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阳东湖岛征地纠纷案:被判违法如何补偿

2018-12-08 02:44法人黄贵耕
法人 2018年12期
关键词:东洲衡阳市征地

文 《法人》记者 黄贵耕

衡阳市东洲岛开发建设过程中引发的一起征地补偿纠纷案曾经轰动一时,经过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的依法审理,如今暂告段落:政府败诉,民企股东胜诉,但判决“征地违法”之后如何补偿的问题仍然悬而未决

“感谢衡阳中院的公正判决。”魏杰说。

魏杰作为衡阳市东洲旅游实业公司六名股东之一,坚称对衡阳东洲岛上的30余亩国有土地拥有使用权,并于2017年12月以一纸诉状将负责为东洲岛开发征收土地的衡阳市雁峰区政府告上法庭,请求法院判决雁峰区政府征收陈凤书、魏杰等六名原告的30.4279亩国有土地的行政行为违法。

“衡阳中院判决政府征地行为违法,是真正的维护民营企业的财产权益。”魏杰告诉记者。

据了解,衡阳市东洲岛居湘江衡阳城区段中央,与长沙橘子洲、岳阳君山并称为“湘江流域三大洲”。据报道,自2015年开工建设以来,共投入4亿元,先后修复了船山书院、罗汉寺、夫子楼、东洲桃浪等重点景点,今年5月1日以崭新面貌开园,让当年‘东洲桃浪’胜景又重回到市民身边。开园当天,只见百花竞放,鸟儿欢叫,蝴蝶飞舞,绿叶芳香,岛上书院、寺庙、古树、桃林交相辉映,美不胜收。

在衡阳市民游览和欣赏东洲岛的美丽风光与美丽景色时,多数人也许并不知道,就在该岛的开发建设过程中引发的一起征地补偿纠纷,经过衡阳市中级法院的依法审理,最后的判决或许会成为一起维护民企权益的一段佳话。

本案代理律师指出,原告在起诉之初,还心存顾虑,担心法院会迫于压力,偏袒政府,作出不公正判决。但事实证明,尽管有来自各方面的压力,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及主审法官仍然坚守法律底线,排除干扰,依法公正判决,不但及时纠正了行政机关在行政过程中的违法及不当行为,也极大地增强了广大人民群众依法治国的信念。

政府征地补偿不到位引发“民告官”

2017年11月6日,《法人》杂志以《湖南衡阳:东洲岛开发用地违法吗?》为题报道了衡阳市东洲岛整体开发项目因一宗30余亩的征地补偿争,引发衡阳市国土资源局先后出具两份前后不一,自相矛盾的复函。最后,为了规避对该30余亩土地的巨额补偿,衡阳市国土局还将衡阳市政府的重点项目——东洲岛整体开发定性为涉嫌违法用地,并表示要严肃查处。但是,相关争议并未就此平息。

2017年12月18日,以陈凤书、魏杰为代表的衡阳市东洲旅游实业公司六名股东坚称对上述30余亩国有土地拥有使用权,并以一纸诉状将负责为东洲岛开发征收土地的衡阳市雁峰区政府告上法庭,请求法院判决雁峰区政府征收陈凤书、魏杰等六名原告的30.4279亩国有土地的行政行为违法。

六名原告联合诉称:1998年,衡阳市东洲旅游实业公司股东陈风书、魏启生、陈惠国、李开菊、魏杰、陈杰等六人(其中魏启生2015年去世,其独生女魏瀚钊继任股东),经原衡阳市郊区人民政府批准,在支付全部土地规费和税金后,获得由衡阳市郊区政府国土局颁发的该30.4279亩国有土地建设用地许可证。2016年6月24日,衡阳市国土资源局根据《衡阳市城区居民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暂行办法》第三十五条之规定,复函确认案涉30.4279亩国有土地使用权属六原告所有。

起诉书认为:被告雁峰区人民政府在征收原告上述土地时,既未办理征地审批手续,也未公告,更未与原告签订征地补偿协议支付补偿款,强行征收原告土地并拆除地上附着物进行建设,造成原告巨大损失。原告认为,原告对被征的30多亩国有土地享有合法使用权,其合法权益应受法律保护,被告违法征收原告土地,并不依法予以补偿,严重损害原告利益。

2017年12月20日,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受理六名原告的起诉,并于2018年1月29日公开开庭审理此案。

记者采访中了解到,股东们虽然告的是衡阳市雁峰区政府违法征地。但是,雁峰区政府实际只是奉命行事的执行者,其行政行为是受衡阳市政府的委托为该市重点工程——东洲岛整体开发项目征集土地。因此,表面上衡阳市中院在法庭直接审理的被告行政机关是雁峰区政府,但实际上背后承担责任的是该院同级的衡阳市人民政府,其面临的压力可想而知。

东洲岛夫子楼

法院依法判决政府征地违法

法庭上原被告双方主要围绕诉争土地的权属性质与雁峰区政府征收该土地的合法性展开辩论。

被告雁峰区政府的代理律师谢添星在庭上对原告方的起诉做出四点口头答辩:第一、原告与东洲村签订的《关于调拨东洲岛南荒地协议书》无效,属违法征地与买卖土地;第二、原郊区政府批准的征地涉嫌拆分与超权限审批,应属无效批文;第三、对衡阳市国土局给六原告的土地确权复函不予认可,却对衡阳市国土局给雁峰区政府的复函予以认可;第四、东洲岛开发是衡阳市政府重点建设项目,对东洲岛土地征收(包括诉争的30余亩土地在内)已经给予补偿,雁峰区政府不存在违法征地问题。

原告方代理律师谢冰清发表的代理意见认为,根据《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规定,征地之前,应发布两公告一登记。即征用土地方案经依法批准后,须将批准征地机关、批准文号、征用土地的用途、范围、面积等内容予以公告;同时还须将征地补偿标准、农业人员安置办法和办理征地补偿的期限等内容进行公告,并在被征用土地所在地的乡(镇)、村张贴和发布。被征用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公告规定的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到公告指定的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征地补偿登记。

对照上述规定,谢冰清律师指出,首先,被告的征地行为从始至终未取得有权批准机关的合法批准,即无批准文号可公告;其次,从征地开始至实际征用后直至违法占用,均没有依法与诉争土地所有人即原告方六人进行商量补偿方案,更没有签订任何补偿协议。因此,被告的征地行为涉嫌违法是显而易见的。

谢冰清律师最后指出,第一,案涉的30.4279亩国有土地系六名原告通过合法手续取得,有加盖有衡阳市郊区人民政府大印的三份《国家建设征用土地批准书》、三份《建设用地许可证》及加盖“衡阳市郊区城乡建设局规划管理专用章”的红线图以及衡阳市国土局发文确认原告享有对30.4279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复函为证,其真实性与合法性不容置疑。

第二,六原告依法取得的国家建设征地批准书及建设用地许可证,应受《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严密保护。《行政许可法》第八条规定: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取得的行政许可受法律保护,行政机关不得擅自改变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变更或者撤回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由此给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财产损失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给予补偿。

本案六原告依法取得的行政许可已逾二十年,原告在取得的土地上投入了大量的人力、物力、财力进行开发建设,甚至将住房向银行抵押贷款进行投资,雁峰区人民政自2002年合并原衡阳市郊区政府而成立以来,也未对其辖区内的该宗土地的建设用地许可证提出过任何质疑,现在,雁峰区政府及市国土局在没有法定理由、且未通过法定程序的情况下,更不应擅自改变已经生效二十多年的行政许可。

第三,被告始终无法证明其征收原告土地的行政行为合法。

据股东老陈反映,主审法官出于对当事人负责和本着维护社会稳定的指导思想,开庭后,还主动召集了区、组、村及相关人员一道深入涉案的30.4279亩国有土地现场察看,并询问了原东洲村及组干部当时的征地情况和确定地界分界线。经过反复的庭审与庭外调查,衡阳市中院最后于2018年8月15日,才依法作出一审判决:雁峰区政府征地行为违法。

针对上述判决结果,谢冰清律师认为,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在审理此案过程中,坚持以事实为基础,以法律为准绳,合议庭法官走出法庭,上岛调查,多方听取意见,在综合各类证据的基础上,正确适用法律,最终判定被告征地行政行为违法,充分体现了人民法院对政府依法行政的监督职能。本案原告在起诉之初,还心存顾虑,担心法院会偏袒政府,作出不公正判决,事实证明,尽管行政案件关系复杂,来自各方面的压力不小,但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的法官仍然顶住压力,排除干扰,依法判决,不但及时纠正了行政机关在行政过程中的违法及不当行为,也极大地增强了广大人民群众依法治国的信念。

据了解,此案一审判决即生效。因为作为败诉一方的雁峰区政府,并没有上诉,也说明其服从一审判决,从而证明衡阳市中院的判决符合公平公正的要求,维护了法律的公正性,最后达到案结事了,定纷止争的目的。

对此判决结果,记者分别持书面采访提纲专程采访了衡阳市委市政府及衡阳市国土资源局,他们均未表示异议。

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最高院指导案例 政府违法应赔偿

1月25日,浙江许水云诉金华市婺城区政府房屋行政强制及行政赔偿案经最高院再审后作出判决,确认行政机关强拆行为违法,责令政府进行行政赔偿。

本案主审法官耿宝建把话说得很明白:如果违法强拆与依法强制搬迁最终结果一个样,“这样所有‘理性’的行政机关,都可能选择违法强拆”;如果法院不加以纠正,老百姓会觉得“政府能违法,为什么我不能违法”。所以,此案同时还明确违法强拆应当坚持全面赔偿原则,倒逼政府依法行政,体现国家保护产权原则。

有评论指出,这次态度明确的判决,无疑树立了一个司法标杆,亮出了中国最高审判机关以司法保护公民产权、坚决纠正行政违法的决心。

法院独立行使审判权,对政府行政行为进行独立的司法审查,才能彰显司法公信,也才能解决“信访不信法”的老问题。在是非面前,法院必须求真相、说公道话,政府行政违法就是违法,不能玩暧昧。

希望这次最高法的再审判决,能够起到立木起信的作用,倒逼政府依法行政。

据了解,以陈凤书、魏杰为代表的衡阳市东洲旅游实业公司六名股东诉雁峰区政府征地纠纷一案,一审判决生效后,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及《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陈凤书、魏杰等六名股东于2018年10月8日,依法向赔偿义务机关衡阳市雁峰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赔偿。

记者在随后的相关采访中了解到,雁峰区政府对此案的赔偿似乎不以为然,该政府法制办负责人表示,赔偿问题还涉及涉案土地的权属性质确认。因此,可以预计衡阳市东洲旅游实业公司六名股东的赔偿申请注定不会在法庭之外得到解决。

12月26日,截稿前,代理律师给记者转发雁峰区政府给陈凤书、魏杰为代表的衡阳市东洲旅游实业公司六名股东的《申请赔偿答复通知书》。该《通知书》称:我区政府暂不能作出有关陪偿的决定。

湖南省社科院的一位专家指出,衡阳市中级法院能顶住各方压力,作出“政府行政违法”的公正判决,无疑彰显了司法的独立与公信力。但是,针对政府违法造成的侵权与损害赔偿问题,如果雁峰区政府不能自动履行赔偿责任,受害的行政相对人势必要再次向法院赔偿委员会提出申请,这将再一次考验衡阳市中院的独立审判与公正性,人们有理由期待期待衡阳中院一定能向当事人及社会交出满意的答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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