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移动支付的法律规制

2018-12-09 06:13蔡佳奇
北方经贸 2018年3期
关键词:监管法律消费者

蔡佳奇

(江西财经大学,南昌330013)

一、关于移动支付的相关论述

(一)移动支付的概念

移动支付是近几年新兴的一种支付手段,又称手机支付,通常是指用户使用移动终端设备对其所消费的产品进行付款的一种支付方式。在这个过程中,单位或者个人可以通过相关的移动设备直接或者间接的向银行等金融机构发送指令从而完成资金转移的行为,实现移动支付的功能。

在生活中常见的支付终端设备包括:手机、电脑、ipad等。支付方式有:短信支付、扫码支付、指纹支付等。

(二)移动支付的支付流程

移动支付与普通的支付方式相差不大,主要是由四个组织构成的:付款方即消费者、出售方、发行方和收款方。涉及到的支付流程有:第一,消费者选购商品,发起消费指令;第二,消费者支付货款;第三,消费者付款经过移动支付的相关机构认定后,通知卖方发货;第四,卖方发货;第五,消费者确认收货,这时交易完成;第六,移动支付的平台将货款划到卖方的账户上面;第七,移动支付机构将支付信息发送给银行;第八,银行再将资金划到卖方账户上。

(三)移动支付的特点与优势

1.方便快捷。方便快捷是移动支付最直观也是最强大的优点。在整个支付过程中,用户只需要在固定的熟悉界面进行相关操作,就可以轻松完成付款。只需要一部移动终端,随时随地都可以进行支付,省去了传统支付方式上的手续和时间问题,效率更高,更能适应现代社会的需要。

2.交易安全。移动支付过程中的第三方支付平台扮演者极为重要的角色。网络第三方支付平台在网购过程中起到了一个起承转合的作用,它通过代收货款、代付货款的方式分别保证卖家和买家的利益,是网购交易顺利进行的重要保证。这与传统意义上的交易相差甚大。

3.信任度高。在整个移动支付过程中,最重要的就是第三方的支付机构。这些支付机构一般都是信用程度比较高的机构,并且与大型的网络平台(比如淘宝、阿里巴巴和京东等)合作。不仅如此,支付过程还通过与合作银行的银行信用实现网络交易中的信用担保问题,保证交易顺利完成。

二、移动支付的发展

(一)移动支付的发展过程

移动支付最早是在1999年开始的,当时是中国移动和中国工商银行、招商银行等金融机构合作,在广东等一些省市开展试点工作。而随着近年来智能手机以及互联网科技的不断发展,移动支付已经不再是一个个单独的试点,而是连起来满满的一片。现如今生活中处处都存在着它的身影,从网络购物到大型超市的微信和支付宝支付,再到现在小商小摊贴着的支付扫码;从银行借贷到现在网络平台借贷;从之前只能淘宝支付到现在的美团、饿了么外卖,NFC等。移动支付遍布我们身边,并且逐渐改变着人们的消费行为和消费习惯。

(二)移动支付发展中存在的问题

1.支付问题。近些年来,手机支付宝、手机银行运用范围越来越广,人们逐渐倾向于移动付款,因此资金流量也越来越大,而且支持移动支付的软件也越来越多,手机支付软件通常是和用户的网购账户与资金账户绑定的,比如支付宝和淘宝、京东和微信等,相互绑定的账户间资金可以转移,这也就是说支付软件在资金安全使用方面存在着严重的漏洞。那么,用户在使用移动支付时就有可能遭受黑客的攻击,并造成账户等信息的丢失。再比如说,手机使用率如此高的今天,假设用户手机被盗,犯罪分子就可以对手机内部账户资金进行消费支付,这其中就存在着很大的安全隐患。

2.信息安全问题。随着第三方手机支付软件的使用越来越广,人们在软件中绑定的个人信息也就越来越多,这在一定程度上就有可能造成个人隐私的泄露。互联网的广泛使用促进了大数据时代的形成,那么大数据下软件运营商会根据用户的个人偏好为用户提供更加精准的服务,当然这是在经过用户授权情况下产生的数据分享。而去除软件运营商,很多不法分子从各种渠道获取相关数据,侵犯个人隐私。比如现在就有许多不法分子通过窃取用户的相关信息,并在网络平台进行兜售以获取不法收入,这样的行为很明显就侵犯了人们的个人隐私。除此之外,信息安全还有可能是软件运营商的技术安全不达标而给犯罪分子以可乘之机造成的个人隐私泄露。

3.消费者权益保护问题。随着网络购物的兴盛,消费者权益保护也逐渐进入了人们的视线当中。在这个过程中,移动支付很容易侵害消费者的权益,而同时又因为移动支付隐蔽交易的特点,消费者的权益往往得不到很好的保护。首先,消费者具有自主选择的权利,也就是说消费者可以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但是某些时候,软件运营商的强制性搭配捆绑销售就侵犯了消费者自主选择的权利。比如日常生活中常见的返利活动或者是只能用指定的软件进行移动支付等等,这些都在不同程度上违反了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相关规定。其次,消费者是拥有公平交易权的。但是在移动支付过程中往往会出现资金沉淀的问题,违背市场准入规则以及要求客户先充值后消费的行为都违背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关于公平交易的有关规定。最后是消费者的知情权,由于消费者专业知识能力的不同,对事物的相关认识会有所欠缺,这时候就需要商家对这些问题进行解释,然而很多运营商或者商家都是利用了消费者对移动支付的认识不足这一缺点对消费者进行引导,使得消费者陷入了陷阱。

(三)移动支付过程中出现问题的原因

1.移动支付本身出现的问题。尽管现在移动支付已经得到广泛的普及,深受广大消费者的青睐,但是它本身也不是完美的,也是存在着缺陷的。首先,移动支付的广泛普及造就了一批又一批的网络运营商,不断开拓移动支付的领域。这就造成了对于充当移动支付中介的软件没有一个统一的标准,而且各大运营商技术人员之间也存在着差距,结果就使得整个支持移动支付的手机软件市场良莠不齐,难以形成统一标准为消费者提供服务。其次,因为移动支付的不断发展使得很多不法分子都盯上了其中所暗含的“商机”,这里的“商机”不仅仅是指因为手机个人信息的泄露而引起的各种网络信息诈骗,还在于手机等移动终端频繁被盗,这些现象可以说是因为移动支付的广泛发展而带来的。

2.互联网发展。移动支付的普及在一定程度上得益于互联网技术的发展,但是互联网技术的发展对于移动支付来说确是好坏参半。好的一方面自然就是互联网技术带动了移动支付的发展,从而使人们的生活更加方便快捷。坏的一方面则是因为网络信息技术的不断提高,数据信息更加透明化,为不法分子的不法行为提供了可乘之机。比如,黑客攻击。黑客攻击主要表现在黑客通过对用户的攻击使得用户失去对账户资金密码的控制,利用其所得到的信息窃取用户资金、从事非法服务等,给用户带来相关损失。另一方面,前文也提到了个人信息的泄露问题,而互联网的发展也为这些黑色交易提供了一些衍生平台,在一定程度上助长了这些犯罪行为的发生。

3.立法监管不成熟。尽管我国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有对移动支付的相关规定,但是并不是完全适用这套法律的。因此对于移动支付这样的新兴支付手段来说,我国现在还没有一套完整而又详尽的立法来规范,相关的法律法规只是分散于各个相关法律法规之中,这样就难以形成对移动支付的全方位监管。不仅如此,移动支付还存在着取证难的难题,这就常常使得移动支付纠纷案件陷入僵局。由此可见,监管的缺失对移动支付造成的影响是不容小觑的。

三、移动支付的法律规制问题

(一)移动支付中的法律定位

说起移动支付中的法律问题,首先要做到的就是判断移动支付的法律定位在哪里。对于移动支付来说,从其网络交易中的相关关系可以看出,移动支付中的第三方支付企业其实是作为信用担保中介的一个机构,它主要是用来为用户代收资金或者保管资金从而进行买卖活动的。对于这样的第三方网络支付企业而言,它是处于多种位置当中的:代理人、保管人和担保人,因为其所在法律地位的不同,它所享有的义务权利也相应地会发生变化。除了上述中的第三方支付企业之外,整个移动支付的交易过程中还存在着买方卖方等不同的主体,他们都有着各自所应承担的责任与义务。

(二)移动支付中出现的法律问题

1.法律责任边界划分不明。移动支付过程中,买方和卖方的主体地位以及其所应当承受的法律规定的权利义务都是比较明确的,都是有法规可循的。但是移动支付中的第三方支付企业的责任边界相对上述两个主体而言则相对模糊,并且对其所扮演角色的责任边界划分极为不明确。从上述提到的第三方移动支付企业的法律定位中可以看出,作为民事主体的存在第三方支付企业其实是承担着三个角色的,他们分别是:代理人、担保人和保管人,其中代理人是委托法律关系的法律主体,担保人是担保法律关系的法律主体,那么保管人自然就是保管法律关系的法律主体,因此三个法律主体应该承担的就是款项代收代付责任、用户信息安全保障责任以及担保责任等,以上就是第三方支付企业所承担的基本法律责任。但问题是,在买卖关系中第三方支付企业并不是相应的民事法律关系主体,那么在发生移动支付的纠纷时,第三方支付企业到底应该以何种法律主体以及应该承担何种法律责任并没有明确的规定,这就是所说的法律责任边界划分不明的情况。模糊的责任边界,不利于移动支付的长远发展。

2.监管职责不明,法律设施不健全。首先,中国人民银行、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工业和信息化部以及工商总局这五个部门是我国移动支付当前的主要监管部门。对于移动支付监管的这五个部门都有相应的法律法规为依据,但是五部门之间所监管的职责方面的划分并不清晰,因此就造成了多头监管、各自为政的局面。其次,我国监管主体的监管依据并不充足,主要原因是因为相关的法律建设并不完善,尤其是对于移动支付过程中第三方支付企业责任的划分模糊,没有相应的法律法规做依据,就造成了现如今没有法律依据监管的现状。再者,移动支付涉及到了各种各样复杂的法律关系,而我国目前又没有相应的法律依据,监管职能的模糊以及经验的不足使得我国移动支付领域依旧存在监管缺失的现象。最后,我国法律的效力不足。除上述提出的多头监管各自为政、依据不足以及监管缺失之外,法律效率不足是制约监管发挥作用的又一原因。这一方面主要体现在效力层次上,若监管部门的行政规章与人大或者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发生冲突,监管的作用将会大打折扣。

四、完善我国移动支付立法规制的相关建议

(一)出台完整的法律法规

尽管我国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民法》《银行法》以及《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等一系列法律法规都有对移动支付做出了相对应的解释分析,但是到目前为止并没有一部完整的法律对移动支付做出具体的解释规定,这对于移动支付的发展是极为不利的。因此,国家以及相关的监管部门应该出台一部有关于移动支付的完整的法律文书,并对移动支付的各个方面、各个环节做出明确的解释规定,以及统一移动支付的准入机制、安全标准、监管部门等等,这样才有利于移动支付的监管。

(二)明确责任,加强监管

移动支付存在着多重监管、重复监管的问题,针对监管主体不明确的状况而言,最紧要的就是监管主体的确立以及监管职责的划分,这样才能从根本上为移动支付提供保障。在中国人民银行、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工业和信息化部以及工商总局五个部门中,人行是我国独立执行货币政策的国家机构,起着维护我国金融稳定的作用,因此人行的主体监管地位不可动摇,从这一方面看,应该建立起以中国人民银行为主,其他四部门为辅的监管体系,明确各自职能职责,维护各方利益,从而加强对移动支付的管理。

(三)完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是从消费者的根本权益为出发点,以保护消费者的根本利益为目的,因此,完善移动支付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的相关法律法规至关重要。为了避免无法可依的局面,国家应该出台相应的移动支付的保护法,从法律层面对移动支付进行界定,真正地做到有法可依,规范市场的交易行为,使移动支付越来越符合当前的经济发展趋势。

(四)规范个人信息处理

大数据时代下,个人隐私、个人信息得不到相应的保护是时代发展的弊端。在这一点上,国家要做到的就是规范企业对于个人信息的处理,防止个人信息泄露以造成不必要的损失,这是移动支付在新时代下提出的新要求。除此之外,国家还应该加强对贩卖个人信息的惩处力度,明确对于侵害个人信息行为的责任处理,从而保障国家对于居民的个人信息以及个人隐私的安全保护,使居民的移动支付用起来更安心。

(五)建立统一的信用评价等级

移动支付因其快捷、方便、高效的特性,在当前的互联网时代迅速兴起,并得到相应的普及与发展。那么就从移动支付的发展入手,建立起统一的信用评价等级制度,将各部门的信息整合分析共享,并定期向社会大众公布,加强大众对于移动支付的监督。通过对不同移动支付平台进行信用评价,使大众了解相关信息,避免不必要的损失,同时也能督促信用等级低的移动支付平台及时进行整改,促进整个社会移动支付的发展。

结论:移动支付是一种新兴的支付方式,它得益于当代互联网的发展以及智能手机的普及,其方便灵活的特点不断改变着人们的支付方式。但是现如今我国在移动支付领域的相关立法还不够成熟,法律监管方面还存在着很大的问题,所以,完善我国相关法律对移动支付有着良好的促进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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