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作物品种使用性能的评价

2018-12-01 02:31武合讲
长江蔬菜 2018年20期
关键词:品种登记使用性能生产经营者

武合讲

武合讲 男,中国遗传学会会员、中国农学会会员、中国法学会会员。1997年取得律师资格从事律师执业,先创办山东信法律师事务所,后转入山东贵和律师事务所,任副主任和专职律师,专业处理农作物种子和种业科技成果保护法律事务。办理了大量的大田作物、蔬菜、中药材和食用菌等种子案件和品种推广案件以及种业科技成果保护、种业技术秘密保护、育种专利和品种权保护案件,均为重大疑难案件。例如,2013年和2014年公安部通报的伪劣种子典型案件的50%以上,均由武合讲律师承办。

参加了历届全国农业知识产权研讨会和《种子法》修订论证。受河南省、江苏省、天津市等省市农业主管部门的邀请,对种子执法人员、种子管理人员和种子经营者进行培训。著有《农业知识》,在《中国蔬菜》、《中国种业》和《种子世界》等期刊发表论文200余篇。

1 农作物品种,必须具有栽培使用性能的实用价值

《科技成果转化法》第二条规定:“本法所称科技成果,是指通过科学研究与技术开发所产生的具有实用价值的成果。”《GB/T 32225-2015农业科技成果评价技术规范》规定:“农业科技成果是指,由组织或个人开展各类农业科学技术活动所产生的具有一定学术价值或应用价值,具备科学性、创造性、先进性、实用性等属性的新发现、新理论、新方法、新技术、新工艺、新产品、新品种和新材料等。”依据上述规定,必须是具有实用价值的成果,才属于农业科技成果。

依据《种子法》《主要农作物品种审定办法》《非主要农作物品种登记办法》《非主要农作物品种登记指南》等法律法规规定,农作物品种的实用价值,是指农作物品种的栽培使用性能,包括品种的丰产性、稳产性、适应性、抗逆性和优良品质的品种特性。《农业技术推广法》第二条规定:“本法所称农业技术,是指应用于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的科研成果和实用技术。”依据上述规定,必须是具有栽培使用性能的农作物品种,才是可以推广的农业技术。

2 农作物品种的实用价值,必须经过评价

《科学技术成果鉴定办法》《科技成果鉴定规程 (试行)》和《农业科学技术成果鉴定暂行办法》,规定了评价科技成果水平的办法。《GB/T 32225-2015农业科技成果评价技术规范》规定,农业科技成果评价,是指由具有一定资质的科技成果评价机构依照规定程序,运用有效的方法,对农业科技成果进行审查与辨别,并对其效果和影响进行判断的过程;该标准规定了农业科技成果评价技术规范。依据上述规定,由组织或个人开展品种选育活动所产生的农作物新品种,是否属于具有实用价值的科技成果,是否具备农作物品种必须具备的丰产性、稳产性、适应性、抗逆性和优良品质的品种属性,应当经过农业科技成果评价。

3 2016年1月1日以前,评价农作物品种栽培使用性能的方法,是由农业主管部门组织品种试验,根据品种试验结果决定是否对品种的栽培使用性能予以行政确认

2016年1月1日以前,农作物品种栽培使用性能的评价,是由国家级或者省级农业主管部门作为品种试验组织实施单位组织品种试验,由品种试验承担单位进行区域试验、生产试验(以下简称VCU测试)、稳定性测试(以下简称DUS测试)。对于完成试验程序的品种,品种试验组织实施单位根据试验品种各试验点数据和汇总结果(VCU测试报告)、DUS测试报告,决定是否对试验品种的栽培使用性能予以行政确认。

对品种的栽培使用性能行政确认的表现形式分为以下3种:①对于实行品种审定制度的主要农作物,由国家级或者省级农业主管部门发布品种审定公告,核发《品种审定证书》;②对于实行品种认定的非主要农作物,由省级农业主管部门发布品种认定公告,核发《品种认定证书》;③对于不实行品种认定的非主要农作物,由全国农业技术推广服务中心发布品种鉴定公告,核发《品种鉴定证书》。为叙述方便,以下将行政确认的3种形式简称为品种审定、品种认定和品种鉴定。

4 自2016年1月1日起,对主要农作物仍然实行品种审定制度;对非主要农作物,不再实行行政确认制度

2016年1月1日新修订的《种子法》实行以后,对于主要农作物,仍然实行品种审定制度;所变化的是主要农作物由28种减少为5种。对于非主要农作物,废除原先的品种认定和品种鉴定制度,省级农业主管部门和全国农业技术服务中心不再组织品种试验,不再对品种是否具有栽培使用性能予以品种认定或品种鉴定。

5 自2016年1月1日起,对部分非主要农作物实行品种登记制度

新修订的《种子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国家对部分非主要农作物实行品种登记制度。列入非主要农作物登记目录的品种在推广前应当登记。”农业部公布的《非主要农作物品种登记办法》和《第一批非主要农作物登记目录》,将29种非主要农作物列入登记目录。

品种登记是指由种子企业和育种单位自行安排新育成品种的品种试验,包括区域试验、生产试验和品种的特异性、一致性和稳定性测试,取得满意的数据,报农作物品种登记管理部门登记后即可进入市场推广,而不必通过农业主管部门组织品种试验进行实质审查的品种管理制度。

6 品种审定与品种登记的关系

《科技成果登记办法》规定:对符合登记条件的科技成果予以登记的目的,是为了保证及时、准确和完整地统计科技成果,促进科技成果的交流。《非主要农作物品种登记办法》规定:“为了规范非主要农作物品种管理,列入非主要农作物登记目录的品种,在推广前应当登记。应当登记的农作物品种未经登记的,不得发布广告、推广,不得以登记品种的名义销售。”本办法实施前已审定或者已销售种植的品种,申请者可以按照品种登记指南的要求,提交申请表、品种生产销售应用情况或者品种特异性、一致性、稳定性说明材料,申请品种登记。依据上述规定,品种审定是品种登记的前提条件。经过品种审定的非主要农作物品种,仍应申请品种登记。

7 品种登记与品种审定的主要区别

7.1 对品种的栽培使用性能,品种审定实行实质审查,品种登记实行形式审查

品种审定,农业主管部门对申请品种实行实质审查。农业主管部门既组织DUS测试,又组织VCU测试。审定公告,既证明审定品种是新品种,又证明审定品种是具备栽培使用性能的好品种。

品种登记,农业主管部门对申请品种只实行形式审查,不进行实质审查。由申请者对其提交的DUS测试和VCU测试结果作出承诺,对申请文件和种子样品的合法性、真实性负责。登记公告,不证明登记品种是好品种。

7.2 对品种的栽培使用性能,品种审定予以确认,品种登记不予确认

品种审定,农业主管部门对申请品种组织品种试验,根据品种试验结果,对审定品种的栽培使用性能予以行政确认。

品种登记,农业主管部门不对申请品种组织品种试验,不对登记品种的栽培使用性能予以行政确认。

8 品种审定、品种登记与品种推广的关系

应当审定、登记的农作物品种,实行品种推广行政许可制度。应当审定的农作物品种未经审定的,不得发布广告、推广、销售;应当登记的农作物品种未经登记的,不得发布广告、推广,不得以登记品种的名义销售。应当审定、登记的农作物品种,通过品种审定、登记,是获得许可推广的前提条件。

9 品种的推广使用性能,具有特殊要求

《农业技术推广法》规定:农业技术推广应当遵循因地制宜,经过试验、示范等原则;向农业劳动者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推广的农业技术,必须在推广地区经过试验证明具有先进性、适用性和安全性。具有在推广地区推广的推广使用性能,是对推广品种栽培使用性能的特殊要求。

依据上述规定,即使是通过品种审定的农作物品种,虽然农业主管部门行政确认其具有栽培使用性能,但是向农业劳动者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推广的,仍须在推广地区经过试验证明具有推广使用性能。品种审定的品种试验,解决的是审定品种对同一生态区域的一般栽培使用性能问题;在推广地区经过的品种试验即试种,解决的是推广品种在推广地区特定环境条件下的特殊栽培使用性能的问题。

10 农作物品种责任

种子使用者因农作物品种遭受损失的主要原因,是品种的适应性。适应性是指品种在适宜种植地区内不同年度间产量的稳定性、丰产性、抗病性、抗逆性等特性。品种不具备适应性造成的损失,分别由品种选育者、品种推广者承担赔偿责任。

10.1 种子使用者因未经审定、登记、试种的品种遭受损失的,品种推广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农业技术推广法》规定:“本法所称农业技术,是指应用于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的科研成果和实用技术。”《科技成果转化法》规定:“本法所称科技成果,是指通过科学研究与技术开发所产生的具有实用价值的成果。”依据上述规定,作为农业技术推广的科研成果,必须是具有推广使用性能的农作物品种。未经审定或登记(包括在审定、登记的适宜种植区域及季节以外推广)的品种,没有证据证明具有栽培使用性能,不属于《农业技术推广法》第二条规定的农业技术,不得推广。种子使用者因未经审定、登记、试种的品种造成损失的,品种推广者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10.2 标注的内容不真实遭受损失,种子生产经营者的赔偿责任

种子生产经营者对标注内容的真实性和种子质量负责。品种主要性状、主要栽培措施应当如实反映品种的真实状况,主要内容应当与审定或登记公告一致。种子使用者因种子质量问题或者因种子的标签和使用说明标注的内容不真实,遭受损失的,种子使用者可以向出售种子的经营者要求赔偿,也可以向种子生产者或者其他经营者要求赔偿。赔偿额包括购种价款、可得利益损失和其他损失。

判定种子标签标注的品种适宜种植区域及季节、使用说明内容不真实的标准,是标注的品种主要性状、主要栽培措施的主要内容与审定或登记公告是否一致;标注的内容与审定登记公告一致的,判为真实;不一致的,判为不真实。种子使用者因标注的内容不真实遭受损失的,可以向种子生产经营者要求赔偿。

10.3 标注的内容真实遭受损失的赔偿责任

①种子使用者因审定、登记以外作物遭受损失的,可以要求品种选育者、品种推广者和种子生产经营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品种适宜种植区域,审定、登记以外作物的适宜区域由生产经营者根据试验确定;种植季节由生产经营者根据试验确定。种子标签标注的品种适宜种植区域及季节,是根据品种选育者品种试验数据确定的,种子使用者因标注的使用说明内容不真实遭受损失的,可以要求品种选育者、品种推广者和种子生产经营者承担不真实连带赔偿责任。品种选育者承担试验数据不真实的赔偿责任,品种推广者承担推广试验责任,种子生产经营者承担生产者责任。

②标注的内容与审定公告一致遭受损失的,由品种试验、测试、鉴定承担单位与个人与种子生产经营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品种试验、测试、鉴定承担单位与个人应当对数据的真实性负责。品种测试、试验和种子质量检验机构伪造测试、试验、检验数据或者出具虚假证明,给种子使用者和其他种子生产经营者造成损失的,与种子生产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种子使用者在标注的内容与审定公告一致即标注内容真实的情况下遭受损失的,可以向品种试验、测试、鉴定承担单位与个人要求赔偿,由品种试验、测试、鉴定承担单位与个人对试验数据的真实性负责,与种子生产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

实行选育生产经营相结合的种子企业,对其自主研发的主要农作物品种自行完成试验的,种子企业对试验数据的真实性负责。因试验数据不真实给种子使用者和其他种子生产经营者造成损失的,由实行选育生产经营相结合的种子企业,与种子生产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

种子使用者因审定品种遭受损失,要求品种试验、测试、鉴定承担单位与个人承担赔偿责任的,应当证明试验数据不真实。因为品种审定的品种试验组织实施单位是全国农业技术推广服务中心或者省级种子管理机构,品种试验、测试、鉴定的试验数据的真实性,已经经过品种试验组织实施单位审查,种子使用者证明品种试验、测试、鉴定承担单位与个人的试验数据不真实的难度极大,所以种子使用者因审定品种遭受损失以试验数据不真实要求赔偿很难。

③标注的内容与登记公告一致遭受损失的,由品种登记申请者与种子生产经营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农作物种子标签和使用说明管理办法》第二十条规定:“品种主要性状、主要栽培措施应当如实反映品种的真实状况,主要内容应当与审定或登记公告一致。”品种主要性状、主要栽培措施主要内容与登记公告一致造成损失的,由品种登记申请者与种子生产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

《非主要农作物品种登记办法》第七条规定:“申请者申请品种登记,应当对申请文件和种子样品的合法性、真实性负责,保证可追溯,接受监督检查。给种子使用者和其他种子生产经营者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依据上述规定,标注的内容与登记公告一致遭受损失的,申请品种登记的申请者承担的是申请文件和种子样品的不合法、不真实的赔偿责任。

10.4 登记品种申请者责任的防范

主要农作物,国家级品种区域试验、生产试验由全国农业技术推广服务中心组织实施,省级品种区域试验、生产试验由省级种子管理机构组织实施。非主要农作物的品种DUS测试和VCU测试,由品种登记的申请者对申请文件和种子样品的合法性、真实性负责。种子使用者因登记品种遭受损失的,品种登记的申请者应当提供证据证明申请文件和种子样品的合法性、真实性;否则,就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品种登记制度实行后,这是品种登记申请者必须注意防范的法律风险。

概念延伸

★实行品种审定的主要农作物:稻、小麦、玉米、棉花、大豆。

★实行品种登记的蔬菜类作物:马铃薯、大白菜、结球甘蓝、黄瓜、番茄、辣椒、西瓜、甜瓜。

★农业部将品种登记信息进行公告,公告内容包括:登记编号、作物种类、品种名称、申请者、育种者、品种来源、特征特性、品质、抗性、产量、栽培技术要点、适宜种植区域及季节等。

★登记编号格式:GPD+作物种类+(年号)+2位数字的省份代号+4位数字顺序号。

★DUS测试:植物新品种测试是对申请保护的植物新品种进行特异性(Distinctness)、一致性(Uniformity)和稳定性(Stability)的栽培鉴定试验或室内分析测试的过程。

★VCU测试:是为农场主或农户提供植物新品种的农艺性状适应性、抗病性、加工品质特性与利用途径及适宜的栽培方法与技术,使新品种的使用者得到较高的经济效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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