身的学习体会,谈一下对诉讼价值动态平衡的看法,准备谈三个问题。

第一个问题,打击犯罪和保护人权的平衡是否具有普适性。刚才说到,法律价值平衡以及动态平衡的观点是法学界的共识。这种平衡性系动态的平衡,即因时势而发生一定变化。陈光中先生已经从古代,到西方,再到马克思,都作了分析,有力论证了这种法律价值平衡。这些年来,国家推动依法治国以及推动司法改革,正是体现了诉讼价值平衡,刚才王书记讲话也提到了这一点。从司法改革,到法律修改以及诉讼实践,诉讼价值平衡即使在实务界也形成共识。并为此而调整了我们过去在诉讼构造、制度构架以及程序设置上的某些不平衡。比如,过去司法人权保障不够,这些年司法改革的一个重要发展方向就是加强司法人权保障,包括强化辩护权,有一系列的制度调整。而且通过政法理念的转变,我们已经将实体与程序并重、打击犯罪与保障人权并重,也就是两种价值平衡作为基本的政法理念。高法高检公安部,乃至中央政法委的司法、执法文件中已经有明确的体现。

然而,也有一种观点,认为在国家治理的某些方面不需要也不应当主张这种平衡。如有学者发表文章称,刑事诉讼打击犯罪与保障人权的双重价值目标,不能完整体现惩治腐败所特有的规范公共权力的核心价值,模糊了巩固党的执政地位,维护国家权力人民性的政治意旨。即认为反腐败可以不讲平衡,或称平衡诉讼观没有普适性。我认为这一看法是不妥当的。因为,在反腐败过程中,如果不注重“两个并重”,在制度设计上就会失衡,在司法活动中一定会出现有罪推定、非法取证、侵犯人权等妨碍案件质量的情况。因此,平衡论是诉讼的规律,如果违反就会受到规律的惩罚,就会承受沉重的代价。实践可以证明这一点。

第二个问题,动态平衡的变动性与程序正当性的底线要求的关系。陈先生讲的平衡,是一个动态的平衡,也就是关注的重点,可能随时间、地域,以及各种因素的变化有所调整。有的时候会更加强调保障人权,但是在犯罪比较猖獗的时候,如恐怖主义猖獗的时候,需要适当强调打击犯罪,这就是动态的平衡。但是值得注意的是,动态平衡有没有一个程序正当性的底线的限制,这是我们要注意把握的关系的问题。通过推动依法治国和司法改革,近年来,我们在诉讼活动中的平衡性总体上有相当的进步和改善。比如,为了保障当事人权利解决律师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问题,在1996年《刑事诉讼法》修改以后,虽然法律允许,但实践中会见难的问题比较普遍。但2012年《刑事诉讼法》修改后,公安部采取了有效措施,会见难的问题总体得到解决,这就是明显的进步。

但是也有的时候,尤其是在某些打击犯罪的专项行动展开时,带有运动执法的某些特征,程序正当性的底线要求就不太注意坚守。比如说一提打黑,就可能为了打击而突破程序底线。还如,办案定指标,人为拔高案件,用群众运动的方案办案等等。这些问题说明,在程序正当性底线要求方面,我们还是缺乏一个必要的坚守。我们还没有有效的形成一种常规、稳定、不可逾越的制度要求。所以这种运动执法的特征有时会有所体现,这也是我们需要在动态平衡价值观的推演中需要注意的问题。

第三个问题,我想讲一下诉讼效率的要求和权利保障的平衡。主要是这个问题在立法中如何协调。这涉及到近期《刑事诉讼法》的修改。近期《刑事诉讼法》修改,为了提高诉讼效率,采取了一系列的措施,主要是实行认罪认罚从宽、推行速裁程序以及缺席审判。在制度草案的设置上,似乎存在某种失衡。例如,认罪认罚从宽在刑事诉讼中全程贯彻,没有案件种类和刑期限制,但是这个制度需要有一个前提,就是辩护权的保障,否则很容易出现侦查、控诉机关,以强势地位和充分资源压迫或不适当诱导当事人认罪认罚。但是现在与这个制度匹配的主要是值班律师制度。有人说值班律师只是一位见证律师,提供的法律帮助十分有限。在不能提供刑事辩护律师作全程有效的法律帮助的情况下,全程推动认罪认罚从宽可能会出现制度上的不平衡,导致不少违心认罪的情况。因此,立法上应当考虑这个问题上效率与公正的平衡。

还有就是缺席审判,现在已确定进入立法。但是被告人不到场,难以展开有效的申辩,程序正当性的基本要素不到位,难以实现权利保障和案件质量保障。所以,如果要设置缺席审判,也应该设置作为一种特殊的制度,在不得已的情况下使用。但是现在的草案缺乏限制,当事人一跑路就可以缺席审判。这里是否可以限制一下,例如,已经逃匿多少年,没有办法了,再作缺席审判。再如,限制程序适用的案件范围,立法规定仅对严重职务犯罪,如应判十年以上的犯罪,才能进行这种审判等。使公正与效率,打击与保障相对平衡一些。

猜你喜欢
陈光动态平衡正当性
剖析常见的三力动态平衡问题
相邻纠纷案件判决的正当性困境及其论证补强
网络空间秩序与刑法介入的正当性
陈光中:理工男变身“披萨达人”
赏析2017年高考物理动态平衡问题
析拉绳旋转试题解动态平衡问题
法治评估正当性的拷问
人民调解司法确定制度的正当性反思
Measurements of Hydrate Equilibrium Conditions for CH4, CO2, and CH4 + C2H6 + C3H8 in Various Systems by Step-heating Metho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