户外自助旅游者的法律责任探析

2018-11-06 05:50周帅
山东青年 2018年6期
关键词:责任承担

周帅

摘 要:

近年来随着户外自助旅游的兴起,自助旅游事故频繁发生给家庭和社会造成不同程度的危害,同时也妨碍旅游行业的发展。本文主要探讨的是个人户外自助游发生事故的责任承担问题。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尚未对户外自助旅游事故这一新兴问题作出明确的规制。依据传统法律法律,旅游者自身往往作为受害者,未对其责任作出任何限制。但目前,户外自助旅游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在于旅游者自身,应当在立法上对其责任作出明确的限制规定,完善应对户外自助旅游事故的法律制度。

关键词:自助旅游;责任承担;风险自担;救助费

一、户外自助旅游的风险

户外自助旅游是指自助旅游者独自或共同完全按照自己的意志选择和安排户外旅游活动旅游的方式。户外自助游是近年来新兴的一种旅游方式,是自助旅游中专业目的较突出的一个分类,主要包括自助游、极限探险自助游、特殊兴趣自助游(如登山、摄影、滑雪等)、江河湖滨自助游、山野乡村自助游等。[1]其最大特点就是以危险程度较高的山林野外为旅游目的地,旅游形式接近于探险,无固定食宿保障,无路时以徒步为交通方式,也没有旅行社等旅游中介提供安全无保障[1]。显然,这种自助旅游发生危险的系数较高。然而,正是因为户外自助游危险程度高具有挑战性,“驴友”们以年轻人为主,往往借助网络平台发出挑战极限的“英雄帖”,更有甚者故意以危险的户外探险为赌约,他们有的漂流大江大河,有的攀爬绝壁,甚至还有步行进藏的。这些挑战虽新奇刺激,但也具有很大的危险性[2]。因此驴友户外自助旅游遇险频繁,被困、坠崖、失踪、翻车等事件时有发生,引发了国家和社会广泛的关注和争议。据中国登山协会统计,2016年发生登山戶外运动事故总人数1268人,受伤事故114起,受伤人数146人,死亡事故54起,死亡人数64人,失踪事故3起,失踪人数3人,无人员伤亡事故140起。其中群体性死亡事故(3人以上死亡)2起,死亡12人。与2015年相比有大幅增长[3]。

二、户外自助旅游者责任适用自甘风险原则

户外自助游事故多发最主要的原因是自助旅游者自身缺乏安全意识、自助旅游准备不充分,为了追求惊险刺激使自己陷入危险的境地,故户外自助旅游者自身责任不可推卸。

所谓自甘风险是指已经知道有风险,而自己自愿去冒风险,那么,当风险出现的时候,就应当自己来承担责任、承担损害的后果的原则。在大陆法系国家,自甘风险是侵权行为免责的事由之一。国外也有国家对“自甘风险”适用的领域明文规定,如《埃塞俄比亚民法典》规定:

“在进行体育比赛的过程中,对参加体育比赛的人或在场的观众造成伤害的人,如果不存在任何欺骗行为或者对运动规则的重大违反,不承担任何责任[4]。”在英美法中,自甘风险,称为“Assumptionofrisk”,也是美国许多州所确立的侵权行为违法性阻却的事由之一,尤其在体育比赛过程中。自甘风险原则的构成条件有:1、活动具有正常智力水平一般可预见的危险性,比如登山、探险、攀岩、漂流等竞技性体育运动;2、行为人不是为了履行某种法定义务,而是为了获得某种利益而面临危险,比如为了快乐感、胜负欲等从事危险活动;3、损害必须是本可以避免的,比如说不参加攀岩就不会受到这样的伤害,而自己在明知的前提下还要参加[5]。以上三个构成要件的要求与户外自助旅游是基本符合的,户外自助游具有危险性这显然是正常人可以判断的;户外自助旅游者不是覆行法定义务,而是为了追求新鲜刺激感、挑战感而进行自助游面临及可能发生的危险的;户外自助游的危险也当然是可以避免的,不去冒险参加就不会面临危险。综上,户外自助旅游者显然是“明知山有虎,偏向虎山行”,在这种情况下要求户外自助旅游者自身为其户外自助游可能发生的风险承担责任是符合情理、常理和法理的。自甘风险原则可以在这里使用也毋庸置疑[6]。

三、户外自助旅游者之间的责任承担

户外自助游之间的责任承担难以判断,其原因多样。首先,从形式上说,户外自助游者之间是自愿组织到一起的自助旅游团体,各个旅游者基于共同的户外自助游相互间没有任何实际的或潜在的经济联系。所以很难在法律上予以认定;其次,户外自助游的旅游者之间多为较亲密的朋友等关系,发生事故后如不合理处理可能会引起极大的社会矛盾。故如何解决户外自助游之间的责任承担问题极为重要。

(一)户外自助旅游成员间责任承担

一般情况下,我国司法实践中将成员之间的救助义务定义为道德救助义务,只有具有明显过错时才承担责任。即在户外自助旅游中提倡的是互相帮助、遇险 救援的团队精神和道德风范,显然在户外自助旅游中提倡的救助义务也是道德义务[7]。用刑法上的期待可能性理论来讲,即在自然灾害或意外事件发生的瞬间,强行要求成员之间履行救助义务不具有期待可能性,从法律上判断成员间是否尽到救助义务也是不现实的。如果仅凭当事人生还与否或身体是否受到伤害的事实进行认定,显然也是不恰当的。

(二)户外自助旅游组织者责任承担

根据上述分析,非营利性户外自助游的组织者与其他成员间无基于户外自助游而发生的经济关系,故其责任承担应以过错责任为原则。关于户外运动人身损害组织者责任的法律规定,一是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3)20号)第6条第1款,二是依据2010年7月1日起施行的《侵权责任法》第37条[8]。按文义解释理解前述两法律规定,户外运动组织者应为“其他社会活动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和“群众性活动”组织者,其在户外运动人身损害发生后的责任承担应是未尽安全保障义务的过错责任和已尽到安全保障义务而不承担责任。但对其具体承担责任或免责的范围还应作出具体规定。首先应对一些特殊情况作出具体规定,例如现实中存在的以户外危险挑战为赌约的,其赌约的发起人即组织者就应承担更重的安全保障义务,而不仅仅只为其过错承担责任[9]。其次,根据组织者在其户外自助游组织中所承担的角色轻重程度承担不同责任,如组织者是全权设计旅游路线、负责查看出游时天气情况、遇到险情作出决定的重要角色时,当其成员发生意外组织者应承担的责任理应更重[10]。

四、结语

总之,随着户外自助游的发展,户外自助游事故频发的问题必须要通过法律进行规制。考虑到户外自助旅游者自身的不可推卸的责任,立法应对户外自助游者的故意冒险行为做出具体的担责规定。

户外自助游者及户外自助游成员间的责任承担问题十分复杂,在律法完善的基础上仍需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参考文献]

[1] 应琛.探险游遇难人数增加将影响旅游业形象和发展[N].新民周刊,2010-08-11.

[2] 中国登山协会.2016年登山户外运动事故统计[R].2016,01.

[3] 张巧珍.自助游事故频发敲响出游安全警钟[N].北方新报,2012-12-07

[4] 高春艳.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草案)浅析[J].法制与经济,2012(04):76-78.

[5] 孔令学.浅谈《旅游法》对旅游者安全的全方位保护机制[J].旅游学刊,2013(08):29-30.

[6] 臧一.自助游“驴友”是否互有安全保障义务[J].商,2016(5):221

[7] 陈超.自助游组织者负安全保障义务的法律分析[D].华东政法大学,2013-04-15

[8] 民进新疆区委会. 加快出台规范我国民间探险游法规[J].民主,2016(10):29.

[9] 戴雯. 地方政府旅游应急管理研究——以丽江市为例[D].云南财经大学,2015-11-01

[10]刘曦桦.自助游民事责任研究[D]. 烟台大学.2013-03-12.

基金项目:吉首大学差异与和谐研究中心开放基金项目“和谐社会视域下的户外自助旅游者法律责任探析”

(作者单位:吉首大学 法学与公共管理学院,湖南 吉首 416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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