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门头沟:“夺命”的燃气热水器

2018-10-17 09:47祁彪
民主与法制 2018年38期
关键词:贾某烟管门头沟区

本社记者 祁彪

崔江南至今无法接受其前妻和儿子已经离世的事实,这一切发生得太过突然。

2017年4月16日中午,崔江南多次拨打前妻的电话,却始终无人接听。于是,他开车到前妻位于北京市门头沟区某小区的租住地。他叫门没人开门,于是找开锁公司将屋门打开。进门后,发现前妻躺在沙发上,儿子趴在卧室床边。随后赶到的120急救大夫最终确认二人已经死亡,死亡原因为一氧化碳中毒。除了该母子,同一栋楼的一对夫妻也因一氧化碳中毒重伤住院。

此后,经过门头沟区公安机关的侦查,认定这是一场因私自将燃气热水器的排烟管接入公共烟道而引发的“悲剧”,该燃气热水器的拥有者及使用者朱某以及安装人员贾某随即被逮捕。

本案经历一审、二审以及重一审,目前正在北京市一中院进行重审二审阶段。而作为受害者家属,崔江南及其前岳父母至今未获得任何赔偿。

热带鱼与死亡

如果不是这次案件,很难将极具观赏性的热带鱼与“死亡”这样的词联系到一起。

朱某是一个热带鱼养殖爱好者。据供述,他在案发小区的房屋内养殖热带鱼,该房屋并无人居住。为了保证换季停暖期间鱼缸内的水温,2016年4月,他让贾某帮忙选购和安装一台燃气热水器。

平时从事电器安装和维修工作的贾某供述,案发前一年左右,朱某给他打电话要他帮忙购买和安装一台燃气热水器。他在朝阳区天宝市场花了1000多元,购买了一台燃气热水器并送至朱某的住处。

随后,燃气热水器被安装到了朱某房屋的厨房内,而排烟管被接入了公共烟道。

法院审理查明,2017年4月15日20时许和21时许,朱某两次在房间内使用该热水器,排放出的烟气经公共烟道进入同单元的两套房屋内,导致崔江南的前妻和儿子一氧化碳中毒死亡,另有一对夫妇重伤。

据这对夫妇回忆,当天21时许,夫妻二人将窗户关闭后开始睡觉。22时许,丈夫感到不适,还量了血压,喊了两声妻子后便昏了过去。妻子看丈夫样子特别难受,还翻白眼说不出话,遂打电话让儿子过来。她自己开始穿衣服,但是头晕穿不上,随即就昏了过去。夫妻二人醒来时已经在京煤集团医院,随后又一起转到解放军总医院治疗,后经鉴定夫妻二人属重伤二级。

而崔江南的前妻及儿子直到第二天即2017年4月16日中午,才被崔江南发现死在家中。根据房间内的监控录像,崔江南之子在2017年4月15日21时许与他人聊天中表示自己严重耳鸣,随即发出类似呻吟或打鼾的声音,至22时许,声音逐渐消失。

根据司法鉴定,崔江南前妻的血液中检出一氧化碳,其碳氧血红蛋白饱和度为65.04%,崔江南之子的血液中检出一氧化碳,其碳氧血红蛋白饱和度为67.63%,符合一氧化碳中毒死亡症状,最终认定二人死因为一氧化碳中毒。另一对夫妇因同样原因致重伤二级。

同时,根据北京市公用事业科学研究所(北京市燃气及燃气用具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站)出具的《事故分析报告》,朱某室内的热水器运行期间排烟管测得的烟气中一氧化碳含量较高,不符合国家标准;热水器排烟管接入楼内公共烟道,不符合相关安装要求;热水器运行期间排放的烟气经公共烟道墙体及排烟口扩散至事发房间,使事发房间内含有较高一氧化碳,从而造成人身伤害事故。

被告人与被害人

案件发生后,贾某于2017年4月17日被门头沟区公安机关以涉嫌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羁押,后被门头沟区检察机关批准逮捕。

朱某同样于2017年4月17日被门头沟区公安机关以涉嫌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羁押,后被门头沟区检察机关批准逮捕。

2017年10月27日,门头沟区检察院以贾某、朱某涉嫌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起诉至门头沟区法院。基于前述事实,检察机关认为,贾某、朱某违规安装燃气热水器,致使热水器工作时排放的烟气进入公共烟道,造成两人死亡、两人重伤的严重后果,其行为触犯了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应当以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追究二人刑事责任。被告人朱某协助抓捕贾某,系立功,可依法从轻处罚。

一审庭审中,被告人贾某及其辩护律师表示,将燃气热水器的排烟管接入公共烟道是朱某的意见,其将排烟管接到室外的提议未被朱某采纳,且案发时朱某使用的热水器并非其安装的热水器,其安装的热水器是通过旋钮调节,而案发时使用的热水器则通过按键调节。此外,该案后果由热水器质量不合格、使用者不正确操作、公共烟道存在缝隙等多方面原因造成。

而朱某及其辩护律师对起诉基本事实和罪名不持异议,但辩称安装热水器时朱某并不在场,系贾某自愿自行将排烟管接入公共烟道。贾某作为热水器的代购和安装者,应负主要责任。朱某过错程度有限,应负次要责任。朱某家属在案发后与被害人一方协商过赔偿事宜,并赔偿了重伤夫妻的经济损失共计25万元,取得该夫妻的谅解。

但是,作为另一方被害人的家属,崔江南、其前岳父母及其代理律师却在庭审中表示,两名被告人具有主观恶性,犯罪后果特别严重,且两被告人不具备任何从轻情节,被告人朱某即使有立功情节也不应从轻处罚。两名被告人没有任何认罪、悔罪表现,没有赔偿被害人,并强调两名被告人在庭审中互相推脱责任,请求法庭对两名被告人从重处罚。

门头沟区法院经审理后认为,两名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构成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朱某协助抓捕贾某系立功,并在家属帮助下赔偿重伤夫妻,取得重伤夫妻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

但是,对于另一方两名死者家属崔江南等人提出的并未获得任何赔偿等观点,门头沟区法院并未作出任何回应。

2018年1月26日,门头沟区法院判处贾某有期徒刑五年、朱某有期徒刑四年。

从轻与从重

一审判决作出后,贾某和朱某都提出了上诉。而由于没有获得任何赔偿,且认为门头沟区法院对两人的量刑畸轻,崔江南向门头沟区检察院提出了刑事抗诉申请。

2018年5月14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以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适用法律错误,裁定发回重审。

2018年8月9日,门头沟区法院开庭重新审理了此案。

庭审中,公诉机关的指控没有变化。

而贾某及其辩护人除了重复原审一审中的观点外,还表示贾某在此案中的作用较小,请求法院作出无罪判决。

朱某及其辩护人表示,发生本案后果是因贾某错误安装热水器造成的,在案证据不能证明安装热水器位置是朱某指定的。朱某有立功、悔罪表现,认罪态度好,积极赔偿重伤夫妻,取得重伤夫妻的谅解,请求法院从轻处罚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相比于两名被告人请求法庭作出无罪或从轻处罚,受害人一方崔江南等人则要求法庭从重处罚两名被告人。崔江南等人及其代理律师在庭审中依旧表示,两名被告人主观恶性较大,不具备法定从轻情节。朱某即使构成立功,也不应从轻处罚。两名被告人的行为给被害人家属造成巨大的经济损失和精神损失,崔江南等人对两名被告人不予谅解。两名被告人未对被害人家属进行赔偿,没有任何认罪、悔罪表现,应从重处罚,建议对两名被告人处以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面对从轻与从重两种请求,2018年8月16日,门头沟区法院给出了自己的答案:两名被告人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罪名成立,判处贾某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朱某三年六个月。

“我因为小儿麻痹从小身体就落下了残疾,来北京打拼了20余年,有了妻子儿子,可以说比普通人付出了更多的艰辛和努力,但是这一切现在化为了泡影。无论怎样,我都希望法律能够给出一个公平公正的结果,让我感受到法律的温暖。”崔江南说。

目前,本案正在北京一中院进行重二审的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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