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改增”对工程造价计价影响的研究

2018-11-21 11:54肖婷
消费导刊 2018年13期
关键词:应纳税额总价销项税额

肖婷

摘要:建筑业“营改增”对于工程造价产生了税负影响,本研究正是对增值税16%的材料供应方式进行深入分析,对双方商务谈判、签订合同有指导作用,使双方税负大体达到平衡。

关键词:增值税16%的材料 甲供材 税负平衡

从2016年5月1日起,建筑业“营改增”。而这对工程造价计价产生了税负影响,下面以增值税16%的甲供材为例对其影响进行研究。

“甲供材”就是甲方提供材料。如果采用甲供材的供货方式,建设单位(甲方)拿到的进项税票将不会是施工单位(乙方)提供的增值税10%的税票,而是根据材料的不同税率将会不同,其中增值税16%的材料将大大降低应纳税额,但是如果该种材料不采用甲供形式,那么获得该进项税票的将是乙方,16%的进项税票,比起乙方10%的销项税,绝对能大幅将低自己的应交税额,换句话说谁供货获利,增值税16%材料到底谁供货将成为甲乙双方关注的焦点。

根据财税(2016)36号文、财税(2018)32号文结合广联达公司客户反馈问题分析如下:

假设增值税16%的材料含税总价为x,该材料甲供时,施工单位工程含税总造价为y;该材料乙供时,施工单位工程含税总造价为z。(假设只考虑增值税16%的材料)

情况一:增值税16%的材料甲供,对于建设单位的进项税额先是增值税16%的材料含税总价x除以(1+16%)得到增值税16%的材料不含税的总价x/(1+16)%,再用增值税16%的材料不含税的总价x/(1+16)%乘以增值税率16%得到增值税1 6%的材料的进项税额:x/(1+16%)×16%,同理得到施工单位工程的进项税额:y/(1+10%)×10%,最后建设单位总进项税额为两项进项税之和:x/(1+16%)×16%+y/(1+10%)×10%;对施工单位的销项税额先是施工单位工程含税总造价y除以(1+10%)得到施工单位工程不税总造价y/(1+10%),再用施工单位工程不税总造价y/(1+10%)乘以增值税率10%得到施工单位的销项税额:y/(1+10%)×10%,施工单位工程无材料进项,所以无进项税额,施工单位进项税额为O,最后施工单位的应纳税额为销项税额减去进项税额:y/(1+10%)×10%-0

既甲供材时:

对建设单位:進项税额=x/(1+16%)×16%+y/(1+10%)×10%

对施工单位:销项税额=y/(1+10%)×10%,进项税额:0

应纳税额=y/(1+10%)×10%-0

10%-根据财税2018(32)文规定建筑业增值税10%,税率可按政策变化调整。

16%-根据财税2018(32)文规定增值税16%材料,税率可按政策变化调整。

情况二:增值税16%的材料乙供,对于建设单位的进项税额先是施工单位工程含税总造价z除以(1+10%)得到施工单位工程不含税总造价z/(1+10)%,再用施工单位工程不含税总造价z/(1+10)%乘以增值税率10%得到建设单位进项税额:z/(1+10%)×10%;对施工单位的销项税额先是施工单位工程含税总造价z除以(1+10%)得到施工单位工程不含税总造价z/(1+10%),再用施工单位工程不含税总造价z/(1+10%)乘以增值税率10%得到施工单位的销项税额:z/(1+10%)×10%,施工单位进项税额先是增值税16%的材料含税总价x除以(1+16%)得到增值税16%的材料不含税的总价x/(1+16%),再用增值税16%的材料不含税的总价x/(1+16%)乘以增值税率16%得到施工单位进项税额为:x/(1+16%)×16%,最后施工单位的应纳税额为销项税额减去进项税额:z/(1+10%)×10%-x/(1+16%)×16%

既乙供材时:

对建设单位:进项税额=z/(1+10%)×10%

对施工单位:销项税额=z/(1+10%)×10%,进项税额=x/(1+16%)×16%

应纳税额=z/(1+10%)×10%-x/(1+16%)×16%

10%-根据财税2018(32)文规定建筑业增值税10%,税率可按政策变化调整。

16%-根据财税2018(32)文规定增值税16%材料,税率可按政策变化调整。

在两种情况下如果使乙方的应纳税额或甲方的进项税额都不变,即增值税为16%的材料甲供和乙供税负不变,此时达到平衡。

甲供和乙供税负不变临界点:y/(1+10%)×10%-0=z/(1+10%)×10%-x/(1+16%)×16%

得到x/(z-y)=65.9%

结论:

增值税16%的材料含税总价x=[增值税16%的材料乙供时,施工单位工程含税总造价z—增值税16%的材料甲供时,施工单位工程含税总造价y]×65.9%时,达到平衡。甲供乙供对施工单位应纳税额相等,对建设单位进项税相等,甲供乙供都一样。此时,对甲乙双方相对公平,使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达到“双赢”。

但是在签订合同过程中,施工单位长期处于弱势地位,建设单位要求将增值税16%的材料全部采用甲供的形式;此时,施工单位可以根据财税(2016)36号文规定选择简易计税法,此时税率仅为3%,应纳税额=含税合同价,(1+3%)×3%=2.91%×含税合同价。

虽然本研究结果将对双方商务谈判、签订合同有一定指导作用,使双方税负大体达到平衡。但是因为本研究只考虑了增值税16%的材料对税负的单因素影响,而实际情况影响因素较多,还需要在实际工作中结合实际情况全面考虑,本研究结果只能作为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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