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通知承包人而擅找他人维修产生防水维修费用,谁来承担?

2018-11-09 01:07沈晓庆
中国建筑防水·悦居 2018年8期
关键词:乙丙橡胶发包人承包人

沈晓庆

基本案情

2014年7月,发包人A公司与承包人B公司签订《工程分包合同》,约定将某办公楼的防水工程交由B公司施工,合同约定成交总价为250万元:在合同通用条款部分约定,保修期内如果工程出现质量问题,承包人负责维修并承担维修费用,承包人接到保修通知后未按通知指定时间进行修复的,发包人有权自行或安排其他单位完成修复任务,费用从承包人交付的保修金中扣除,剩余保修金不足以抵扣时,发包人有权另行追偿。B公司于2016年完成了防水工程施工并且竣下验收完毕,然而交付使用后不久便出现了漏雨现象:A公司认为屋面女儿墙开裂、刚性防水层龟裂、原三元乙丙橡胶防水卷材老化、防水层施作完成后未采取保护措施等造成了严重的漏水现象。与业主方沟通交涉后,A公司直接委托第三方C公司对屋面防水进行维修C公司拆除了屋面原保护层、防水层、找平层等,并重新进行了修复,经核定后最终确认维修总價为155万元。后A公司要求B公司赔偿因工程质量问题致使A公司出的维修费155万元,双方协商未果,A公司将B公司诉至法院。

法院审理

案件审理过程中,法院委托专业司法鉴定机构就案涉楼面防水工程质量(包括防水卷材是否是三元乙丙橡胶防水卷材等)进行司法鉴定。根据司法鉴定机构对抽检检测点的检测鉴定,B公司的防水做法基本符合设计要求,但也存在防水卷材层搭接处理不规范及材质不符的质量问题。经A、B公司确认的防水工程量清单中明确防水卷材为三元乙丙橡胶防水卷材,而该案抽取的检测点处防水卷材,经检测均不含三元乙丙橡胶。故B公司在案涉防水工程中使用的防水卷材不符合双方的约定,存在违约行为。

对于A公司要求赔偿维修费的问题,法院认为A公司术提供证据证实其在委托第三方修复前通知了B公司进行维修而B公司拒绝修复的相关证据,故A公司径直委托第三方C公司修复的行为无合同依据。本案合同总价为250万元,而A公司在B公司未参与的情况下径直委托第三方维修的费用已达155万元,且A公司未提供其委托第三方维修的维修方案、工程造价合理的证据,在法庭向其释明是否申请就维修方案及工程造价合理性进行鉴定时,其亦明确表示不申请进行鉴定,故A公司提供的现有证据无法证实其诉请的合理性。另外,A公司提供的渗漏原因分析中,屋面漏水是由多方面造成的,不仅仅系B公司施工质量的原因,且B公司的防水施工做法经鉴定基本符合设计要求,故A公司径直要求B公司承担全部维修费用亦缺乏合理性。综上,法院判决驳回A公司全部诉讼请求。

律师提醒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64条的相关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本案中,A公司不能依法举证证实,其就案涉工程存在的质量问题已经按照案涉合同的相关约定通知B公司进行维修,而B公司未按通知要求予以修复的事实存在,也不能依法举证证实其就案涉工程质量问题的原因及其修复方案与B公司协商一致或者共同委托第三方进行鉴定。A公司因不依法履行举证证明的责任,造成了本案败诉、自行承担损失的法律后果。律师提醒:合同签订是一个法律环节,而签订后的合同履行更是一个重要的法律环节,按约履行合同,方符合契约精神,在一方违约时,守约方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相关通知义务,穷尽相应义务,否则面对损失,可能无法得到有效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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